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机会均等问题分析_社会流动论文

现阶段我国机会均等问题分析_社会流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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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深入,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准则越来越为中国民众所认可和接受,其积极意义是巨大的。然而,由于中国社会转型背景的特殊性及其它一些原因,中国社会现阶段在机会平等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面临着一些阻碍性的因素。

一、机会平等:四个方面的进展

机会平等是现代意义上公正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准则。所谓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1]其具体涵义是:(1)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2)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3)尊重并认可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

机会平等是同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市场经济、世俗化、民主化、知识的社会化、社会分化和社会整合进程的推进,人们的行为取向越来越趋向于非情感性、个人取向、自致性、专一性和普遍性。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之上,机会平等的原则必然会生成。

虽然机会平等很早便为中国人所知晓,但是,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现象的而且是现代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在中国社会的出现只是近20年的事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流动由不规则、半停滞的状态转向相对正常、有效、畅通的状态。我们可以将社会流动的具体状况视为机会平等理念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机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地域空间和社会分层体系之中,因而正常而有效的社会流动(尤其是非结构性流动亦即自由流动)是实现机会平等理念的必要条件,也是机会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正常的社会流动,社会成员也就不存在着机会的选择问题,机会平等也就无从谈起。中国社会在1979年以前的30年间,社会成员的位置具有不变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当时,中国社会成员分别归于城市居民、干部、工人(又细分为国营企业工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农村居民这四大身份系列。这四大身份系列通过极为严格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户籍制度予以固定和强化。就一般情形而言,社会成员要想进入上一层面的身份等级系列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的选择余地极小,无法通过正常的社会流动来实现机会平等。在城市,职工的身份往往融职业、地域、单位于一体,具有高度固定化的刚性色彩,绝大多数职工极少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甚至是跨单位的正常流动。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流动还表现出一种不规则的状态。一些大规模的社会流动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行为、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像60年代初期大批城市人口迁回农村、60年代后期70年代前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等这样一些大规模的社会流动,均是由政府出面予以组织与实施的。显然,这样的“社会流动”与机会平等理念是不搭界的。1979年以来,原来的四大身份系列趋于瓦解,社会成员从总体上说开始摆脱了过去的那种身份隶属化、工作固定化、居住不变化的局面,涉入垂直流动、水平流动、结构性流动以及自由流动的社会成员人数大幅度增加,社会流动整体呈立体状。这就为机会平等理念在中国社会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有利的起点,并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之内初步实现了一些机会平等的内容。这在一些行业、部门、地区,如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其明显。

第二,社会成员的行为取向已经明显地从先赋性转向自致性。中国社会在1979年以前的30年间,社会成员对于某种社会地位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先赋性的成分,尤其是政治方面的先赋性。与传统社会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先赋性成分并非十足的血缘宗族,而是以政治成发为主,辅之以“家庭出身”。社会成员在获取就业、参军、升迁以及入党等机会时,并非主要地是靠自身的能力以及后天的努力,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政治出身的可信度。家庭政治出身较好者容易获得较好的社会位置,家庭政治出身较差者(如“地富反坏”、“资本家”等)则往往被视为“异类”而很难得到较好的社会位置。“政审”成为一时的流行语。在中国现阶段,这种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改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平等竞争的法则对于整个社会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先赋性的成分对于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小,家庭政治出身的影响几乎已消失,而自致性的取向越来越占据着主导地位。社会成员尤其是年轻的一代越来越认同于只有靠自身的后天努力,靠个人的能力以及业绩才能够获得较为满意的社会位置。各种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用人单位(尤其是“新式单位”)招聘员工时,主要是以个人的能力等基本素质为依据。人们在职位升迁、提薪等方面,也逐渐变成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依据。为了提升自身的能力,人们开始重视受教育的程度,教育(学历教育和成人教育)在不断地升温。

第三,城市与农村这两个原本相互隔绝的板块被打通,城乡之间的社会成员初步实现了大规模的对流。在1979年以前的30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属两个截然不同的户籍管理系统,农村居民一般来说难以改变自己的“户口”身份。农村居民进入城市生活与工作的机会过少,只有通过参军以后被提干,或者是通过上大学等几种极为有限的途径才能改变自己的农村居民的身份。这种现象同样也带有浓厚的先赋性的色彩,违背了机会平等的基本准则。1979年以来,中国城乡两大板块之间的隔绝状态被打破。原来的农村居民大量涌入城市寻找生活与工作的机会,形成了蔚为壮观的“民工潮”。不能低估这种现象所造成的深远的社会影响。虽然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后往往会遇到一些新的不平等问题,而且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在机会平等理念实现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只是初级的进展。但是,应当看到,这种现象对于中国社会从总体上实现机会平等理念来说是至为重要的、坚实的一步。

第四,从看重结果均等转向看重起点平等。机会平等理念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机会的起点应当是平等的,即: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发展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另外,机会平等理念还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由此看来,1979年以前中国社会所存在的那种典型的平均主义现象与此大相径庭。当时,在意识形态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之下,社会整体被高扬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而作为社会整体有机组成因子的个体却被严重地轻视,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被忽略,个体仅仅被视为庞大计划体系中的一个部件,被视为整齐划一的相似角色。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对于个人只能是看重结果的均等、最终状态的相似,即“相似的获得”,而不可能是起点的平等即“平等的进入”。但现在人们越来越看重起点的平等,认同由于发展潜力的不同而造成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合理的“不平等”。现在,一些社会成员已从内心深处摒弃了平均主义,而逐渐认同机会平等的理念,并期望社会在生存与发展方面能够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起点,以便能够在有序竞争规则的条件下,自身获得发展。而且,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许多重大的社会政策也有利于起点平等原则的实施。

二、机会平等:“中国特色”的三种表现

后发国家普遍存在着二元性结构的情形,如现代工业部门与旧式农业部门的并存等等。与大多数后发国家不尽相同的是,中国社会目前的二元性结构突出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这两种性质迥异的经济体制的并存。在1978年以前的30年间,中国一直实行着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计划经济体制造就了一种与之相吻合的社会模式。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中国社会机体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还应看到,“在改革过程中,各种‘快变量’和‘慢变量’之间就会发生互不衔接的情况,使市场经济体系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面和较快地投入运转”。[2]况且,人们制定的市场化方案也不可能是准确无误的。因此,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时期内不可避免地还要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种状况势必会对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使机会平等问题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中国现阶段的机会平等问题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相对差别机会而言,共享机会更容易为民众所广泛接受。从机会对于不同层面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不同意义的角度着眼,可以把机会平等分为“共享的机会平等”(共享机会)和“有差别的机会平等”(差别机会)这样两种类型。所谓共享的机会平等,是指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的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而所谓有差别的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在现代社会,这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而在中国社会现阶段,这两者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分离。中国目前真正具有市场经济意识并具有相应的发展潜力和竞争能力的社会成员恐怕不居多数,因而能够接受差别机会原则的人所占比例也不会太大。相比之下,不能够认同差别机会却能够接受共享机会原则的社会成员则要相对广泛得多。究其主要原因,大致有这样几项。其一,计划经济体制惯性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社会毕竟存在了几十年的时间,曾经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造就了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模式、行为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受其惯性的影响,如今仍有许多人留恋那个时期的结果均等的分配方式以及贯穿职工一生的福利保障政策,因而这部分社会成员更容易接受共享机会却难以相应地认同差别机会。其二,中国传统文化中某些平均主义内容的影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而一直延续到今天。这种观念难以认可差别机会,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共享机会。其三,社会转型时期的焦虑。中国社会的急剧变动,意味着社会成员原来所熟悉的社会环境大规模、急速的变动。在这个变动时期,必定会出现大量的新事物、新观念和新的行为方式。人们对于这些事物的认同需要经过一个时期。因此,在这个特定时期,社会成员往往存在着一种抗拒、认可、认同的复杂不安的心理状态。再者,人们对于改革的结果一时不会有十分明确的预期。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无法预料自己将来的具体处境,因而也就难免出现一种冒风险的心理焦虑。社会焦虑会使社会成员产生一种强烈的自保意识,特别注重同自身基本生计直接相关的事情。在这种情形下,社会成员很容易认同共享机会。其四,国外的示范效应。1979年以后,中国开始大力推进对外开放的进程。由于这时的开放并不是以外国的军事压力为发端的,于是,中国与国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便首先表现为经济水准方面的悬殊。不能否认,一些发达国家的社

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中国的民众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社会成员认可共享机会也就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了。

第二,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之间的差距过大。从机会平等理念与准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程度的角度着眼,可以将机会平等分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形式机会)和“实际的机会平等”(实际机会)两种类型。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是指现代社会“应当”具有的机会平等,是基于人的基本权利由法律法规而确认的一种机会平等,是一种“纯粹的”机会平等,是一种“应然的”机会平等。而所谓实际的机会平等,是指现实社会所允许的机会平等,换句话说,是指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兑现状态,是一种“实然的”机会平等。由于种种历史及现实因素的影响,应然者与实然者不可能完全一致,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之间往往会存在着一定的属于正常范围之内的“合理”差距。但中国社会现阶段形式机会和实际机会之间的差距过大,已超出了正常的范围。这是因为:其一,中国社会虽然在人权目标方面(包括机会平等)已开始同国外发达国家接轨,如中国已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等,即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毕竟在许多方面离真正接轨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中国社会现阶段,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尚处在初级的阶段,不能想象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兑现。其三,中国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同市场经济联系度较高较直接的单位(如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区(如深圳、浦东等地)与社会群体(如经理阶层、“白领”、律师、工商业个体户等社会强势群体),相对来说,更容易认可机会平等的原则,相反者(如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工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般职工、退休工人、中西部的大部分地区等)则难以在短时间内予以认可。基于这几方面的原因,在中国现阶段,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之间存在着过大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在这方面,农民工进城问题很具有典型的意义。从道理上讲,农民工进城是符合机会平等原则的,是中国社会机会平等方面的一大进步。但现实的情况是,中国目前城市的容纳度是有限的,而且城市里有大量的失业者和下岗职工正在寻找就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就势必会加重城市的负担量,并在客观上挤占不少城市居民的就业机会。于是,城市便往往针对农民工制定一些歧视性的政策和法规,实施一些歧视性的作法,“目前一

些大城市重新开始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乃至法规,严格限制农民务工经商,只允许农民干城里人不愿干的‘脏、累、差’活。”[3]显然,这严重地损伤了机会平等的原则。

第三,机会平等原则有时会与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某种抵触。这突出地表现在社会秩序与社会流动之间的两难。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的前提性条件,而实现自由、有序的社会流动既是实现机会平等理念与准则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充分实现机会平等理念与准则的一项重要的具体内容。只有实现真正的社会流动,方可有效地瓦解传统社会的社会等级体系,方可有效地逐渐消除城乡界限,进而从一个重要的方面使社会成员实现“平等”和“自由”的理念。从本质上讲,现代社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流动这两者是一致的。但在中国现实社会中,两者有时又是相互抵触的。我们仍然以农民工进城问题为例。在中国现阶段,且不说城市已经具有了大量的失业者、下岗职工以及较高的隐性失业率,就是在农村也已具有了一支更为庞大的闲置劳动力队伍。有人估算,我国农民剩余劳动力目前在1~1.4亿之间,剩余劳动率为30~40%,农业部门大体处于2个人的活3个人干的状态,而且这一现象是呈逐年加重趋势的。[4]农村社会对于这些剩余劳动力的消化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于是,为了谋生,为数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便不可避免地要流向以城镇为主的区域。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势必会给中国城市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不小的冲击。因此,为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又有必要对社会流动作出某些必要的限制,即:对社会流动方面的公正亦即机会平等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抑制。但对限制的程度应如何把握,对于被限制住流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应作如何的安排同时又不违背机会平等的原则,这一类问题确实令人左右为难,处在一种较为典型的两难状态之中。

三、机会平等的四大阻碍因素

应当看到,机会平等理念与准则在中国较为充分地实现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存在着不少同机会平等理念与准则相抵触的因素,从而直接妨碍着机会平等原则的顺利实现。这些直接的阻碍性因素主要有以下4方面。

第一,延续已久的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如前面所谈到的那样,中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直接损伤着机会平等的原则,理应予以彻底改变。虽然户籍管理制度现在已有所松动,但出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防止一些自发本能的社会流动的考虑,加之区域之间、行业之间本位利益的客观存在,要想在短时间内对户籍制度做根本性的改变是不现实的。显然,只有当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发展到比较高的程度时,中国的户籍制度才有可能彻底改观。目前所能做的,应当是在一定范围之内,对户籍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变通与调整。

第二,“单位化”现象。单位化是中国社会一个特有的现象,主要存在于机关事业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化源自计划经济体制。但1979年以来,社会机体的分化、各部门的专业化成为一种趋势。相随而来的是单位独立性的增强。另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社会化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迫切。但是,要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还需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才能满足近期对社会化服务的要求?作为没有办法的办法,单位便义不容辞却又是勉为其难地承担起为本单位职工解决这一类问题的任务,因为,职工所能依靠的只能是本单位。这是一个两难:作为社会功能分化结果的、独立性日趋增强的单位,却必须承担起一时有利于单位成员需求却终将有害于社会功能分化的事情——建立小范围内的社会服务体系。单位一旦承担了这项事情,便会相应地承担起与此有关的更多的事情。从整体上看,单位具有一种准家族性的色彩,“单位对职工和家属的保障不仅有承担生活方面的无限义务,还连带着政治保险。即职工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行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5]可以这样说,“单位化”现象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存、安全感及福利保障的问题,但弊大于利。“单位化”是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共同体,带有明显的排外色彩。这就不可避免地直接损伤机会平等的原则。“单位化”限制了许多社会成员在择业事宜上的机会平等,许多有能力、有意愿进入本单位的社会成员被拒之门外,同时,却可能接纳许多并不合格的但与本单位有种种联系的社会成员的流入。另外,“单位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行业之间、单位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现在出于不断增长的经济生活的压力,社会成员对于增加收入的要求比较强烈。所以,单位虽然负担过重但同时却又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想方设法谋福利。这些,再加上人们经常不是以劳动为尺度来获得收入的不健康心理,结果往往是利用本单位的“优势”,亦即行业、专业的“优势”向别的单位或社会成员收取过分的“报酬”;而且,许多单位相互影响,愈演愈烈。这就是目前行业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根源。这严重地损害了机会平等的原则。

第三,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对于机会平等原则同样起着直接抵触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中国社会的平均主义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是难以迅速消失的,仍然会对机会平等原则产生有害的影响。其一,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影响意义深远。作为一种主导性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曾经存在了近30年的时间,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就是在如今,计划经济体制也是作为双轨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仍然在一定范围之内存在着,因而仍然对于中国社会产生着一定的直接影响。计划经济体制是平均主义的天然温床,平均主义可以凭借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而继续存在。其二,中国传统的“均贫富”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传统观念是小生产方式的产物,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是机会平等理念与准则的天敌。它从许多社会成员的心理深层支撑着平均主义,而拒斥着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其三,共享机会在形式上为平均主义提供了某种借口。正如前面所提及的那样,共享机会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在现代社会,共享机会和差别机会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存在的,两者共同构成了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对于平均主义的认同者来说,尽管拒斥差别机会,但却会认可共享机会,因为平均主义和共享机会这两者在形式上是有某些相似之处的。因此,即便随着时间的推移机会平等原则的实现程度会不断提高,但平均主义仍可以借助与机会平等部分内容在形式上的相似而继续存在,并使共享机会的内容变形走样。其四,社会群体利益结构的调整。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势必会带来社会群体利益结构的调整。在这个调整的过程中,有的社会群体相对来说是“受益者”,有的社会群体相对来说则是“损失者”。而后者很有可能会怀念以前的那个时代亦即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从而成为平均主义的拥护者。

第四,官本位现象。官本位现象在中国由来已久。在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导致了中国传统社会高度集权的政体。[6]而高度的集权政体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官本位现象的出现。1979年以前的30年间,出于多种原因,使得官本位这一现象稳固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有一个包揽一切的行政权力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又忽略了经济方面的重要性。官本位是以权力来规定经济而不是相反。1979年以后,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进程的推进,官本位现象理应消失。但由于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致使这一现象继续存在。艰难的社会转型,使中国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并造成了更为广泛、复杂和突出的种种社会问题,而且,社会各个层面的资源配置需要进行有效的协调,市场经济又是从无到有,在其初创阶段需要一个推动者和维护者。这一切,决定了必须使政府集中起必要的权力,决定了必须强化政府的权威。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样一来,势必在客观上又会助长官本位现象的抬头。这确乎又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但不管怎么说,在中国现阶段,官本位现象十分明显地侵蚀着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它为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领域提供某种特权,造成某种行业垄断的现象,从而使行业之间出现某种有悖于机会平等原则的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它还为一些政府官员或者是同政府联系比较密切的个人提供某种“便利”的条件,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准则程度不同地丧失或走样。

总之,机会平等理念与准则在中国的实现程度有赖于上述因素的消除或缓解的程度。否则,机会平等对于中国社会成员来说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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