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立模式及效果分析_离岸中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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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自从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提出以后,香港银行界和有关业界就对在香港开展人民币海外交易的呼声颇高。近来,伴随着CEPA协议的最终签订,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中心的话题更是引起香港和内地有关人士的高度关注。中银香港首先提出了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中心的三种方案(中经网,2003):方案一是允许香港的银行接收人民币存款,但必须将存款回流到中国人民银行,并按储备利率支付利息;方案二是允许指定的香港银行开展人民币存款业务,贷款只发放给香港经指定的企业;方案三是允许所有香港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在人民币贷款业务上也不受限制。方案一虽然解决了人民币的回流问题,但对香港银行业来说,相当于对其人民币运营收益设定了上限——储备利率,由于不能进行人民币的汇付和信贷业务,所以不可能推出有吸引力的存款利率,因而难以吸收到大量的人民币存款,所以,方案一对香港银行业的吸引力不大。由于中国实施资本项目管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以及人民币利率并未市场化,方案二和方案三实施的可行性更是令人疑虑,阻力甚大。进而,香港特区政府提出在港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提议。有媒体称,中国政府正在与香港金管局共同研究在港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问题有关方案(大公报,2003)。

实际上,人民币在香港已有一定流通,据估计(南方网,2003)目前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存量大约在500亿到700亿元之间,由于人民币对港元不可直接兑换,香港吸收的人民币除仍在流通的以外,剩余部分仍会通过地下钱庄进入国内,所以,即使不设立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地下的离岸中心仍会存在。设立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可以将这些地下交易(只能是部分(注:部分人民币仍会利用地下渠道为非法交易融资。))转入地上,这样可以利于监管,减少税收流失,增加银行收入。但在香港是否要建立人民币离岸中心,如何建立离岸中心,关键是如何协调和配合目前中国的外汇管制政策,并且由于中国目前人民币利率非市场化,离岸中心的建立模式要考虑离岸交易对中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和冲击,对中国汇率稳定的影响如何。

本文首先阐述离岸金融市场产生的原因,分析离岸金融市场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好处,总结离岸金融市场现有的运作模式;进而,在借鉴中银香港提出的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立方案基础上,考虑到中国资本项目开放进程,提出四种可能的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立模式,研究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和人民币利率不是自由市场决定的情况下,每一种模式对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以及内地金融业可能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及其种类

所谓离岸金融市场,就是在某种货币发行国之外进行的、对非居民的某种货币的资金融通活动(存贷、汇兑、组合投资、保险等)的区域或机制(详细论述见:George and Giddy,1983;Krugman and Obstfeld,1991;Cassard,1994;Dufey and Giddy,1994;Giddy,1994;Levich,2001)。任何国家、地区及城市,凡主要以外币为交易标的,以非本国居民为交易对象,其本地银行与外国银行所形成的银行体系,都可称为离岸金融中心。从“离岸”(offshore)的字面含义来看,任何一片被水面分开的地方都是“离岸”,而经济学家们将这一词用于表示遵循与主体经济不同的规则并与主体经济分离的金融结构。一般来说,在金融管制、税收、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相同时,某种货币的银行业务(包括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银行业务)应该在这种货币发行国进行运作才最具竞争优势,即美元资金的借贷在美国,日元资金借贷在日本。因为在货币发行国有现成的货币清算系统,有最广泛的货币资金供给和需求基础,有利于银行业务的规模扩张和范围扩大,因而,银行业务易于实现规模经济(scale economy)和范围经济(scope economy)。但是,由于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限制资金的运作,如对敌对国家和个人资金的没收(注:作为解决人质危机的对策,1979年11月5日美国冻结了伊朗政府的财产。

),对本国居民投资外国证券的限制(注:1963年美国为了限制美元外流,颁布了“利息平衡法”,对美国居民购买外国证券征收利息平衡税,使得在美国证券利率上涨许多,这样许多外国借款者转向欧洲货币市场。

),使得某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业务具备某些竞争优势,导致一些货币银行业务转移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当其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形成了一些货币的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er)。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拥有大量的美元资金,当时,美国有着强烈的反苏、反共情绪,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美国政府冻结其资金,这些大量的美元就被存入欧洲的一些银行,这就是最初的离岸货币市场——欧洲美元市场。20世纪60年代年美国一系列法令的出台,如利息平衡法令、“Q条令”(注:1966年美联储发布,Q条令对国内储蓄的利率规定了上限,使得美国银行在国内吸收存款的能力下降。)的发布,使得美国银行为了扩大海外贷款纷纷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或分行,这一时期,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迅速膨胀。离岸金融市场就这样由最初的欧洲美元市场发展到今天的以美元、日元、英镑等主要货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多个离岸中心,如新加坡、香港、巴哈马地区等。

对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来说,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不会对其国内金融体制和政策造成影响,可以吸引到大量的资金、高水平的金融人才和技术,提高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和吸引力,同时还会获得收益增加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离岸银行落脚,在金融管制规则(存款准备金、流动性、资本充足度等要求以及利率限制)、税收政策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相竞争,竞相给予离岸金融业务以最宽松的管制、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最低要求的信息披露,有些离岸市场甚至规定离岸银行还可以不接受监管部门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例行的检查(Erieco and Musalem,1999)。因此,即使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美国政府废止了大多数对国内银行业的管制,也就是说曾经造成欧洲美元市场繁荣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不存在了,欧洲美元市场依然在发展。因为,在离岸金融市场运作的银行有以下优势:(1)较低税收甚至免除交易税的税收政策,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甚至免除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政策,这些政策增加了银行的获利空间,因而银行可以以较高的存款利率和较低的贷款利率吸引储蓄者和贷款者;(2)宽松的监管和审查政策,较低的银行开办资本要求和费用,也会降低银行运作的成本,增加其盈利空间;(3)对非居民没有外汇汇兑限制,最低程度的公告以及保密制度,吸引了许多注重资产灵活性、保密性的投资者。

根据离岸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市场的流动程度以及交易方式,可以将离岸金融中心分为主要中心(primary center)、次级中心(secondary center)和薄记中心(booking center)。主要离岸金融中心有着发达的清算和支付系统,提供全面的国际金融业务,在一个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都非常充分的地区运作(Errico and Musalem,1999)。从资产角度讲,伦敦是最大也最为成熟的主要离岸金融中心,排在其后的是美国的国际银行设施(the U.S.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以及日本离岸市场(the Japanese Offshore Market,JOM)。与主要中心提供的全面国际金融业务不同的是,次级离岸中心主要是作为资金流入或者流出其运作地区的媒介,是流出媒介抑或是流入媒介取决于其所在地区的资金盈余或短缺状况,属于区域性的离岸金融中心,例如东南亚地区的香港,新加坡的亚洲货币单位(Asia Currency Units,ACUs),中东地区的巴林和黎巴嫩,拉美地区的巴拿马,欧洲的卢森堡。薄记离岸中心并不参与所在地区的资金融通活动,仅对由其他地区安排或管理的资金交易进行登记或记录,这些离岸中心就是通常所称的“税收天堂”,如加勒比地区的离岸金融中心。

虽然离岸金融市场不属于货币发行国国内经济或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但通过国际经济联系和交易,他们仍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在岸金融市场运作会影响离岸金融市场的运作,反之亦然。联系的密切程度与货币发行国的管制状况和管制的有效性相关,当管制严格且实施有效时,两个市场就被分割开来,离岸市场操作就难以影响或冲击在岸市场;当管制放松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时,两个市场的联动性就较强,离岸市场操作就会影响和冲击在岸市场,影响到在岸市场货币政策的实施及其汇率稳定。

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主要区别仅在于离岸市场受其所在地的法规管辖,不受货币发行国的法规管辖和约束。在离岸市场上融通的资金总是或者来源于,或者流入到在岸金融或者非金融部门,因而可以把离岸金融市场看成是在岸金融市场的平行市场,他们提供着相互竞争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他们之间的金融业务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与在岸银行相比,离岸银行运作有着更大的灵活性和成本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对较高的存款利率和较低的贷款利率,可以满足客户的安全和保密需求,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多样化的国际组合投资,离岸银行业务的开展会对在岸银行业务造成冲击。

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有足够数量的借款者和贷款者,而且离岸银行能够与在岸银行建立清算账户,这些账户的资金可以自由转移,即非居民享有自由兑换的权利。因为资金从离岸银行的流入和流出最终必须通过在岸银行的转移来实现,所以,离岸银行还必须具备实现资金在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间自由转移的条件,这样离岸金融活动才可能得以展开,并达到相当的规模,才能称之为“离岸中心”。如果离岸金融市场交易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实施着严格且有效的管制,那么资金就不能在离岸账户和在岸帐户之间自由转移,该种货币的离岸市场就难以发展。

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模式及效应分析

由于目前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和利率非市场化,因此在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中心必须循序渐进进行,本文下面将根据中国外汇管理现状,银行业务运作种类,及其对国内金融政策的影响程度和金融监管的挑战,提出以下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模式,并从宏观、微观两个层次上分析每一种模式可能带来的积极效应和挑战。

1、模式一——允许香港的银行在港吸收人民币存款

随着CEPA在明年的实施,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经济交往会更为频繁,会有更多的人民币进入香港,允许香港的银行在港吸收人民币存款,把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导入银行体系,使得人民币的海外流动进入“阳光通道”,不仅可以增加香港银行业的收益,而且也利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实施。允许香港的银行吸收人民币存款,这些存款的回流可以采用三种安排:(1)要求这些存款回流到中国人民银行,并按储备利率支付利息;(2)允许这些存款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3)允许这些存款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国债市场。

对于第一种存款回流安排,不涉及资本项目下的交易,也不会影响到人民币利率水平,对国内银行业的经营也不构成竞争,央行的监管工作不会增加,是风险最小的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模式。但此种离岸模式下人民币收益水平本身极低,离岸银行不可能为储户提供有吸引力的存款利率,也就不能吸收到大量的存款,使得离岸业务无法展开,因而此种安排难以实现人民币回流。

对于第二种存款回流安排,涉及到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外来短期投资),但只会影响到银行间的短期拆借利率水平,央行监管工作的难度不大。此种离岸模式下人民币收益水平虽然比第一种安排稍高,但仍难以为储户提供有吸引力的存款利率,难以吸收到大量的存款,离岸人民币业务规模较低。

对于第三种存款回流安排,涉及到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外来短期和长期投资),会影响到银行间的短期拆借利率水平,对国债发行有利,央行监管工作的难度增加不多。此种离岸模式下人民币收益水平比前两种安排稍高,对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展开较为有利。

无论存款回流如何安排,此种模式都会涉及到人民币本金和收益的汇出问题,因而需要事先确定汇出资金的兑换原则。在中国目前的外汇管理制度下,为了避免套取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之间政策差别利益的现象发生,兑换原则应该与中国外汇管理政策一致,可采用的兑换原则有两种选择:(1)采用限制兑换原则,规定只能人民币资金流入、人民币资金流出,这样资金的流出入只会影响到人民币的供给和需求,不会影响到人民币的汇率水平。(2)根据中国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投资收益的汇出可以采用核准制兑换原则,本金的汇出可以采用审批制兑换原则,这样,资金的进出会对人民币汇率稳定有一定影响。当人民币有升值预期时,流入的人民币资金会较多,当人民币有贬值预期时,资金又会外逃。不过,如果上述兑换控制措施能够有效实施,不至于对人民币汇率构成太大冲击。

此外,在允许香港的银行在港吸收人民币的同时,可以同时在内地选中某地,如上海,允许开展类似于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s)的业务,使离岸业务能够在岸同步进行,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国内金融业的国际化发展;另一方面,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立也不至于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太大。

2、模式二——允许香港的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下人民币业务

允许香港的银行在港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进行一段时间后,可以允许一些特许银行办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个人业务(人民币零售业务),如人民币汇款和信用卡服务业务(只能用于经常项目下交易,如购物和旅游)。零售业务利润虽然不是很高,但它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人民币资金来源,这样离岸金融业务就有了展开的基础。

允许香港的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这样香港的银行可以从汇款和信用卡服务中获取相当的收益,可以为存款者提供有吸引力的存款利率,对于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发展有利。但香港的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可能会增加中国内地一些人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动力,还可能会降低“洗钱”的成本,增加监管的难度。当然,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的扩大还会影响到中国内地货币政策的实施,但由于资本项目业务和企业业务还不被允许,影响不会太大。如果外汇兑换政策采用限制兑换原则,规定只能人民币资金流入、人民币资金流出,这样人民币资金的流出入会影响到人民币的供给和需求,影响到人民币的利率水平,进而影响中国的货币政策效果,但对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影响不会太大。如果对人民币投资收益的汇出采用核准制兑换原则,本金的汇出采用审批制兑换原则,这样,随着离岸人民币资金规模的扩大,资金的进出会对人民币汇率稳定有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允许香港的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下人民币业务,同时对离岸交易采用与国内相同的外汇管制政策,监管的业务量将有很大增加,以避免个人资本项目交易通过经常项目交易隐性进行,使中国的外汇管制失效。所以,即使是允许香港的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下人民币业务,也是需要考虑非常细致的,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建设需要仔细斟酌,还要和未来的发展相协调。

3、模式三——允许香港的银行办理个人与企业经常项目下人民币业务

在模式二运作一段时间后或者与模式二同时,可以允许香港的特许银行办理特许企业经常项目下人民币业务,如进出口结算、贸易信贷业务。中国内地和香港贸易额在2002年达到1万3000亿港元(约1667亿美元),如果能够进行人民币结算,则可为企业节省外汇交易成本5亿美元左右。允许香港的银行办理企业经常项目下人民币业务可能会较大程度地增加香港人民币离岸规模,但只要中国对人民币的资本项目交易实施管制,对人民币携带出境金额进行限制,这一市场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仍然有限,并且对在岸居民、企业与离岸居民、企业采取同样的兑换政策,香港人民币离岸规模仍然是有限的,对人民币汇率不会有太大影响。由于可以进行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结算,企业对外汇的供给和需求都会降低,可能还会减少外汇市场供需的波动幅度。由于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这里的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程度也相对较高,可能对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有影响,但却有利于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

4、模式四——允许香港的银行全面办理人民币业务

随着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逐步扩大以及规模的逐步增加,中国内地金融监管和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都得到了考验,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内银行业对来自离岸的竞争已经逐步适应,可以允许香港的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人民币业务。当然,和中国内地银行一样,离岸业务必须符合中国的资本项目管理和外汇兑换政策,即非居民(包括企业)与居民之间的人民币借贷、投融资属资本项目交易,适用中国的资本项目管理政策。绝对不能对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采用双重待遇,否则的话,必然会出现套取在岸与离岸之间“投资”与“汇兑”政策差异之利的大规模资金流出和流入,对国内金融市场、外汇市场和银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由于可以对离岸业务采用与在岸业务同样的资本项目和外汇兑换管理政策,即使允许香港的银行全面办理人民币业务,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也是可以控制的,当然对金融监管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和工作量。

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立,对香港和中国内地来说都是一个“双赢”的结果,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获得提高,香港银行业增加了收益和就业,居民和企业的投资和融资有了更多的选择,中国金融市场化进程获得了推进,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效率会在竞争中得到提高。如果对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采用相同的资本项目管理和外汇兑换政策,并且管制实施得有效、到位,离岸业务的开展不会造成在岸银行与离岸银行之间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可以避免资金流入和流出所产生的风险传递,人民币离岸业务对国内金融政策的影响和冲击也是可以控制的,对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和相应的政策目标也不会构成太大威胁。此外,在允许香港的银行在港吸收人民币的同时,可以同时在内地开展类似于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s)的业务,使离岸业务能够在岸同步进行。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经验证明,当对资本项目管理和外汇兑换进行严格管理并且能有效实施时,是可以将离岸市场的影响加以屏蔽的(Ishii,-Robe,and Cui,2001),而且离岸市场也难以兴风作浪。但是,如果对香港的人民币离岸业务实施中国内地的外汇管理政策,香港的人民币离岸业务规模发展就会受到约束,香港的人民币离岸业务金融创新,如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期权交易、期货交易等风险管理和投机工具的推出,也会受到抑制。只有当人民币自由兑换时,香港才能建立名副其实的人民币离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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