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几个人高兴,几人忧心忡忡_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论文

个税调整:几个人高兴,几人忧心忡忡_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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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民间关于个税起征点一直讨论很多,大家的观点都很一致,都强烈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到600元,间隔26年;再从1600元提到2000元,相隔不到两年的时间,这不能不说是立法机关倾听民意、关怀民生的表现。此举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同时将使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数以亿计的人从此将免交个税。这无疑是工薪阶层在这个冬天收到的最温暖的“礼物”。但此轮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日渐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事关国家收入再分配政策,目的在于调整收入不均衡,调节贫富差别,以实现社会公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7年1—11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6%,物价涨幅创下了近10年的新高,而最近4个月,CPI已连续超过6%,2007年11月份再创近10年新高至6.9%。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价格2007年以来累计上涨幅度大多已超过20%,居民收入上涨的速度远远赶不上食品等的涨幅。再加上人们要攒钱应付房价等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故而物价上涨特别是其中的食品等价格的大幅上涨,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困难家庭影响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其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二、争议的焦点

个税调整方案一经通过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争议声不断,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起征点

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2007年前九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可见,2000元起征点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1981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而起征点为800元,大约为月工资的13.3倍。按此计算,现在的个税起征点应该是24644元。

究竟起征点定为多少才算合适?这取决于调整起征点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是工资和物价水平的变动;二是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减除标准应该考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不能扣除全部消费支出;三是考虑各项改革带来的居民支出的增加,包括保险、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四是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专家和政府都认同以上衡量依据,但依此得出的结论却见仁见智,建议的数额也相差悬殊,低则2000元,高则达到5000元。

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其实,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发达国家早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和人性化的制度。美国的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这种征税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很少听到纳税人抱怨,因为纳税多的都是真正的高收入者,不会“伤及无辜”。

(二)公平问题

个税的公平原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合理的起征点,不同的责任分担。美国的个税起征点随着个人收入的增高而降低,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起征点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所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相比之下,国内这种“一刀切”的个税起征点,往往会令工薪阶层叫苦不迭,而暗地偷笑的恰恰是那些真正的富人。具体表现在:

1.生活负担不同,起征点位统一。我国现行个税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家庭生计费用等。另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一个标准扣除。这对生活负担重者无疑是不公平的。

2.同是劳动所得,缴税高低不一。由于现行个税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制定了不同的征收税率,因此,会出现一样收入而缴税不等。例如: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其中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2000元的免征额,另外10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这表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虽负担不同,比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情况不同,但费用扣除额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就很难体现。

3.收入来源复杂,收税漏洞频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对不同的来源所得分项征收,分项制定征收标准,这与当时的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相对单一情况是相吻合的。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收入来源渠道逐渐呈现出多样化,而且有些收入来源很难逐项列入税收法规,如代币购物券、资本利得等,以致引发税款流失。这对于那些取得常规收入并按时足额缴税的纳税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同时,由于分类所得税是按不同来源所得分别课征,这就无法测定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且容易产生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且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从而很难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4.多拿公积金者,个税反而少交。我国个税规定,按规定比例交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于是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按最高比例计提,作为工资的补充。1990—2005年,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最低行业之比由1.76∶1扩大为4.88∶1,高收入者提取高比例公积金且在税前扣除,低收入却因不能按最高比例计提而得不到高额扣除,这就更加不公平。

(三)个税修订的严肃性和前瞻性

如果把个税起征点确定为2000元,则显得前瞻性不够。一是该起征点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二是民众的收入将会滞后于物价的上涨。法律是最严肃的制度,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1600元的个税起征标准是两年前刚刚确定的,才过两年就再次修改,不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耗费了立法资源。按照1600元的个税起征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为50%,而调整为2000元之后,也许过不了几年,这一比例又将提高到50%,难道过几年还要修改吗?中国的经济正在快速发展,国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增长,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工作也应该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

三、期待更深层次的个税改革

对费用减除标准做临时修改固然重要,但进行更深程度个税改革更重要。目前税法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够科学,应调整简化级距,可避免对个税起征点的频繁调整,同时还能减少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同时应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适时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与工资物价挂钩的个税起征点制度

国家在个税起征点调整上也应该与时俱进,构建一种联动长效机制。比如将个税起征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相结合,建立联动机制。按照每年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对名义所得税增减的影响,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实现社会公平。这就避免了个税起征点老百姓几年一呼吁、相关部门几年一研究的被动状况。

另外也可以与工资建立联动机制,即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与起征点有一定倍数,如果一旦超过这个倍数,个税起征点就应自动调整。如果个税调整真能与工资形成联动机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公正性。2004年4月至2006年底,不到三年,每个省份平均进行了1.9次工资调整,在调整频率加快的同时,标准提高幅度也在加大。随着近年来工资调整步伐的提速,如果个税起征点一直在原地踏步,显然有损税收的公平和公正性。其二,调整能做到及时准确,不必再走各种繁琐程序。从现行个税制度安排来看,调整个税起征点,需要履行各种程序,尽管这种制度设计相对公平,但也势必影响执行效率。

(二)体现公平原则

税负公平是最重要的税收原则之一。这体现在:一是税收起征点的公平,二是税负群体的公平。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纳税人甚至可以容忍较高的税率;但如果税负不公平,国家征税不能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就不能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从公众角度来看,多数工薪阶层觉得自己所缴纳税款占个人收入的比例过高,而真正应缴税的富人却纳税很少,不公平的税负分配让他们觉得自己税负较重。税收的杠杆作用之一在于“杀富济贫”,而不是“杀贫济富”。过多地征收起点低的个税,受到冲击的将是穷人而不是富人。

1.细化所得来源分别计税。按照分类综合税制模式,要将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每一种所得进行细化分类。对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并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合并统一,实行综合征收;而对于属于投资性又没有费用扣除的所得,如利息、股息等则实行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度终了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

2.家庭课税补充个人课税。在个人课税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课税,以夫妻双方为一课征单位。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的家庭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

3.负所得税制援助弱势群体。所谓“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返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当纳税人收入突然低于起征点时国家应按照其缴纳的税金,给其一定比率的补贴。近年来,我国为了援助城市弱势群体,政府推行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并一再强调要加强三者衔接,但仍存在实际保障范围过窄、保费过低等问题。负所得税制度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三)应更关注工薪阶层利益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财政收入功能,二是收入调节功能。与这两大功能相匹配的征收原则和手段,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甚至是冲突的。比如,如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那么个税的征收面应该尽量大,起征点应该尽量低,从这个角度讲,50%的征收面也不算广。如果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那么个税的征收面就不应该太宽,起征标准也不能太低。目前来看应该主要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也就是说,个税的征收,应主要瞄准高收入者。

原因有二:其一,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有继续扩大之势。资料表明,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45。悬殊的贫富差距非常需要个税这个工具来调节。其二,中国目前的财力充沛,个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已经很弱了。2006年中国的财政收入高达3.9万亿元,2007年有可能突破5万亿元。以2006年为例,全国的个税收入只有2453亿元,即使个税全部取消,也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太大影响。总之,应该让中低收入者在税收改革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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