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成都市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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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它标志着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转向企业制度的创新。这不仅仅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前改革的主要任务,而且也是国有小型企业发展的方向。为此要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加快国有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伐,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把国有小型企业逐步改造成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真正能自负盈亏的企业。

一、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思想,国有小型企业区别不同的条件和资产状况,可分别采取租赁、出售、兼并等形式,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在确保国有资产价值形态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改变目前国有小型企业的资产组织结构,使国有小企业中国有资产存量逐步向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转移,使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益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目的

1、改善小型企业的资产结构,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资产流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在小型企业中的运营效益;

2、使国有小型企业彻底摆脱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增强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完全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使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二)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原则

1、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严格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企业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并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

3、以法律为依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4、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形式进行改革,通过租赁、出售、兼并等形式,调整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逐步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私营等非国有企业。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主要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对各种投资来源所形成的资产进一步明晰产权归属,采取租赁、兼并、出售等形式,改善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一)租赁

租赁经营即承租方对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按合同缴纳租金,履行义务后,余下利润归承租方所有。

1、租赁经营的出租方,若是企业整体出租,则租赁方为该企业的国有产权主体(政府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监管、运营的部门和机构);若是企业部分资产、分厂、车间出租,则出租方为该企业。承租方可以是境内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由出租方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承租方,并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的经营者要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熟悉本行业业务。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本企业的职工。

2、承租方缴纳与承租资产相对应的风险抵押金。

承租方式应缴纳风险金(其中以实物财产折价抵押部分,最多不得超过风险金的20%),作为弥补上交租金欠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之用。风险抵押的数额应视企业净资产额的大小分档核定,最低不低于企业净资产的10%。除此之外,承租方每年应从税后利润归承租方所有的部分中,提取50%留在企业作为风险抵押金。

3、以净资产为出租方资产权益,并以此为基础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合理确定租金底价。租金一般应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固定资产折旧费、流动资金占用费、国家规定的各项统筹基金和保险金、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企业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收回,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收回有困难的,经出租方同意可在合同期内分期分批收回。

4、租赁前的企业债务原则上有两种形式解决:一是由出租方承担,用收取的租金逐年偿还;二是由双方各承担一部分,在确定租金时予以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承租方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可将不超过所租赁的国有资产30%的部分,作为流动资金贷款抵押。

5、租赁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企业主要设备的折旧期。租赁到期后,承租方可提出续租,也可由出租方将企业中剩余的国有资产出售给承租方,或双方资产以股份形式留在企业。

6、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必要时出租方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机构对承租方进行财务审计。若承租经营损失达到风险抵押金时,或由承担方追缴数额相当的风险抵押金,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否则,租赁合同即行终止,风险抵押金弥补经营损失。

(二)出售

对国有小型企业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出售,是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将部分国有小型企业资产出售给其它企业或个人,取得的收入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1、国有小型企业出售部分资产(包括设备、车间、分厂等),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整体出售,由该企业的国有产权主体确定。对已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方能予以出售(如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或承租方违约,则可按有关程序终止合同后进行出售)。

2、境内外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有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产权。

3、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原则上采取拍卖竞价的方式确定出售价,对职工集资购买和转债为股的,可以由售购双方协议定价。国有小型企业的出售价格,应依据企业资产评估后资产净值(含无形资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

4、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方式

(1)一次性出售:即将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公开竞价出售,根据净资产额、职工安置费用等因素确定拍卖底价,向社会公开招标,按自由竞价方式进行资产拍卖,一次性收回出售资产收入。

(2)先租后售:即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一次性出售的资产,可以先实行租赁经营,待租赁期满并条件成熟后,再将资产出售。

(3)职工集资购买:由本企业职工集资购买企业资产,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职工购买全部资产有困难的,可以只购买部分资产,其余资产作为国家所有,以债权或股权形式留在企业使用。

(4)转债为股:将企业所欠其它法人或个人债务,经协商同意后,直接转为债权人所持有的股权。

5、购买方原则上应一次付清价款。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非国有资产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金额不得低于30%。

6、占用的国有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后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可依法有偿转让,同时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7、国有小型企业资产出售收入处理办法

(1)企业出售部分资产的净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企业整体出售收入,由该企业国有产权主体负责收取,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三)兼并

积极支持国有小型企业以兼并形式实现国有产权转让。即由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安置职工,并相应取得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1、企业兼并不受所有制性质、行业和地域的限制,鼓励跨行业和跨地区的企业兼并,允许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兼并双方属同一国有产权主体的,可以无偿划转的形式进行兼并(合并)。

2、国有小型企业兼并其他企业,由企业自主决定实施兼并;国有小型企业被兼并,由其国有产权主体决定。

3、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兼并和产权转让的市场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企业兼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促进企业在规范化、竞争性的市场中进行兼并和产权交易行为。

4、为鼓励和支持国有小型企业的兼并,企业享受市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兼并配套政策。

兼并亏损企业的,属于政策性亏损补贴应补未补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应将亏损补贴拨付兼并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经营性亏损允许单独挂帐,由兼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消化;对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的贷款,兼并方偿还确有困难的,经银行同意,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

三、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需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评估、界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在企业进行租赁经营和出售资产中,资产评估是合理确定租金和出售底价的依据。评估工作必须由取得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二)要为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其健康发展。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只要是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和投资效益的提高,有利于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保证社会安定,市级各部门都应给予大力支持。

(三)本试行意见由市体改委、市国资局负责解释。市属国有小型企业由市体改委、市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属国有小型企业试点,由各区(市)县体改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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