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_市场经济论文

加强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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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①a]这就是说,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之间有着内在联系。从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情况看,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既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关键问题,也是各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条成功经验。以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看,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改变旧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为目标,必然会遇到“市场弱点”、“权力经济”、“拜金主义”以及“法律滞后”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宏观调控。在借鉴各国宏观调控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计划、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从而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

(一)要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抑制“市场弱点”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保证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竞争规律的作用,市场经济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个方面。市场经济的消极性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在运行中有时会产生自发性、盲目性和波动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导致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的爆发,阻碍或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消极性亦称为“市场弱点”,是市场经济活动本身客观存在的,如果不注意对其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就不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关于这一点,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都得到了充分的验证。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认识过程。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古代市场经济。它是以简单商品经济为基础,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占统治地位,竞争规律的负效应受到了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性不大,这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认识是模糊的;二是近代市场经济。它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为基础,因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占统治地位,竞争规律的负效应则表现得比较明显,特别是到了19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从工场手工业发展到机器大工业,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形成,市场活动已明显存在着盲目性和自发性,造成了整个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如1825年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全国性工业危机,1847—1848年爆发了席卷英、美、德、法等国的具有世界性质的经济危机,1929—1933年爆发的危机,是世界经济危机史上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破坏最严重的一次危机。每次危机都使生产猛烈下降,社会再生产的各种比例关系严重失调,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市场经济运行中呈现的“弱点”,使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认识到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完全必要的;三是现代市场经济。它是以现代化生产的商品经济为基础,从开始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起,世界各国就采取各种措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和稳定发展。实践证明,凡是市场经济搞得好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如美、日、德、瑞典等国,被人们称为世界上具有典型意义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我国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弱点”,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也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虽然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市场“弱点”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但由于市场规律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消极性在所难免,突出表现在,各种市场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盲目投资,盲目生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再生产的各种比例关系,使国民经济不能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其结果必然是使市场经济运行呈现无序现象,社会生产力遭到浪费和破坏,不利于现代化建设。为此,要采取措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克服市场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弱点”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市场“弱点”的危害性以及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事求是地学习和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的宏观调控服务;二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市场经济”这个词,但他在《资本论》中所揭示的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都是经由市场表现出来的,并且详尽地阐述了市场“弱点”的严重后果,指出了对市场活动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理论应当成为加强对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三是要加强计划性,运用税收、信贷和利率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各项经济活动,实现社会供需总量基本平衡,防止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盲目性和波动性;四是要确定合理合法的投资结构体系,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和市场规律的要求,分配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投资比重,保证各种比例关系协调发展,使市场经济运行呈现良性循环;五是要建立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把相互独立的各要素市场联结起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这样,市场“弱点”才能得到有效抑制。

(二)要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防止“权力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干扰,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以及从事市场活动的一切合法权益。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虽然不成熟,但应当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平等性、规范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非市场因素直接干扰市场活动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非市场因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经济”。它主要表现为有些经济活动参与者靠手中的权力或行业中的某种特权来操纵和控制市场经济活动,以攫取非法的高额利润。“权力经济”有各种表现形式。从社会经济发展史看,封建社会的“官商”,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的“买办”,都是权力经济的一种典型形态。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实践看,“权力经济”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政企分开问题中,有不少地方政企明分暗不分,仍然对所属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束缚着企业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地方政府某些职能部门利用行业管理权力,仍然操纵和控制各种行政性冒牌公司,垄断企业的产供销全过程,使企业不能正常发展;二是在区域分工与协作关系问题中,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不是按市场规律的要求相互协作,共同发展,而是实行地区经济封锁,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搞不正当竞争,制约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发展。这种具有封建特点的“诸侯经济”,是我国现阶段“权力经济”的典型形态,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市场经济整体规划新格局的稳定;三是在金融管理问题上,有不少地方股市交易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联合串通操纵,大搞内幕交易,干扰市场金融秩序的稳定。可见,这种“权力经济”的存在和表现,不仅使政府权力无限制地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而且还会造成不平等的发展机遇,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不利因素。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定政府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其次,要制订政企分开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定各级政府不许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许搞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不许随意印发与国家法律和市场规则相抵触的红头文件,不许向企业搞各种形式的摊派,保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不断消除“权力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最后,要加快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坚持“法律面前企业平等”的原则,明确企业权责关系,切实保证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更大自主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政府主管部门只能对市场活动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提供咨询服务,不是插手而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抓住机遇,促进发展。

(三)要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防止“拜金主义”对市场主体的腐蚀,保护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拜金主义”并不奇怪,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规律时就告诫我们,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交换活动,容易产生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当一切商品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时,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就决定于商品能不能换成货币,似乎在货币权力面前任何力量都得甘拜下风。于是,商品拜物教发展为货币拜物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拜金主义”。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拜金主义”突出表现在,一是一些国家机关干部奉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容易办事的信条,直接影响了党和国家政府官员人民公仆的形象,忽视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重影响了改革开放;二是行业部门中以索取“回扣”为名,拿原则做交易,以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来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回扣”现象是导致各种腐败,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三是有的部门或个人为了达到急功近利的目的,利用我国原有体制的弊端和现行体制的不配套,想方设法侵吞国有资产,使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空壳化。据统计,我国至1993年底,国有资产流失超过4000亿元人民币,并且这种流失的势头至今有增无减,直接动摇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物质基础;四是有些生产经营部门,为了争取国家优惠政策,获取最大效益,在不具备与外商合资经营的条件下,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欺骗国家管理部门,让外商投资者钻了空子,这方面的经济损失也是令人吃惊的;五是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部门中,有的人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主张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有的竟然不顾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明文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六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用钱来买共产党的权,再用共产党的权来加倍地换取共产党的钱”的战略战术,把我们党和国家机关中的一些干部拉下了水,这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党和国家干部的形象,而且严重地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为此,必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1)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抑制“拜金主义”思潮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建立以计划调节为核心的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管理机制。如在金融政策上规定中央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在财政政策上规定通过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不公所导致的各种不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切实转变一切向钱看的错误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存在商品经济,物质利益原则也要遵循,但并不等于就是一切向钱看,在整个市场活动中,也要提倡敬业和奉献精神,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2)要通过经济活动手段来消除现行的“回扣”现象,保证市场主体当事人的正常交易行为以利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展开公平竞争。(3)国家要尽快制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行条件》,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那些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和已经改制的公司企业中负有责任的法人代表及其有关人员,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对那些坚持原则,对国有资产保值和增殖做出贡献的法人代表及其有关人员要给予重奖。此外,还要尽快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对国有资产的核查、评估、界定、使用、保值、增殖、处理等全过程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4)要运用国家计划手段,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设立和交易活动实行计划指导,同时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发展和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坚决制止违法集资和拆借等金融活动,对扰乱证券市场的各种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制裁,同时对从业人员也要进行教育和监督,违法必究。

(四)要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防止“法律滞后”对市场规则的融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我国的市场经济属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由于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弱点”和“法律滞后”,必然会遇到来自“权力经济”和“拜金主义”两方面的影响,使得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因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而经常遭到阻碍,而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更难以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抑制,从而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新秩序和人们健康的精神生活以及良好的社会公德,同时也阻碍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目前,我国“法律滞后”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两个方面。首先,从经济立法看,我国虽然在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市场行为因没有法律来规范、引导和保障,使得市场经济活动在某些方面不能及时有序地展开,有些市场主体、主管部门以及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牟取既得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新秩序。其次,从执法实践看,我国至今已颁布了250多个经济法律法规,但有些法律法规并未得到真正贯彻执行,甚至有些法律法规已成为事实上的一纸空文。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不严格依法执法,搞地方保护主义,崇尚“刑不上大夫”这种封建遗风;有的职能部门以法制不健全为由,恣意抗法、避法、枉法,以其权力意志来干扰、支配、阻碍执法者严格执法;有的执法部门以权代法、以钱代法、以情代法,迫使法律的天平向使权者或使钱者倾斜,其后果不仅使违法者避法,而且为“权力经济”和“拜金主义”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执法者的信赖。同时,也减弱了我国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效能。为此,我们必须做到:一是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强化法律保障,在借鉴国外立法和执法成功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建立和完善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使得市场经济与法律保障同步发展,这是解决“法律滞后”的基本原则;二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需要“继续抓紧制订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①b]同时,要预见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市场行为,要先立法,后实践,再完善。这对于抑制“权力经济”和“拜金主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都有积极意义;三是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绝不能让“法律保障滞后”来影响市场经济正常活动,保证市场主体真正能够依法办企业、依法经商、依法理财、依法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同时,要在法律监督下正确区分政企关系、权责关系、利益关系、公私关系等。这样做,既有利于保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稳定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四是要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提高执法者的群体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从当前执法队伍的整体结构看,它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党政职能部门等。由于历史的原因,这支队伍中有不少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都亟待提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对执法者的培训考核制度、违法追究制度、赔偿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等,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五是要坚持和强化经济司法的基本准则。例如在经济审判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如果没有明文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学原理、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法中实行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妥善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但有一点必须指出,参照现行政策不是以“红头文件”来代替法律,要纠正过去那种“一个红头文件比一打法律更有效”的错误倾向,这是解决“法律滞后”,抑制“权力经济”,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和范围的必要措施;六是在经济审判中要改变过去那种重审判、轻执行、不求效率等观念,努力做到经济审判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是实现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保证。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着以上四大问题,是由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和经济地位决定的。只要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积极发挥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重视国家计划对全局的调节能力,大力强化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能逐步消除“市场弱点”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权力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干扰,“拜金主义”对市场主体的侵蚀,“法律滞后”对市场规则的融解,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生机勃勃和健康发展。

注释:

①a《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页。

①b《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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