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德国企业产权重组统一实践述评--一个代表团对德国产权重组调查的考察报告_两德统一论文

德国与德国企业产权重组统一实践述评--一个代表团对德国产权重组调查的考察报告_两德统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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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德统一的历史进程

1989年春夏,波兰、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等东欧国家政局发生急剧变化,对东德产生了极大冲击。10月7日, 在东德的许多大中城市爆发了大规模的示威游行,要求“自由、民主和人权”,10月29日,东柏林20万人集会,首次提出拆除柏林墙,11月4日又爆发了50 万人的示威游行。面对动荡局势,东德政府表现软弱,10月18日,昂纳克“因健康原因”辞职,11月7日,东德部长会议集体辞职, 次日政治局全体辞职,11月9日,东德宣布开放柏林墙,两天之内, 数百万东德人通过两德边界进入西德。鉴于这种情况,西德总理科尔认为两德统一时机已经成熟,于11月28日向议会发表讲话提出两德统一的十点计划,要求东德进行彻底的政治和经济改革,提议同东德全面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合作,在此基础上分步实现两德统一。

科尔的十点计划在东德引起强烈反响,12月7日, 包括执政的统一社会党在内的各党派召开“圆桌会议”,讨论统一问题,1990年1 月28日,各党派一致决定赞成统一,并决定3月18日举行东德自由选举。2月1日,东德新上台的总理莫德罗提出实现两德统一的“四阶段方案”,主张先与西德组成条约共同体,然后建立邦联,再后向邦联移交权力,最后举行全德选举,成立一个政府。至此,两德统一正式启动。

3月18日东德选举之后,新政府于4月19日成立,这是一个“以尽快统一为目标”的政府, 其施政纲领的核心是, 根据西德《基本法》第23条申请加入西德,全面引入西德的社会经济市场体制。5月18日, 两德财政部长正式签署关于建立两德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的第一个“国家条约”,关于货币联盟,条约规定自7月1日起统一两德货币,东德马克于6月30日起作废,西德马克成为东德唯一的法定支付手段, 东德国家银行届时起解散,西德联邦银行同时成为东德的中央银行;关于经济联盟,条约规定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是两德共同的经济基础,东德将促进企业私有化,鼓励竞争,实行价格、资金、劳动力和物资的自由流动;关于社会联盟,条约规定把西德的养老、疾病、失业和工伤事故四大保险制度引入东德,并在东德建立一套独立于国家财政的社会保险、救济体制;关于建立三个联盟的财政保障,条约规定西德自1990年下半年至1994年建立一笔数额为1150亿马克的“统一基金”,帮助东德平衡财政预算。这个条约的实施是两德统一的第一个实质性进展。其结果为,全东德1670万人, 2500 多万个银行帐户, 总计4500 亿东德马克兑换成2400亿西德马克,实际的平均兑换率是1.83:1。与此相应,西德马克增加了10%的货币流通量。

经过两个多月的紧张谈判,1990年8月31日, 两德政府签署了实现政治统一的第二个“国家条约”。条约规定,10月3日东德5个州按西德《基本法》第23条集体加入西德,统一后使用西德目前的国名、国旗和国歌,首都为柏林。东德政府届时全部解散,由西德政府接管。条约签署后,西德联邦各部均在柏林设立办事处,组成小内阁。各办事处由各部国务秘书领导,人员视各部重要程度多少不等,如财政部派出200人。整个西德派往东德接管的官员总计3000多人。在接管过程中,东德政府留用人员约10%强。随着第二个条约的签署实施,东德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从此在欧洲地图上消失。

二、两德统一的经济成本

两德统一前,东西德经济反差是很大的。东德曾是东欧国家中的发达国家,以1984年东德的社会劳动生产率为100,则捷克为89, 苏联为81,保加利亚为79,罗马尼亚为75,匈牙利73,波兰53。进入80年代以后,东欧国家经济发展普遍陷于困境,这是导致这些国家政局动荡的根本原因。两德统一前,东德的生产潜力仅为西德的12%,劳动生产率只有西德的一半,平均工资相当于西德的1/3,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相当于西德的1/3。全国只有1/3企业赢利,一半企业亏损,这些企业在国家银行的债务高达3500亿东德马克。两德统一的结局是东德政体的改变,直至最后被西德兼并,这与其长期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远低于西德是分不开的。

两德统一前的西德是西欧经济的“火车头”,具有很强的经济发展实力。据统计,1990年西德国民生产总值为24477亿马克,比上年增长4.6%,达到1976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投资额增长8.2%,设备投资增长12.1%,是20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失业率由7.1%下降到6.4%,而物价上涨仅2.8%。1985—1989年,西德输出长期资本累计3700亿马克,购买外币债券1400亿马克,每年从资本输出中获得的收益就达800 亿马克,这就使西德“收购”东德具有了雄厚的经济力量。

据德国托管局原来的估计,东德国有企业资产约为6000亿马克,通过私有化可以获得2500亿马克的收入,加上通过“统一基金”每年向东部地区提供的1150亿马克的资金,足以支付东部地区公共开支和经济转轨的需要。但执行结果证明这种估计过于乐观了。从我们获得的资料上看,东德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并没有收回多少资金,大约只有700 多亿马克。与此同时,这几年,西德通过“统一基金”、繁荣东方计划、税收及投资优惠等方式, 向东德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资助和补贴, 累计达近7000亿马克(1990年下半年为462亿马克,1991 年增至 1321 亿马克,1992年又增加到1562亿马克,1993年增至1770亿马克,1994年为1740亿马克)。这些资金在使用上,约有3/4用于东德各州和地方的财政开支,1/4用于社会保险,主要是失业救济。 这种资金转移方式已对全德经济发生了严重影响。1989年,西德联邦财政收入2780亿马克,支出2930亿马克,发生赤字150亿马克;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总收入6785 亿马克,支出6995亿马克,赤字210亿马克。但两德统一以来, 赤字连续大幅度上升,1990年为525亿马克,1991年达1230亿马克,1992年1150 亿马克,1993年1520亿马克,公共预算的债务增加了7000亿马克,目前已高达18000亿马克,公共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高达58.1%, 联邦财政已不堪重负。据估计,在未来3—5年内,东德地区各州每年仍需1500亿马克的公共拨款。看来西德“兼并”东德的代价是高昂的。

三、东德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过程、成效和主要特点

东德国有企业的大规模产权重组自1990年3月1日托管局成立时始,至1994年12月31日托管局撤消止,历时4年之久。 托管局是东德的莫德罗政府设立的。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股有明确的持有者,并负责国有股运作的管理。由于当时东德的法律不允许私有化,所以托管局设立的初衷并不是建立一个推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机构,而只是一个接受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

1990年6月17日,局势发生急剧变化,为了与西德经济体制接轨,东德议会通过了国有资产重组和私有化的法律,即《信托法》。7月1日,两德建立货币同盟,西德联邦政府任命了新的托管局长,托管局的职能也相应转变为推进私有化的一个机构。10月3日, 西德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托管局的力量,以便加快私有化的进程,人员从最初的10人发展到4000人。

根据西德政府的规定,托管局作为联邦政府机构,受联邦总理领导,并受联邦财政部、内务部、联邦会计总署和联邦议会有关委员会的制约。托管局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局执委会,下设8个部门:(1)局总部,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15个托管分局;(2)企业一司, 负责管理重型机械、设备制造和服务业;(3)企业二司,管理光学仪器、陶土、 精密仪器制造、交通和汽车制造业;(4)企业三司,管理农林业和矿产业;(5)企业四司,管理化工、纺织和电子技术;(6)企业五司,管理冶金、饭店旅游业;(7)财经部;(8)人事部。

在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托管局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根据联邦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原则,有目的地对东德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再将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出售给西德的公司。

2.对东德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政府在价格和融资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重新私有化,即把改造成为国有的企业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二是直接私有化,即把1945年5月8日东德成立以来积累的全民财产出售给新的私有者。其方法是,先将这些企业交给法定支配者,即托管局或联邦、州、乡镇各级地方政府,再由这些法定支配者组织进行出售。

3.移交地方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托管局配合财政部和联邦财产局,将原东德的地方政府财产以及部分社会公益性企业移交给新德国的各级地方政府。

截止1994年12月31日,托管局已促使91042家企业实行了私有化,其中:有4358家企业属于重新私有化,25030家中小企业和15102家大企业属于直接私有化,36845 家企业通过出售房地产实行了私有化,9707家企业由托管局下属的一个机构(THA)接管。

到目前为止,在德国还有400多家国家投资企业,其中,100多家为国家控股企业,200多家为国家参股企业。 国家全资企业目前只有两家,即联邦铁路股份公司和联邦邮电总局。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中国家只占30%的股份,大众汽车公司中的联邦政府股份已全部抽回,州政府目前还拥有20%的股份。

四、联邦德国企业产权重组的特点及问题

在考察中,我们注意到,德国企业产权重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立法先行。德国是一个注重法律的国家,其经济专家认为,产权关系不界定清楚,财产关系不明确,就没有人敢来投资。因此,围绕财产关系界定和私有化这个核心,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重要的有:财产法、产权界定法、托管局法、资产负债表法、私有化法、投资优先法、合资企业法等。此外,为了给东德政府执政期间受到“迫害”的人平反,恢复名誉,还制定了一个平反法,其中也有财产关系界定及归还财产的法律规定。

2.把吸引投资和保障就业放在优先位置。德国政府规定,购买企业或者原所有者收回企业,必须做到两条:一是要向企业投资,二是保障一定的就业。在转让合同上主要为三项内容:一是明确购买公司拟向目标公司投资多少,二是提供多少个就业机会,三是价格。为了实现投资和就业这两个目标,政府规定,如果购买公司未履约,就必须支持一定的罚款。有关罚则在转让合同中也有详细的规定。据统计,1993年合同投资额总计达2111亿马克,因未履约罚款1177亿马克。

3.注重保障职工权益。根据《参与权法》的规定,企业职工对企业经营事务有参与权,职工人数超过20人就要成立工会,人员超过2000人,销售收入5000万马克的企业,监事会中必须有一半是本企业职工代表。企业如果解雇10名以上职工时,必须与工会共同制定裁员计划,被裁撤的员工可从联邦政府一次性地得到1—1.5万马克的救济金,并在两年内得到相当于工资收入60%的失业保障金。

在德国产权重组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在明确产权上遇到了一些操作上的障碍。由于东德长期实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产权登记资料很不完整,导致在私有化过程中,每一笔财产都有多个所有权申请者,而要想确认产权则非常困难。根据有关法律,如果在产权归属上有争议时,可以向法庭提出起诉,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前,对标的财产不能进行处理。由于这类的起诉案件太多,许多判决常常要拖延2—3年才能进行。

此外,确定1945年5月8日东德政府成立以后所积累的国有资产的法定支配人的过程也遇到了私有化的冲击。根据有关规定,只要有人对某一部分财产提出产权要求,则这一财产的支配权就先被封锁,直至托管局作出确认产权主体的决定后,对标的财产支配权的封锁才能被解除。这一问题的难度超出预料,以至产权重组过程常常由于缺少托管局的决定而中止进行。

德国的产权重组实质上是私有化,对国有企业的出售只注重资金的投入和就业,在价格上则以能够出售为原则,因此实际上多为半卖半送,甚至有的企业一个马克就出售了。因此,真正从出售国有企业中获得的收入并不多。据统计,德国托管局在处理价值6000亿马克的国有企业中,总支出为3320亿马克, 其中, 托管局直接付给银行偿还企业债务990亿马克,拨给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构成1530亿马克,用于环保430亿马克,支付专家费用及托管局本身支出370亿马克。出售国有企业收入仅为760亿马克,净支出达2560亿马克。 这对德国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五、几点启示

德国在两德统一过程中,通过组织货币联盟、经济联盟和社会联盟,在原东德地区推行私有化,进行了大规模的企业产权重组,实际上是西德通过兼并的方式吃掉了东德。其私有化的目标不足为鉴,但是在产权重组中的一些具体做法还是可以借鉴的。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1.产权重组中,企业的出售是以其市场价值,而不是以其帐面价值进行的。原东德国有资产帐面价值6000亿马克,但只卖出了760 亿马克,这固然是由于为了私有化而低价抛售,但也与东德国有企业大量亏损,债务沉重,无人愿买有关。由此联系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低价出售的现象,一概视为国有资产流失也有不妥。对于那些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负债累累的企业,应当允许以适当低于其帐面价值的价格转让,只要经过认真的资产评估,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就不应认定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2.德国在进行产权重组时,十分注重资金的投入和职工就业,这是出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需要。这一点对我们也很重要。我们在今后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对收购企业者不能只是要求支付企业资产的价款,还要有对企业的资金注入和职工就业的保障。要有切实可行的注资计划和职工就业计划,实现不了也要罚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这方面要负起责任来。

3.德国进行产权重组时很注重企业的包装,特别是对于企业债务的处理值得我们借鉴。德国采取的是由政府承担债务的方式,解决企业债务负担,政府偿债的资金筹措有两条途径,一是增税,二是举国债。两者相比,他们更倾向于举债(德国经济专家认为,增加税收只是西德居民负担,而举债则将来也由东德居民负担)。我们解决国有企业债务负担重的问题也可采取这两条措施,不过从财政的角度考虑,增税的方法可能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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