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论文

论著作权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论文

论著作权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龙麓伊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讲述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以及与中国传统文化起源,讨论著作权法这一制度是否与中国环境相适应,是否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这一问题。

关键词: 著作权法;产生;思考;中国文化;冲突;必要性;完善建议

一、中国著作权法的产生

著作权的起源是源于19世纪末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大规模的军事、文化和经济入侵。我国著作权法在历史上经历了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1986年《民法通则》中关于著作权的规定、1990年《著作权法》等发展历程。

在中国内陆,著作权法的产生时间较晚,而且它是极为被动地产生的,这些原因共同使得著作权法在中国的运行和发展与国外较为成熟的著作权法相比逐渐拉开差距。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法显露出的不适性和问题就产生了现实的紧迫性,都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二、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思考

在对著作权法的研究中,我们会提出一系列的疑问:著作权法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作品这一载体上得利更多的是中间的邻接权人还是作品的作者?著作权法制度在中国的实行是否存在适应性的问题?

三、著作权制度与中国文化的冲突

我们从小接受中国儒家文化的教育,这种文化教育似乎倡导的也并不是谋利,而是让作者的作品得到广泛分享。当著作权法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发生冲突时,我们应思考著作权法存在的合理性。从著作权现在的表现形式来看,著作权法对能接触到作品的公众主体会可能存在数量、资费等的限制,这使得部分公民失去了能接触作品的机会,这与中国古代文义之士所提倡的广泛分享精神相背离。从经济学上所记录的经济现象进行观察,一个资本家即使生产的产品过剩,也会倾向于选择当做垃圾扔掉,极少数会愿意无偿给予他人。如今在很多媒体平台上都开放了评论版和写作区,很多人都乐于通过这个媒介进行工作之余的小创作,这一系列作品的作者的创作意图并非是为了利益,可能出于兴趣或者生活记录等。但是随着网络快速发展,我们的创作以一种很快捷的方式被放上公众平台,即便原作者没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却避免不了网络上存在非法动机的人窃取其智力成果。而在如今的模式下,某些“作者”似乎将创作成为了谋利的工具,他们为了利益而“创作”。当创作和利益捆绑在一起,就很难使文化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著作权法产生之初,很多人无法理解著作权法这一制度也是因为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极大的碰撞。所以我们应思考,所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否本质就是资本主义家用以谋取利益并将其手段合法化的一项工具?毫无疑问,这样的制度给资本家们带来了更大的利益,而且这一切表面看来都是有理可据的。大多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学者都曾提到过,知识产权法在中国可能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以英国为例,在英国的《安妮法》颁布之前,所实行的是特权法制度,权利掌握在极少的出版商的手中,而公民容易接触到的作品极少,到后来颁布实行了新的著作权法,权利终于到了作者的手中,公众所能接触到的作品就增多了。从公民的权利来看,这是一个由小变大的过程,这使得文化、艺术作品越来越丰富,市场更加多元化。因此,著作权法在国外得到了更好的发展。而中国的历史上并未自主产生或者说从未自行地在大范围内推行过类似著作权法这类制度。我们试想,当我们以利益为目的进行创作,得出的作品可能会更加的符合市场,迎合大众的口味,但却也会渐渐失去创新性,使得市面上的作品千篇一律,而文化的发展停滞不前,而诗人,作家则丢掉了创作的初衷,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商人。今天的市场上产生了一种现象,当某一种题材的作品广受好评,赢得市场的肯定,就有一大批类似的作品蜂拥而来;当某一种类型的电视剧得到观众的关注度高,就有更多类似的电视剧面世。可能公众也还是会乐此不疲地为其买单,但这样的现象在本质上来说却是在限制文化的进步。而资本家们受利益所趋,即便冒着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会被起诉的风险,仍存在侥幸心理,重复着相似的“创作”。但一个艺术家的创作都只是为了满足这个市场,那么这个社会所流传的又何谈新鲜的文化与艺术。

四、著作权法存在的必要性

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数据结构介于数学、计算机软硬件之间,由于其独特的地位使其成为计算机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数据结构课程偏重理论,内容抽象,注重理解,同时又要求学生能够将抽象的思维转化为在计算机可以操作的具体实践,因此数据结构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1],其概念多、内容多、高抽象性、强逻辑性和算法复杂性始终是学生学习的一个难点[2]。

电商(商务秘书)场景实验室教学过程中,学生被分成不同班组,承担不同的电商场景实验室任务角色。让学生带着明确的电子商务实务任务,动脑动手在场景实验室自主完成任务,并在学生班组评估基础上,由教师进行终结评价。此外,完成校内电商(商务秘书)场景实验室任务后,安排学生到校企合作单位进行电子商务真实岗位场景综合实习,以切实感受企业环境,参与企业电商实务处理,从根本上提升电商职业技能。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策划校企合作单位的一些重大电子商务促销活动,让学生参与真实场景岗位任务,加强训练提高学生岗位电子商务实践能力。

版权法产生之初,中国在国际上的确处于被动的位置,才选择接受版权法在国内的实行。而随着中国与越来越多的国家交往,加入越来越多的合作公约,给国外的资本家提供了更多地能在中国市场谋取利益的机会,这时的著作权法才在中国得到了真正的发展。外商的引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是一场巨大的挑战,它们对国内市场的挤占,使我国的国内产业遭遇了空前考验。这一时期的这一场较量中,我们颁布了版权法,也引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但观察当时的经济现象,外国企业的资本家们对中国的著作权法制度更为熟悉,他们更善于在中国本土去运用这个制度保护它们的先进技术,而禁止他人使用这一要求也得到了正当的说法。

但我仍认为在中国著作权法的存在是必然的。一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引进新兴力量;二是中国的文化事业需要吸收和学习优秀的外来文化;三是创作作品的作者的利益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四是我们需要与他国建立一个友好的合作关系,在对外国人的作品上需要予以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版权保护,这也是我国与他国签订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与协定的原因。

五、关于著作权法的完善建议

著作权法在中国施行初期出现的水土不服现象可能是因为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对此我想提出三点建议:第一点,增强国内产业实力,重视邻接权人对作品的传播起到的作用。邻接权是与著作权密切相关的,邻接权人之间的竞争影响着文化艺术的传播。而著作权法的存在使得这种竞争变的合法化。中国要在这样的制度下占领竞争上的优势,就需要在出版产业或者说邻接权人这一部分上注入更大的资本,使企业的整体实力更强,在国内外市场占据更大的比例。第二点,对著作权法的修正中能做到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契合,这样做能使一部法律的运行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实践上,比起单一的用金钱奖励来激励著作权的发展,精神上的鼓励也是必要的。我认为通过两者的结合构建中国的著作权法奖励机制是可以看到更好的效果的。第三点是,我认为应设立一个创作扶持机构,能针对个人创作能提供生活补助。很多个人艺术家进行的创作可能在当下看来是偏离市场主流的,但只要这样的创作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我认为就应该值得肯定。而大部分这类作品的作者在还未得到市场的反馈时,就迫于生计而终止创作。所以我认为这一建议是极其关键的,它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文化发展,激励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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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张文涛.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和实践[D].郑州大学,2016.

[2]谭晓晓.我国著作权法改革的现状与检讨[D].中国政法大学,2014.

[3]张梅.政治学视野中的中国版权保护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182-02

作者简介: 龙麓伊(1995- ),女,汉族,四川宜宾人,法律硕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8 级法律(法学)专业学生,主要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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