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任期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重点论文,关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关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一)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多种常规的审计技术方法
1、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包括各工作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内部衔接程序是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执行、落实,包括不相容职位是否分离,各工作岗位之间有无制约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时调整,包括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变化而相应作出调整,不留内控盲点和死角。
2、检验书面资料的方法:审计查账方法,包括审阅法、复算法、核对法、调整法、逆查法、顺查法、抽查法和详查法等;审计分析法,包括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因素分析、结构分析等方法。
3、检查客观实际的方法:审计盘点方法,包括直接盘点、会同盘点;审计调查方法,包括观察法、查询法、函证法;质量鉴定方法,包括直接鉴定、委托鉴定。
(二)在审计过程中必须着重做好的几项工作
1、加强审计领导,提供组织保障。一是要成立以被审关长的上一级领导和纪检监察、人事、督察(审计)部门人员组成的关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二是以督察(审计)人员为主,财会和海关各业务部门人员为辅,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实施就地审计,做到领导到场、人员到岗、职能到位、保证时间、注重效果;三是要切实保证督察(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备、经费及做好必要的后勤保障工作。
2、突出审计重点,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关长经济责任的审计,重点应放在税收征管,减免税、保税业务监管,调查(稽查)业务依法行政情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合规性上。这其中包括审核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征收有无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减免税审批是否合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关运输货物、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货物是否严格按规定监管;重大走私违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私货处理、税款及罚没上缴、处罚尺度和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规;预算资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预算外资金的收、管、用是否真实、合法,特别是要通过对某些敏感业务和经济事项的审计,发现和揭露有无执法违法、渎职腐败、受贿放私及非法谋取小团体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违法乱纪问题。
二、关于关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一是防止两种不良现象。一种是单纯为了规避审计风险,把审计报告写成一本流水账,只列举一大堆数据和一系列查明的问题,不对被审计者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第二种是对被审计者所作出的审计评价几乎全是歌功颂德,报喜不报忧。即使评价被审计者的过失,也是隔靴搔痒,或者含糊其辞。以上两种现象,都会使被审计者任期经济责任不能如实地反映出来。
二是实事求是。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督察(审计)人员要在区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上下功夫,不能把主管责任说成是直接责任,夸大事实;也不能把直接责任说成是主管责任,避重就轻。审计评价要做到内容准确,措辞恰当,文字简洁,让人看后是非界限分明,责任大小易辨,避免隐讳、夸张或文过饰
非的语言和文风。
三是重点明确。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查清被审计者任期内与经济责任有关的一切重大或重要事项,但在作出审计评价时不可能面面俱到。有的被审计者任期时间长达10年甚至更长,任期内涉及到经济责任的事项很多。但是,要评价其经济责任,就应注意抓住重大的经济责任来进行评价,不要胡子眉毛一把抓;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应排除在审计评价之外。总之,在审计评价中,督察(审计)人员一定要有勇气履行自身的职责,抓住重点、切中要害。
四是独立评价。“独立”包括两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来自被审计者方面的干扰。在作出审计评价时,督察(审计)人员应当同被审计者充分交换意见,对其正确的意见、建议及时采纳。但是,如果被审计者拒不接受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非要否定事实,为自己强词夺理或推过揽功,督察(审计)人员就得站在独立评价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界定其经济责任。二是针对来自海关系统内部人员方面的干扰。对关长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难免会受到来自本系统内部人员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和干扰。但督察(审计)人员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听从他人的意见而又决不盲从,无论舆论对被审计者是褒是贬,在总结审计结果,作出审计评价时都不为其所左右。
除了把握好以上四个方面外,在具体操作上可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初评。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在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者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初步评价。然后,征求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二是复评。复评是对初评的修改和完善。在复评时,督察(审计)机构通过集体研究,进一步集思广益,并采纳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正确意见,更正确地评价被审计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三是审定。审计评价的审定,由关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时,为规避审计风险,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督察(审计)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那些依据不足、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不清的事项,应只摆出事实,不作任何审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