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的成因及对策_贪污受贿论文

论腐败的成因及对策_贪污受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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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个世界性的问题,自从人类有了私有财产和公共权力以来,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就像瘟疫一样成了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和“国际公害”。联合国反贪组织公布的数字表明,自1993年初以来,全世界至少有96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展了规模不等的反腐肃贪运动,其中有几十个政权因腐败而垮台。

腐败现象作为一种“国际公害”,并没有明显的地理上、政治上或文化上的差别。正如江泽民主席在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开幕式上发言中所说:“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里,无论在哪种社会制度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地危害着社会和人民。”〔1〕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

从根本上说,任何动物为了生存,都有一种向外界攫取的本能,而人类则有两点不同于动物的地方。一是人类使这种攫取的本能具有了永不满足的特征,二是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

动物的攫取一般只是为了求食和繁殖后代等生理的需要,而人类除了起码的生理需要之外,还有多种层次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把人类的需求从低到高分成生理、安全、社交、获得他人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层次。实际上,人类的欲望远不只如此,就整个人类来说欲望可以说是漫无边际、永无止境的。就个人来说,也如著名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假如有可能,每个人都愿意成为上帝。”

一方面,正是人类这种不同于动物的永不满足的欲望促使人类不断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不断创造出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推动社会历史进步;另一方面,这种每个人都试图攫取“他们所能拿到的一切”的本性也成了各种贪欲的起源。中国儒家“性本善”的良好愿望并不能说明,为什么在没有道德和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会人欲横流而导致社会混乱。

在各种欲望中,人们竟相追逐的首先是金钱和权势。因为金钱和权势都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去交换到人类所需的任何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满足人的一些其他的欲望。恩格斯对这一点作了深入的概括:“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 ”〔3〕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金钱可以收买一切,甚至包括人类的良心。由此而产生的金钱拜物教或曰拜金主义时时刻刻都在腐蚀着人们的灵魂,成为贪赃枉法者最基本的内在驱动力。

公共权力是使人类社会得以有序运行的必要保证,因此在任何社会中,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公共权力都不可能按等份分割给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必然要大小不等、分门别类、逐级掌握在某些人的手中。而人们一旦掌握了公共权力就意味着他可对某些公共的资源和他人的行为进行控制和支配,并且可以按照自己所属社会集团或自己的意志去进行这种控制和支配。因此,权力“可以用来取得声望、尊敬、安全、尊重、友情、财富和许多别的价值”。〔4〕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也具有了类似的金钱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权力的滥用,权力和金钱的交换、权力的资本化是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形式的腐败的现实根源。

如果人类只有比动物更无休止的欲望和为了实现这些欲望而表现出的强烈冲动,那么人与动物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人的本质在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还具有在长期社会历史进步中所形成的理性和良知,也就是说,人还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和镇压其反抗并强迫他们服从的力量。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占有和夺取被统治阶级(也就是被剥削阶级)的财富是天经地义的,合法的。而社会公共财产本身又主要是被统治阶级所创造,因此,国家官吏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对公共财产的私人支配和占有是合法和非法就很难有一条绝然分明的界限,具体来说,就是在官吏的特权(合法的)和官吏利用职权贪污受贿(非法的)二者之间很难分开。统治者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必须给各级官吏以一定的特权和好处,有时甚至使贪污受贿合法化。如18世纪法国路易王朝所实行的包税制,就是把国家税收承包给各级包税人(税务官),并允许他们从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自己的薪俸,也就是让他们公开进行层层盘剥老百姓以中饱私囊。再如现代西方各国代议制民主下的选举制,公开规定可由各企业、财团、私人出钱赞助上至总统下至乡村议员的竞选,使得资产阶级的所谓“民主”一开始就沾上了铜臭味。但上述权钱交易都是合法的。这就更加导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使权钱交易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又不能容许自己的成员滥用权力。这同样也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在一个由有力量决定社会协同努力方向的阶级控制的社会中,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总需要尽可能扩大生产和生产所必需的资源,以及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这样做固然首先是为了满足本阶级的利益,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所有社会成员有利。如果听任少数官吏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搞得民怨沸腾,最终导致社会动荡也必然会危及统治者的长远利益。所以,统治阶级又必须用权力来对权力的滥用进行约束。而人类正义观念的建立,人类文明的任务之一也在于运用公共权力去克制和约束人类自身对财富的越界追求,使社会得以健康、有序、和谐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本身倒并不一定会导致腐败,只有当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时才必然导致腐败。

由于社会存在着对贪污受贿行为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包括对贪污受贿的预防和惩戒),所以,任何人在利用公共权力非法为自己或小集团谋取私利时,都要冒一定的风险,都要权衡利弊。除了极少数人之外,绝大多数掌权者都会有所顾忌,不敢铤而走险。但迄今为止的任何社会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又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漏洞,这就给贪污受贿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贪污受贿因此屡禁不绝,尤其是当社会环境变化使贪污受贿行为所冒的风险降低时,腐败之风就会大大滋生和蔓延开来。

从社会环境分析,贪污受贿得以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是体制上的弊端。尽管人类为建立一个能完全扼制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社会体制而不断努力,但迄今为止,这种十全十美的体制还没有建立也不可能建立起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我们上面所谈到的国家权力的本质。只要人类的社会生产力没有发展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境界,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总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任何社会体制也不可能把二者完全协调一致起来,也就不可能完全杜绝某个掌握公共权力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另一方面,权力制约本身仍依靠权力,这仍然不能最终杜绝滥用权力的弊端,这种权力制约链上的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和漏洞,都可能给贪污受贿者以可乘之机。尤其是在阶级社会中,如前所述剥削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可能制订一个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杜绝所有侵吞公共财产的法律,相反倒是要把本阶级成员的某些行为合法化,或者只是制约中下层官吏的贪污受贿而不去触及上层统治者的利益,还往往用人治来代替法制。此外,就是制订了有关法律,执行起来也往往对官吏们网开一面,如中国封建社会有“刑不上大夫”之说等。

被称为“现代官制文明的曙光”的西方公务员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它克服了以往官僚体制的许多弊端,其意义是不容置疑的。但它仍不能完全杜绝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其原因在于,一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但没有使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减少,相反倒有所加强,不管实行什么管理体制,只要公职人员(不管是旧式官吏还是现代公务员)掌握了控制和分配公共资源的权力,就有贪污受贿的可能;二是公务员制度仍是一种官僚体制,仍然要维护上级(即高层统治者)的特权,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心理不平衡不可能消除,仍有产生贪污受贿、行贿的土壤;三是公务员制度也不能完全使公务员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保持一致,这就有使公务员不惜损害政府利益以维护个人利益的可能;四是官僚机构的日益庞大,即使实行公务员制度也不可能杜绝官僚主义,而官僚主义使管理松懈,责任不明,致使贪污受贿有隙可钻。当然,公务员制度虽然仍可能存在上述弊端,但它比起历史上其他官僚制度来,仍不失为是迄今为止一种能制约贪污受贿的最好制度。

如果说体制上的不完善是贪污受贿的主要原因,那么社会体制转型时期则是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得以广泛蔓延的社会环境。旧体制的衰退使其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约束弱化,而腐败盛行又会进一步削弱旧体制,这种腐败的放大效应最终会导致广大社会成员对旧体制产生强烈不满情绪,人们期盼建立新的社会体制以约束和扼制腐败,从而加快社会转型的速度。当社会腐败到国家无力遏止时,就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动荡,最后通过革命的方式打碎旧的体制,建立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

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都程度不同地要经历一个社会体制转型的时期。由于社会体制转型要引起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价值观念等一系列深刻的变化,有时甚至伴随着社会的动荡,从历史的经验来看,都会出现一段腐败加剧、广泛蔓延的时期。例如18世纪的英国和19世纪的美国的腐败现象都相当严重。这主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事务的增多,国家机构日益庞大,国家权力渗透到经济领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增加,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营造私利的可能性也随之激增的结果。

80年代以来,一股经济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改革。其他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放弃了以往的国有化和进口替代政策,对本国经济进行调整,重视市场机制,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促进出口,实行外向型经济。在进行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遇到了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是经验不足,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准备不够,许多国家的改革是在经济发展迟缓,甚至出现严重社会问题,面临国内外巨大压力的情况下被迫实行的。所谓改革是仓促上阵,“有病乱投医”,照搬照抄某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学理论,或者“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带有试探性质。各种改革措施不配套,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改革的各个环节上存在“缺口”,给贪污受贿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中国在80年代出台的“价格双轨制”,其初衷是要通过放开部分生产资料价格,增加国有企业活力,适应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的需要,以避免全面放开价格对社会产生巨大冲击。实行的结果虽然部分达到了决策者的目标,但同时也带来了负作用。“双轨制”人为地为同种产品制订了多种价格,而产品的分配权又掌握在少数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约束,使这种不同差价产品的分配带有很大的垄断性、神秘性和随意性。实际上使掌权者的“批件”、“条子”具有了“一般等价物”的特征。政府机关办的公司并没有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不仅垄断着资源的分配,反而增加了流通环节,使“官倒”合法化,使大量国有资产在流通环节中流失。

其次是政治体制转型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紊乱。对于腐败分子来说,贪污是一场赌搏,其风险性是显而易见的,但风险大,参与的人就少,风险小参与的人就多,尤其是只须冒很小的风险而可能获大利时,显然就会有一种挡不住的诱惑,使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其中。政治体制转型过程中容易造成权力约束的真空。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翻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后,并没有立即走上民主化轨道,而是经历了一个军人政权或专制政权长期统治的时代,如韩国的朴正熙、全斗焕,菲律宾的马科斯以及拉丁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军人政权等,这种专制体制下的国家都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

社会转型时期以贪污受贿为主要特征的腐败行为的加剧在客观上是不可避免的,〔6〕但却是暂时的,可以克服的。 我们既不必为此感到悲观,也不应回避现实,有些人羞羞答答只承认它是一种可能性,这种认识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它毕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不以人们的良好愿望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向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做的工作报告中有关数据显示,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万多件,其中贪污案2万多件,贿赂案近1.5万件,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3万多件。当前以“权钱交易”为基本特征的贪污贿赂案呈上升趋势,有的犯罪数额相当惊人,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元,去年查办的案件中经济大案要案占了47.5%,其中案值超百万的有近500种。这难道还是一种可能性吗? 正确的态度是正视这一现实,并对此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

既然腐败是不分地区、不分民族、不分社会制度的世界性问题即贪污腐败呈国际化倾向,那么各国各地区反腐倡廉就应进行国际合作,共同治理。

概括起来,世界各国的反腐肃贪办法不外乎三类。一是使人们不想贪。腐败的最根本动因在于人性中的需求和贪念。我们虽不可无限满足公职人员的物质需求,但可“以俸养廉”,给公职人员以较优厚的待遇,使优秀人才愿意到政府部门工作,并且无后顾之忧,从而不贪污、不受贿、秉公办事。这种说法古已有之,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和香港,实行“高薪养廉”不能说没有效果。应当说,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一个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工资偏低,不足以维持与他的社会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一些公务员就有可能利用手上的权力谋取私利。

但对“高薪养廉”的作用也不应估计过高。要使人不想贪,还必须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准。这就必须加强教育。江泽民同志提出党员干部都要讲政治,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提高政治思想水平,自觉扼制贪污腐败行为。但仅对政府工作人员加强教育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广大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加强反腐败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香港和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在中学里就开展了反贪教育。他们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腐败行为是一种文化问题,必须在社会上形成自觉反贪污腐败的氛围,使学生们在学习期间受到的廉政熏陶在他们以后的工作或继续学习中得到加强。

二是使人们不能贪污,国外反贪倡廉,大都以走上法制化道路为成熟的标志,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但在依法治腐、依法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方面都有一套较完善的机制和成功的办法。

一些法治国家法律约束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它们对公职人员的索贿、受礼、兼职、酬劳、债券、股票、捐款、言论、保密等各个方面均有强制性的规定。例如,意大利新近出台了一部包括88条款项的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对公务员的几乎所有行为都作了限制性规定。许多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对可惩罚的贪污贿赂的界定都比较广泛和严格,例如在芬兰,公职人员如果接受吃喝、游山玩水都被视为受贿行为,可以说,公职人员从别人那里得到任何好处都属于受贿行为,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好处。

现在世界上普遍采取双管齐下的办法对公职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方面以权力制约权力。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权力很大、通常直属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反贪机构,尽可能排除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官员对反贪工作的干扰,如香港的廉政公署就是直属港督的执法机构。另外则特别加强社会的监督职能,包括对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执法部门的监督。例如1992年,巴西议会决定对当时涉嫌贪污的在职总统科洛尔进行政治审判,迫使科洛尔辞职。几个月后,委内瑞拉参议院则因总统佩雷斯被指控有贪污行为而停止了他的职务,使他成为拉丁美洲第一个涉嫌贪污而被免职的总统。

另一方面,广泛动员民众及各种社会舆论,尤其是大众传播媒介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捡举揭发官员的腐败行为。为了使民众能更有效进行监督,许多国家相继实施了把政府和政党行为公开化的“阳光法案”。除了公开官员除隐私以外的财产和生活情况,尤其是官员及其亲属的财产收入情况外,还广泛包括议政活动的公开,行政情报的公开,政治竞选资金的报告和公开,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公开,合同签订中的真实情况,土地买卖批租公开等等。这已是一个民主国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没有公开,再好的体制,再好的政府运作程序都将失去应有的作用。韩国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立即采取了公开反对贪污腐败的严厉措施,“政府强制其官员登记他们的全部财产,并强制他们用真实姓名进行全部交易和开立银行帐户”,到1995年6月,已有8万多名政府官员登记了财产。

三是使人们不敢贪污。法治国家的法律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普遍比较严厉,对贪污腐败之徒,不管其资格多老,地位多高,一旦发现并取得足够的证据,就要使其锒铛入狱,身败名裂,甚至倾家荡产。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公务员工资高,退休后各种福利待遇好,公职人员一旦涉嫌贪污受贿,就会受到严厉处罚、被开除公职后很难在社会上再找到满意的工作,退休后的一切待遇也将化为乌有。而且,“高薪”和“重罚”都应随着年资的增长而增长,一个国家公务员,工作的时间越久,年资越深,职位越高,为自己渎职和“以权谋私”所付出的代价也会越大,迫使官员必须正视以权谋私将导致的严重后果。韩国更是严厉规定:“凡是发现有贪污行为的政府官员都必须将其全部财产交还国家。”如此严厉的规定使公职人员在受到诱惑时都要三思而行,不敢铤而走险。

总起来说,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有三种机制:一是竞争择优汰劣的筛选机制;二是保障相应生活待遇和提升机会的激励机制;三是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且这些机制都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虽然我们不能说这些措施可以完全杜绝腐败,但至少可以扼制腐败的蔓延,防止社会风气的败坏。

随着政治经济的国际化,贪污问题也日趋国际化,因此,在反贪污领域里进行国际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历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的召开就是这种合作加强的重要标志。瑞士联邦总检察长卡尔松·德蓬特女士就表示,瑞士银行是以其为存款人保密而闻名于世的,但近几年来,瑞士政府也应一些国家政府的请求,为一些国家调查高级官员贪污案件提供了帮助。这无疑为那些妄图把不义之财转移到国外的不法之徒设置了障碍。

我们高兴地看到,在惩治贪污腐败上,我国政府的态度是明确的,行动是坚决的,近几年来更进一步加大了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力度,揭露出了一些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积极支持和拥护。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贪污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存在,我们更应看到反腐倡廉,任重道远,必须加倍努力。

注释:

〔1〕引自1995年10月6日《人民日报》第1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3页。

〔4〕〔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页。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64页。

〔6〕我国许多学者不同意亨廷顿的这一观点, 认为这种观点散布了悲观情绪,但良好的愿望不能代替严酷的现实。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腐败加剧现象不仅历史上存在,在现实中也已出现,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论述,详见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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