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应以私人资本为主体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风险投资应以私人资本为主体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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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充分重视发展新技术产业的政策环境下,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地进行风险投资运作的尝试。应该说,这对于我国目前国情和国力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我们认为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应在设立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样板的同时,大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设立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构,进一步建立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提出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理由:

第一,根据经合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1996年发表的题为《风险投资与创新》的研究报告指出,风险投资的特征为:①投资周期长, 一般3—7年;②除资金投入外, 投资者应向投资对象提供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③投资者通过投资结束时的股权转让活动获得投资回报。由此可见,除资金的投入外,投资人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咨询、管理服务和支持。我国政府由于刚从政企分开中走过来,企业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不宜在风险投资产业领域又重拾旧路。同时我国由于近年来的经济紧缩,已经大量运用公共支出手段,扩大了财政赤字,在此能用来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财力有限。相反民间资本日益膨胀,银行存贷款差达到10000亿元之巨。因此比较政府直接投资风险投资领域而言, 采用政府引导民间资本使其投资领域更为重要。

第二,作为风险投资机构而言,本身应从成立之初就以规范的企业形式来运作(在此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广义的)。比较一般公司而言,风险投资机构仍以盈利为目的,只是在经营对象、经营特点上有特别之处,并不改变其作为企业的逐利性,更不能改变风险资本追逐高额的风险收益的特性,它不是国家政策扶持的载体,风险投资产业也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竞争性产业。政府作为公共事业管理者直接参与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之中是不合适的,我国正面临国有企业的改革攻坚阶段,退出一些竞争产业是政府的必由之路,在国际上已经完全市场化的风险投资宜作为政府放开的产业之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固然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所在,但政府不能因急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而过多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应以建立一个适宜高新技术发展的制度环境为重要目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出制度安排,而非舍本逐末的直接插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产业的投资。

第三,考察国际上比较成功的科技发达国家的情况,民间资本是风险投资资本的主导。1995年美国拥有600家风险投资公司, 管理总额达435亿美元,他们创造了包括英特尔、微软、 苹果在内的大批名牌高科技企业,其资金主要来源,首先有200亿美元是个人资本, 其次是机构投资基金,包括养老基金,大学后备基金,还有一些是大公司资本等。可见发展风险投资主要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政府直接出资不是主导,政府多以制度安排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比如美国组织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

第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有其现实可行性。一方面从国际的实践来看,在美国等科技发达国家已经走出了一条利用民间资本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道路,可供我们借鉴;另一方面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决定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现实可行性。我国多年来的居民储蓄存款高居不下,近两年来央行多次调低储蓄存款利率,但居民储蓄存款规模仍未见下降,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民间资本缺少有效的投资渠道,这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投资的匮乏形成鲜明对比。因此可以通过建立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这是实现民间资本增值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健全风险投资机制的双赢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经过10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一个初步的风险投资体系,我们逐步完善和发展壮大的这个风险投资体系,应是通过设立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并使其成为主导的市场化的风险投资体系,而不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具有计划经济性质的风险投资体系。引导民间资本发展高科技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是发展风险投资的关键,也是政府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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