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建筑业营业税逃税的审计对策_建筑论文

遏制建筑业营业税逃税的审计对策_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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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场挂靠或变相挂靠,方便了建筑营业税偷逃

所谓的挂靠或变相挂靠,实际上属于无证承包或使用他人资质证书进行承包。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虽从多方面入手,立法健制,但挂靠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根源在于建筑项目利润空间较大,加之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从而给一些无资质,但有“门子”、有“路子”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人揽到建筑项目后,为使建筑行为合法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核算时仅能得到挂靠人的1%~4%的管理费。工程结算时建筑公司仅开据1%~4%管理费这部分发票,管理费之外的工程款,挂靠人随便找张发票,或者以中介机构的决算书,作为建设单位结账依据。

2、省内跨市、县建筑公司进入项目属地施工,纳税登记不健全使偷逃建筑营业税有了可乘之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市、县施工工程,由纳税人按所跨市、县境内的施工工程量划分工程收入,分别向施工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目前各级建管部门对省内跨市、县建筑施工单位进入项目属地施工仅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而忽视了属地项目纳税登记和备案手续。省内跨市、县施工企业施工时仅在项目属地设立临时银行账号,建设单位转付工程款时缺乏税收意识,将工程款转付施工单位临时银行账号或转付省内跨市、县建筑公司施工企业所在地。虽然近几年来,税务机关采取了建设单位代扣代纳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不甚明显,从而导致属地建筑营业税严重流失。

3、“甲供材”为偷逃建筑营业税提供了内部环境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亦称甲方)自购建筑材料通称“甲供材”。甲方通常自购钢材、水泥、木材三大材料及装饰材料,自购材料后,甲方直接将材料款打入财务决算。如果税收征管时仅对项目施工单位征收该税种,而忽视了对甲方财务账及工程造价的审查,就会导致建筑营业税的流失。其原因如下:甲方单位自购建筑材料后,直接将自购材料发票入账,进入工程成本;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造价时,将甲供材直接扣除,这样工程造价变成了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数,从而造成工程造价不真实,导致建筑营业税的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据此可见,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工程总造价。按照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原则,其计价程序是:

下表不难看出建筑工程计价程序是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而直接费又包括定额直接费、流动施工津贴、材料差价及其他直接费。显而易见,“甲供材”是直接费的组成部分,是计取建筑营业税的基数,建设单位将“甲供材”直接计入财务成本,减少了工程造价的直接费,从而减少了工程实际造价。另外,审计工程造价时,采用的材料价格系信息价格,因信息价格通常高于自购材料价格,甲方还要承担高于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自购材料价格部分的间接费和计划利润,从而导致了建筑营业税的大量流失和多付工程款等情况。

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

序号变量费用名称计算公式或基数

1

A

定额直接费 RG+CL+JX

2

B

流动施工津贴工日×3.5

3

C

材料价差材料价差

4

D

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费率

5

E

现场经费人工费×费率

6

R

人工调差人工调差

7

YI (一)直接工程费 (A+B+C+D+E)

8

ER (二)间接费 人工费×费率

9

SAN (三)计划利润人工费×费率

10 TX 不取费项目

11 SI (四)定额测定费 (YI+ER+SAN+TX1)×费率

12 WU (五)税金(YI+ER+SAN+SI+R+TX1)×费率

4、税务机关忽视了建设项目附属及零星项目的税金征收,给偷逃建筑营业税提供了外部环境

税务机关征收建设项目建筑营业税时,往往仅对项目的施工单位财务账簿进行审查,审查其工程造价及转付工程款情况。因招投标等方法的实施,单位单项工程在财务处理上相对是独立的,通常不包括附属及零星工程造价;施工承包人认为附属及零星工程不包括在招投标范围内,通常将附属及零星工程款不转至施工单位,而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单位通常认为系零星业务,往往用项目承包人在市场找的发票或以中介机构的决算书入账,导致建筑营业税的流失。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建筑营业税在征管过程中偷逃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国家税金大量流失,审计时,应密切注意并采取相应审查措施。

1、针对建筑市场挂靠问题

应重点审查工程款转至何处、是否转至个人账户,领取工程款者是否具有项目经理资格等。同时呼吁建筑企业、行业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综合治理挂靠问题,杜绝挂靠行为,并以资质管理的手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针对省内跨市、县施工企业因纳税登记不健全问题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审查:审查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情况;审查工程款支付形式、支付对方账户及是否转至项目经理部及个人账户;审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纳税登记和备案手续。同时建议建筑管理部门,在省内跨市、县企业入境时,除对施工资质审查外,还应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临时登记,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办理税收临时登记或在税务部门备案。

3、针对“甲供材”偷逃税金的问题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审查:从财务账面审计建设单位是否有“甲供材”,然后按其类别,详细记录“甲供材”的品种、数量;审查工程决算书,将账面上“甲供材”的品种数量换算成信息价进入直接费,并复原实际工程总造价;将复原后的工程造价减去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工程造价,得出应补交建筑营业税计税基数;在复原后的工程造价材料差价部分中,将“甲供材”的数量分品种乘以决算中材料信息价扣回,冲减账面工程成本,使被审计单位的工程成本核算纳入正确的核算轨道。另外,这种办法还可审查是否多付工程款的问题。

4、对忽视附属及零星工程税金的问题

应重点审查招投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审查招标价是否包括附属及零星造价,同时审查财务账支付附属及零星工程款形式。审查附属及零星工程款是否转付个人或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承包人,以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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