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僧俗论文,清末论文,纠纷论文,四川庙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清末改废科举、兴办学堂的教育改革进程中,朝廷制定了以地方之财办地方之事的方针,在各地推行“官绅通力合作”的办学模式,以官办学堂为“模范”,“倡率”绅民自办乡村公立小学堂。由于地方经费严重不足,清政府鼓励各地利用庙产、庙地,以及地方的迎神赛会等民间积累的公产,为学堂筹措资金。庙、会产业成为各地办理新教育的一项重要经费来源,通常称为“庙产兴学”①。这一活动的推行,涉及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面相。
然而,“庙产兴学”活动在地方运作的具体情形,详为论述者不多,以一个地方作相对深入细致的个案分析尤其少见。与此相类,既存有关清季四川“新教育”的研究②,也相对忽视州县及基层乡村的办学运作,而基层“庙产兴学”的活动更基本未曾进入研究者的视野。迄今为止,抽提庙产的经手人和庙产主人,即基层士绅和僧人,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竞争,在近代史研究中一直未见人们提及。造成上述现象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大量记录“庙产兴学”运作过程的地方档案和相关文献基本未被使用。四川一些地区保存了较为完整的清末地方学务档案,为我们对这一问题作区域性的具体考察和研究提供了可能。本文即以相关档案为基本材料,结合当时文献,初步探讨新政期间四川“庙产兴学”活动的进程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希望可以增进对清末四川推行新教育和“庙产兴学”进程的了解和认识。
一、引言
清末庙产兴学政策从戊戌维新时就已出现,但真正得到贯彻主要是在庚子后的新政期间。光绪三十一年(1905)保护庙产的上谕颁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庙产的摄取风潮,但并未终止各地对寺庙产业的提拨,类似行为到民初仍在延续。③
张之洞在《劝学篇》中针对以书院改学堂的物质困境,分别从屋宇和经费两方面进行了具体论述:即州县一级使用善堂之地和赛会演戏之款,基层则利用宗族祠堂;但最主要的还是取于佛道寺规,从屋宇到田产,大致以三七开的方式,学堂占7/10,僧道留3/10。希望以这样的方式,达到“万学可一朝而起”的理想境界。④这一论述,后来成为各地“庙产兴学”过程中的主要思想资源(但实际取用比例则往往有较大更改)。⑤
另外,张之洞曾在同治、光绪之交任四川学政,故其办学思想在四川影响应更大。张氏任学政时曾大力倡导川省“各处绅宦粮民”宜“集议公捐一款,置买学田”⑥,或已推进了四川公产办学的举措,至少可能增大了公产在学务中的比例。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的上谕令各省“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由地方官晓谕居民,一律改为学堂,以节靡费而隆教育”⑦。川省学政吴庆坻接谕后态度积极,即刻拟订《变通书院章程》,并通饬各府厅州县查照办理。吴氏在札文中说:
蜀中不乏可造之才,地方尽有可筹之款。如一州县中赛会、演剧诸浮费,应行禁止者,悉劝谕改归学堂正用。化无益为有益,其功最巨,其效至宏;不宜狃于习惯,纵任虚靡也。⑧
这一札饬发下后,各府厅州县未及申复,戊戌政变便发生了。但这一上谕和《变通书院章程》在后来“新政”期间对川省各地学务不无潜在的影响,尤其“化无益为有益”一语成为川省后来“庙产兴学”活动中地方官绅的常用语。
庚子后,戊戌维新期间的一些政策得到继续推行。光绪二十九年(1903),张之洞主导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颁布,重提关于“庙产兴学”的举措。四川总督对提拨庙产兴学的态度较为积极,鼓励各地富厚丛林、僧人捐资办学,并多次为捐资办学的僧人请奖,以昭激劝。如成都县昭觉寺僧人常明先后捐资几千两,川督奏请“给予‘乐善好施’字样,准其各在本籍自行建坊,以资表彰激励”⑨。又如大足县高峰寺禅晖等捐资达两千多串,川督以“方外之人能热心学务,捐集巨资,殊为难得,应即赏给‘宏愿可风’四字,以昭激励”⑩。到光绪三十一年,四川总督为捐学上千串的僧人请奖不下十次。
《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关于“庙产兴学”规定:“各省府、厅、州、县,如向有义塾善举经费,皆可酌量改为初等小学堂经费。如有赛会、演戏等一切无益之费,积有公款者,皆可酌提充用。”(11)此后四川各州县办理新式学堂,都把庙产划入地方兴学可筹之费的行列。但章程对是否提取和怎样提取寺观之产办学,未作明确规定。在1905年之前,四川总督也未就提取寺庙产业制定相应的文件通饬全省。故四川各州县在提拨庙产的问题上基本是官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宗教状况,自行拟定兴学计划呈报,通常都得到上峰的支持。(12)
二、“庙产兴学”中对房舍和产业的处置
《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明确指出:“初等小学堂现甫创办,可借公所寺观等处为之,但须增改修葺,少求合格,讲堂、体操场尤宜注意。”(13)其实四川早有类似的传统,地方义学多设在寺庙之中(14),有的祠堂族学也设在寺庙之中(15)。这一传统显然有利于朝廷章程的推行,可以说,清末四川地方学堂多是借“寺观等处为之”,其中部分是义塾及私塾经过改制后成为新式小学堂,而其设置地点仍在原来的寺庙之中,不少新设学堂为节省经费也选择寺庙为校舍。例如,光绪三十年(1904)南部县新设的蒙养小学堂有一半是设在寺庙里。(16)
除房舍外,清末四川的“庙产兴学”对产业的处置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提租谷、款项”和“提产、提佃”。前一种方式是由寺庙的主持僧人与地方官绅具结,认缴庙租几成(17),后一种方式则是把寺庙的田产和佃户直接划归学堂所有。
寺庙主持僧向办理学堂的学董交纳的办学之资,或为租谷,或为售卖租谷的款项。如巴县一直都是以售租谷交款的方式提拨,由僧会在县城文昌宫设局办理。(18)荥经县、宜宾县、新繁县等则是采取寺观主持僧道具甘结认缴庙租的方式提拨庙产。(19)有的地方为了减少中间环节,将寺庙的田产和佃户直接划归学堂。学堂为这些田产和佃户的新主人,而学董则是新的管理者。如什邡县“知县钟寿康召集县属各僧、道,劝其捐拨田亩,以作常经费,总共提拨一千七百余亩”(20)。永川县则由寺观主持僧道在知县堂前具甘结,提成办学。(21)
各州县在所提比例上存在不小的差别,南部县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由举人汪麟洲主持,士绅们议定抽提该地庙、会产业五成作兴学之资,获得地方官批准。(22)永川县提三成办学,僧道留七成。(23)巴县仅提二成,僧道可留八成。(24)叙永厅则由士绅与同知周翔凤“条议”提拨庙产兴学,“议定五层,通禀定案”(25)。该厅所存劝学所档案较为丰富,下面对其“庙产兴学”的运作情况进行更具体的个案考察。(26)
叙永厅提拨庙产之议始于光绪二十八年,但因地方官更易频繁,一开始就不很顺利。据《叙永永宁厅县合志》所述,最初是同知熊济文聘生员李维汉以及李继文、许鼎元等10人倡办,“以费无所出,维汉条议,遵照两湖张总督之洞《劝学篇》中抽收庙租之例”(即学七僧三)。熊氏同意,但尚未开始抽办,他便调职。新同知周翔凤则与士绅议定按五成抽收,“通禀定案,上宪报可”。但是僧、道方面非常不满,一面上告官府,一面收买李维汉等。后者虽不成功,前者却缠讼甚久,又历经两任同知后,才确定“仍遵熊、周之法办理”。(27)
庙产兴学的主持者李维汉即是《叙永永宁厅县合志》的撰修者之一,故这段叙述不排除渗入了他个人的主观意识,但档案所记基本情形略同。地方官在光绪二十八年将士绅议定的提拨庙产报告呈送四川总督,总督批道:“庙产如果丰饶,酌提办学、办公,亦无不可。”(28)叙永厅随即由士绅组成了提拨庙产的收支局,廪生韦经任收支局总收支,各场团保局绅参与提拨庙产。(29)同知周翔凤并札饬各区保正、里长说:“奉旨、饬,各州县城乡兴设初等小学堂,一切经费准由庙、会、斗息酌提应用。”他要求该保正、里长协同局绅认真查明,“何庙、何会、何行、市每年进项若干,余款若干;尽数提作学堂经费,以资兴办”。(30)
在接到地方官示谕后,各团保逐庙与僧人具结并造册,以供来年秋收后团保和收支局提取。叙永厅有佛寺56座,道观仅两所。(31)因地方贫瘠,寺庙产业并不富厚,据团保们调查,较为富有的几个古刹报国寺、观音寺、普照寺收入均未上200石。而一些小寺庙收入尚不到10石,如佛园寺仅有租谷5石,毗卢寺8石,迎水寺10石。因田产不多,香火钱等法事收入是重要的经济来源,有的寺庙此类收入大于田租收入,如云山寺的香火、焚献及和尚口食、衣单之费多源于每日诵经祈报的民众随喜捐赠。又如永清寺仅有田租30石,该寺更多的经济来源是当地人随喜的功德善款。(32)
与固定的田租不同,和尚做法事及香客捐赠的随喜功德钱以及一些借贷收入通常很难估算。从其他地区劝学所档案里可以见到,提拨庙产只限于寺院的固定资产,即田租和寺庙树木。而叙永厅的办学员绅则试图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计算。(33)这也许是边远地区执行政策时的差异,但更揭示出该地的贫困和筹集办学资金的困难。
所有的寺庙经团保调查都造册在案,认提五成,唯有佛园寺仅租谷5石,在尼僧隆印哀求下,局绅怜其身世命蹇,田租过少,准其仅提四成。(34)实际上,按五成逐庙提拨的方式对于不少寺僧的生计确实造成了影响。一些仅够焚献的小庙一旦被提走一半的庙产,僧人可能真有衣食之忧。
前引周翔凤同知的札文说得很清楚,叙永厅办学不仅要提拨寺院之产,还涉及地方公庙、神会、各行各市等民间商业、手工业组织的积款。事实也的确如此,如水尾场江门公立初等小学堂的账目显示,该学堂所提之款涉及寺院、庙会、行会、市会等20多家:
僧云山提谷三十石,钱九十四千八百文;僧文善、德昆提谷四石,钱十三千二百文;僧开彦、开伦提谷十石,钱二十八千文;善堂大成会提谷五石,钱十六千文,尚欠六千文;乐善堂提谷五石,钱十六千文;普光寺川主会谷三石,钱十千文;二郎庙川主会谷一石,钱三千文;永申寺文昌会谷一石,钱三千文;永灯会钱十千文;川主庙五团会钱十千文;杜康会钱六千文;药王会钱六千文;瘟神会钱四千文,欠二千文;文昌会钱二千文;桓侯宫钱五千文,欠三千文;帮花三皇会钱二千文;回龙庙钱三千文,欠一千文;真武庙川主会钱二千文,欠二千文;蔡伦会钱一千文;清香寺钱二千文;永申寺川主会钱三千文,欠二千文。
而握抗不缴者则有:中街土地祠,谷三石;善堂中元会,连年共六千文。(35)
从上述可知,一所初等小学堂的设立和常年维持经费,至少要抽提学堂四邻几座寺庙及其他公产的产业。如东关外公立初等小学堂建立后,根据议案,由观音阁一庙提供园土街基作为校地,由真武山、普照寺提拨庙租及清醮会提供款项作为学校常年经费。但观音阁寺僧后来拒交园土街基,引起连锁反应,使学堂迟迟难以成立。(36)
除各州县在所提比例上的差别外,从下表可知,各州县所提庙产在当地学堂收入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也有较大的差距。表中包括的州县数量不多,据此当然不足以得出任何概率性的认识,但至少可知庙产收入对不同州县的重要性很不一样。
四川部分州县学堂收入中的庙产比例
州县 庙产收入(串) 总数(串)
庙产百分比
通江898543316.53%
南充4603 1778325.88%
夹江2985
697642.79%
仁寿803l 2280335.22%
南部4726 1104642.79%
资料来源:《四川各州县劝学所呈各学堂宣统元年经费收入表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学部档案,财经卷,296-299;《南部县学务局呈报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起至三十二年十二月收入表》,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清1/18(按此表包括了寺院和民间庙会之款,因表中未详细标明其款项出于寺院还是民间庙会之款,只能统一计算)。
另外,从地方志和清末劝学所档案看,四川各州县提寺庙之产办学的时间有着先后之分。一般来说,一些偏远的地区,如南部、叙永、高县等县在光绪二十八年即制定提寺庙之产兴学的计划并呈上宪批准。(37)而离成都、重庆两大城市较近的州、县,在提拨寺院财产兴学上稍缓一些,如川东的巴县、永川,川南的宜宾,川西的新津、新繁等县,到光绪三十年始议及提拨庙产。(38)
这或可说明,地方社会兴办新式小学堂,经济较为贫困的地区对庙产的依赖性相对较大,兴学之初即把庙产作为兴办新学的重要财源之一。而经济较富庶的地方,或已受到张之洞“劝置学田说”的影响,购置了不少学田来办理书院和义学。“新政”开始后,这些书院和义学的经费、田租大都转入举办新式学堂的经费。(39)加之新派收的学捐,这些地区在举办新教育之初无需庙产即可基本满足新学堂的管理和师资经费(初期的学堂数量也要少些)。
综上可知,除利用庙宇房舍较为普遍外,四川各州县在提拨庙产的实际运作、提取的比例,以及庙产所占办学经费等方面,既呈现出一些共性,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清代四川是移民社会,与其他许多地区相比,四川社会的宗教信仰、民风民俗成分更为复杂,各地士绅和民众捐赠、布施寺院的兴趣存在极大的不同,各地民间庙会“公产”的多寡,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其次,地方官对提拨庙产办学的态度,及地方士绅对提拨庙产举办新教育与维护地方传统秩序方面认识上的差异等,也决定着各地提拨庙产的多寡。还有,四川省辖境广阔,各州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办学堂对庙产依赖程度也有所不同。(40)在这样的情形下,上面的讨论也只能揭示出一些概略的趋势。
同时,不论是从征收方还是从缴纳方看,规定的纸面数字不一定就等于实际提取的数字。例如,叙永厅从光绪二十九年初,开始按五成计对境内58座寺观提拨庙产,每年提款两千多串。(41)从理论上说,1902-1911年用于学务的应提庙产达两万多串。但纸面议定的庙产是不大稳定的,寺院僧人隐匿、漏报、拖欠和抗缴庙产是常见的现象;而办学员绅等,或因能力不足,或因品行不佳,错漏舞弊等情形也常存在,故提拨的庙产也未必等于实际用于学堂之款。为获得所需款项,办学员绅往往费尽心思,获取特别的征收权力。各地办学筹款的困难和政策方面的混乱都较为常见,不论贫瘠地区还是相对富庶的地方,提取庙产皆曾引起较多纷争。
三、“庙产兴学”引起的纷争
前面说过,四川总督对提拨庙产兴学的态度较为积极,各州县官绅呈报的提拨庙产的方案均得到总督批准。但各州县在提拨庙产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川督在光绪三十年七月通饬各属,饬文说:
各属筹办学堂经费,提拔之款,庙业居一。原以禅林道院,半〔坐〕拥厚资,而要政所需,官力不逮,不得不藉资于此。提拨之法,自当区别贫富,体察肥瘠,量其力之所能及,按成分等,以酌取之。固不能竭泽而渔,亦不能笼统含混,但有庙宇一概株连。其经手筹拨首士,必须慎选公正,不得徇情迁就,并不得寄耳目于约保吏胥,颠倒是非,肆意敲吸。总以不烦扰、不偏枯为主。是以饬办以来,有以僧道慨捐田谷钱银充助建学,经予给匾奖励者;亦有执庐居人,人之计请悉变缁黄为学子,概充庙宇作学堂,经予严批驳斥者。诚以人虽方外,同是吾民,其有封殖自私,抗违官命者,法固不贷;如无故将其产业充公,情既未协,心必不甘,讼端所以由兹起也。故贵于筹拨之中,存体恤之意,彼此自然相安。乃查各属承办学费经手人等,多有前项情弊。尤可恨者,需索瞻徇,意为轻重,可提者转予豁免,而不胜提者横被诛求,殊失事理之平。至于擅伐树林,霸侵庙产,大违公理,尤非原饬本意……此后凡查提庙业,或由绅民禀请,应先由该地方官派委正绅,查实该庙宇财产,通盘出入若干,是否可提,禀官核准,然后酌定成数,给札遵行。该首人等概不准任意指拨,擅自经手。其征收掌管之责,并由官派殷实绅耆承认经理,毋任再滋流弊。并将承办姓名报名查考。至各庙宇,如经查提,亦不得藉此隐匿狡抗。倘敢藐玩,一经委员查实,各予严惩。(42)
由于“官力不逮”,寺庙产业不能不提拨,但同时要“按成分等”酌取,以“存体恤之意”。川督希望士绅节制,僧人识趣,减少缠讼,彼此相安,以稳定地方秩序。从总督的通饬可以看出,庙产兴学的推行并不平稳。川督要求经手提拨庙产的士绅不能“寄耳目于约保吏胥”,更是有针对性的告诫。因为庙产兴学之初,各地寺院都存在隐匿、漏报庙产的现象,而局绅往往派邻近之团保调查处理,无形中改变了学务纠纷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川督特别表示他并不支持寺庙方面自请“悉变缁黄为学子,概充庙宇作学堂”的做法;其实这样的自愿请求很可能隐含着地方对寺庙的胁迫,若“无故将其产业充公,情既未协,心必不甘”,后来必起讼端。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朝廷谕令:“大小寺院,及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不准刁绅蠹役,藉端滋扰。至地方要政,亦不得勒捐庙产,以端政体。”(43)保护庙产的上谕颁布后,各省督抚通过不同的方式对这道上谕表明了态度(44),四川总督最初通过对江北厅的批示,对上谕作了回应。总督在批示中说:
前因各属办学,筹费艰难,是以多方主持,于地方公项设法提拔之外,旁及神会、庙业,无非裒多益寡,借补官力之不及……尚无遍查阖邑,按成分等,逐庙提取之案。该厅既无巨富禅林,现于境内全数查明,凡收租在八石以上者共有一百七十庙,按成提谷折银上纳,以助学费。不特数太零星,而数至八石即便抽捐,抑已势同竭泽。学董贤否不一,年岁丰歉不等,一经限定,即成科则。抑勒追呼,浸成苦累。是于筹款之中,又不能不慎防流弊。现复奉有护持庙产之旨,自当格外体恤,以广皇仁。所有该厅拟捐各庙,果有力厚而慨然乐施者,无论款之巨细,仍为禀请奖励;其余概予豁免,不得勉强抑制,转失因势利导之意。至神会乃众姓所集,与庙产之属于僧徒自置者有别,亦不得藉端影射,横生阻力,是为至要。(45)
这份批示与川督光绪三十年七月的通饬相比,对提拨庙产的态度有一些变化。通饬希望“于筹拨之中,存体恤之意”;批示则要求“于筹款之中,又不能不慎防流弊”。两相比较,意思相近,但显然更凸显出负面的关注。而其斥责的江北厅“遍查阖邑,按成分等,逐庙提取”的做法,正与叙永厅同;后者不仅“数至八石即便抽捐”,而且凡庙即抽,不论租谷多寡,更加“势同竭泽”。可知在边远贫瘠地区,类似做法恐怕较为普遍,已引起僧众的强烈不满。但川督一方面仍鼓励力厚的各庙“慨然乐施”,也特别指出“神会”这类地方公产与“庙产之属于僧徒自置者”不同,不能分享上谕规定的保护。(46)
无论如何,川督所说“奉有护持庙产之旨,自当格外体恤”揭示出保护庙产的上谕大致成为庙产兴学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在此之前,四川各州县官绅与寺僧之间因提拨庙产而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冲突,然纷争仅限于局部范围,未见各州县僧人对地方官的示谕和朱单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从此以后,官绅与寺僧之间的纷争,就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上谕对四川各州县提拨庙产产生了颇大影响,各地僧人和办学士绅均从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去解释上谕,各地纷争不断。许多地方官仍根据学董的禀文锁押僧人,迫其认捐;僧人则不停地诉控地方官绅抑勒,不少寺庙开始拒认已议定结具之庙产。各州县的寺庙都发生拒缴已认提学款之事,有的地方的寺庙要求减成,有的则完全拒缴。永川县金轮寺和金鼎寺的事例,最能体现这些寺庙抗缴的情形。
永川县在光绪三十年由官、绅与僧人筹商,议定提抽庙产三成,由知县到各寺庙见证僧人与学堂具结。十一月,金轮寺主持僧翠山和金鼎寺主持僧定一等与学董张绍南一起在知县面前具甘结。金轮寺有租谷270石,“寺僧等情愿照三赈提租谷八十石”,以“拨佃拨粮”的方式,“永作学堂经费”。所谓“拨佃拨粮”,就是划拨出符合租谷数量的田亩,由学堂收租。金鼎寺有租谷170石,也照三成提租谷50石,以同样方式交割。另该寺“僧戒元私捐钱一百五十串,作帮修学堂之费”。两寺的“急公好义”都受到知县肯定,并由复兴场学董张绍南等负责“踩田交佃”。(47)
具结一年后,保护庙产的上谕下达,两寺主持乃联名具禀翻案。他们的禀文首先说明:“两庙均系插业,并无施主。”而当时知县“偏听怂朦,亲诣僧等两庙,勒提谷石。僧等均以焚献衣单无着,甫经开口,尚未言明,即被前主批以刁僧二字,格外罚钱一百五十串,仍勒僧等两庙共计提谷一百三十石,押具结状。如不允提,必要卡追,从严究办。僧等无奈,勉强花押”。但因“非出意愿,致延至今,并未拨佃拨粮。幸逢上谕保护庙产,不准勒派。僧等两庙以前提之款,应无庸议”,但“张绍南等不遵上谕,复欲勒派”,故不得不上告。(48)
对于僧人借“上谕保护庙产”而反悔,永川知县虽认为“寺僧误会上谕,执拗不缴”,却不得不让僧人与学董等重新筹商,酌减提租数量,最后知县判令两庙共给租谷40石。但僧人回到寺院后仍拒绝拨佃,于是学董张绍南上控道院,说金轮、金鼎两寺“藐抗不遵”。道院发回让永川县办理,知县复讯后仍令两寺补缴租谷40石。而两寺僧人也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三月再次具禀,强调其产业“并非募捐,亦无施主。每年完粮纳课,实与在俗粮户、花户无异”。而“土恶劣监张绍南等,欺僧朴懦,迭次诈搕,究胆违上谕、宪谕,勒提僧庙方外自置之业,藉办学堂为题,百般缠讼图害”。这次知县认定两寺“殊属藐抗”,要“学务局综核贡生周濂、廪生陈毓璠迅速前往该场,会学计董、各绅董饬令僧翠山、僧定江赶将租谷缴清,并将两寺业租分别踩踏,另书契约,拨佃拨租。倘寺僧横估违抗,准该生等交差带回讯究,决不宽贷。”(49)
但金轮、金鼎两寺僧人的态度并未改变。根据局绅报告,金鼎寺僧定一、定江“隐匿不面”,而金轮寺僧翠山适在县城,被“饬同回场”,局绅到寺后,僧翠山和僧果清仍“横估违抗”,对“酌提寺业,概不认踩;抑且减少租谷,毫不认拨。生等莫何,只得交差带讯。”这次“交差带回讯究”本是知县授权,故地方官裁定,“当堂将僧翠山、僧果清仍交原差押候,照将去年租谷并结认租业踩出,一俟理明后,方准省释”。稍后,复兴场文生秦一臣、向华封,职员秦郁周在两寺僧人的委托下出具保状,“甘愿出钱四百串”,恳求将僧人释放。并承保两僧“归庙不得翻悔。如违,惟生等保人是问。”此案方获了结。(50)
永川县已具认甘结而反悔抗缴的并非只有金轮、金鼎两寺,鉴于各寺因“误会上谕”而抗缴认定之学款在永川成为普遍的行为,永川知县就金轮、金鼎两寺抗缴一事札饬境内各寺庙说:
查本年虽奉旨,僧人自置之业不准勒派。上谕系指未经认提者言,其已经认定之款,仍应一律照缴。明文具在,岂特借词巧避。本县日前因恐各寺僧等不明文理,误会其意,当经剀切宣示,咸使周知。今该僧等何得仍以未奉谕旨以前认定之款,藉口恳免,殊属谬妄。着仍遵签,速将结认租谷如数缴出,以济学费,毋得藉延,自干唤究。(51)
虽然僧人总想借助上谕的威力,地方官却享有对上谕较大的解释权和实际处置权,庙产主人、办学士绅和地方官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动竞争。在知县面前具甘结的相家寺僧云山和碧玉也翻悔拒缴,要求遵旨免提。地方官在禀文上批道:“妄冀挟制,希图狡免,殊为可恨!着仍遵断纳租、踩业、拨佃省事,毋得藉口混渎干咎。”(52)该县因抗缴被锁押的还有“不法孽僧”月朝、云江等一干僧人。(53)而僧荣山认而不缴,学董便率人将收获的庙租担到学堂“存放”。僧荣山的禀文说:“恶佃张炳林串刁绅萧挥琴等,希图渔利,以学务为名,去秋统领多人将谷搂去,颗谷未留。”他不仅指出这一“苛扰违背上谕”,并强调:“僧虽不才,非皇王之赤子之乎?”至少也应享受与其他“赤子”平等的待遇。(54)
大体上,永川县金轮、金鼎两寺僧人抗缴的案例在清末四川庙产兴学活动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保护庙产的上谕颁布后,四川各州县大都发生了僧人拒认抗缴之事。有的是一所寺庙单独抗缴,有的是某一所寺庙率先抗缴,其他寺庙群相效尤,相率观望。对寺僧“妄冀挟制”感到“殊为可恨”,是地方官面对上谕那种无奈心态的真实表述;但他们也充分利用了自身的解释权和处置权。结果,一些原本奉公守法的僧人,因这一上谕而犯“王法”,遭锁押、责掌的处罚。巴县僧人寸光就是这类僧人中的一个典型。
巴县较为富庶,至光绪三十年八月,官、绅始与僧人协商提拨庙产兴学之事。僧人通过几次集体协商,举僧会莲蓬为主办,僧人圣安、性悟、慧空为帮办,主持提庙产兴学。僧人与局绅协商提二成兴学,留八成自用,这一协议为巴县地方官批准。(55)僧会本具官方性质,让僧会设局经收庙产的情形在四川是非常少见的,但显然有利于官、绅和各寺庙僧人间的沟通。而庙产仅提二成,也说明士绅仅把庙产当办学的一种补助性资源。这样,巴县在提拨庙产过程中发生的诉讼纠纷相对低于同属重庆府的大足、永川等县。(56)
巴县僧会将县属“诸山”分为10单,每单设僧总,负责征收庙产事宜。在地方官批准提拨庙产协议后,僧会即通知:“阖邑诸山各单庵堂寺观,将庙产造册”立案,注明“收租多寡、应捐谷若干”。(57)大慈寺僧寸光是居里单僧总,负责单内12庙租谷的经收,他在光绪三十一年上谕颁布后,带领单内各庙僧人拒缴。僧会的禀文说,设局收捐谷之初,各庙均较踊跃,但上谕颁发后,“突起谣传,妄称谕免。遂致诸山庙捐各谷,观坐不前,致害僧等应收五千余金,仅收二千余金。”僧会“请诸山至局筹议,竟有居里大慈寺僧寸光,敢于当众谬称伊见上谕,庙捐豁免。僧等晓以未奉恩主明谕。伊愈因怒成忿,吼称伊敢把持诸山,从此悉不遵缴,谅莫伊何。”僧会要求知县作主,将僧寸光“唤究”。(58)
在县衙的审讯中,僧寸光供称,他前往佛祖寺催收捐款时,该庙僧告知,“早闻上谕豁免”,后来在僧会征收局中,“小僧人才把此话说与众听是实。小僧人都在办公,未敢把持,实不应说此话。小僧人错了,只求施恩。”知县认定“僧寸光胆敢把持谷捐,情属可恶”,责掌400,关押20天,“以示惩儆”。后由盐正赵小阳、保正年泰山共同保释。(59)相对而言,巴县提拔庙租成数不高,而上谕仍造成实际的影响,其他地方的情形更可想见。
在更为贫瘠的叙永厅,上谕颁发后,已造册认缴的各寺庙在该地最大的寺庙真武山和普照寺带领下纷纷拒缴已认之款。一位局绅的呈文说:“真武山、普照寺两处藉此为口实,抗提庙租,已提定之各庙租石及清醮会款项,殊有摇动之势,蚁穴溃堤,危险实甚。”局绅呈请“提讯该寺住持僧隆映”,以防止其他寺庙效尤。(60)学董何玉清的禀文说:“各庙提拨租谷,藐抗不缴,牵制各佃,亦抗估玩延。”则原拟筹款数额,“势必终归无形消灭。”(61)水尾场团保也报告说:“该场僧等有意抗违,屡追不缴,若不恳请查案,饬僧交佃认缴,年年狡赖,终归乌有。”(62)
收支局总收支韦经的禀文说:“提拨庙会,实化无益为有益,各区业经照办。若听其该庙等藐抗不遵,学费更无从挹注,各庙亦藉为效尤。”应由官方出面,要求各庙“迅将庙款按照核准提拨数目逐款交出”,对抗缴者“传案究追”。收支局并具体列出19个抗缴的寺庙,要求地方官传案追究。(63)不久,叙永厅同知示谕通邑,严禁寺僧抗缴已认之庙产,并派差传讯了真武山、普照寺两庙之主持僧,锁押定水寺僧玉林等拒缴僧人(64),才使叙永厅集体抗缴的风潮逐渐平息。
与此同时,四川一些地方的神会和行会也认为自己属于朝廷谕旨保护之列,同样拒认甘结,拒缴已认学款。如南部县中兴场小学堂原定“社洪垭城隍会抽息钱四千文,刘姓清明会抽钱三千文,文昌会抽钱七千文,冯姓中元会抽钱六千文,团会抽钱三千文,冯姓瘟祖会抽钱二千文,蒲姓中元会抽钱十千文,杏树垭清明会抽钱十二千文,锣面垭大成会抽钱四千文,滥泥沟祖茔会抽钱二千文,何家湾祖茔会抽钱一千文,柳林湾牛王会抽钱二千四百文”。但各会会首“均皆吝啬抗抽”,校长张瑛“禀请拨差役樊荣协同催收”,但“伊等藐视,仍然不给,将役樊荣辱骂不堪”,并“造谣歌,云称学务裁停,免抽分文”,故而“抗缴”。张瑛自感“民难服民”,恳求知县做主,将各会首“逐一分别拘案严追”。地方官指出:“抽提公款,以公济公。毋得造谣。”决定“派差唤讯”。(65)
以今日的分类标准,各会性质不一,大致皆属非寺庙的公产,从其集体抗缴及所造“谣歌”可知,这些会首显然想要借助保护庙产的上谕。为了制止各地寺僧和公庙、神会、行会等以各种名义抗缴,四川总督通饬各属,将庙产和神会分别对待,札文指出:
查本年三月初九日,虽奉有僧众产业由官保护,不得勒捐庙产上谕,系专指僧众庙产,世代相承,食指繁多,封殖自守,不能不优加存恤,以副皇仁。至于地方公庙及各省会馆资业,固由公捐,招僧仅供焚献,与方外生计毫无关碍者,自不能相提并论。其有殷富丛林,好义缁流,慨捐在先,自当由地方官核其捐数多寡,分别报请奖励。数在千两以上者,例得奏请建坊。是朝廷推恩之意,深防勒捐;而释家乐善之心,未尝稍阻。岂得以从前认定之款,藉端诿避;致无相干涉之神会,群相效尤。既贻为德不卒之讥,复冒阻碍学务之咎。稍知利害者,必不出此。仰即录批,剀切晓谕:凡有奉旨以前寺僧自置产业,各庙已经慨认捐款及已拨归学堂者,概免纷更。统以奉旨之日为始,一律永加保护,不准苛派。其公庙、神会余资,多耗于酒会戏醮之用,酌取办学,以资公益,本为新旧定章所许,不在保护庙产之列。如有抗者,定干重究。并候通饬各属,一体遵办,以示限制而维学务。(66)
川督的意思很明确,不仅公庙、神会等公产不在保护庙产之列,即使僧众庙产,也以奉旨之日为断,此前“各庙已经慨认捐款及已拨归学堂者,概免纷更”;此后则“一律永加保护,不准苛派”。但办学员绅仍尝试以各种名目将庙产纳入筹款对象,而各地寺庙拒缴、拖欠等事仍不断发生。最重要的是,很多地方此前“已经慨认捐款及已拨归学堂者”是一种固定而延续的承诺,如果这样的举措均得到承认,则保护庙产的上谕不啻一纸空文了。在这样的情形下,怎样理解和执行上谕和总督的通饬,往往还是取决于地方官的倾向、地方财源的多寡,以及当地各僧俗势力的强弱等多项因素的互动。
如财力不足的叙永厅就仍然在执行以前的政策。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兴隆寺公立初等小学堂学董武文海报告说,“核提五层,所余实多,尚非颗粒不留可比”。而观音寺、永福寺等僧、佃“任情狡拒”。他调查到,这些寺庙的9个佃户月顶银共263两,有支付能力,要求地方官派差催提。若“伊等抗估不提”,他处“纷纷动摇”,则学堂经费难以为继,“学董一职,仍请另举贤能接办”。(67)
先是叙永厅于光绪三十三年设立劝学所,分为九个学区,每区设劝学员一人,负责推广学务和调查学款。(68)由于办学经费困窘,一些劝学员、学董仍把目光投向寺院产业。中区东关外初等公小学堂学董文生何绍银、武润之报告说,“前查中区各庙庙租虽曾折半提拨,然当日提拨仅经各该团保查报”,但各庙所收租谷石数“多不实不尽之处”。有些古庙地租,“系当日短提”,可再增提这些古庙的地租。(69)而西三屯段拟增设学堂,“段内并无场市,亦无积款”,经“邀集该处劝学员学董等再三筹议,竟无他款可筹”。大家发现,“唯南坛寺庙有林树裕款可提”。(70)
宣统元年(1909)四月,叙永厅举人周百川,文生赵怀禹、聂文琴、赵尔臣等就庙产事宜致书劝学所视学,说该厅各庙散处各区,曩年抽提庙租时多有漏提漏报,要求重新确查补提。在学董和劝学员的催促下,劝学所决定重新调查和增提寺院之产。劝学所视学在牍呈地方官的文书中说,过去各庙所收租谷数“系该管团保查报,多有短报、漏提之处”。而“现在办理新政,在在需款,拟请公祖札饬各寺庙邻围之团保,从旁秘密调查。如果当日短报、漏提,即奉请补提”。叙永厅将此件呈报川督。这个呈文不仅与上谕相违,也与前引四川总督的通饬相抵触,但此时赵尔巽已接任川督,他批准了叙永厅重新调查庙产的要求。(71)
叙永厅同知随即札饬各学区劝学员和团总,对过去“应提未提之庙产,一律抽提具认,不得违抗”。并“责成保甲,切实查明:庙有常业若干;产尚在庙,抑或出当;如已外当,即查明业系若干,应提若干”。(72)但即使对社区相当了解的团保“从旁秘密调查”,要寻获寺庙隐匿、漏报、短报的证据也存在着困难,有些团保恐怕也未必愿意得罪寺庙。如附生贺炯虽调查到,因该厅地处“由川赴滇、黔驿路”,从事贩运者不少,僧人有放贷的习惯,普法寺、万寿寺僧人即“以大利盘剥,积金千万”,但终究不过“形迹可疑,无从查实据”。(73)而团总胡远烈也报告,他“四面私访,未得端倪。问之邻近,且多影响之谈,无确实证据。”(74)
若是劝学所方面直接参与调查,则常能查实寺院财产的漏报漏提。如南一学区收支局局绅于龙报告,该区劝学员黄平参与的调查,发现近城定水寺有庙租30余石隐匿未报。于龙建议,将查出的30余石,全数“提入南一学区办学”,而该寺“实尚收四十余石,尽敷该寺每年一切用度,原非苛刻提拨”。另外,区内观音山僧隆溥,“迭传不面,亦抗不交契”。而云山寺“有一恶佃讼棍袁萼楼,不但抗不投佃,尤敢刁拨该寺僧海林,握契不交。职以婉言劝导,殊萼楼仍估〔怙〕不从。”于龙要求“签唤袁萼楼、僧海林并僧隆溥、僧能泽等来辕追究,提拨兴学,化无用为有用”。(75)
由此可知,随着提拨庙产数额的扩大,办学士绅与僧人间的关系渐趋紧张,而双方也尽量利用一切可资利用的因素。如普明寺和宝莲寺两寺相邻,和尚与尼姑偷情,被施主知觉,获拥到场镇,由士绅理剖。士绅、里长遂借群情之激愤,“条议”将犯奸僧、尼逐出境外,没收寺产,以供学务。(76)受这一事件的启发,叙永厅劝学所作出新的规定:“庙僧曾犯有淫戒者,皆提。”(77)
随着调查的深入,各庙和尚曾作奸犯科的行为被揭露出来。劝学员李湘春查出“真武山僧人元真,少年无赖,淫心素炽,被控累累,有案可查”。由于和尚犯有淫戒会被逐出佛门削去僧籍,一些和尚风闻调查便弃庙而逃。劝学员易启聪报告,他“会同团保李有成查各庙所犯一切,据李有成查覆言称,区内之厚安寺、南坛寺、宝莲寺、定水寺各庙,产业果系丰饶;风闻调查,内中不法者早已远飚”(78)。弃庙而逃的僧人或确曾犯戒,但劝学员报告中“产业果系丰饶”一语,实揭示出调查的真意所在。
按清代僧人犯“淫戒”,当处以没籍;而清末兴学时常增加处以没收寺庙财产。章太炎曾抗议此举,认为“僧徒作奸,自有刑宪”,然论罪则事在一人,其“所住招提,本非彼僧私产,何当株连蔓引,罪及屋乌”?即使“全寺皆污,宜令有司驱遣。所存旷刹,犹当别请住持”。当时的做法不过是“缘彼罪愆,利其土地”而已。(79)章太炎的抗议,表明类似的行为在他省也较明显。叙永厅在调查庙产中的作为虽是个案,但在展现庙产兴学活动的地方运作情形方面,已超出个案的意义。
从地方档案里可以见到,以光绪三十一年为界,各地围绕着提拨庙产的讼争大为增多。(80)从光绪三十一年到光绪三十三年间,四川各州县有成百上千的僧人因拒缴已认之款受到传唤、责掌、锁押等处罚。在南部县和叙永厅的学务档案里,可以见到许多乡村公立小学堂的报销清册中,其支出一栏在光绪三十一年后都增加了诉讼费一项,其中不少都是与寺僧之间的缠讼。这对一个乡村小学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造成一些依靠寺庙产业和公庙会产而兴办维持的乡间初等小学堂面临经费入不敷出的困境。
另一方面,提取庙产办学是一项新事物,办学的士绅也未必都能力强而品行高洁,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不免出现一些杂乱无序甚或有意舞弊的情形。如叙永厅同知在札饬中所说:
提拔各庙租谷,经前署府札派各屯各里绅粮就近经收,择地存储,售银缴局。实心任事者固多,而任意拖欠者亦复不少。或称佃户未清,缴半欠半;或称年岁不熟,全年未缴分厘。借故推延,希图握银渔利。连年积欠,约计三千余金。叠次签追,各该绅视为具文,仍自搪抵,殊属有碍学费。兹特选派收支局员,随带收支账簿,驰赴各屯各里,查明各该绅积欠、有无握银渔利等弊,连年新报谷价是否相符。(81)
可知由于管理的混乱,该地绅士提取庙产时存在这样和那样的漏洞。重要的是,这里所说的不是被提的庙、会一方的积欠,而是从事提产的士绅在提收后的作为,且不排除是想要“握银渔利”的有意积欠。这一现象说明,地方所抽取的庙产并不等同于实际用于办学的经费,这方面的具体案例数量也不少,只能另文探讨了。
四、结语
上述四川各州县情形,或仅展现了整个四川“庙产兴学”活动浮于水面的冰山之一角。但在目前的资料条件下,也只能以史料为基础,取多闻阙疑的态度,而不作勉强的陈述。同样,对材料不足征的四川省内其他区域,也不作过多的推断。换言之,本文尽量争取讲述“老百姓的故事”,对提拨庙产所涉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诸多面相,更多是在研究和表述中存之于心,或偶尔述及,而不进行详尽的论证。
在1905年之前,四川各州县在提拨庙产的问题上基本是地方官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宗教状况,自行拟定兴学计划呈报,通常都得到上峰的支持。只是在1905年颁发保护庙产的上谕之后,四川总督才开始对提取庙会产业的方式逐步进行界定,并以相应的文件通饬全省。各地的实际运作既有共性,也有一些差异较大的地方特色。
基本上,在房舍利用方面,当时新学堂设在寺庙观庵之中的比例相当大。而对庙会产业的提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租谷或出售租谷的款项,一是直接“提产、提佃”,把寺庙的部分田产和佃户直接划归学堂。各州县在所提比例上存在不小的差别,从二成、三成到五成的都有。同样,各州县所提庙产在当地学堂收入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也有较大的差距,多者接近一半,少者不足二成。一般来说,经济较为贫困的地区在办学中对庙产的依赖性相对较大,兴学之初即把庙产作为兴办新学的重要财源之一,提成比例也较高;而经济较富庶的地方,庙产只是办学的辅助财源,提取庙产办学的时间偏晚(先后相差大约两年)。
有一点需要指出,即不论按什么比例提拨,除叙永厅外,其他州县在提取过程中基本未曾将“香火钱”列入庙观收入进行计算。“香火钱”收入虽不稳定,且各地区和各庙观差距较大,但对具体庙观而言,却可能超过不动产带来的收入。在这样的计算方式下,提拨庙产对庙观的实际影响应该没有字面数字所反映的那么大。当然,这并不排除有些地方官绅确有竭泽而渔的心态,或许受“子不语怪力乱神”的影响,他们中一些人在思想观念上基本不承认庙会产业存在的正当性。(82)
从开始提拨庙产到清王朝结束,四川各地的“庙产兴学”始终伴随着地方官、办学员绅与僧人之间的协商、争夺、调解甚或对抗。僧人及各会社团体被迫分割出自己的资产,自未必积极,一些寺院僧人常以年岁不丰、培修庙宇等口实,隐匿、漏报、拖欠和抗缴庙产;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形下,学绅一方则希望尽可能多地获取庙会之产业,他们往往得到地方官的支持,并常常动用惩戒性的行政司法权力迫僧人就范。也可以说,官绅与寺僧之间的冲突从未停止过,其间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从光绪二十七年至光绪三十年间,四川各州县的寺庙相继在地方官召集或示谕下,与局绅和学董具认甘结。由于各州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士绅们对举办新教育与维护地方传统秩序方面认识上的差异等,所议定的提拨庙产的比例各有不同。在这一过程中办理学务的士绅与寺僧存在着不同的纷争,但多发生在个别寺庙,限于局部范围,也未见各地僧人对地方官的示谕和朱单的权力正当性提出质疑。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禁止捐及方外的上谕是个分界线,此后提取庙产的行为和官方文书的正当性,都受到僧众的质疑。官绅一方在具体提拨的数额上有明显让步,而寺僧一方则试图全面否定这一活动。各州县官绅与寺僧围绕着对上谕不同的解释缠讼不休,地方官常不得不运用司法权威压制僧人,这也使乡村举办新教育的成本大为提高。
在中国的基层社会,以公产办公事有着长期的传统,但清季提拨庙产兴学与以往举办公益事业存在着相当不同的理念,它明显带有外来观念的影响,体现出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僧人总想借助上谕的威力,始终强调其抗缴行动是奉旨而为;地方官对寺僧“妄冀挟制”一点觉得“殊为可恨”,但他们却享有对上谕更大的解释权和对相关事务的实际处置权,并充分利用了自身的权力。庙产主人、办学士绅和地方官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动竞争,各自都试图利用朝廷的权威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实际上,庙观产业究竟是私产还是公产的属性并不确定,各地从督抚到州县官都尽量在这方面做文章,即将僧人自置的产业和来自布施的产业区别对待,后者实际被视为公产,与各神会行会的产业一样不受保护。
而上谕只提出原则性的规定,本就存在一些含混模糊之处,给解释者留下很大的空间。前引四川总督对上谕的“解释”,即明言保护庙产以奉旨之日为断,此前各庙已经认捐及已拨归学堂的款项田产均不更改。然而,川省大部分州县的寺庙都已遵地方官的示谕具结了提拨庙产的甘结,成为一种固定而延续的承诺。如果这样的举措均属于既存行为而得到承认,则保护庙产的上谕不啻一纸空文。在这样的情形下,怎样理解、执行上谕和总督的通饬,往往还是取决于地方官的倾向、地方财源的多寡,以及当地各僧俗势力的强弱等多项因素的互动。这就使四川各地庙产兴学的进程复杂化,很多地方对庙产的提取实际执行到宣统年间亦未停止。(83)
庙产兴学活动涉及清末社会变迁的诸多方面,它的重要性及社会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既存的研究似乎更多侧重于对其整体地简略考察,并做出评价,而其在基层具体运作过程中相关的丰富史实反而付之阙如。积累尽可能多的地方性个案研究是进行一般性思考的基础,依据尽可能多的史料对所发生的史事进行具体细致的研究,才可能使晚清乡村基层社会推广学务的工作呈现出鲜活明朗的面目。
也只有在区域性的基层个案研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真正反映一般性的趋势和动向。进而言之,各地庙产兴学的情形纷繁杂乱,常常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例如,在其他一些地方,特别是江南,庙产兴学的过程中,曾引起过一系列的毁学事件,而四川尽管有上述的持续纠纷,却基本未见这样的事情发生。这一差异值得深入考察分析。从当年各级官员的描述看,四川民风并不比江南更温顺,那么,这一现象是表明四川官绅关系相对较为融洽?还是四川官方在具体处理上相对温和?或是四川对庙产的征收实际较江南为轻?在积累更多区域性基层个案研究的基础上,这样的比较研究从广度上和深度上都更能增强我们对庙产兴学的认识,今后当另文探讨。(84)
注释:
①按“庙产兴学”只是一个概称,所涉及的产业除佛道寺现所有者外,还包括了各团体祭祀的神庙、民间未列入官方典祀的祠庙、宗庙族祠、会馆,以及迎神赛会等常年祭祀、礼仪活动的各种“会”和“社”,本文所论述的庙产多指佛寺产业。
②参见隗瀛涛主编《辛亥革命与四川社会》(成都出版社1991年版)及王笛《清末新政与四川近代教育的兴起》(《四川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
③参见牧田谛亮《清末以后ぉける庙产兴学と佛教教团》(《中国近世佛教史研究》,京都,平乐寺书店1957年版);村田雄二郎《孔教と淫祠——清末庙产兴学思想侧面》(《中国——社会文化》第7号,东京大学,1992年);释东初《中国佛教近代史》第5章《“庙产兴学”说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和影响》(台北,东初出版社1987年版);黄运喜《清末民初庙产兴学运动对近代佛教的影响》(《国际佛学研究》创刊号,1991年);林作嘉《清末民初庙产兴学之研究》(台湾东海大学历史学系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大平浩史《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期の[庙产兴学运动]と佛教界——寺庙产·僧侣の[有用]性をめぐつて——》(立命馆《言语文化研究》第13卷第4号,京都,立命馆大学国际文化研究所,2002年2月);徐跃《清末庙产兴学政策的缘起和演变》(《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4期)。
④张之洞:《劝学篇·外篇第三》,上海古籍书店2002年版,第40-41页。
⑤如民国《荥经县志》称:“设学堂造端宏大,司农仰屋,审顾彷徨,适佛教已际末法中半之运,道家亦有其鬼不神之忧,时议寺观财产,僧庙什之七,学堂取什之三。荥邑亦同流颇轨,于光绪三十一年开办高小学校。”(民国(荥经县志)卷5,“学校”,第8页)其中“佛教已际末法中半之运,道家亦有其鬼不神之忧”一句是直接摘录《劝学篇》,不过其对庙产的提成比例将《劝学篇》的建议进行对调,即学堂提三,寺庙留七。而《叙永永宁厅县合志》更明言“遵照两湖张总督之洞(劝学篇)中抽收庙租之例”(光绪三十四年《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10,“学校·学堂,第7页)。
⑥张之洞:《轩语二.劝置学田第七》,苑书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2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821页。
⑦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126页。
⑧吴庆坻:《通饬各府厅州县变通书院章程札》,陈谷嘉、邓洪波主编:《中国书院史资料》下册,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2-2484页。
⑨《总督部堂奏童葆生等捐款请奖片》(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四川学报)第4册,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奏议”,第13页。按《四川学报》光绪三十一年创刊,第一年为不定期刊物,全年共出了22册。有的册没有出版月份,本文尽可能明确其出版时间。
⑩《总督部堂批大足县详高峰寺僧捐助学费恳请给奖一案》(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四川学报》第15册,光绪三十一年,“公牍”,第59页。
(11)《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立学总章第一、第五节,《奏定学堂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上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5页。
(12)见《叙永厅案呈提抽庙产兴学文》(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1;关于巴县情形,见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026;民国《重修什邡县志》卷6,“学校”,第11页。
(13)《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屋场图书器具章第五、第十一节,《奏定学堂章程·初等小学堂章程》,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上册,第188页。
(14)如清道光之后,巴县设立了不少义学,这些义学往往都设在寺院之中,该县的凌云寺义学、崇文寺义学、石鼓寺义学、昙华寺义学、青峰寺义学、新开寺义学等皆依寺设。重庆市教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重庆教育志》(初稿)上,1999年5月,第77-78页。
(15)民国《蒲江县志》载:举人解璜曾率众修明月寺,在寺中庭院里题有“儒释并兴”,并“在寺设馆训教子孙后学”。解璜:《重修明月寺记》,民国《蒲江县志》卷4。
(16)见《光绪三十年南部县蒙养小学堂调查表》,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清1/16。
(17)在当时的档案文件中,巴县官绅与僧会协商提拨庙产的比例写作“程”,而永川县、南部县、叙永厅的档案中则写作“层”或“赈”,皆今日一般所谓提成之“成”,以下非直接引文一律以“成”表述。
(18)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026。
(19)民国《荥经县志》卷5,“学校”,第8页;民国《新繁县志》卷2,“建置”,第32-38页;民国《宜宾县志》卷6,“学校”,第7页。
(20)民国《重修什邡县志》卷6,“学校”,第11页。
(21)《向家寺主持僧云山、碧玉所具的甘结》(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56;光绪《永川县志》卷3,“建置·寺观”,第20-28页。
(22)《举人汪麟洲呈南部县兴办蒙养学堂文》(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清1/16。
(23)《向家寺主持僧云山、碧玉所具的甘结》(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56;光绪《永川县志》卷3,“建置·寺观”,第20-28页。
(24)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026。
(25)光绪三十四年《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10,“学校·学堂”,第7页。
(26)按叙永厅有1000平方里的土地,其中不少是无法开垦利用的贫瘠山地,故整体较贫穷,交通闭塞,文化也相对落后。到光绪三十年三月,叙永厅设中学堂1所,官立两等小学2堂、初等6堂,公立初等小学堂12堂,私立两等小学堂2堂,私立初等小学堂4堂。该厅从光绪二十八年到光绪三十年间共派往省城、叙府、泸州学习师范者7人,已毕业返乡任教者4人,尚有3人继续学习。另设师范传习所,已招生20人,聘单人周百川任教习,尚未开班。参见《叙永厅牍呈学务报告》(光绪三十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5。
(27)光绪三十四年《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10,“学校·学堂”,第7页。
(28)《叙永厅案呈提抽庙产兴学文》(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1。
(29)《廪生韦经任收支局总收支札文》(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6。
(30)《叙永直隶军粮府全衔周为谕饬事》(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2。
(31)光绪三十四年《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7,“建置·寺观”,附表第1-4页。
(32)《光绪二十九年各庙庙产调查造册》(光绪二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2。
(33)《僧隆映并无欠账利租等情报告》(光绪三十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3;《附生贺炯等就近确查庙产报告》(宣统元年四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
(34)《北三区佛园寺尼僧隆印具禀》(光绪三十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2。
(35)《水尾场江门公立初等小学堂提款一案》(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7。这份账目清单以一种非常直观的方式告诉我们一所乡镇公立初等小学堂的经费来源,也提示出当时四川乡镇民间庙祠会社的众多(包括不少手工业职业行会)。佛寺仍是经费的主要来源,其余公产单独数目或不甚大,聚集起来也相当可观。当年的公立学堂,至少从经费看是名副其实的“公立”,其中反映的民间社会情形,还大有可以挖掘之处。
(36)《叙永直隶军粮府全衔杨为牍覆事》(光绪三十年二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2。
(37)详见《举人汪麟洲呈南部县兴办蒙养学堂文》(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清1/16;《叙永厅案呈提抽庙产兴学文》(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1。
(38)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594;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56;清代县正堂档案,新津县档案馆藏,28;民国《新繁县志》卷2,“建置”,第10页;民国《宜宾县志》卷6,“学校”,第7页。
(39)以宜宾县为例,该县是叙府最富庶之县,《宜宾县志》载:“清光绪三十一年有书院7所,义学100余所。同年县敷文书院首先改为宜宾县官立高等小学堂。及至宣统二年(1910),书院、义学均分别改为高等、初等小学堂,并在无书院、义学之乡(镇)创办初等小学堂。大场镇办高等小学堂。其时计有县、乡(镇)办小学堂100余所,另有行帮、会馆、宗祠、教会办小学堂计26所。”民国《宜宾县志》卷6,“学校”,第7页。
(40)更详细的讨论参见徐跃《社会底层的新政改革:清末四川地方新教育的兴办——侧重庙产兴学》(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41)巴县仅按二成计,每年提拨庙产达“五千多金”,可见两地经济贫富之差距。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024。
(42)《总督部堂通饬各属筹提庙款毋得抑勒滋扰札》(光绪三十年七月),《四川学报》第7册,光绪三十一年五月,“公牍”,第15页。
(43)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321页。
(44)如直隶总督袁世凯的覆奏就一面对上谕表示遵奉,一面告诫僧众不要“误会圣意”而“纷起争端”,并明言对那些“相安数年”的“已成之局”要维持原状,“以昭大信”。《直隶总督袁奏遵旨严禁刁绅蠹役滋扰寺院并分别声明折》,《四川学报》第10册,光绪三十一年,附编第1-2页。
(45)《总督部堂批江北厅详请查庙产提助学费一案》(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四川学报》第5册,光绪三十一年,“公牍”,第20页。
(46)其实“僧徒自置”的界定也有弦外之音,盖不少庙产是由绅民布施,并非僧徒自置,大概也可以不受上谕的保护。参见徐跃《清末庙产兴学政策的缘起和演变》,《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4期。
(47)《复兴场提金轮寺、金鼎寺两庙租谷办学卷》(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56。
(48)《具禀复兴场金轮寺僧翠山、金鼎寺僧戒元僧定江、定一为再朦害恳批饬遵事情》(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58。
(49)《复兴场提金轮寺、金鼎寺两庙租谷办学卷》(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具),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56;《永川知县硃单》(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18。
(50)《具禀状学务局综核处同衔文生周钟濂行查廪生陈璠为据实禀覆事情》(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20;《复兴场提金轮寺、金鼎寺两庙租谷办学卷》(光绪三十二年四月札),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56;《复兴场文生秦一臣、向华封、职员秦郁周具保状》(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67。
(51)《复兴场提金轮寺、金鼎寺两庙租谷办学卷》(光绪三十二年四月札),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56。
(52)《具禀状为恳作主事情》(光绪三十二年六月九日具),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61。
(53)《永川县正堂汪札饬事案》(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63。
(54)《具禀状僧荣山倚势欺勒查作主事情》(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四川省档案馆藏,永川县清政府档案,清9/28。
(55)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624。
(56)现存清代巴县档案中,有关学务的档案资料有近百卷之多,涉及提拔庙产的纠纷诉讼远少于四川其他的州县。参见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586-1677。
(57)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624。
(58)《巴县庙捐局会僧僧莲蓬等具禀僧寸光把持庙租案》(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廿九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600。
(59)《巴县庙捐局会僧僧莲蓬等具禀僧寸光把持庙租案》(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廿九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清6/1600。
(60)《为牍呈事牍查办抽提庙租一案》(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2。
(61)《学董何玉清禀关于寺僧抗缴庙产文》(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2。
(62)《水尾场团保追缴庙产报告》(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2。
(63)《收支局为抗缴传案究追牍呈事》(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2。
(64)《为牍覆事牍覆查办抽提庙租一案》(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2。
(65)《东路中兴场校长张瑛、拨差樊荣为造谣抗缴同恳拘追以重学务事情》(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具),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清1/17。
(66)《总督部堂通饬各属分别庙产神会等项办法札》(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四川学报》第13册,光绪三十一年,“公牍”,第30页。
(67)《兴隆寺公立小学堂报告》(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3。
(68)《叙永厅劝学所章程》(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一、设立宗旨”,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2。
(69)《为牍呈事案据中区东关外初等公小学堂学董文生何绍银等报告》(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3。
(70)《牍知事据西三屯保总李玉春、保正李铭臣为据情陈明禀》(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八日),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3。
(71)《为牍呈事案叙永厅劝学所请查报告》、《视学前奉公祖牍知案奉总督部堂赵批》(宣统元年四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
(72)《叙永直隶军粮府全衔谢札》(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
(73)《附生贺炯等就近确查庙产报告》(宣统元年四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
(74)《奉查庙产一案报告》(宣统元年四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
(75)《叙永厅南区庙产调查报告》(宣统二年二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按投佃即从寺庙佃户改作学堂的佃户,租谷交学堂。
(76)《劝学员易启聪具禀定水寺、宝莲寺尼僧私通被逐没产立案文》(宣统元年二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
(77)《僧人不法事迹一案》(宣统元年四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
(78)《僧人不法事迹一案》(宣统元年四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16。
(79)章太炎:《告宰官白衣启》,马勇编:《章太炎书信集》,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80)《光绪三十四年南部县正堂礼房移交敝县任内词讼清册》(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清1/18。
(81)《叙永厅府主札饬》(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7。
(82)如南部县地方官就曾说,对这些款项,“即使全数提取亦不为苛。有僧道者,为僧酌留衣食可耳。”见其在《举人汪麟洲呈南部县兴办蒙养学堂文》(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之上的批语,南充市档案馆藏,南部县档案,清1/16。
(83)如峨眉县金鼎寺等直到宣统二年仍在与地方官讨价还价,争论缴多少的问题。《峨眉县禀金鼎寺准僧已如数呈缴一案》,《四川教育官报》第6期,1910年6月,“公牍”,第5页。
(84)这一点承蒙匿名审稿人提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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