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论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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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特点,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论述,从理论上揭示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东方大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规律,形成了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

从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国的国情以及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邓小平对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改革之初的1979年,他就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后来他又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第2卷第359页)邓小平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强调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这使得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从一开始就有一个鲜明的特征——“中国特色”,即以中国国情作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依据。

(一)民主与法制建设是肃清封建专制主义影响的需要。邓小平在反复思考像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世界后列。“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第2卷第348页)“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第2卷第332页)“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第3卷第163页)“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包括干部职务终身制。(第2卷第348页)同时,小平同志还看到,我国原先是一个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无政府主义影响不可低估。封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障碍。因此,要消除封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影响,“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同上)

(二)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邓小平认为,建国以来,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支配下,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步产生了轻视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因而“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第2卷第332页)“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第2卷第168页)。“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第2卷第176页),因而出现了“文化大革命”那样惨痛的教训,为了不使“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惨剧重演,使社会主义建设步入正轨,邓小平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邓小平还首次谈到了法治问题,并把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联系起来,明确指出: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第3卷第177页)事实上,法治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法治不要人治,是当代的时代潮流。邓小平关于建立法治社会的思想,改变了过去我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重“人治”而轻法治的种种不合理做法,顺应了历史的潮流,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民主与法制思想。

(三)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充分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需要。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高度民主和法制完备的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是现代化国家的标志。邓小平认为,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第2卷第322页)因此,我们“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3 卷第378页)社会主义不仅需要民主,而且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更切 实的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第2卷第168页);社会主义不仅需要法制,而且需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法制更高更切实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立于不败之地,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四)民主与法制建设是新时期惩治腐败、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增多,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些腐朽思想、生活作风会传播到我国,它们同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结合在一起,会造成对社会主义肌体的腐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后,国家的各种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将会进行调整,党内的腐败现象会蔓延,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会不断增加,各种反对社会主义的力量会利用我们工作的失误对社会主义进行攻击。那么,怎样才能消除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端呢?邓小平认为,惩治腐败,一要靠发扬民主,加强监督,二要靠法制。他认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第3卷第379页)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第3卷第314页);在谈到打击经济犯罪问题时,邓小平更是强调了法制的重要作用。为此他提出了另一个两手抓,即“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第3卷第378页),并主张打击经济犯罪、扫除各种丑恶现象,要从快、从严、从重,“不能手软”;在谈到打击各种反社会主义势力时,邓小平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作用,他指出:“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第2卷第169页)

(五)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保护人权、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权利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一些人士总是喋喋不休地诽谤和攻击我们不重视人权,不尊重人权,以宣扬“人权、民主、自由”为借口,推行他们“西化”、“分化”的图谋,以图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此,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第3卷第125页)他深刻地剖析了资产阶级的人权、自由、民主的实质,认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同上第240页),“他们那一套人权、自由、民主,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 、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同上第345页 )。而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有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人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只有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才能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社会主义制度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任何其他制度所难以做到的。因此,要保护社会主义的人权,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

(六)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保持政治稳定的需要。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邓小平在领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反复强调,“中国不允许乱”,“稳定压倒一切”。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的那种混乱局面和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他明确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第3卷第284页)“中国不能乱哄哄的,只有在安定团结的局面下搞建设才有出路。一切反对、妨碍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东西都要排除,一切导致中国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都要排除。”(第3卷第212页)而要保持政治稳定,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邓小平认为,不能将国家的稳定建立在个人威望上,而应该建立在完善的民主与法制上。1989年9 月邓小平会见李政道教授时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第3卷第325页)1992年他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二、“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民主与法制同经济有不解之缘,民主与法制服从于经济,服务于经济。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与法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邓小平在全面思考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整体方案时,从战略上提出问题,肯定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的关系。他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一方面,我们必须要转移全党工作重心,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两手抓”:“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第3卷第154页)并十分强调用经济方法和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通过经济立法来调整经济关系,通过法制来打击经济领域内的各种犯罪。他认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第2卷第147页)针对我国经济立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这一基本事实,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第2卷第146页)邓小平这里所说的“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主要就是指经济法。

把民主与法制同经济建设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是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重大发展。毛泽东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领导者,其法律思想也十分丰富,他对中国旧法制的揭露和批判,对社会主义法律性质和重要性的阐述,对平等原则的肯定,对立法原则和方式方法的论述等,都表现了他的法律思想的科学性。在民主与法制的实践中,毛泽东也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对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在今天仍然闪耀着灿烂的光辉。但究其治国的根本思路而言,毛泽东的法律思想至少有一个重大失误,即它把法律只作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忽视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组织经济文化建设这个基本职能。建国以后,在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上,在处理发挥领袖的智慧、能力和依靠民主法制以发挥党和人民整体智慧的关系上,毛泽东既没有摆脱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人治”思想的束缚,也没有实现在战争环境下形成的传统领导方式的转变,以致在实践中逐渐将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引向了偏离民主与法制的轨道。邓小平把民主与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直接联系起来,而且把民主与法制摆在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将其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和基本目标,这在我党的历史上和建国以来四十多年的历史中,还是第一次。这一思想肯定了民主与法制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确定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充分揭示了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在联系,从而使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民主与法制相统一,这是邓小平反复强调的一个思想。1979年3月,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就强调: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民主问题,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民主与法制结合起来。1980年2月,邓小平进一步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第2卷第276页)同年12月,邓小平再次指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第2卷第359页)1987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坦桑尼亚 总统时又指出:“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第3卷第210页)

邓小平反复强调的民主与法制相互统一的思想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第一,民主的实质是国家制度,只有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且能够保证这种法制的社会主义的方向和本质;第二,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了,才能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制定出真正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了,才能使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增强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第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有赖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民主愈发展,法律愈健全;另一方面,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这是因为: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力,要由社会主义法制来确认。第二,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由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第三,对于侵犯和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由社会主义法律来制裁。

在邓小平看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就变成了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了保障,就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民主既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又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发展。中国需要扩大民主,但同时需要法制。没有完备的法制,民主就失去了保障,也就无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第2卷第189页)

四、“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邓小平的政治战略思想是要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那么怎样才能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呢?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关键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为制度具有决定性、根本性。改革之初,他在强调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时,十分精辟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2卷第146页)后来,他在痛批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时,强调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第2卷第333页)他认为,要“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第2卷第348页)要消除封建残余的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第2卷第336页)要克服特权现象,“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第2卷第332页)。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呢?邓小平认为:第一,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他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有这么一段深刻的话:“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制度。我们不能照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第3卷第244页)为什么不能照搬西方民主呢?因为它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它否定了人民主权的统一性,否定了人民的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和制约权,这与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背道而驰的,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制也是相矛盾的。

第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认真听取他们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之更好地行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三,要借鉴世界文明成果,包括资本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某些文明成果。邓小平在谈到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邓小平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上的某些具体的做法和形式,社会主义可以借鉴吸收。例如资本主义社会中“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不论资排队”的人才制度以及比较完善的退休制度等等。邓小平指出,“不要给自己设置障碍,不要孤立于世界之外。根据中国的经验,把自己孤立于世界之外是不利的。要得到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改革,包括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第3卷第202页)

第四,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快立法程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教育,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邓小平对中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又一重大贡献。

五、实现民主与法制,“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

民主与法制建设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过程。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2亿人口的大国,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开创性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等闲视之。邓小平曾经预言:“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第3卷第372页)为了搞好民主与法制建设,邓小平根据中国实际,提出了并论证实现民主与法制“要有步骤,有领导”的思想。

首先,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搞“大跃进”,必须有步骤地推进。他说:“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第3 卷第285页)“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 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第2卷第257页)之所以会如此,一是历史原因,我国封建专制主义影响较深,缺乏民主与法制的传统;二是文化教育的原因,相对来说,我国的国民素质较低,有许多文盲、法盲;三是发展阶段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盲目地做超越阶段的违背客观规律的事。当然,民主法制建设不能“大跃进”,但也不能等闲视之。因此,邓小平一再强调,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要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他更重视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推进和保障作用,主张加快立法的步伐,提出各项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主张加大执法的力度,保障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其次,民主与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是否重视和加强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是民主与法制建设成败的关键。这是因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离开了党的正确领导,民主法制建设就不可能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加强党对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首先要求党的决策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民主与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把民主与法制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同时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其次,党要制定正确的政策来指导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我国,法律是党的政策的体现,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和定型化,从一定意义说,没有党的正确政策,就没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邓小平认为,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并不是要党代替国家机关去直接立法,也不是直接干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他指出,党对国家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是通过制定并保证实施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的。“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第3卷第163页)

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充满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他贯穿始终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国内,放眼世界,瞻望未来,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从当今世界的时代特征出发,从中国具体的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状况出发,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出发,既继承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理,又使这些原理更加丰富,更加结合中国实际,更具有时代精神;既借鉴别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人类的共同文明成果,又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总的来看,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又具有很高的理论性和很强的实践性。在现阶段,认真学习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神实质,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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