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资源利用--以韩国政府的政策和相关法律为中心_制度文化论文

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资源利用--以韩国政府的政策和相关法律为中心_制度文化论文

无形文化遗产的振兴与传统文化的资源化①——以韩国政府政策及相关法律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关法律论文,文化遗产论文,韩国政府论文,政策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3)04-009-015

前言:转换期的无形文化遗产政策

韩国自1962年制订《文化财保护法》以来,便开始逐步建构无形文化财的相关保护政策与制度。韩国无形文化财现行法令与相关保护制度的核心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项:发掘无形文化遗产且制作国家名录的“指定认定”、确保无形文化遗产世代传承的“传习教育”、协助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培育的“公共支持”等。此外,也包括涵盖非指定无形文化遗产在内的“研究调查”和保存无形文化遗产原型的“纪录制作”等。

历经半世纪后,今日有许多无形文化遗产在现代化、都市化的转变下处于断绝危机,存在难以传承、产生离开原生脉络、缺乏自我存续能力等各种问题。在这样的状况之下,近来韩国政府对于无形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方面的政策基调,就是从“保存”与“传承”更进一步走向“振兴”与“活用”。韩国政府最近针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致力于推动新法《无形文化遗产保存暨振兴相关法规》之制定。这个法案不但把无形文化遗产相关内容从目前有形文化遗产本位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摘取出来,更反映了以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中心的国际观念,以及今日这个多元时代的要求。法案的重要内容,乃结合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基准,将无形文化遗产范围大幅扩充,意图将过去“保存及振兴之原则”转向“传统与现代之调和”。此外,在大学导入无形文化遗产传习教育制度,认为传统技术应当透过配合相关知识学习如现代设计、经营技巧、知识产权等,以达成传统文化创造性的继承和发展。

为达成上述目标,韩国政府积极进行各种振兴政策,比如无形文化遗产品牌化,导入传统工艺品认证与银行制,支持文化传承者的创业、制作与流通,支持海外展示公演等国际交流活动,或是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等,以求提振无形文化遗产的社会需求。

此外,在组织架构方面,“传统文化”的保护推广是由文化观光体育部所承担,而“文化遗产”相关业务则由独立部门之“文化财厅”来负责。因此,文化财厅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和文化观光体育部的各种传统文化振兴相关政策平行地存在。特别是最近国会正在审查的《传统文化产业相关振兴法》方案,旨在支持、培育并发展各种立基于传统文化的文化产业,为其提供法律与制度的根据。

总结来说,以往文化财厅的焦点在于“保存文化遗产”,文化观光体育部则负责“振兴传统文化”相关工作。不过,这个分界最近有逐渐消失的倾向。也就是说,无形文化遗产相关政策从先前的“保存”转向“活化”,而对于传统文化的政策也从“国民之享有”走向“产业化”以及“世界化”。

本文首先介绍韩国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和传统文化振兴政策,接着介绍韩国传统文化与无形文化遗产在各个转换期间的相关政策与工作,并藉此思考“无形文化遗产振兴”与“传统文化资源化”的课题。

一、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制度化组织

(一)无形文化财的管理体系

韩国于1962年制定并公开《文化财保护法》,依据该法,政府必须设立保存管理文化财的制度。一般认为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是参考早在1950年就已公告的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但依据保护对象之文化财特性、环境以及之后的法律修正等因素,现在日韩彼此已是不同的保护法了。目前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所规定的指定文化财,大致可分成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和民俗(资料)文化财四大种类,建筑物是主要的保护对象,最近又以登录文化财的身份加入了近代建筑文化财。

同法对于“文化财”的定义是:“人为或自然形成,且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学术或景观价值之国家、民族或世界遗产”,而无形文化财则是“如戏剧、音乐、舞踊、游戏、仪式、工艺技术等无形文化产出,且具备重要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者”。以这些定义为根基,无形文化财的类型被分为“音乐”、“舞踊”、“戏剧”、“(民俗)游戏与仪式”、“武艺”(以上为艺能项目),“工艺技术”、“饮食”(以上为技能项目)等。

为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政府的工作包括:指定保护项目并认定其保有者,支持传习教育与传承活动,或对无形文化遗产之保护培育实施公共支持、调查研究及纪录制作等。文化财的指定与管理等事务的决议,交由依据本法成立的“文化财委员会”来审议表决,而无形文化财则由“无形文化财委员会”这个分科委员会来管理。

(二)无形文化财的指定与保有者的认定

韩国在1962年制定《文化财保护法》,建立了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制度,据此对保护对象进行“指定”、对无形文化财保有者进行“认定”。而1986年开始,又将“个人无法实现之项目”以保有团体之名实施“团体认定”。在保护法制定之后,以1964年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第一号“宗庙祭礼乐”为首,到目前为止一共指定了115项的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认定无形文化财的行政流程如下:

(1)申请:由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将希望指定保护的项目提出申请;

(2)调查:文化财委员会根据地方自治团体所提出的资料,讨论是否有指定调查之必要,而后由专家进行该项目的指定调查;

(3)评审:经专家现场调查后,文化财委员会就其调查报告书来评审该项目是否适宜进行指定以及保有者之认定;

(4)预告:预定进行指定与认定的项目,必须在官报上加以公告,并登载30天以上;

(5)审议:由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并决议是否予以指定;

(6)公告:在官报上公告指定结果,并通报地方自治团体与保有者或保有团体。

(三)无形文化财传承之传习教育体系

无形文化财传承的现行传习教育制度是由国家所主导的师徒制,依照“保有者(保有团体)”—“传习教育助教”—“研修生”—“传习(奖学)生”之排序来进行相关传习教育。而为使这些传习教育活动能有所成,政府会提供经费补助。其中,保有者是指能体现、保存重要无形文化财之艺能或技术原型,并有能力实践者;保有团体是指能保存重要无形文化财之艺能或技术原型,又有能力实践之团体(但仅限以该重要无形文化财因艺能或技术之性质无法由个人实现、必须认定为保有者人数众多的情况);传习教育助教是指为辅助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或保有团体的传习教育,从研修生中选拔而出;研修生是指保有者或保有团体的传习生中,已接受三年以上传习教育并表现良好者,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可颁给研修证明书,成为研修生;传习奖学生是指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可在传习生中推荐表现优良者为传习奖学生,获得政府的补助(近来政府倾向于支持传承困难的项目,至于其他没有政府支持的项目,便以一般传习生身份接受传习教育)。此外还有名誉保有者,指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有者之中,由于健康等因素难以进行技术或艺能的公开或传习教育者,将之指定为名誉保有者。

(四)保护、培育方面的公共支持

在韩国,有关无形文化财保护的“公共支持”以传承支持金的比重为最大。传承支持金内容大致分为:月给传承支持金、葬礼与住院补助金、重要无形文化财公开与宣传活动之支持、无形文化财观光资源化或其他活化传承之支持等等。其他也会将经费用来支持传承教育馆之建设、在制度上给予医疗援助、重要无形文化财之学分认定制、产学兼任教师等等。

(1)月给传承支援金。即无形文化财保有者、传修教育助教、保有团体的传习教育支持金及传习奖学金。政府会以“传习教育基本经费”之名目,对保有者、传习教育助教、保有团体的传习教育给予支持。

(2)葬礼与住院补助金。保有者或传习助教死亡时,政府会提供葬礼补助金,而保有者或助教住院10天以上时,也会给予住院补助金。

(3)特别支持金。针对生计困难的保有者、传承困难的项目或名誉保有者等,提供特别支持金。

(4)支持重要文化财公开与宣传活动。包含重要无形文化财之公开事项、保有者或保有团体的国内外公演及展示活动等。

(5)支持无形文化财观光资源化。主要如对到偏远地区及机构的无形文化财提供补助,参加地方祭典或国内举办的重要国际大会等也提供补助。

(6)支持其他传承活化工作。所谓支持其他传承活化,在于支持传习教材及设备、保有团体与姊妹校的事业营运、传承者作品展、购买传统工艺作品和传统工艺大赛的优秀作品、为了宣传无形文化财的海外公演或其他等。

(7)传承教育馆之建设。1973年开始在各保存会的活动地区建设传承教育会馆,以作为传承者的传承活动空间,而传承教育馆是由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共同出资建立的。

(8)制度支援。除了提供补助金、建设传承教育馆以外,在制度方面的支持尚有医疗补助、重要无形文化财学分认定制、产学兼任教师等。

(五)调查研究与纪录制作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为了保存文化财避免散佚,要求必须对现存文化财的现况及管理状态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纪录,尤其对于国家指定的文化财,更须定期调查其现象、管理、修理、传承的实况以及其他周边相关状况等。而无形文化财的相关调查研究和纪录制作,主要由隶属于文化财厅的国立文化财研究所进行。

关于无形文化财的调查研究工作,大致分成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护制度与其相关营运,以及无形文化财全面性学术调查研究两大类。保护制度经营方面的调查研究,是从各种无形文化遗产中,调查国家层级的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事项、并对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定期进行监督调查。无形文化遗产的纪录制作工作,也分成针对国家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和针对非指定无形文化遗产的纪录两类。韩国的纪录制作包含文字、音源、照片、影像等,其中特别集中于影像纪录。关于国家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纪录方面,第一世代的纪录乃自1965年至1994年,以16厘米电影底片制成;1995年至2011年是第二世代的纪录,使用播报用的ENG(Electronic News Gathering)摄影机来制作。前者以该遗产的介绍为主,后者目的则是为了提供传习教育参考数据给保有者、为政策或学术建立基础数据、或为大众提供无形文化财内容介绍等。而关于非指定无形文化财方面的纪录,其执行目的在于发掘新的无形文化遗产、并构筑相关领域的学术资料等。

二、无形文化遗产相关的新法律制定

(一)2003年的UNESCO非遗公约与其对应

2003年非遗公约首先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扩充。先前韩国政策制度针对的无形文化遗产主要限于“在历史、艺术、学术方面的卓越艺能(戏剧、音乐、舞踊、游戏、仪式)或技能”,由于其中符合公约代表作名录登录类型的只有艺能和技能,因此可看出现有国家指定名录的问题,于是文化财厅便制定例规且制作新的名录。依据例规,可列入国家名录并申请非遗公约名录的除了“国家指定”和“市、道指定”以外,也可另外制作《预备名录》。首先由文化厅长来“判断目前未指定之无形文化财中具有人类无形文化遗产价值者,并对此无形文化财及其价值进行调查”,再将其调查结果“认定具备做为人类无形文化遗产价值之事物”交与文化财委员会审议,该项目便可能选定为预备名录。而预备名录被认可为国家名录后,会公告于文化财厅的首页之上(该例规称,发布之后,如果在检讨法令与现实交件之状况变化,必须将本例规废止、改订等,其期限订于2015年3月31日止)。事实上,在以上例行规定制定之前,为了制作预备名录,政府相关单位在2011年就已经开始了调查工作,而这些调查工作的特征,在于无形文化遗产范围从以前的“艺能”和“技能”走向参考UNESCO公约内容,扩充至以下七种范围:传统表演艺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传统技术,传统医药等传统知识,口传传统与表现,衣食住等生活习俗,民间信仰等社会仪式,传统游戏、祭典及技艺、武艺等。

2011年,配合UNESCO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个类型,韩国提出口传传统与表现7件、表演艺术20件、社会习俗仪式与祭典行事11件、自然宇宙相关知识与习俗23件,传统工艺0件,合计61件成为预备名录而进入国家名录。2012年起则配合上述新订七种类型进行调查。

现行无形文化遗产的调查工作另外还有一个特征,即关注无特定保有者或保有团体、且其传承广泛流传的事物,于是代表韩国的民谣“阿里郎”和韩国家家户户都会制作的“泡菜”等,便能列入国家名录。韩国特别在2012年的UNESCO政府间会议上提名“阿里郎”,并预定在2013年提名“泡菜与泡菜文化”来参与代表作登录审议。若在以前的重要无形文化财框架之下,这些项目是无法被提名的。

(二)新法制定之动向

如前所述,目前韩国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相关政策制度乃是依据《文化财保护法》。在2003年非遗公约公告之后,韩国政府便从现行国内保护法中,摘取无形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尝试另订新法。2009年12月9日虽由议员发起向国会提出《无形文化财保护法案》,但现在这个法案的审议因为该提案议员任期届满而停止。在此法案中,原本文化财保护法中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有所变更,如非指定的无形文化财亦可加以保护、松绑以往在既定项目之限进行指定的僵直做法等,积极补强既有文化财保护法未能触及的无形文化遗产之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管理范围因而得到扩充。这些改订内容因为对保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获得了不少好评。然而,这只是从文化财保护法中特别选出无形文化财相关条目加以改定,不过是推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分法而已。因此,文化财厅欲尝试新法案的制定工作,其新提出的《无形文化遗产保存暨振兴相关法规》,重要的制定内容包括:

1.为扩充无形文化遗产范围与对象、以及提高传承者定位,在用语上有所变更:

(1)为强化世代间的传承并扩大范围对象,将语意上带有资产意涵的“无形文化财”变更为着重意义的“无形文化遗产”;

(2)为提高传承者地位与传习教育的功能,将原有“保有者”、“保有团体”变更为“传承教授”、“传承团体”。意即,无形文化财→无形文化遗产;保有者→传承教授;保有团体→传承团体;重要无形文化财→国家无形文化遗产;市道无形文化财→市道无形文化遗产。目前有现存保有者在公听会等场合提出反论,希望持续使用“保有者”、“保有团体”等名称,使得如果再增加“传承教授”等名称则状况会变得十分复杂。

2.反应无形文化遗产的特征而变更保存原则:(无形≠有形)

(1)无形文化财并不是特定时期、特定型态的固定事物,而是因应社会文化环境而持续不断变化的文化产出;

(2)无形文化遗产并不只是在维持发展外在的框架,而必须注重内在典型价值,原本文化财保护法中“维持原型”的保护原则现在已经不再适用,因此,原本“维持原型”的保护原则,转换为“提高民族认同涵养、传统文化继承发展,具体呈现无形文化遗产的价值”。

3.因应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无形文化遗产的范围有所扩充。

(1)目前重要无形文化财总计127个项目中,艺能领域有74项(58%),技能领域有53项(42%),限定于技能、艺能;

(2)为了跳脱既有的分类概念、扩充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合并现有的指定项目进行分类(前述之七种范围)。

4.即使该遗产没有保有者,也可能成为指定项目,亦即无形文化遗产指定与保有者认定产生变更。

(1)根据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当指定特定无形文化财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时,也必须认定其保有者(保有团体),像泡菜这种代表韩国的无形文化遗产、因为没有特定传承者,便无法进行指定;

(2)新法规定,在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之时,即使没有保有者(保有团体),也可能成为指定项目,如此,除了可以将传承共同体(居民、地方民众、团体等)所享有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予以指定,也可以制订因应UNESCO保护非遗公约的紧急保护名单提名之国家紧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制度。

5.为强化研修生的技艺、艺能的水平,审查及颁发研修证的主体有所改变。

6.反映时代变化而追加传承教育方法。

(1)由于维持着不合时宜的师徒制传习系统,因此找不到传承者,工艺技术的传承面临危机。

(2)因此,除了透过大学实施传承教育来确保研修生,也将依照工艺项目,实施未来创业必要的产业设计、经营知识、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教育。即,现行的师徒制教育→师徒制教育与大学体系的传习教育并行。

7.无形文化遗产振兴之政策强化。

(1)现在,无形文化遗产政策聚焦于指定项目的传习教育,其所需费用(每月固定传承支持金等)在制度上乃是由政府直接支持,但另一方面振兴、培育无形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不足,有些项目遂面临传承断绝的危机;

(2)对有关材料、制作工程等技术开发、或设计、商品化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保有者所制作的传统工艺品实施认证制度,支持无形文化遗产传承者创业,并事前预防非保有者在国内外专利申请事宜等,为振兴无形文化遗产实行积极政策。即,消极振兴政策→积极振兴政策,为技术开发、商品认定、创业支持、知识财产权保护提供新设之法律根据。

三、促进传统文化创新发展之策略

在韩国,无形文化遗产的保存相关政策是由文化财厅负责,传统文化的振兴相关政策则是由上级机关的文化观光体育部所担当。文化财厅虽然说是文化财的管理单位,但其实只是文化观光体育部底下的一个部门,因此文化财的保护,也受到文化观光体育部传统文化振兴事业大方向的影响。2004年文化财厅成为独立的外厅,从此“无形文化遗产保存”与“传统文化振兴”的文化行政也成为两个独立的系统。

如同前文所指出,无形文化遗产至今为止的政策重心乃从“保存”转向“活用”,传统文化相关政策的目标也从“振兴”转变到“产业化”。也就是说,政府现在不再只是重新思考如何提升一般大众对传统文化的认识,更对传统文化的产业化抱持高度关注。于是,最近文化观光体育部提出传统文化的新发展策略,即“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策略—传统文化大众化、现代化、全球化”。这个发展策略出现的背景,并不只是因为传统文化可以提升观光、相关文化产业内容等之经济附加价值,更是有助于提高韩国国家文化形象之文化资源宝库。不过自2000年起,国内外掀起一阵以戏剧、K—POP为主的韩流风潮,这个现象被认为会使传统文化之国内认知度及其发展变得迟缓,因此也就产生了以下判断:提高传统文化产业的经济附加价值、重新思考其做为韩国国格的基础,将是传统文化创新发展的必要策略。发展策略的主要内容包含:(1)透过大众化使传统文化的底蕴扩大;(2)促进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融合;(3)藉由在海外的活动与宣传而走向世界化;(4)打造传统文化振兴的基础;(5)增加国民有关传统文化享有机会等等,并依据这些内容提出重点课题:

1.传统文化的底蕴扩大(大众化)。由政府部门带头,使传统文化能够融入生活而普及,让传统文化朝大众化方向扩散,以促进其消费。

(1)传统文化设计等活用普及,包括:A.鼓励公共机关使用传统设计,即由政府带领,将韩国传统纹样尽量活用于公共机关的建筑或室内设计,以开发设计标准、并使优秀案例能够普及;B.Korea Life—style Model之普及,即发掘活用屋瓦、门窗隔扇等传统设计的室内设计,并依照各种机能、类型,提出韩国空间风格的名品典范。

(2)藉由传统文化促进生活内需,包括:A.韩国文化基因的发掘与推广,以文学、历史、哲学之背景为依据,透过K—POP等将韩国文化价值予以普遍性解释并藉以推广;B.十大传统文化村的指定:将指定地区之传统文化资源、人力、相关设施等作为发展之基础,而后根据各传统文化村的发展条件提供专业咨询之支持,以求发展为传统文化代表性的文化品牌;C.拓展传统文化的体验活动:为能在日常生活中推动传统文化的认识,将加强针对中小学生与成人均能轻松体验传统文化的课程以及教案的制订;D.以“名品”的定位经营特定传统节庆或表演艺术:经营特定的传统节庆与表演艺术,成为当世界各地人们提起韩国时就会联想到的“传统文化名品”。

2.促进传统文化之融合。透过传统文化的创新活用并与其他产业合作,创造出更多附加价值。

(1)传统文化资源创新活用之准备工作。包括:A.基础建设即以简单、方便、有趣的说故事方法来活用传统文化并加以资源化;B.培育创新人力资源,由政府辅助人才培养之必要环境,以支持传统文化创新活用事业;C.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知识财产权,以建立促成共享及创新活用的基础。

(2)促进产业间的合作与活用。包括:A.与观光产业合作,活用老宅、韩国故宫等历史文化资源,透过综合文化体验(One—step Multi—experience)的规划将传统文化观光商品化;B.与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开发融合传统文化之创作元素,并扩大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范畴;C.藉由传统文化与艺术以及相关产业间的合作,推动融合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工作。

3.走出海外之活化。活化传统文化之良好交流、开拓传统文化商品的海外市场,便可作为韩流持续成长的条件。

(1)策略性的文化交流活化。A.为文化观光体育部内各项文化交流事业确立共同的支持原则,为了达到相乘效果,应设立一海外文化交流支持协议会;B.透过双向交流来阻挡“厌韩流”、确保“韩流”的长久竞争力;C.开发民间人力资源,以发挥作为文化交流尖兵的功能。

(2)开拓全球市场。A.为开拓传统文化商品的海外市场,可举办传统文化相关的国际会议与展示会;B.利用三星、LG、现代等大企业的全球化平台,支持韩国传统文化商品的合作出口;C.支持传统文化参与海外的重要市场、博览会等。

4.辅助打造传统文化的振兴基础。为能有效培育传统文化产业,应建构产业相关公共建设、并且改善法律制度。

(1)扩大有助相关制作与流通的基础建设。A.为支持传统文化产业一人创造企业的发想、技术事业化等,应设立传统文化创造中心;B.设立韩服振兴中心,成为可提供一般大众有关韩服的教育、展示、体验活动等之传统文化复合空间;C.导入认证制度,藉此宣传传统文化商品、并促提升质量;D.建构流通系统,促进传统文化商品之流通与普及。

(2)强化相关法制度的基础。A.建构政府跨部会之支持协议会、国会与民间之网络、并扩充专任组织单位等;B.改善传统文化产业振兴法,税制优惠之制定等。

5.扩大传统文化之享有。开发传统文化之数字服务,使原本对此疏离的阶层能够增加传统文化体验,促使享有传统文化的机会普遍化。

(1)开发数字传统文化服务。A.为诱发国民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关心,并活化国民之参与,将设置韩国传统文化网站;B.建构多样的数字虚拟体验设施,增加国民体验传统文化的机会;C.开发智能型3C产品,拉近大众与产业开发者与传统文化的距离。

(2)改善弱势阶层享有传统文化的环境。A.针对弱势阶层办理传统文化探访计划;B.扩大弱势阶层的多元传统文化体验机会。

以文化遗产中具有保存开发价值的传统舞蹈、传统音乐、传统美术、传统建筑、传统饮食、传统服饰、传统工艺等为基础的传统文化产业,虽然最近备受关注而有重大发展,但是体制上的积极支持却还不够。因此,向国会提出了《传统文化产业振兴相关法案》。这个法案以韩国传统文化为对象,为使传统文化产业获得支持、培育与促进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方面的根据,以确立当代对韩国传统文化的认同,期待能使韩国风格在全球化趋势之中具体化,并强化韩国的国际竞争力,并能提升国民生活及发展国民经济。法案将传统文化分为“传统文化艺术”与“传统文化样式”两类,前者乃“传统舞蹈、传统音乐、传统美术等韩国民族固有传统艺术之相关者”,后者则是“传统建筑、传统饮食、传统服装、传统工艺、传统武艺等韩国民族固有实际生活之相关者”。再者,“传统文化商品”意指“依文化产业基本法第二条第二号所述,即文化商品中活用传统文化而赋予经济价值者”(文化产业基本法第二条第二号:指体现艺术性、创意性、娱乐性、休闲性、大众性,并创造经济附加价值之有形、无形财物及其服务、或以上之综合体),而“传统文化产业”则定义为“传统文化商品的设计、开发、制作、生产、流通、消费等相关产业”。在此“制作”指的是有形、无形传统文化商品之创作。

四、结语

近年来韩国无形文化遗产、传统文化之相关国家政策有着重大的变化。换句话说,无形文化遗产在既有的“维持原型”之保护原则上,增加强调活用的“振兴”概念,传统文化也从聚焦于“国民之享有”,朝向产业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为了替上述这些新方针奠定法制度的根据,最近政府和国会正在筹备“无形文化遗产之保存振兴相关法律”与“传统文化产业振兴相关法律”。

韩国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方针的大转换有两个要点。首先是在内部方面,无形文化遗产相关制度与政策在迎接半世纪历史的同时,历年来累积的各种矛盾也同时出现,亦即目前的动向是反省过去的结果,只是一味以保存为本位,而使得无形文化遗产被剥离原有脉络。此后应顺应时代变化,将无形文化遗产回归到国民生活。而过去数十年间,韩国社会是追求经济增长、认为应该舍弃古老生活方式的时期。换言之,可赋予民族认同的传统文化在此时被认为是不便、狭隘且陈腐的事物。因此,为了保护历经世代积累、散发着祖先智慧与灵魂的珍贵的无形文化遗产,必须从先前着重“保存”的被动态度,转向“活用”之主动立场,为了振兴数千年以来韩国人生活型态所形成的固有传统文化,也应从“享有”的消极姿态,转换成积极营销的“产业化”。

其次是外部因素。UNESCO在2003年订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公约,2005年又增加了保护文化表现多样性的相关公约(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另外世界知识财产组织(WIPO)为保护传统文化表现物所召开的政府间会议也造成了影响。特别是200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韩国国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影响着实重大:首先是遗产范围从既有的艺能、技能本位,接受了公约所定的五个范围,而后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也从“价值性”走向“代表性”、由“保存原型”转向“强化生命力”。此外,2005年的文化多样性公约与传统文化表现物保护议论,显示对无形文化遗产所涵括之文化表现物、传统知识、传承资源等知识财产及其产业化课题的关注,而韩国对此的应对,便是由国务总理旗下之专属部门来进行这些新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由于这些条约的影响,无形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之产业化、全球化的政府相关政策遂变得更为积极。除此之外,韩国政府还成立UNESCO亚洲太平洋无形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中心,以吸引国内对指定地区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之支持。

无形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正进行着半个世纪以来所未见的重大变化。

注释:

①本稿发表于2012年10月18、19日由台湾“文化部”文化资产局主办、台北艺术大学博物馆研究所承办之无形文化资产论坛“无形文化资产的重构与再生——文化多样性与东亚世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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