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背景下经侦追逃追赃模式的转变论文_黄奕翔

论大数据背景下经侦追逃追赃模式的转变论文_黄奕翔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00

摘 要: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成熟运用,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与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经济犯罪案件的追逃追赃工作在新时代、新条件下应充分挖掘数据的隐藏价值,对数据加强分析,进行模式创新、观念转变、效率提升,提升经侦案件追逃追赃成效。

关键词:大数据 经济犯罪侦查 追逃追赃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呈现出比较严峻而复杂的态势。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不仅要打击犯罪分子,还注重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追缴,而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通常具有高智商、高学历、社会关系广泛和资金力量雄厚等特点,作案手段和转移赃款的方式日新月异,传统的追逃追赃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智能化程度更高的经济犯罪,运用大数据引入追逃追赃工作中是趋势使然。

本文重点探讨在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模式应如何转变。

一、我国经济犯罪追逃追赃面临的问题

1.经济犯罪分子往往隐匿真实身份

随着我国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完善以及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提高,实名制认证在基本生活服务方面已经基本完成并持续完善。然而有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利用证件制假渠道,甚至利用金钱和其社会关系,获得数个合法身份,提前预谋,一有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销声匿迹。尤其在一些金融诈骗案件以及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虚假主体的方式进行诈骗,得手后便携款潜逃,受害人以及受害单位虽然可以提供形象、体貌特征、作案手段以及相关证据,但真实身份很难确定,使侦查部门的追逃追赃工作犹如大海捞针,很难开展。

2.经济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数量较大,追逃追赃难度大

(1)一些犯罪嫌疑人境外护照。

近年来,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提前进行精心策划,在案发前利用巨额犯罪所得获得境外护照,在境外购置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产,甚至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让家属融入当地社会,让其子女在当地留学或求职,或者在当地开立公司,为自己潜逃提供方便。这种方式多见于职务犯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案发前有较长预谋时间的经济犯罪。外逃方式有利用合法方式出境,或职务类犯罪利用出境考察、签协议,或者出境旅游、探亲、治病的机会,一去不回。

(2)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不协调。

制约追逃追赃效果的很大原因还在于当前国内外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的不协调,尽管我国已经与不少的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议,但与之相配套的国内法却并不完善。此外,我国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和工作效率的落后也是造成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不协调的重要原因。中国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尚没有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国际警务合作的跨部门的机构能够协调有关工作,提高这些部门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率,这也造成在跨国司法协助时往往对接不流畅,效率低下,错失追逃追赃良机。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经侦办案中遇到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压力是其他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少有的。以地方经济增长为关键的政绩考核模式,在极大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以经侦部门在办理假冒伪劣案件罪为典型,一般来说,伪劣商品只对销售地的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而对生产地来说,这些制造伪劣产品的企业,解决了当地群众的就业问题、生活困难问题,或是解决了当地政府的财政困难。因此,受地方利益驱使,在经济犯罪侦查以及追逃追赃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不积极配合,造成追逃追赃工作的被动。

二、经济犯罪嫌疑人逃匿与转移隐匿赃款的手段

1.通过对赃款赃物的形态改变进行转移

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取得赃款赃物后直接进行处理,对赃款赃物的形态进行变化,对侦查机关进行迷惑,例如通过“地下市场”折价对赃物进行处理变卖,其后携带钱款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对赃款进行转移。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所得购买证券、债券以及外汇,到达潜逃地再通过抛售进行变现处理,完成对赃款赃物的“乾坤大挪移”。

2.以他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采取将自己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利用亲朋好友的名义购置房产,幻想通过此种方式隐匿财产,转移侦查注意,逃避法律制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屡见不鲜。

3.通过虚假海外投资

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和职务犯罪分子利用公司的名义,利用着国家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战略,通过设厂、投资等虚假名义,对海外进行假投资真转移赃款的方式,把大量赃款或者腐败所得转移到境外,甚至取得合法居留身份达到将犯罪所得转移或漂洗的目的,为自己的逃匿做准备。

4.通过地下钱庄、子女留学、家属定居海外将赃款转移到境外

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洗钱的方式将犯罪所得漂白转移至境外,而洗钱方式极为隐蔽,典型的手段如利用虚假公司,虚构经营业务,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进行频繁操作,将犯罪所得合法化。或者通过设立虚假公司,编制虚假账目,缴纳税款,伪造经营假象,或者以合法经营掩盖犯罪所得等洗钱手段,将犯罪资金转移到海外。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子女在海外求学,家属在海外居住等条件,在境外利用犯罪所得购买购置房产、借用留学资金等方式,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境外,主要方式还有将海外交易所得让留学子女或家属接受,直接变成海外资产,或者由其海外留学子女直接携带大量资金作为求学款项,据有关方面的大致推算,向海外转移资金通过子女留学和家属定居的途径占据很大一部分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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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现代化的金融工具将资金转移

现代化金融工具和方式的兴起大大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也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现代金融工具也成为经济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的重要途径,例如,经济犯罪分子通过跨境购买保险、信托基金、支付宝等金融工具和支付工具,逃避银行监管,隐匿巨额资金,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三、大数据背景下关于经侦追逃追赃模式转变的设想

1.加强追赃追逃工作中的数据信息应用意识

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对于追逃追赃的影响不言而喻。在经侦实践中,因为考核制度、畏难心理等原因,有些地区的经侦部门或侦查人员往往重破案,轻追赃,追赃意识不强。当前,从公安部到各地公安部门都已经认识到大数据对追逃追赃工作产生的影响,各地纷纷探索搭建具有完善功能的大数据平台,也已经成为经侦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左膀右臂。但是,也存在一些民警信息使用意识不强,不愿主动学习的问题。在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犯罪手段花样不断翻新的情况下,传统追逃追赃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了更好更全面地履行打击、参谋、服务的职能,建立高效的机制,真正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形成数据作战的局面,提高民警的数据应用意识刻不容缓,否则落后的局面一旦形成,将会给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带来长期的影响。

2.加强经侦数据化建设与应用

(1)完善经侦数据系统。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利用大数据进行追逃追赃必须建立一个高效的警务大数据平台,具体路径可以以警务信息化为基础进行大数据平台搭建。警务信息化建设作为四项建设的重要内容,已经建成了经侦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平台,信息分送平台,智能分析平台。在警务信息平台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方式整合和利用信息,提升对“人”“物”信息的碰撞、比对、筛查和锁定。

(2)加强经侦数据系统与主要社会信息系统平台的对接。

为了更好地对各个行业的大数据进行研判,全面高效收集数据,应该加强经侦信息系统与主要社会信息系统平台的对接,具体包括与公司企业信息平台对接,整合工商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资源,实时查询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及企业地址等信息。此外,与人民银行建立资金流向监测平台,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涉案资金流向进行监测。

3.注重大数据在追逃追赃中的应用

(1)收集“人”“赃”关联的各种数据信息。通过清单列出的信息情况,经济犯罪侦查人员通过审调结合,比对清单精确地收集各种与“人”“赃”相关联的信息,通过大量收集可以反映出“人”“赃”相关信息,进行信息碰撞,发现“人”“赃”关联的线索。

(2)制定与“人”“赃”关联的信息数据清单。

经济犯罪侦查中工作的重心一在“追人”,二在“追赃”,在有效收集“人”“赃”有关的信息后,制定关于“人”的信息清单。主要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规律、生活习惯、旅行住宿、社会关系、通信交往、银行业务往来、网络购物情况以及生活上的水、电、煤气等信息,找寻犯罪嫌疑人生活规律,确定犯罪嫌疑人下落。

4.完善大数据下的境内外协作体制

(1)构建一个高效的全国经侦协助数据平台。

当前的追逃追赃面临的严峻形势,已经迫切需要一个高效的全国协作数据平台,为了提高刑事协作信息交流效率,应该利用大数据信息资源着手构建一个高效的集经侦数据信息交换、碰撞、分析、共享的跨区域平台,实现经侦情报数据共享。

(2)构建区域警务执法协调和信息情报共享机制。

强化我国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对于经侦追逃追赃意义重大,关键措施是创新区域警务合作一体化工作机制,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执法一体化的法律基础、区域警务执法协调和信息情报共享机制,设立常设区际执法组织协调机构和情报信息共享机构,打破区际情报信息壁垒,实时掌握区域内信息状态,并通过完善相关机构和法律法规,破除体制障碍。警务合作是我国外部交往的题中之义,应当利用好“一带一路”大战略,“中国—东盟”区域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对接协调,创新合作方式,提升合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陈祥民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6,135-136。

[2]马曼 经济犯罪追赃的困境和出路[J].石河子大学学报,2013,(4),74-77。

[3]曲红 刍议经济犯罪的追赃难及解决对策[J].职业时空,2013,(9),140-141。

[4]张博睿 追赃在经济侦查案件中的难题与对策[J].沈阳大学学报,2017,19,(04),450-453。

[5]余贺伟 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体制机制的构建与形成[J].行政与法,2015,(09),119-129。

作者简介

黄奕翔(1994-),男,汉族,河南汝州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2018级公安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

论文作者:黄奕翔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8月总第30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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