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性原理”与“自我中心困境”--“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的启示之一_自我中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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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研究

当前,关于“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的讨论正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这绝非是偶然的。一方面,在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和内在逻辑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构建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过程中,本体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究竟“以何为本”、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体性的发挥有没有限度等问题逐步凸现出来,而有关“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的研究将对正确分析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有益的启发;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哲学家和科学家往往因为陷入“自我中心困境”而在许多问题上步入歧途。在量子力学中的“不确定原理”问题上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为了深化和拓展关于“自我中心困境”问题的研究,本文将通过对“不确定原理”问题的分析,从一个侧面初步揭示超越“自我中心困境”的正确途径。

一、问题的实质

众所周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系列激动人心的物理学新发现相继问世。在这些新发现中,著名的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1927年提出的“不确定原理”在物理学、哲学等领域引起了极大反响。自此以后,如何正确地理解“不确定原理”,中外研究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那么,“不确定原理”问题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呢?

“不确定原理”(Uncertainty Principle)又译“测不准原理”,其数学表达式为:

在上式中,h为普朗克常数,也可称为作用量子;△X为坐标(位置)不准确量;△P为动量不准确量。

“不确定原理”反映了微观粒子所具有的本性,它表明微观粒子体系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对微观粒子的测量上即是:当人们测定微观粒子沿一定方向的位置愈准确,则同时测定的微观粒子沿这一方向的动量就愈不准确;当人们测定微观粒子沿一定方向的动量愈不准确。简单说来,“不确定原理”意味着,要同时精确地测定微观粒子的位置和动量是不可能的。

“不确定原理”作为对微观粒子既具有粒子性又具有波动性这种波粒二象性的本质属性的反映,它同人们是否测量以及怎样测量微观粒子完全无关,例如,原子核内的α’粒子,由于它和核内的其余部分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引力作用,因而一般地将稳定地处于原子核里面。可是,α’粒子所带的正电荷又同核的其它部分形成强烈的库仑斥力,这一斥力与核内的吸引力就形成了某种“势垒”。按照经典力学α’粒子是不能够穿越这一“势垒”的。但事实上,α’粒子确实能够突破“势垒”,从而出现α’粒子衰变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根据量子力学,当α’粒子在“势垒”里面时,由于“不确定原理”的作用,在“势垒”所占有空间内被“局域”的α’粒子的动量将有某种程度的增大。这样,α’粒子就有一定的概率跑出“势垒”之外,形成α’粒子衰变现象。事实表明,α’粒子衰变现象远在人类尚未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于宇宙空间了。由此可知,“不确定原理”并非是由于人类的测量才产生的。而且,在海森堡最初推导“不确定原理”的过程中,他用到的只是反映微观客体本性的波函数和几率解释,而丝毫没有涉及微观粒子和仪器的相互作用,更没有谈到仪器对微观粒子的干扰。

然而,有些学者却认为,“不确定原理”是测量过程中由于主体的介入所造成的“测不准”,微观粒子的不确定性来源于客体和主体(通过测量仪器)的相互作用。在他们看来,“不确定原理”揭示了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的主客体辩证法;与此相联系,由于测量干扰了微观客体,微观客体的本来面目就变得不可知了。显然,在“不确定原理”问题上,这些学者无疑是陷入了“自我中心困境”。

“自我中心困境”最初是美国新实在主义者培里提出来的,它的本义是指,一个人在认识事物的时候,不可能离开人和事物的认识关系。根据培里和其他新实在主义者在不同的场合对“自我中心困境”的解释和使用来看,“自我中心困境”蕴含着两个基本点:其一是,在认识关系中,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割的。其二是,“不可能找到任何不被认知的东西”〔1〕,这也就是说,事物在不被认识的时候具有什么性质即事物的本来面目是不可知的。

因此,“不确定原理”问题的实质就在于,能否超越“自我中心困境”。只要我们剖析了“自我中心困境”的两个基本点,找到了超越“自我中心困境”的正确道路,那么,笼罩在“不确定原理”问题上的思想迷雾也就不难澄清了。

二、主客体是否不可分割

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它们之间既有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又有价值关系,而这三种基本关系又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仅就认识关系中主客体是否不可分割这一点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在于抽象地肯定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也不在于抽象地否定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马克思主义哲学反对抽象地谈论主客体关系问题,它主张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主体和客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在特定的意义上是不可割的。而在某种条件下、在某种意义上又是可以分割的。在这里,具体条件至关重要。

1、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

主体和客体之不可分割表现为多种情形:首先,从概念联系上看,主体和客体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规定的一对范畴。在认识关系中,主体是指认识活动的担当者,客体是指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离开了认识对象去谈论作为认识者的主体,主体乃是毫无意义的、空洞的主体。同样,离开了认识者去谈论作为认识对象的客体,客体也必然会丧失自己作为客体的全部规定性。因此,从主体和客体这两个范畴相互规定、互为前提的意义上讲,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割的。

其次,从某一具体的认识活动能够得以顺利进行的角度看,主体和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个复杂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主体和客体是两个基本的要素。认识活动的进行、认识成果的获得,离不开主体和客体这两大要素的相互作用。这种主客体间的相互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和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主体对客体具有选择和设定作用。某种事物或现象能否成为现实的或直接的认识客体,是同主体的活动以及主体自身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的。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由于人类的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较低,人类的实践活动所及的范围狭窄,当时人类所认识的自然客体只是自然界的极其有限的部分。而在今天,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深入,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成为现实的自然客体。例如,电子显微镜可以使人们的认识深入到十万亿分之一厘米的基本粒子内部,射电望远镜则使人们的视界扩展到二百亿光年的宇宙空间。(2)主体对客体具有反映作用。主体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感觉、知觉、思维等能力可以使主体在认识过程中,不断地收集和处理来自客体的信息,从而把客体的状况反映到头脑中形成关于客体的观念。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客体制约着主体的认识方法。尽管存在着一般的认识方法,但在认识具体客体时还需要特殊的认识方法。对于不同的客体,主体的认识方法往往是不同的。至于究竟哪种或哪些方法更有利于达到认识目的,这常常是由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例如,由于所研究的客体不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不同于考古学的研究方法,生物学的研究方法不同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等等。另一方面,客体制约着主体认识的内容。对于同一客体,尽管不同的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但是,从归根结蒂的意义上说,主体的认识内容是受客体制约的。否则,知识的客观性将丧失根基。

再次,就某些客体的存在依存于主体而言,主体和客体是不可分割的。例如,作为主体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存在物,当主体把自身的意识活动(认识活动,情感活动、意志活动)作为客体进行探索时,客体的存在无疑是依存于主体的存在,此时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最后,从整体上看,主体作为对象性的存在物,他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客体、离不开对象世界:“对象是他所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2〕从这一点上看,主体和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

当然,主客体不可分割的情形还有很多,此处就不再一一列举。

2、主体和客体可以分割

主体和客体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分割的?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得到初步说明。

第一,主体和客体的区分有其相对的、不确定的一面,但也有其绝对、确定的一面。在某一具体的认识过程中,主体是什么、客体是什么往往是比较确定的,主体和客体各有不同的规定性,两者之间有着明确的划界。例如,人作为具有社会性的感性存在物,依据不同的条件,既可以是主体,又可以是客体。这一点在精神分析医师和病人进行谈话时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医师和病人的交互关系中,二者都同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但是,从医师的角度看,医师是主体,病人是客体,主体和客体的区分是确定的;从病人的角度看,病人是主体,医师是客体,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也是确定的。正是由于在一定的条件下主体和客体有明确的划界,我们关于具体的认识活动的探讨才有意义。因此,从主体和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各具有确定的规定性、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的角度说,主体和客体是可以分割的。

第二,就客体的存在具有不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客体具有客观性而言,主体和客体也是可以分割的。无论是自然客体,社会客体还是精神客体,它们都具有客观性,它们的存在都不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界中的自然事物在同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发生直接联系之前,它们作为潜在的自然客体当然是在人们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具有客观性;当自然事物同主体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发生直接联系之后,它们作为现实的自然客体并没有丧失其客观性,而是依然不依赖于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着,按照其自身固有的规律而变化发展着,主体不能够随意地消灭它们,也不能随意地废除或改变支配它们的自然规律,而只能按照它们的固有属性去认识它们、依照自然规律去改变它们的存在方式使它们成为属人的存在——这是自然客体的客观性。而就社会客体而言,尽管组成社会的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但这丝毫也不影响社会客体的客观性。例如,属于社会客体的生产关系就具有不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作为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结成的相互关系,生产关系的客观性就在于,每一代人在开始现实的社会生产时所遇到的生产关系都是既定的,人们不能任意地选择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的物质关系有其固有的运动规律,人们可以认识和利用这种规律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却不能任意地创造或消灭它。对于精神客体来说,精神客体的客观性表现在,精神客体也是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它们的变化发展也有其特定的规律。例如,当主体把自己的情感活动作为认识对象时,情感活动就属于精神客体。事实表明,主体的情感活动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愿的,主体尽管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控制自己的情感活动,但他却不能够消灭情感活动,而他对情感活动的控制必须符合情感活动自身固有的规律才能真正有效。总之,正是由于客体具有不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而这种属性并没有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因两者相互规定而消失,而是仍然保持着,所以我们才说主体和客体是可以分割的。

三、超越“自我中心困境”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依据不同的具体条件,主体和客体既是可以分割的,又是不可分割的。然而,陷入“自我中心困境”的哲学家和科学家们仅仅注意到了主客体之间不可分割的一面,而完全忽视了它们可分割的一面,这显然是片面的、违反辩证法的。

固然,我们不能笼统地认为,凡是主张主客体不可分割的观点都是重演了列宁曾经批驳过的“原则同格论”之类的主观唯心主义错误。因为“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的观点不过是一个“中立”的观点,站在不同哲学立场上的哲学家都可以把它包容在自己的观点体系之中;而从逻辑上看,以“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为前提并不能必然推出“存在就是被感知”之类的主观唯心主义怪论。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弄清主张主客体不可分的人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使用“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之类的词句的。例如,如果把“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等价于“客观事物的存在离不开主体的存在”,这自然是主观唯心论;如果把“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理解为“认识活动的产生和进行离不开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那就不能认为这是唯心主义。

但是,片面强调主客体不可分的观点同主观唯心主义是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的。新实在主义者在批判主观唯心论时,曾明确地指出了贝克莱等主观唯心主义者是以“自我中心困境”为前提去建构他们的理论体系的,而“自我中心困境”的基本点之一正是被片面强调的“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的确,在哲学发展史上,贝克莱、阿芬那留斯等主观论者的哲学体系的实际情形也证明了这一点。而在“不确定原理”问题上,片面主张主客体不可分割的观点同主观唯心主义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分析如下:

大家知道,根据经典力学,在宏观领域,客体可以同时具有精确的位置和动量,但是,由于有许多因素影响测量的精度,而人们又往往不能完全控制这些因素,因此,人们也就不可能绝对准确地测出客体的位置(坐标值)和动量值。不过,如果我们改进了仪器和实验条件等,那可以提高测量的精度。而在微观领域,“不确定原理”表明,微观客体具有和宏观客体全然不同的性质:在对微观客体进行宏观度量时,不可能同时测到精确的坐标值和动量值。为了解释“不确定原理”,一些学者提出,微观客体之所以具有不确定性,乃是由于主体和客体(通过实验仪器)之间不可分割的相互作用;微观领域的测量并非是对一个现成的微观状态进行测量,在测量之前并没有这样一个状态,而是测量制造出了这样一个状态。物理学家玻尔也认为,“客体和量具之间的不可避免的相互作用给谈论原子客体行动不依赖于观念手段的可能性定下一个绝对的限度。”〔3〕更有甚者,个别学者明确地断言, “电子的存在是因为我们观察到它,我们不能离开人的感知来谈事物的性质。那种独立于我们感觉和意识之外的客体和性质只是一个古老的幻梦!”〔4〕并声称:“唯物主义哲学家如果真的象他们所说的那样大无畏,就应该……遵循着‘科学的理性’勇敢地宣布:‘唯物主义今天已经被证伪了’!”〔5〕这些陷入“自我中心困境”的学者的逻辑是:微观领域的测量离不开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或者说,离不开作为主体延伸的测量仪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微观客体的性质以及微观客体本身都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产物→微观客体及其性质的存在依赖于主体的测量→外界事物(如电子)依赖于人而存在→唯物主义是错误的。显然,这样的推论是站不住脚的。这些学者在这里不仅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而且更根本的是,他们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只看到了主客体之间不可分割的一面,而没有注意到两者之间可以分割的一面。事实上,早在人类出现以前,微观粒子以及微观现象就已经存在了,自然科学已经发现了足够多的事实来证明这一点。陷入“自我中心困境”的学者否定微观粒子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是违背自然科学的常识的,“在人类出现之前微观世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他们而言是一个特别“毒辣”的问题。

接下来需要分析的是,微观客体的性质是否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微观客体的性质是否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志而存在?毋庸讳言,任何客体的属性要表现出来,都不能离开该客体与他物的相互关系,例如,物体的广褒性不能脱离一定的空间关系而表现出来、物体的重量不能脱离一定的引力关系而表现出来,电子能够在磁场中发生偏转的性质不能脱离电子与磁场的关系而表现出来。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客体的属性是由客体和主体的相互作用产生的。实际上,客体所具有的性质并不依赖于主体的存在、并不依主体同它发生什么样的关系为转移,而是预先确定了的。例如,人们在对电子进行测量时发现,电子不同时具有确定的位置和动量,然而,电子的这种不确定性却并不依赖于人的测量,在不被测量时,电子的不确定性照样存在。

总之,客体及其性质的客观存在不容否定,试图通过曲解量子理论去“复兴”唯心主义是注定要失败的。

片面强调主客体不可分的观点不仅同主观唯心论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也同不可知论有很深的渊源。在“不确定原理”问题上,陷入“自我中心困境”的学者往往是不可知论者。在他们看来,由于主体和客体之间不可分割的相互作用,观测总要对客体施加不可控制的作用从而改变客体的状态,这样,从微观客体的真实状态(本来面目)到实验测量结果之间就有了一个不可逆的、放大的熵增加过程。简单地说即是,“我们所观测的不是自然的本身,而是由我们用来探索问题的方法所揭示的自然”。〔6〕既然观测必然使微观客体发生改变,于是他们就认为,人类是戴着由它的类特征所决定的宏观概念的“有色眼镜”去看世界的,并且这副眼镜如同人的感觉器官一样是不能摘除的;这样,人类的观测结果就并非是对客体本来面目的反映、客体的本来面目乃是不可知的。难道情况真是这样吗?

恩格斯指出,“离开运动,离开同其他物质一切关系,就谈不到物体。物体只有在运动中才显示出它是什么。因此,自然科学只有在物体的相互关系中,在运动中观察物体,才能认识物体。”〔7〕由此可知,客体的本来面目只有在客体的运动中,在客体同其它物体的相互联系中才能表现出来。而要使客体的本来面目彻底地表现出来,除了实践之外别无他法。而对于微观客体来说,一切观测实验实质上都是主体通过实践把客体置于同其它物体的相互作用之中,从而使微观客体的物质尽可能充分地显现出来。正是通过现实的物质实践,不断地使客体在不同的条件下与不同的物体发生相互作用,客体的各种属性才得以呈现出来,我们才能够逐步认清客体的本来面目。然而,陷入“自我中心困境”的学者却不这样看,他们不是把实践看作是主体和外部世界相联系的“桥梁”,不是把实践视为我们获得关于客体本身知识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而是相反,他们把实践当成是把主体和外部世界隔绝开来的屏障,视实践、视科学实验为获得关于客体本身知识的一种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当然是极其错误的。单就量子力学的测量来说,尽管测量改变了微观粒子的“原有状态”,但我们仍能获得关于微观粒子“原有状态”的知识:根据量子力学的测量公理,如果对某一微观粒子状态的某一物理量L进行测量,则在测量后该微观粒子状态将以一定的概率│Ci│[2]进入与所测得的物理量的数值(本征值)Li相对应的物理状态(本征态),并且可测出原有的微观粒子状态的物理量是

在量子微观状态的测量过程中,Li和│Ci│[2]都是直接可测得的数值,这样就可以利用上式测出微观粒子的“原有状态”。由此可知,所谓微观客体的本来面目是不可知的说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缺乏辩证的观点和科学的实践观点是一些哲学家和学者在“不确定原理”的问题上陷入“自我中心困境”、误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如何正确看待自然科学的理论成果,如何正确超越“自我中心困境”等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仍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1〕《新实在论》(美)霍尔特等著,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18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7—168页。

〔3〕《哥本哈根学派量子论考释》卢鹤绂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7页。

〔4〕〔5〕《人的哲学》金观涛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17页。

〔6〕《物理学与哲学》(德)海森堡著,商务印书馆1981 年版,第2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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