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筑的地域性探索论文_李黎

法院建筑的地域性探索论文_李黎

深圳市大唐世纪建筑设计事务所

摘要:建筑作为一种文化活动的现象和产物,是不同地域、社会、经济、技术、艺术、历史等要素的综合体,理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这是不同地域生活方式和传统文化在建筑中的必然反映。本文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民法院及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设计阐述在法院建筑创作中对法院建筑的地域性特征的探索和尝试。

关键词:法院建筑;地域性;伊斯兰建筑;伊斯兰文化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稳步推进,司法改革日益深化,无论是在民主法制的精神建设方面,还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方面,我国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司法建筑的建设者,无疑重任在肩;作为其中之一的设计者,则更是不敢懈怠,必须与时俱进、深入学习、科学研究,才能创造出既能符合法制建设要求又能体现建筑文化艺术的建筑作品。因为法院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执行司法审判的国家职能机关,更是一个举行法制活动和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法院建筑的设计也不能止步于为功能而简单围合空间的陈旧模式上,更应该赋予其一定的文化内涵,以期在潜移默化中使人感知法的真谛,起到对公民良好的法制教育作用。

笔者近年来有幸参与了一些法院建筑的设计工作,也做了一些关于法院建筑的调研及研究工作。本文仅将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民法院及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设计工作中关于地域性方面的理解诉诸文字,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建筑的地域性及文化

建筑有各自的环境和根基,与其周围环境和谐共生,并营造独特的“场所精神”,是建筑的灵魂之一,建筑设计的目标之一在于寻求和创造能与此时、此地人们的心灵沟通并产生共鸣的“场所”。在传统的城市中,历经数代人繁衍生息构建的和谐,成为了城市环境的文化烙印,尤其是在有浓郁的地域文化特色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及东乡族自治县,这种文化烙印更为显现。对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民法院、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设计,应从解读当地的文化及建筑开始。(注:因两县为相邻县,风土人情极其接近,乡土文化皆有浓郁的伊斯兰风情,故将两项目并置介绍。)

广河县及东乡族自治县均位于甘肃省临县回族自治州,临县回族自治州是中国两大回族自治州之一,处于甘肃省中部西南面,黄河上游,境内有回族、汉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土族、藏族等31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9.2%。其中,东乡族和保安族是以临夏为主要聚居区的两个少数民族。

广河县及东乡族自治县均是少数民族――回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穆斯林民族聚居的地方,长期的宗教信仰、社会生活使该地区形成了浓郁的伊斯兰文化。在这些民族中,宗教信仰和民族情感、文化习惯融为一体,伊斯兰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转化成民族的生活方式,与其他本土文化一起,正演绎着我国多民族文化的丰富多彩与光辉灿烂。

二、关于伊斯兰建筑特点梳理

建筑作为一种空间形态,满足着人们各种复杂多样的活动要求;作为一种形象,又诉诸着不同民族的文化特征。不同民族的宗教文化、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会通过不同的建筑特点折射出来。但随着地区和建设年代的不同,伊斯兰建筑的共性特点也很难准确的总结,归纳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伊斯兰建筑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总体布局:建筑总体布局(多见于清真寺)多呈庭院式。这是汉文化与伊斯兰文化的结合体,当地的清真寺大多采用了汉族建筑的院落式布局,组合成封闭形的院落,有明确的轴线关系且又不对称,主轴线基本为东西方向,构成西方为尊的庭院形制。庭院风格的建筑反映出了当地的穆斯林不避世厌俗、注重现实的生活态度。

2、尖拱券:建筑的外立面比较丰富,手法也多种多样,其中连续的尖拱券是常用的造型元素。尖拱券常与阿拉伯文字图案的券边相组合,券身上又布满贴金的缠枝西番莲图案,产生一种融合的艺术风貌。

3、柱廊:和一般庭院式空间布局相比较,伊斯兰建筑多采用柱廊作为室内外空间的过渡与衔接,并具有改善环境、遮阳避雨的作用。

4、门窗:伊斯兰建筑的窗口、柱间、门头是经常被装饰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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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西合璧的建筑细部:各种拱券的应用和大面积的细部装饰是伊斯兰建筑的标志性语汇,拱券大量运用于柱廊的连接和门窗洞口,拱券和装饰巧妙配合,使得伊斯兰建筑有独特的细腻感和魅力。但中国传统的砖雕、木刻,也在当地清真寺中大量应用,有些雕刻品几乎是非常珍贵的艺术品。当地不少清真寺都成功地将伊斯兰装饰风格与中国传统建筑装饰手法融会贯通,把握住建筑群的色彩基调,突出伊斯兰教的宗教内容,充分利用中国传统装饰手段取得富有伊斯兰特点的装饰效果。

三、广和县人民法院及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设计中的地域性探索

法院因其独特的使用功能,有其独特的场所属性,但是置身于如此两个具有地域特点的环境中,设计仅对法院场所精神的追求及塑造是远远不够的,而更加倾心于建筑与传统、地域文化的关联。法院建筑的形式固然要体现其庄严特点、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但更重要的,也是拿到设计任务之后的第一初衷,是以现代主义的手法,结合法院建筑的基本要求,塑造出一个能体现地域文化的特征,具有当地情怀的建筑。

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民法院及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均执行基层人民法院三类标准,建筑面积均在4500平方米左右,面积相对较小。为使两座法院具有浓郁的地域性特征,在设计中重点从外立面、柱廊、门窗细部等方面着手,寻求法院建筑能与当地的建筑文化产生共鸣的突破口。

总体布局:具体的来说,建筑的总体布局是对应因地形地貌而产生的场地问题的解决策略。由于这两个法院位于山区,用地比较紧张,基于法院建筑的功能需要和节省用地的考虑,放弃庭院式总体布局。而针对具体的用地现状,广河县人民法院采用了“L”型布局,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用了“一”字型布局,这也正体现了设计中的重要原则----因地制宜。在两座法院的设计中着重从建筑外立面、柱廊、门窗细部等方面塑造建筑的地域性文化特征。

外立面:广河县人民法院在延续法院建筑的对称式设计的同时,将伊斯兰建筑中常见的连续的尖拱券元素运用在建筑的外立面设计中。以5个7.8米宽的尖拱券为主题,形成连续的韵律,同建筑简洁的体量一起给法院建筑奠定了伊斯兰建筑的基本格调,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则是以现代建筑语言为背景,在顶部点缀了一排连续的尖拱券,以体现伊斯兰建筑风情。

柱廊:柱廊是伊斯兰建筑中衔接室内外空间的常用手法,两座法院均在主入口和正立面上大量采用这一建筑语素。用大尺度的柱廊实现入口灰空间的营造的同时,使法院建筑与伊斯兰建筑产生一定的共鸣效应,挺拔的柱廊在彰显法的力度的同时,明快的序列也勾起人们对伊斯兰建筑的记忆。

门窗细部:门窗是伊斯兰建筑中常被重点装饰的部位,但是繁琐的装饰必然是以财力、物力为代价的。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给建筑增加过多的装饰是业主很难接受的,也是不符合国情的,所以在设计中摒弃传统的复杂装饰,而是取其重点加以意向化表达。在门窗细部的设计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去研究伊斯兰建筑门窗的组合、开窗方式及产生的光影图案效果,在减少资源铺张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窗框、杆件、玻璃的不同组合来体现伊斯兰建筑独特的细腻感和魅力,为法院建筑之林增加一个别致的亮点。

当然,这些不能涵盖伊斯兰建筑的全部,对建筑的地域建筑特色的追求,我们更加倾心于求其神,而非照搬、罗列已有的建筑元素。法院建筑更应该如此,因为法院建筑有自己独特的性格,对法院建筑的地域性探索,是希望其能融入到当地的环境中,具有本土的根源。但一定是有别于周边的民居、清真寺等建筑的。

四、小结

传统的伊斯兰建筑可以说是一份宝贵的建筑遗产,丰富而独特,他或隐或现地凝聚着伊斯兰的宗教信仰、民族情感、文化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许多重要特征。在这个文化趋同的时代,笔者挖掘伊斯兰建筑文化中有生命力的东西,以期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实践中得到继承和延续。诚然,在材料、技术、文化和人们的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要做到合理的继承传统,延续传统,已经不仅仅是建筑形式的简单模仿。本文在此仅是抛砖引玉,使法院建筑设计能更上一层楼。由于时间仓促、个人水平有限,文章的不足之处,敬请方家不啬赐教!

参考文献:

[1] 钱正坤 著.世界建筑风格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2] 约翰·D·霍格 著.杨昌鸣 陈欣欣等译.伊斯兰建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3] 李志辉.析回族建筑风格.建筑创作.2005.08

[4] 吴丰.谈中国传统建筑语言的现代转换.南方建筑.2005,(2)

论文作者:李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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