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法制分析

村民自治法制分析

罗法洋[1]2002年在《村民自治法制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已经有十多年了,我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随着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其中很多深层次问题开始出现,成为制约村民自治法制发展的因素,鉴于此,笔者对村民自治法制进行探讨并在探讨中试图寻找村民自治法制发展的规律。由于村民自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体现国家与社会的分权,所以,本文在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含义,即村民自治属非政权性质自治,是基层社会生活的人民群众自治。我国乡村自治的历史久远,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此进行了回顾,把我国的乡村社会自治按时间的先后和性质的不同划分为叁大形态:乡绅治乡、人民公社和村民自治,在引出村民自治产生时,阐述了我国村民自治与其他自治相比较的特点,把当前我国的村民自治定位为现代民主法制意义上的自治。本文的第叁部分对村民自治法制的现状和法律构架作了介绍,这里是常识性的介绍。一方面,对村民自治法制作为一个法制体的静态构建进行交待是对村民自治法制进行分析时所必需的,另一方面也为本文的重点第四部分作铺垫。第四部分,笔者对村民自治法制的动态运转过程进行了深入剖析。经济、内部不同力量、政府、村党支部是制约村民自治法制发展的四大要素,各要素内部自成机制,村民自治法制发展取决于四大要素互相作用所形成的村民自治法制系统的均衡程度高低、均衡水平高低、不同类型的均衡状况及系统内的要素变化,也正是由于这种复杂的内在机制,使得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出现不同的效果。当然,村民自治法制发展也不是没有规律可循。总体上,一方面,生产力仍然对属于上层建筑的村民自治法制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提高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另一方面,在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时,要意识到其建设的长期性,正确处理村民自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本文的第五部分在介绍了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的意义,确定了村民自治法制所代表的正确的方向后,根据村民自治法制发展的规律,谈到了当前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所应重视的问题;(1)完善法律制度体系(2)提高政府介入质量(3)改善村民自治法制的宏观条件,笔者期望以上措施可以推动我国村民自治法制进一步向前发展。

刘梅[2]2009年在《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开展的充要条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由于村民自治法制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法制建设。通过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制体系,实现村民自治的法制化是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开展的充分条件。不断推进村民自治法制建设,依法实践村民自治,是保证村民自治实践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

路玮[3]2013年在《宪政视域下的村民自治研究》文中提出宪政是以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的一种政治运行方式或制度。宪政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国家的民主、法治,保障人民的权利,收到了全世界的普遍认同和遵守。然而,宪政的实施也必须与该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具体情况相契合,以适应该地区的发展。我国拥有九亿农民,解决好农民、农村问题是国家稳定和繁荣的关键。而村民自治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在农村实施的宪政制度,赋予并保障了广大农民村民自治权,限制了国家权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地位。在村民自治实行的叁十多年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因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了村民自治在实施中遭遇了法制困境。而且,随着民主法治建设地进步和时代地发展,以前有关村民自治的研究可能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了村民自治理论支持不足,不利于村民自治地实施和发展。本文首先对村民自治理论基础进行阐述,进而分析了村民自治的立法现状。按照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效率等级,将我国村民自治立法分为《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自治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村民自治的地方性法规四个层次,并分析了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的不完善之处。在此基础上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与现实的反差、国家法与村法之间的矛盾、村民委员会对其法定职能的背离、村民自治法律救济的不足、村民自治民主监督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解决上述不足的建议。希望本文能对我国村民自治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胡建华[4]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白钢[5]1998年在《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平议》文中认为本文指出,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基础性权力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在10年的实践过程中,农民群众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现行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有力地推动了农村自治的发展,然而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文章依据大量资料,围绕着村委会选举、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等重要制度,论述了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的现状、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及其配套法规的具体意见。作者认为,加快改进村民自治立法工作的进程,将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李志军[6]2007年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法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新农村建设为背景、村民自治为载体,通过历史考察、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等方法对村民自治相关法制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通过历史考察认为,无论清末推行的地方自治还是民国时期实行的乡村自治,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基层,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共产党真正代表了群众的利益,在其活动区实行战时民主,不但在形式上实现了普选制,而且在实际行动上落实了民主精神。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整合乡村的能力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强化,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自治与普选色彩不复存在。村民自治是在经济、政治、现实等多种原因的作用下产生的,其发展经历了产生和萌芽、巩固和扩散、深化和完善叁个阶段,现在刚刚步入第叁阶段,它是村民自治的高级阶段。村民自治的这一发展历程也是村民自治法制的发展过程。其次,对村民自治的法律渊源进行了系统探讨,认为村民自治的法律渊源是指村民自治法律的表现形式,即村民自治法律规范借以存在的载体。当前,村民自治的法律渊源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两部分,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权解释、村规民约以及习惯等。再次,分析了村民自治法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村委会的定位不准确、两委的权责界限不清晰、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权责不明确以及村民自治权司法救济机制欠缺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最后,结合相关理论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法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明确规定村民是自治的主体,村民自治共同体属于“自治法人”,赋予村委会“自治法人”代表兼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二,依法确立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责界限,党支部负责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等方向性大事,村委会办理发展生产、修路架桥、教育卫生等具体事务;探索改善两委关系的新路径,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出民主化、程序化要求。第叁,按照宪法中的无授予即无权利原则与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合理划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边界,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明确做出规定,反之则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规范乡镇政府的政治行为,乡镇政府应实行“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相结合的行政策略;依据权责一致原则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指导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此外,还须强化和完善对乡镇政权的监督。第四,拓展行政机关侵权的救济渠道,增设村委会不履行职责的司法救济措施,创制村委会选举司法救济法律,建立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的审查机制,将侵犯自治权的行为纳入司法轨道。

李桂东[7]2003年在《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在本质上是一个农民国家。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互动的成果体现。 历史上,中国的村级治理体制经历了前国家化时期的乡里制、乡亭制并各有特色。到北宋时期,保甲制的推行意味着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的一种努力。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思潮又一次影响着行走在现代化边缘的中国的政治格局,中国的村级治理体制也深受影响,山西村治对于近现代中国的乡村治理有很大的示范作用。但是,国民政府为了对付红色反抗再次推行保甲制,新中国建立后在现代化和政权稳定的压力下同样将国家权力下沉乡村,直至建立起对乡村实施完全国家控制的人民公社体制。 但是,民主的理念和探索在中华大地上从来没有停息过前进的步伐。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推进,农民经济上自主权的实现为政治上的民主化提供了可能。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国家权力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干群关系紧张、国家政权组织无力、乡村基础建设缺乏等冲击着既有的乡村秩序,农民再次自己组织起来拯救自己,在实践中诞生了村民委员会这种村民自治组织形式。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国家权力基于经济人角色和推进民主化的考虑,最终以立法形式认可了这一发端于中国乡村的政治制度创新。 但是,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发展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在国家立法中,尽管国家权力力图以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障它的正常运行,然而国家主义的立法观又让村民自治面临操作困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作为村民自治核心环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虽然保障了村民选举权的实现,但是组织动员程度、政治功效感和政治义务感等因素又深刻影响着村民的选举心态和行为。尤其在当前的环境中,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只是解决了民主的形式问题,民主的其他环节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它集中体现在村民自治权力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中。首先,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间的冲突关系就是一个焦点。由于自身的特殊功能和拥有广泛的国家权力资源,乡镇政权在处理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由此导致了村民委员会在现实中的双重角色失衡问题。而在村政一级,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也面临挑战,建立完善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或许是协调二者关系的一个途径。农民毫无疑问是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现在,农民的政治参与非常积极,但是,他们的家族观念、模糊的政治角色意识和宗派行为又给村民自治染上了沉重的色彩。 当然,不管怎样,村民自治在中国的推进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国际社会,它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被视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但是,对它的怀疑与责难也是很多,其中的核心就是怀疑农民的民主能力,质疑村民自治能否为中国走出一条民主化的路径。对此,诺斯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提供了一个解释的框架:村民自治这一初始制度形式的选择决定了制度变迁以后可能选择的路径,而制度的报酬递增机制则是该制度进行自我强化的基础。当前,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就是为乡镇民主化建设提供了路径依赖,特别是步云乡长直选和杨集书记直选更是预示着中国民主化的春天。

孟迎辉, 邓泉国[8]2007年在《农村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的法制建设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居民自治已初步形成包括国家、地方和社区等层面的法制体系,这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础。但由于村民自治同居民自治的法制建设形成和发展的动因不同,两者要解决的课题及侧重点也有所差别。适应形势的需要,当下农村村民自治法制建设的重点在于社区层面的制度建设;而城市居民自治法制建设的重点则在于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着重要加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

周贤日[9]2002年在《中国村民自治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如何解决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如何在国家控制管理农村社会和村民自治的张力中达致平衡,是当今法学和社会理论中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问题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不断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客观地审视现行村民自治立法的得失,确立村民自治的正确理念,构建适合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的重要任务。目前学者有关村民自治立法的研究,几乎都是在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框架内论述,笔者尝试突破旧框架,探讨新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概述中国农村社会70年代末期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实践,推动了国家农村管理模式变革,引出本文论述课题。第二部分,简述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过程,分两个层次论述农村村民自治产生和发展的五个阶段、村民自治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实践探索。第叁部分,对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理论再认识,分叁个层次论述村民自治权的立法空位、对村民自治权的理论再认识和对村民自治权的再定位。第四部分,论述村民自治的立法和制度完善,分叁个层次论述村民自治与国家立法的关系、村民自治地方法规规章、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第五部分结束语,作者归纳了文章论述要旨,提出了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一些村民自治重要问题。

刘典金[10]2010年在《中国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及法律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村民自治是村民选举产生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自治,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诸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中处于基础地位的制度。作为现代基层民主意义的村民自治走上中国农村舞台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是农村管理的模式,是历史的选择,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在短时期内已在中国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并深深地改变着中国农村的政治面貌,推动整个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宗族势力是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一种本土的非正式的社会力量,也是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主要载体。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宗族势力依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作用。因此,当村民自治以磅薄之势迅速推向全国之时,宗族势力作为乡村社会基本内生性的力量,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进程。为了使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得到提高,并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笔者在家乡通过调查搜集到有关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的关系互动的种种现象,以家乡的村民自治建设为切入点,尝试对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的关系互动作一个法律意义的分析,意在强调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当代农村宗族势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不具破坏性,并被纳入与社会公共准则相适应的轨道中,与现代化相契合,乃是完全可能的。本文论述的目的意在强调村民自治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不断吸取乡土文化中的合理部分,才能在乡土社会里生根、发芽,并取得长效有序的发展。以村民自治为表征的研究是国内外少有的学术热点,然而,从法学意义上研究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的关系互动确属少有。本文首先是引言部分,引言部分以家乡村民自治建设中宗族势力的影响为切入点道出选题意义。本文主体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分析宗族势力和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认为宗族势力作为乡村社会基本内生性力量在其区域内根深蒂固、生生不息,对其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影响有其特定历史背景,同时分析了作为现代基层民主意义的村民自治制度在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有叁节,第一、二两节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的关系互动的种种现象,包括宗族势力在“有利于基层乡里制度与上层宗法制度的分立、宗族势力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推动、宗族文化对农村社会的谐和”叁个方面对村民自治的积极推动作用,以及宗族势力在“村民自治组织的产生、村民自治职能发挥、农村经济发展”叁个方面的负面影响。第叁节阐述了村民自治和宗族势力关系互动的根源,指出其根源在于村民民主法治意识淡薄、村民资格受到限制、村民代表会议作用被屏弊;第叁部分有叁节主要从法律层面上分析弱化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影响的对策,强调村民自治要在吸取乡土文化中的合理部分的同时,加强自身制度建设才能取得长效发展。第一节强调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积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与开放性能为民主法治提供土壤,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增加村委会控制的资源、弱化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提供物质保障。第二节分析如何革新农村法治观,提高村民主体素质。认为革新农村法治观、提高村民主体素质对于清除深入发展村民自治的思想障碍有着积极作用。第叁节从完善村民民主选举制度、完善村民权利救济机制、增强民主监督的可操作性叁个方面剖析了要使村民自治制度取得长效、有序的发展还需加强制度供给。特别是村民民主选举推行“组合竞选制”对于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不能随心所欲地指定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对于防止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提名的狭窄性和可能出现的宗族势力垄断村委会,有着十分积极的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 村民自治法制分析[D]. 罗法洋. 广西师范大学. 2002

[2]. 村民自治法制建设是村民自治实践顺利开展的充要条件[J]. 刘梅.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3]. 宪政视域下的村民自治研究[D]. 路玮. 宁夏大学. 2013

[4].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5]. 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平议[J]. 白钢. 中国社会科学. 1998

[6]. 村民自治进程中法制问题研究[D]. 李志军.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7

[7]. 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研究[D]. 李桂东. 四川大学. 2003

[8]. 农村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的法制建设比较[J]. 孟迎辉, 邓泉国. 社会主义研究. 2007

[9]. 中国村民自治法制研究[D]. 周贤日. 华南师范大学. 2002

[10]. 中国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及法律对策[D]. 刘典金. 广西师范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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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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