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体制的构建论文

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体制的构建

舒 辉,彭 媛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江西农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45)

摘 要: 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的协同发展中涉及到政府、法律法规、市场中介组织、创新主体本身等众多因素。我国目前在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当中的监管领域仍存在着一些滞后和不足。本文尝试从政府、中介组织以及创新主体等三个层面提出构建一个专利与标准协同的监管体制,并对其各层次的具体功能以及彼此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建立一个“政府主导整合、中介组织补充监督、创新主体自我监管为运营架构,激励政策为支撑平台,法律法规为约束边界”的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发展的监管体制,并针对专利与标准协同的不同阶段的监管进程,提出监管主体监管工作的不同侧重点。

关键词: 技术创新;协同;监管体制

现阶段,技术创新、专利和标准的协同发展是大势所趋。对这三者的有效协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问题变得更为重要。整个监管过程中涉及到政府、法律法规、产业协会、企业本身等众多因素。我国在标准化和专利的管理上还保留着一些行政色彩,在内容和执行细节上也略显生硬[1]。众多因素造成我国目前在技术创新的专利和技术标准协同过程中监管领域存在着许多滞后和不足。关于技术创新、专利与标准这三者彼此两两之间的关系和协同过程等方面的前期研究文献很多,但是将三者联系起来研究它们之间协同关系的相对较少。根据目前所收集到的资料,国内外对技术创新、专利与标准协同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从专利和标准的不同视角来研究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的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和冲突,并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对策[2-8]。二是针对技术创新、专利和标准三者协同关系和机理的研究,认为三者之间有不同的联动模式,需要根据三者的协同转化机理采取不同的转化路径[9-11]。三是针对技术创新、专利和技术标准融合的管理关系研究,主要是探讨管理体系的框架问题等[12-14]

从对现有相关文献的梳理情况来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三者的关系、协同影响因素方面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协同过程管理,而关于“技术创新、专利、标准的协同转化问题”仍是当前研究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方面的研究更是空白。为此,本文尝试着从政府层面、中介组织、创新主体等三个层面,探讨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的监管体制问题。

其次,挖掘潜在的人才培养资源,创新独立学院良好的校企合作模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独立学院要把握好现代职业教育改革的契机,充分研究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的转型政策;除了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热门专业人才外,更应该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将人才培养与地方特色产业相结合,围绕服务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独立学院的专业学科,同时发掘好学校与地方、校企之间的互动,研究企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势,打破传统的学校单一人才培养主体,借鉴高职大专院校较为成熟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形成符合独立学院本科教育层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8]。

一、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框架模型

技术创新成果、专利、标准有其各自的生命周期,三者协同转化经历“创新成果专利化”阶段、“专利标准化”阶段、“标准垄断化”三个阶段,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和标准协同主要是指“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垄断化”这两个阶段中创新主体的创新技术成果形成自有专利后向标准融合以及实现市场标准垄断这两个过程当中开展的相关市场化活动,存在递进关系。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垄断化的结果最终有利于提高整体市场效率,减少消费者的适应成本,但是在这些专利转化标准的过程中,如何尽量平衡市场公共利益最大化和保护私有专利权,不伤害创新积极性,构建一个有效的专利标准化协同监管体制是必要的。

这是一户新华街上的杨姓居民家庭,他家的情况非常特殊,家庭里既有经济问题,也有习俗问题。户主杨大爷是汉族,早年有一妻一子,妻子先他而去。他续弦时娶了已有三个女儿的彝族妇人,婚后两人又育有三个女儿,家中共有七个孩子。1998年,杨大爷去世,遗产中一间40多平米的临街商铺成了一家人矛盾的导火索。

1.协助政府监管,吸引创新主体融入组织。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放权给相应的中介组织,让它们协助政府开展监管工作。承担监管工作的中介组织应对需要转化为标准的专利进行选择,使那些更有利于竞争的专利成为行业标准。通过这些中介组织来联合相关产业内的成员,构建业内各创新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并吸引更多的创新主体融入。由相关中介组织协调创新主体之间的资源整合,促使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并推动国内外重大技术标准的制定,促进行业内技术创新的标准化和产业化。

针对电压暂降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幅值、持续时间和相位跳变3个特征量展开大量研究,但在方案设计中,若未能将暂降幅值、持续时间、电压相位、相位跳变、相位不对称、暂降幅值不对称、波形畸变与暂态等特征量进行描述[5],则难以准确评估电压暂降的影响。因此,除了对电压暂降基本的特征量进行准确描述,还需对暂降区段其余的特征量进行全面准确描述[8]。

图 1专利与标准的监管体制框架模型图

3.根据专利与标准协同过程中不同阶段调整监管重点。在专利标准化阶段,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是标准的制定是否可以提高本国总体社会福利水平。专利进入标准首先考虑的是专利技术的不可或缺性,在监管过程中不排斥必要专利进入标准。对专利进入法定标准可能遇到的不同情况给予进一步细化的司法解释,在法规原则上强调专利所有人需要在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原则下从事专利技术的交易活动。在标准垄断化阶段,监管工作的重点应该在于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一方面,政府从国家战略出发,对应该重点扶持的产业,将我国自主研发的必要专利写入法定标准,并强制推动法定标准的实施,在更大的范围实现标准垄断。另一方面,当标准技术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需要对专利标准化垄断予以合理有效的约束和限制。

二、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体制的内容

拼写错误是公示语翻译中最常见的,主要是由于译员或是标牌制作单位粗心大意而导致的单词拼写错漏。如“紫溪山景区”错译为“Zixishan Mountain Scenc Area”,其中“紫溪山”应译为“Zixi Mountain”,“Scenc”拼写错误,正确的拼写应是“Scenic”;一家名为“老台门”的包子店,英译是“Ancient Building”,词不达意。再如,将“小心碰头”误译为“Watch Your Head”,按照英语国家惯例,正确地表达应是“Mind Your Head”。

(一)政府主导的行政监管

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是在创新成果专利化的基础之上展开的,其大部分是通过市场完成的。市场当中存在着众多涉及专利和标准转化的中介组织。在国外,各种专利联盟和技术标准联盟的组建和发展通常是由相应的中介组织来进行引导和推动[17]。这些中介组织在技术创新、专利和标准的协同监管体制当中发挥着业内监督规范和承上启下的协调作用。在我国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的监管体制中,应该让市场机制在各中介组织配置资源中发挥重要作用[18],避免政府的过度干涉,激发各中介组织比如行业协会等的自主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其宗旨就是要为行业发展服务的。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已把更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从原来政府承担变成由相关的中介组织来进行[19]。通过“协作研发—成果专利化和产业化技术标准联盟—标准确立和推广”的途径来实现技术的标准化,成为科研组织和企业参与制定标准的重要方式[20]

1.组建专职部门,搭建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的数据平台。现阶段,我国的技术创新管理由科技部负责,专利工作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而标准的相关管理工作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是出于专职专责的考虑,但是,不同部门的监管配合滞后也会给协同工作带来成本和障碍,会降低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为了有效实施国家层面的技术创新、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管理,降低相关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成本,提高效率,政府应该组建成立一个由科技部、知识产权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人员共同参与的专职的专利与标准协同办公室,创建一个服务于技术创新、专利及技术标准协同管理的专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平台的管理工作由专职的专利与标准协同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国家技术创新、专利与技术标准协同管理方面的相关战略规划、政策制定、资源调配等工作。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政府主要是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展开来对专利与标准进行管理的。因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都应该落实专利与技术标准的协同监管,充分发挥信息平台的协同效用,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的监督和审核当中。目前我国部分的科技项目已经是通过各类的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审核、完成结题事项。但是,不同的项目的平台之间并没有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我国应尽快通过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工作的数据管理协同平台,通过构建涉及专利和标准的大数据库,协助专家的各项评估论证工作,提高项目的审核效率。

2.依据立法权制定各项激励政策和约束政策并监管政策的落实。政府作为主导,负责为技术创新成果、专利、标准协同转化构建合理公平的法律环境和竞争环境[16]。构建针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颁布并实施与鼓励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财政政策、政府采购、投融资政策等,通过完善的市场环境、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来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专利、标准协同转化的有序进行。监管配套政策是为了监督管理而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相对于法律法规而言更具备灵活性、时效性,是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的有效手段。在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的监管体制中,主要是激励监管对象守法行为并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化发挥引导作用。政府针对技术创新与技术标准协同监管制定政策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政府的政策出台前应该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听取相关行业组织的建议,政策制定出来后应密切关注市场的发展变化并随时进行调整,让政策更具灵活性、时效性;第二,规范技术、专利标准化专家的选拔和任用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培养一批真正“懂技术、专利和标准,具备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为政府的监管提供服务,形成专家智囊数据库。

在这个监管体制模型中,在法律法规的约束边界内,激励政策作为支撑平台,政府部门、社会中介、创新主体三者构成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技术创新主体作为专利和技术标准的主要载体,是技术研发、专利创造的主要参与者,也是整个监管体制中的被监管对象;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体制中的主导力量,其监管职责职权由法律法规赋予,此外,政府通过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形成支撑平台,激励扶持创新主体的同时也对中介组织的相应监管制度起到政策引导的作用;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的第三方力量,通过政府机构授予一定的权利,承担补充监管与协调之责,它可以弥补分散市场结构的沟通缺陷;法律规范是整个协同过程的重要保障,所有要素的协同过程都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边界内进行并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

专利具有私权属性,而标准具有公共属性,在专利和标准的协同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标准的公共属性与专利私权属性的冲突。作为不同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专利与标准在保护的权利内容、方式、程度上均存在差异,这使得两者融合后必然产生保护制度上的冲突[2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体制能够建立的依据和保障。监管性法规应该公正、周全、严密,尽可能涵盖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只有把专利和标准协同过程中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需求置于法治原则下加以确认、选择、制约和激励,才能真正从法律上实现各方利益平衡[23]。因此,要健全我国对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法律体系,推进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工作的全面法制化进程。同时,法规也须随着市场要素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二)中介组织补充的市场监管

在专利与标准的协同过程当中,专利的审核、批准,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离不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因此,由政府来主导推进技术创新成果、专利、标准协同转化是可行的[15]。政府站在国家战略高度,从政府服务职能等方面指导并对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成果、专利、标准协同转化工作提供政策的扶持。建立相应地监管体系和管理制度,制定出相关的监管机制,才能保证专利与标准协同过程中的监管能够发挥作用。

在监管过程中协调各参与方,需要明确划定各监管机构的权责职能,彼此环环相扣,实现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标准协同监管,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进程中,协调处理好技术标准与专利相融合的各种效应。在相应的配套措施激励和法律法规约束下,建立起一个“政府主导整合、中介组织补充监督、创新主体自我监管为运营架构,激励政策为支撑平台,法律法规为约束边界”的专利与标准的监管体制模型(见图1)。

2.监督行业成员,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中介组织通过制定规则来建立起业内成员的自律机制,监督成员的行为。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要实现事前规范引导、事中加强监督,成员违规时要予以纠正和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中介组织通过自律监管,补充制度的细则,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等的不足,实现对创新主体专利和标准化行为多角度的调控。同时,中介组织在制定相应的行业规则、业内奖惩制度的时候应该以政府政策为准则,形成政府政策、行业规则相互协同的政策监管支撑平台。在专利标准化阶段,创新主体以专利联盟的方式在行业协会的监督下在小范围建立公平、完善的行业规则,然后逐渐在行业内营造有序、良性的竞争环境;行业协会还有一个重要工作就是通过建立专利预警系统及相关的数据库等措施来协助成员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成员进一步的创新研发提供参考;通过建立一定的行业内部惩罚机制,防范标准化专利的拥有者滥用专利,对成员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为行业秩序的建立提供制度保障[21]

为了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需要提高组织的有效性[1]。成立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了《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工配档表,实现网络化管理将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形成创建合力,推动医院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机制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以人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不仅是提高人群健康水平的需要,更是适应当今医学模式的转变,扩大医院功能,彰显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医院在医改中的作用。

3.“一横多纵”的中介组织协调监管。在监管体制中,政府通过适当放权,由标准化协会统一协调各专业化标准化组织、各行业协会、专利联盟、技术标准联盟等,再由各行业协会、专利联盟、技术标准联盟等机构组织承担行业内的标准监管工作,形成“一横多纵”、层层分工的中介组织监管架构。“一横”是指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作为联系政府部门、科技工作者、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中国标准化协会作为综合性的专业中介组织,承担标准化领域的管理和技术工作并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作反馈。同时,我国还有众多的专业性标准化组织,中国标准化协会可以统一协调这些专业性标准化组织在各行各业当中的标准化指导、监督的管理工作。“多纵”是指各行业协会、各专利联盟以及标准联盟等中介组织,在其内部通过成立自身的管理委员会来对内部成员进行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的监管工作。负责对申请加入组织的成员按照实现制定的一系列指标进行考察和认证,决定是否允许其加入;根据内部治理机制对联盟成员之间的谈判协商、决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并给予协调;当联盟成员内部出现重大原则问题的分歧无法协调时,将相关问题报告标准化协会,由标准化协会沟通政府部门的官方意见和决定。通过监管进一步促进行业内各方求同存异,统一标准,减少因标准不一带来的竞争成本浪费。

(三) 创新主体的自我监管

创新主体是自主创新的基本单位,也是专利以及技术标准形成与转化的生力军。在专利与标准的协同监管体制当中,创新主体作为基层的构成要素,是整个监管体制的第一线。

1.严格自律。技术创新主体要根据自己在整个技术标准竞争大环境中所处的位置以及自身的资源条件,选择相适应的管理战略[22]。在专利标准化阶段,创新主体作为专利持有人申请将专利纳入标准,这要求创新主体内部要有清晰的专利标准化战略,从上到下需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意识,设置专利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积极参与行业内的标准化组织,促进企业的专利向标准转化。企业只有通过不断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份额,才能让创新产品的专利能够变成市场的事实标准;不断争取标准话语权,才能进一步将专利转化为法定标准。在这一个阶段,创新主体的专利标准化过程应依托专利法、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在政府协同机构和相关中介组织的监管下有序开展,各种必要专利信息要自觉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同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利。每个创新主体不管是在其技术成果专利化阶段还是在其专利标准化阶段,都应该遵循国家和地区的战略方向要求,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在政府的引导和中介组织的监督下严格自律,不滥用专利,借助政府与市场的力量,在创新成果专利化的基础上使专利和标准合理有序地协同发展。

2.同业内企业互相监督。标准垄断化可以让技术创新主体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掌握行业话语权。一方面,创新主体为了自身更大的利益,就要实现标准垄断市场,要求创新主体具备强有力的市场运作能力和知识产权防御体系,能够争取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使得自身的专利成为市场上的法定标准或事实标准,达到保护创新成果的作用。另一方面,创新主体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在政府和中介组织的监督下进行自我监管,不滥用标准、不滥用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在专利和标准的市场使用过程是直接的利益关系人,除了自我监管之外,为了切身利益对市场中的专利垄断滥用等行为应该向政府和有关中介组织进行举报,第一时间提出抗诉。

(四)法律法规约束的司法监管

与300系列奥氏体不锈钢相比,N08367的Ni、Mo含量都有显著的提高,其合金含量超过50%。因此,N08367比300系列奥氏体不锈钢具有更高的抗拉强度和更优良的塑性。

构建一个有效的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与协同监管体制,需要政府的行政监管、中介组织的市场监管以及创新主体的自我监管这三个层面形成相互配合及协同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政府、中介机构和创新主体这三者是监管的执行者和对象,配套的激励政策由政府制定,成为监管的制度支撑平台,法律法规是监管的依据,也是各项监管行为的约束边界。

1.完善必要专利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更详细的法律条款,尽量避免专利权人、标准使用人以及标准制定机构因为持有必要专利而产生的权利滥用,最大程度地确保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分享。制定更详细的专项监管法律,规范和监督在专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哪些与专利法价值一致的主体或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与专利法价值相悖的主体或行为则受到约束,尽可能地排除其对专利市场的干扰,维护创新者的利益,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谐有序的环境[24]

2.通过立法来约束监管机构行为。由于政府是监管体制中的重要角色,中介组织和创新主体都是接受政府的监管。因此,政府管制的程度也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法律应根据专利标准中涉及到公共利益因素的不同来规范政府的监管权力范围。对于任选性的技术标准,政府的管制应当仅限于反垄断或者反竞争行为的管制,对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政府管制的介入范围应当相对宽泛[25-26]

三、结语

一个完善的基于技术创新的专利和标准协同监管体制将促使技术创新、专利以及技术标准的融合沿着一个良性的轨迹发展,反过来能够促进创新主体自身的技术水平,行业的综合竞争,甚至是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经济实力。如果监管体制无法有效协同或者监管体制内部存在着协同不良,就很难保证技术创新、专利以及技术标准协同的效率、质量以及发展方向。

专利与标准协同过程中的监管,需要划定各监管机构的权责职能,政府、中介组织和新主体等参与方需要通力协作,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整合、中介组织为补充监督、创新主体自我监管为运营架构,激励政策为支撑平台,法律法规为约束边界”的监管体制。政府站在国家战略高度进行引导整合,通过成立相应的协同机构来负责主要的监管工作;中介组织作为政府和创新主体之间重要的沟通渠道,负责行业内相应的协调整合监管工作;创新主体作为专利和标准主要载体,不仅是被监管的对象,同时也是实现自我监管和参与创新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的基本单位,在专利与标准协同中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在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中介组织和创新主体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各不相同。在“专利标准化”阶段,政府监管集中在对涉及专利的法定标准的规制;中介组织通过建立公平完善的行规,在业内组建专利联盟,对需要转化成标准的专利进行着针对性的选择;创新主体要根据自身的定位及资源积极地选择专利标准化管理战略。在“标准垄断化”阶段,政府从国家战略出发一方面要强制推行法定标准的实施,另一方面又要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对专利标准垄断予以合理约束和限制;中介组织应形成一横多纵的监管架构,由标准化协会承担沟通桥梁的“横向”监管作用,不同的行业协会、专利联盟等承担“多纵”的内部监管工作;创新主体为了自身利益将专利标准进行市场垄断的同时也应该进行自律性的标准化管理。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明确提出了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思路和举措。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深刻领会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深远意义,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坚决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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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 System Construction of Patent and Standard Based 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Shu Hui,Peng Yuan

Abstract : The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of patent and standard based 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volves many factors, such as govern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gencies in marketplace, innovation subjects themselves and so on.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lag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 field of patent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coordina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proposes to construct the framework of collaborative patent and standard supervision system on three scales varying from government,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to innovation subjects and analyzes the detailed functions of each scale and relative relationships of all elements.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gulatory system based o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patent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which is characterized by government-led integration, supplementary supervision by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self-regulation by innovators as its operational framework, incentive policies as its supporting platform,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its boundaries. In view of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supervision process of patent and standard coordin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different emphasis of the supervision work of the supervisor.

Key words :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collaboration;regulatory regime

中图分类号: F2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381(2019)04-0068-07

收稿日期: 2019-03-31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技术创新、专利、标准的协同转化研究”(14AGL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舒 辉(1961-), 男,江西南昌人,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物流管理。

彭 媛,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电子商务教研室教师。

责任编辑:李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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