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龄人力资源退休返聘现象的分析与解读论文_李永强,胡世禹,王迪

关于老龄人力资源退休返聘现象的分析与解读论文_李永强,胡世禹,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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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退休返聘是近年来普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本文介绍了我国当前老龄人力资源返聘现状,指出我国退休人员数量巨大、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等优势,分析了其潜在的压力。同时发现了返聘中存在法律缺失、阻碍年轻人才发展的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老龄人力资源的返聘健康发展提出五点建议。

关键词:老龄;人力资源;退休返聘

返聘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现象,通俗地讲就是一个人从单位退休,由于单位需要又将其聘请回来继续工作,是单位主动聘请的,表明返聘存在的需求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返聘退休人员数量的增加,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情况也越来越多,因为返聘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许多用工风险,并且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如何防范和消除返聘退休人员用工风险,已经成为困扰用人单位的难题。因此,文章针对返聘退休人员用工风险及方法措施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退休返聘优缺点

退休返聘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通过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退休返聘在现实生活和组织中变得越来常见,已成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的增强以及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渐凸现,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

1.退休返聘的优点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2.退休返聘的缺点

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员在需求上与一般的人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他们强烈地需求获得尊重。中国是一个敬老的社会,这种社会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员认为他们应该获得尊重,他们已习惯于别人尊重的眼光和礼敬的态度,一旦周围的环境发现了变化,他们感到没有被尊重,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进而影响工作情绪。

二、返聘退休人员的用工风险分析

当出现返聘退休人员因工死亡或者因工伤害等现象时,虽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并且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退休人员必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为履行雇佣事务而发生的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对返聘退休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和雇主赔偿责任存在许多区别,具体表现为:

1.赔偿主体方面,雇主赔偿是由用人单位完全承担,而工伤赔偿是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很少一部分。

2.计算方法方面,雇主赔偿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民事法规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而工伤赔偿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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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错方面,工伤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的影响,雇主赔偿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进行,如果是由于受雇人的过错导致的事故,则应该适当地降低雇主的赔偿责任。

4.精神赔偿方面,工伤赔偿中,没有精神赔偿问题,雇主赔偿责任重,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身体伤残,受雇人在要求赔偿时可以增加精神赔偿。

5.赔偿项目与金额方面,工伤赔偿和雇主赔偿在赔偿项目与金额方面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医疗费等方面基本相同,但是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及依据不同,工伤赔偿中没有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雇主赔偿中存在精神抚慰金,同时,工伤赔偿中因为工伤伤残评级后和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要一次性支付就业补助金与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就医花费的各种费用和减少的收入,主要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应该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受害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伤致残增加的生活费用,主要包括继续治疗花费的后续治疗费与康复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应该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当出现受害人死亡现象时,赔偿义务人不仅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赔偿相应的费用,还应该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花费的所有费用(如误工损失、住宿费、交通费等)、死亡补偿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以及丧葬费用等。

三、防范返聘退休人员用工风险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1.完善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返聘退休人员的特长和优势,应该不断地完善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明确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并定期组织退休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以便于更好地了解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避免出现因为退休人员身体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发生,以此降低单位因为赔偿造成的损失。

(一)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则应该明确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岗位的要求、解除和终止协议的条件,并规范日常管理实务和审批流程,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以及违章必究。

(二)购买保险

用人单位应该采取为返聘退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方式,避免退休人员工作过程中出现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当返聘退休人员在岗位工作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时,应该先由保险进行赔偿,然后用人单位再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明确双方关系

在从事某岗位工作时,返聘退休人员没有必要严格地按照用人单位的岗位工作制度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采用承揽或者合作的方式进行,双方并不是劳动雇佣的关系。在承揽或者合作等关系中,承揽方以及合同方应该自己承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律风险。

(四)尽可能少用返聘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该尽可能少用返聘退休人员,如果必须返聘退休人员,则应该对返聘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将返聘退休人员安排在劳动强度较低、危险性较小的岗位,同时还应该尽量减短聘用期限,当返聘退休人员身体出现问题时,应该及时和返聘退休人员解除劳务协议。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返聘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虽然从事的工作和原来的工作并无不同,但是和返聘单位的关系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并且随着退休人员年龄的增长,用工风险也不断地增长,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断完善返聘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购买保险,明确双方关系和责任,并尽可能减少返聘退休人员,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各种用工风险。

参考文献:

[1]赵海萍.浅谈企业离退休人力资源返聘现象[J].全国流通经济,2017(28):49-50.

[2]林微.退休返聘者的权益,谁来保障?[J].就业与保障,2017(9):16-18.

[3]赵琛徽,程志辉.退休返聘的研究述评与展望[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8):18-24.

[4]张毅.返聘退休人员中的用工风险及防范[J].人力资源管理,2018(3):70-71.

论文作者:李永强,胡世禹,王迪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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