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_不良资产论文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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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不是一个数量十分明确的概念,一般主要是指相对于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而言,其宏观调控能力、资产负债规模、信用担保体系、网络覆盖范围、机构整体功能及服务手段、社会地位明显低于国有银行的一类金融群体,这类金融群体主要包括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本文就目前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战略作一粗略地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小金融机构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近几年却面临着严峻的生存与发展危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银行信用高度集中于国家银行的“大统一”金融管理体制下,中小金融机构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其资产总额在全国金融资产中的比重微乎其微。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商业银行88家、城市信用社3200家、农村信用社50000多家, 信托投资公司上百家,资产总额达2.1万亿元, 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6%以上。中小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一方面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成份不同的金融需要,促进了综合国力增强和劳动就业机会扩大;另一方面也促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功能互补、平等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然而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市场份额有下降趋势。如以沿海发达地区之一的浙江省为例:1995年存款市场份额为29.7%,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为27.8%、26.1%、25.2%;1995年贷款市场份额为27.6%,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为26.8%、24.6%和24.1%。显示出构成中小金融机构主体业务的存贷款市场份额近些年来呈明显下降趋势。

第二、不良资产数额较大且有上升趋势。据人行上海分行1999年第三季度的一项调查,辖区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61.3 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1.71%,比年初增加29.3亿元和提高2.04 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93.77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21.2%, 比年初增加16.96亿元和下降2.38个百分点; 城市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29.62亿元,不良贷款占比为21.24%,比年初增加4.11 亿元和上升1.71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273.34亿元, 不良贷款比例为23.86%,较年初增加29.69亿元和0.63百分点;32家信托投资公司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00.25亿元,占自营贷款余额的36.31%,比年初增加增加29.52亿元和上升11.17个百分点。

第三、金融风险严峻,存在着较严重的支付风险。除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其他的中小金融机构都潜伏着比较明显的支付风险。至1998年底,我国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有15家,涉及金融近百亿元;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有38家,涉及金额近300亿元;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支付困难的有8家,涉及金额有90多亿元。 另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状况更是今人担忧。

中小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状况变得如此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众所周知的国内外经济大环境影响外,主要还有以下一些原因:

第一、政策上没有得到相应的扶持,相反某些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歧视倾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及经营规模小,交易成本高,服务功能不齐全,是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一类群体,它的稳定与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扶持,这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般惯例。但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相反却存在着多方面歧视倾向,使得中小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缺少必要的依靠,导致经营风险较高,防范化解已显现的金融风险难度较大。具体表现在:在机构布局上,国有商业银行下伸力度较大,而中小金融机构的网点设置受到了极强的挤压,绝大部分被划定在县域范围中;在业务范围上,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限制较多,如绝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无缘开办房地产信贷,租赁业务,无法参与证券买卖,国债投资业务,资金运用效率较低;在服务功能上,目前还有相当多的中小金融机构没有统一的联行帐号,无法开通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资金结算业务,不仅造成部分机构业务功能不全,社会地位较低,更使其难以留住发展状大起来的优良客户;在资金融通和利率政策上,中小金融机构调剂资金余缺没有相应的市场和手段(如再贷款,再贴现以及利率浮动权限方面);在不良债权化解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能通过剥离或重组资产方式进行,中小金融机构却难有作为。

第二、舆论导向上存在偏颇倾向。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纷纷打出由其上级统一定格的宣传标语,如“国家银行,国家信誉,国家保障,你身边的银行,可信赖的银行”,而中小金融机构因无法享用国字牌,无形中处于一种被挤、被贬的窘态之中;尤其是1995年,在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开始时,对全国3000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功过是非,存在风险的评论、估价有失公正,政府在整顿重组中不分清红皂白,超越《城市信用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强行对其整改,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信用的恐慌心理,如一些部委、行业纷纷下文,规定所属系统的资金只能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不能存在入地方金融机构,由此导致全社会上下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普遍不信任感,造成其资金来源严重受阻。

第三、法律约束上存在着无援倾向。我国金融机构在法律上所受的保护与其它社会成员(如工商企业)相比是最低的,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如银行依法收贷,由于缺少相应的专司保护金融业的法律,常常导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

第四、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者素质普遍较低,内控机制普遍不够健全。总的来说,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知识水平老化,知识结构失衡,高水平人才匮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是不争的事实。从内控机制来看,中小金融机构中的大多数是由股东或社员入股组建的,其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分别属于理事会和监事会,经营者的行为依赖于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常出现一些截然不同的情况,如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普遍不懂事、不理事、不监事;又如理事长常超越职权,对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不恰当的干预,致使大量贷款集中于关联企业,使金融机构蜕变成为某个企业对外融资的主渠道,与该企业共存亡;再如规章制度出台草率,往往是一个部门起草,理事长或董事长签发便执行,导致制度缺乏科学性,民主性,约束力差。

二、从长远来看: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是暂时的,其市场前景是广泛的。

应该注意到,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他们的存在与发展在我国金融改革中具有独特的导向作用。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其路径与整个经济改革相似,一方面,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四大国有独资银行逐步加以改造,最终转变为市场化的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另辟蹊径,新建市场化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改革的生长点,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目前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正是这一改革思路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代表着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客观上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旺盛的生命力。

首先从经济发展看:一个多元化,市场化的经济结构必然要求与之相应的金融机构结构多元化,市场化并为之提供服务。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结构已呈现多元化;另外我国新宪法又将非国有经济定位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国有经济的主体是中小企业,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因其发展背景(脱胎于市场母体)、产权设置(产权私有或私有成人明显)、经营目标(利润最大化)以及经营方式(市场为手段)相近而具有其他无法替代的亲合力。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客观上具备广阔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其次从产权经济学理论要求看:一种经营方式和经济运行机制只有与特定的经济组织结构,特别是产权结构相适应时才能产生效率。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拥有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金融企业体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而从总体上而言,中小金融机构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三、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战略性建议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属暂时的困难、前进中的困难。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不会动摇的,富有广阔市场前景和旺盛生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必将在深化改革中持续发展,日益壮大,这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当然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是项长期的任务,不能期望一蹴而就,这种趋势既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引导,更要靠大家付出艰苦的努力去造就。根据目前的状况,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努力为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发展营造一个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取消各种对中小金融机构不公平的歧视性政策。 一是在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营业网点的增加上,只要是经济发展需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应予以支持;二是在资金融通上,应允许其自由参加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扩大融资渠道,调剂资金余缺;三是在业务上,条件成熟时,应允许和支持其开办再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允许吸收保险和其它基金存款,禁止一些部门发文要求下属单位的存款只能存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四是舆论导向上要做到客观、公正,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注意引导舆论媒体有针对性地澄清种种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误解,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比较优势的宣传,创造一个公平而良好的信用环境。总之,只要条件许可,中小金融机构享受的权益至少应与国有商业银行一致。

2、抓紧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与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相比,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多而分散,规模小,资产单一,资本充足率低,抗风险能力弱,社会形象、信誉不高等特性,因此借鉴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由国家、央行和投保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尽快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投保,这样就能在中小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困难或破产时动用保险基金实施及时的资金救援或存款理赔,从而保证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安全,增强客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誉。

3、尽快组建全国性的清算银行, 为所有金融机构提供同等的资金清算服务。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受种种因素限制,存在着严重的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跨地区中小金融机构之间、中小金融机构与大银行之间都无法直接清算,不得不借助于人行的清算体系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票据结算业务。与大银行相比,资金流通速度慢,综合服务功能差,市场竞争能力弱,导致大批客户的严重流失,严重制约着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政府部门要尽快制定和落实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为其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中小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尽快制定并公布《金融机构合并与分立办法》、《金融处罚法》、《金融执法条例》、《金融监管职责条例》等法规,严格执行《统计法》、《会计法》、《公司法》,使中小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政府部门随意性干预。

2、贷币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中小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国家信誉作保证,同时其资金实力弱,市场份额小,服务的对象主要又是中小规模经济体,因此政策方面理应予以一定的优惠。在货币信贷政策方面应适当放宽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允许其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缴存的存款准备金比率也应适当下调;在税收政策方面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或提高征税起点,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措施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3、采取多种措施,剥离活化不良资产。 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因此不良资产的化解,需要分类分步,标本兼治。对有望收回的部分可实行注入优良资产、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予以活化;对人为逃废债形成的不良资产,坚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清收;对因地方政府干预和承担政策性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应由相应财政予以弥补,同时参照美国成立“债务重整信托公司(RTC )”处理储蓄银行大量坏帐的方法,应尽早成立中小金融机构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专司接受和管理中小金融机构剥离的不良资产及其市场退出的托管和重组工作;对因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不良资产,应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同时加大收贷力度,提高呆坏帐准备金比例以转化和削减不良资产额,减少不良资产比例数量。

4、 在业务经营空间和业务经营范围方面应给予一定的倾斜与保护。就业务经营空间来说:人民银行在机构网点增设上应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增加机构的数量,按经济、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要从县城和乡镇收缩,将其转让给城乡信用社以扩大其经营空间。就业务经营范围来说:一是鼓励地方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使用周转金存入地方性金融机构;二是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已具备再贴现业务基础及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办再贴现、再贷款业务;三是放宽国债认购资格条件,对有能力认购国债的中小金融机构,每年要增加一定数额的债券认购份额;四是允许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开办个人信用业务,包括生产性小额信贷与消费信贷等。

(三)改革人事管理,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提高中小金融机构队伍的整体素质。

1、中小金融机构要直接进入人才市场, 招聘一批德才兼备的金融管理人才,充实现有干部队伍。

2、改革现行的人事用工制度,实施全员招聘制和任期目标制, 实行人才风险管理,切实改变人才良莠不齐的现状。

3、要走出去,请进来, 通过派送一批有能力的干部职工到大专院校深造、专业培训、对一般职工进行岗位锻炼等手段,为中小金融机构造就一批合格的金融管理人才。

(四)强化内控机制建设,防范新风险资产的产生。

1、 就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和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驾马车”,形成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忠实地履行股东委托责任,更好地行使决策职能,确保监事会独立地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实施监督和制约,以明确权责关系,促进资本的保值和增值。

2、就城乡信用社而言,要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的各自职责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完善的制约机制,切实维护社员权益,推动城乡信用社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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