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公证中公证员的告知义务论文_狄岚1,张愉2

试述民事公证中公证员的告知义务论文_狄岚1,张愉2

1天津市河西公证处;2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摘要:公证告知义务是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义务,是公证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充分履行好告知义务,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的规避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责任风险。本文将从公证告知的意义及必要性、民事公证中应告知的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入手,结合办证实践,试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告知;公证员告知;意义;告知内容

告知是指“把事情向人陈述,解说使其知晓”。公证员告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本文仅就民事公证中公证员告知义务的重要性,重点告知内容及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简述如下:

一、公证员告知的意义及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①;《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②由此可以看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不仅如此,公证实践也告诉我们严格履行好公证员告知义务,也是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履行公证员告知义务对当事人的意义及必要性

由《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不难看出,设立公证告知义务的宗旨就是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了解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实体上、程序上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消除纠纷隐患及不合法的因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防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告知实际上就是公证员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过程,使当事人由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从不知道,到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从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这实际上也是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的过程,从而使当事人清楚、明白何种事情可为、当为,何种事情不可为、不当为。

(二)履行公证告知义务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意义及必要性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③这就是表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具体公证业务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职业风险。现实办案中,许多公证申请人或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公证的知识了解甚少,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才规定了公证的告知义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只有正确、充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才能使得公证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地存在、发展和延续,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是,也有极少数一部分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通过采取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编造虚假法律关系等手段,企图蒙骗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而骗取公证书。阴谋一旦得逞,受害者通常不去找诈骗人寻求救济,而是转向公证处寻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卷宗就成为了减免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法律责任的最终凭证。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活动,通常是通过公证卷宗中的资料特别是谈话笔录,来判断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查和充分的告知义务,若能得到肯定的答案,就能证明尽到了公证告知义务,这样可以有效减轻或避免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二、国内民事公证中重点告知内容

在处理日常国内民事公证过程中,涉及公证告知的事项如: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赠与合同公证、法定继承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继承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其中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和遗嘱公证在我们办证过程中最为普遍,运用最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下面笔者就委托书、声明书、遗嘱三大类公证来和大家探讨一下相关的重点告知内容:

3、《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1、委托公证的告知内容

实践中我们办理的委托公证大多都是关于二手房买卖的,很多卖方(委托人)认为到了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房款拿到了,事情就算办完了。不管受托人将房屋过户给谁和自己都没有任何关系了。有些卖方是被中介带过来的,对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只是略知一二。而买方认为自己拿上委托公证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尤其是一些自认为有经验的中介,拿上委托公证书后房本迟迟不予过户,殊不知委托公证无论是对卖方还是买方都是有风险的。这就需要我们全面告知,严格把关。办证时除了一些基本的事项之外,公证员应当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澄清事实,向当事人说明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在笔录中清楚准确地记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使无经验老实的当事人受到损害,对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或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怀疑时,公证员应当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公证员若怀疑事实,而当事人坚决要求公证时,则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加以注明当事人对此所做的陈述。

2、声明书告知内容

实践中,可以办理声明书的情形很多,有些声明的内容是纯粹单方行为,只是涉及声明人本人,而与其他人无关。这类型的公证除了告知声明人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外,还要告知声明人如果规避法律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证员还要告知当事人公证只证明其声明行为的真实性,不对声明的具体内容确认,声明内容的真实性由声明人自己负责。有些声明书如放弃房屋继承权的声明,为了保证弃权人的权利万无一失,公证员必须告知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3、遗嘱公证的告知内容

我们平时办理遗嘱公证基本上是涉及处分财产的,除了一些基本的事项外,办证中公证员首先要告知当事人立遗嘱的行为应当是自愿的,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自愿,不真实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其次要告知当事人遗嘱有5种形式: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非经公证不得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最后告知当事人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到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否则会造成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将其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时,应当告知立遗嘱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受遗赠人应当在受遗赠后2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④

三、涉外民事公证中重点告知内容

在涉外民事公证中,涉及到有针对性的告知情况并不多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涉外公证的种类也在不断地增加。这其中就有一些涉及到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重大事项。例如:父母委托他人带其未成年子女出国旅游、参加各类活动、比赛等等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又比如为证明在国外子女或亲属资金来源而申办的赠与合同公证或单方赠与书公证等等。对此笔者认为也应该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公证机构负责,对公证员自己负责的精神。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加上告知的环节并同时制作笔录。

1、涉外委托、声明类重点告知内容

委托或声明一旦涉及到国外使用事情就非常重大了,而且在公证实践中也出现过争议纠纷,因此对涉外使用的此类公证在做好一般性告知的基础上还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①委托人对受托人是否充分了解和信任;②委托或声明内容中不要涉及监护权的转移,因为监护权的转移必须经严格的法律程序,而非委托或声明能做到的;③在委托和声明书中建议当事人采用“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衣食住行”的表述方式表述相关内容。

2、涉外赠与合同或单方赠与书类重点告知内容:

上述公证告知主要是按国内使用的赠与合同或单方赠与书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例如告知当事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经受赠人同意,赠与人不可以单方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已婚,要告知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赠与的财产是赠与给受赠人一人所有,还是赠与给受赠人夫妻共有。同时还应提醒当事人要了解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公证告知是公证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对完善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均具有重大意义。公证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每个公证事项的特殊性。在做到一般性告知的基础上,还应该作出有针对性的告知。如果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就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具体办证实践中,要求每一名公证员都做到面面俱到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每一名公证员要不断地学习法律、法规和公证知识。在实践中注意总结和不断丰富办证经验,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预测到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也就是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我们公证员的职业风险。

4、《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作者简介:狄岚女天津市河西公证处二级公证员

张愉女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四级公证员

论文作者:狄岚1,张愉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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