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成因及对策_金融论文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成因及对策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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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多元化经济结构对金融服务的需要,我国中小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壮大,目前中小金融机构(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非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约占有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独特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发展策略和管理等方面的诸多因素,中小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部分地区的中小金融机构甚至出现了严重的支付风险,对经济金融的发展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并促进其持续发展,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成因

(一)发展策略失误,缺乏科学的可行性、前瞻性研究。受“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中小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很多缺陷。一是缺乏科学分析和统一规划,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需求数量没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在发展的进度安排上、准入条件上没有一个总体规划,发展思路从一开始就有一定的盲目性。二是没有严格界定每类机构的发展空间。如信托投资公司大量从事商业银行、证券和实业投资以及外汇、期货等高风险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办成了“第二信托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办成了“准信用社”;信用合作社却办成了没有合作意义的“小银行”。三是中小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战略没有配套。国有商业银行按照改革发展的要求,将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让出部分市场空间,而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却没有相应地联动起来。

(二)市场准入把握不严,管理失控。一是数量上发展过滥。据统计,在目前约3000家城市信用社中,只有1000家左右设在地市级城市,余下2000多家是设在县或者县级市。而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城市信用社只能在地市级城市设立,在县市级以下城市不能设立。二是资本金不足、不实。某些中小金融机构在组建时资本金就没有到位,也没有及时补足;有的在组建以后即采取多种方式抽逃资本金;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则由发生风险的机构组建,抗风险的能力先天脆弱。三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把关不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懂业务,仰仗关系恶意经营,导致决策失误、管理失控。

(三)法人治理结构不严密,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中小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外部监督或者监督不力,个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表现在:一是个人行为代替集体决策。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是由股东或社员入股组建的,其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应该分别属于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在实际运作中,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普遍“不懂事”、“不理事”、“不监事”。或是董事长超越职权,对业务经营作了不恰当的干预,致使大量贷款集中于关联企业,使金融机构蜕变成为某个企业对外融资的窗口。二是企业行为服从地方利益。中小金融机构的地方属性比较浓厚,其业务经营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从而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中小金融机构的自身弱势,是形成当前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由于历史和实力等原因,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企业,小企业是企业中发展最不稳定、行为最不规范的一个群体。它们“生死”频繁,逃废债务严重,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严重损失。多数中小金融机构受业务网点的限制,中间业务如结算、国债代销、银行卡等的发展受到了约束,使中小金融机构难以留住发展壮大起来的优良客户。在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因发生风险而被关闭、破产、兼并、整顿以后,中小金融机构的整体社会信誉下降,又制约了业务的正常运行。同时,由于居民、企业存款的倾向性增强,加上一些政府部门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也实施了一些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如规定将存款划转到国家商业银行等,从而在总体上形成了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环境,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

(五)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资产经营规模小,交易成本高,服务功能不齐全,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得到政府和中央银行的政策扶持,这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般惯例。而在我国,在机构布局上,国有商业银行下伸力度较大,中小金融机构的网点设置受到了极强挤压,虽然国有商业银行拟撤销一些分支机构,但目前进展缓慢;在利率政率上,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成本比较高,却没有足够的利率浮动权;在金融监管上,人民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基本与国有商业银行相同;在资金融通方面,中小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市场和手段来调剂资金余缺。

(六)社会经济金融环境的综合作用。一是我国目前总体上处于企业风险向金融风险集中转嫁的时期。前几年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和盲目投资,加上在经济发展进入结构调整期以后,市场竞争加剧,大批企业经济效益滑坡,造成了大量资产损失,企业经营风险集中暴露并加速向金融业转移。二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乏法制约束的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企业恶意逃债、废债、赖债、骗债,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三是从全社会看,各类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环境。其结果是大量违规经营现象的出现,主要有账外经营、开假存单、假委托、乱办三产、违规担保、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违规开具远期信用证等。四是人民银行的监管存在漏洞,使小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活动没有被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以致酿成大患。

二、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政策建议

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政策的扶持,需要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一)给中小金融机构以正确的市场定位,在改革和发展中防范风险。1.结合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拓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人民银行在机构网点增设上,要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的适当分工,对现有的机构布局进行适当的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要加快从县城和乡镇收缩,将其分支机构转让给城乡信用社,扩大城乡信用社的生存空间。由于目前许多城市信用社已经缺乏合作性质,可考虑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一些发达的地级城市不再保留,而将其组建为城市商业银行,或者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兼并,作为分支机构,这样,形成一个大银行主要以大城市为发展空间,中小金融机构主要以中小城市和农村为服务对象的格局。2.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兼并与合并,在兼并与合并中发展壮大。一方面中央银行应将促进、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兼并与合并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政策引导。另一方面建议国家对于被兼并的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合并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原来的经营规模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2-3年的税收减免优惠。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与合并要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可以是以大吃小,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兼并城市商业银行和一些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城乡信用社。也可以是同级之间的兼并与合并,如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兼并与合并。兼并与合并后,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的法人,也可以在集团的领导下,经过一定的资本和管理层的结构调整,各自仍作为独立的法人存在。

(二)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一是中央银行允许中小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允许中小金融机构(而不仅仅是信用社)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提高居民和企业存款利率水平,使中小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客户有一个风险和利益的比较选择空间。二是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渠道。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借款制度,包括信用和抵押借款以及转贴现等。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已具备再贴现业务基础及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办再贴现、再贷款业务。三是支持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增加业务品种。为适应买方市场的需要,当前有必要大力发展企业财务公司,不是在机构设立上,而要在业务创新上赋予财务公司新的经营方式和业务范围。要解决城市商业银行的结算问题和中小金融机构对小企业、个体企业的贷款发放和管理问题。简化手续、放宽条件,扩大对居民消费贷款的发放,进一步强化金融咨询和服务职能等。四是考虑到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经营成本高、利润率低等因素,建议国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三)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实行科学的外部监管。一是实行科学的管理分工。要进一步研究和区分中央银行与企业“三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在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和职责上的分工,实行中央银行监管部门与“三会”定期协商制度,将二者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协调有序。二是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利益结合起来。一方面董事会应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薪与企业的经营效益结合起来,防止企业亏损、老板发财;另一方面将股东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关闭,为维护存款者的利益,股东除了原有的投资损失外,还要从以前的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追加投资,作为风险救助资金。三是中央银行既要按照国际惯例对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监管,也要考虑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在监管方式上、监控指标的掌握上、监控频率上与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有所区别。四是中央银行的监管部门在监管的同时加强“窗口指导”,及时提供包括业务创新、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五是处理好严格监管和支持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监管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发展。

(四)正确处理个体风险与宏观风险的关系。中央银行要积极维护中小金融机构的社会信誉,对中小金融机构要多做正面宣传。在救助的同时,对一些的确不可救助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也应有一个总体退出计划。

(五)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鉴于中小金融机构浓重的地方属性及其发生支付风险对地方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所带来的巨大震荡,地方政府应当在化解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中发挥主导作用。可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专门资金,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保支付救助基金;加强关于中小金融机构的正面宣传,维护中小金融机构的社会信誉;同时,在发生支付风险时,要组织公检法力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支付风险的蔓延。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股份制的存款保险机构,确定存款保险的对象和保险方式,界定存款保险的范围,确定存款保险的合理费率和制定存款保险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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