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研究的制度改进_基金收益论文

基础研究的制度改进_基金收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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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1 目前基础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资源配置问题

在科研管理上,许多问题凸现出来(2000,陈国清等;2000,杨雄等),甚至在学术界出现了“学术腐败”的提法。(注:参见[N]《南方周末》第841期,2000年3月24日。)其实质用经济学语言来说,是资源配置不合理,包括在科研上投入的资源偏少(即在科研和科研以外的经济两者中资源配置不合理)和科研的组织生产上配置不合理。

这些问题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同时存在。由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投入的动机、收益的分享等方面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将两者分开管理是必要的,本文只就基础研究展开分析。

按照默顿科学社会学的假设,从事科学研究不应为利益而科学、为职业而科学。但这种科学理性人的假设与现实的差异较大,基本上不能成立(2000,浦根祥),尤其在我们这样缺乏科学精神的国度,似乎将研究者定位为经济理性人而不是科学理性人更能与现实相吻合。况且,一味强调科学研究者的奉献意识并不符合科学的道德精神,科研的累累硕果与科研者的悲壮命运在古今中外都不乏其例,但这是任何人不希望看到的,这是科研制度的缺陷引发的悲剧。单纯依赖科研者的好奇驱使、出于对知识的热爱以及为了追求名声等动机来激发科研的热情、推动科研的发展,这种激励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弱,有时甚至不现实;在现代科学的发展中,缺乏资金的有效支持,一些研究课题也不可能实现。

2 基础研究的特点

2.1 基础研究是稀缺的 虽然基础性研究成果没有买卖的市场,没有价格,但并不是价格为零,没有价值。只是基础性的研究不同于一般经济学意义上能够标价的稀缺资源:它们的价格根据稀缺程度得到反映,而且有确定的买卖主体,产权明晰。基础研究是有用的,其用途的大小随时间推移,在不同环境下有不同的用途。孟德维尔写出《蜜蜂的寓言》的小册子,一开始默默无闻,随之受到无端攻击,好象没有什么用途,而且有人认为这本小册子只存在负面的作用,是对人类文明的无情嘲弄。但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这本小册子启发了经济学家凯恩斯写出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这一重要著作,为解决失业等经济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数学的变分法曾一度受到冷落,但近期又在经济控制论等领域大放异彩;一度时髦地成为研究热点的射影微分几何学现在却少人问津。这些反映对基础研究的需要不仅现期不能确定,将来也不能确定。它是稀缺的,但稀缺程度不能确定,甚至连稀缺程度的概率分布也无从确定。另外,基础研究是稀缺资源也反映在提供基础研究这一产品时要花费成本上,要投入有时要大量投入人力、物力,不像空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想要就拿。正是由于基础研究是稀缺物品,它同样进入了经济学家的研究视野,一些优化的经济模型(费尔普斯,1996;诺德豪斯,1967;谢尔,1966,1967)都有这样的结论:应该对基础研究提供补贴。

2.2 基础研究是纯粹的公共产品,这充分体现在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上 非排他性是指:在一个人消费时,不能将其他人排除在消费之外,基础研究公开发表就成为了全人类的财富,人人可以免费使用;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消费并不减少消费者的可用量,基础研究在使用中不会磨损,一个人的使用不妨碍另一个人的使用。应用研究不具备非排他性,一个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可以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方式保持自身的应用研究及知识产权的使用归属;而且应用研究的非竞争性也不是完全的,在企业里,一项刚刚诞生的成熟技术,被别人应用后,势必构成市场被瓜分的局面,也影响到应用研究的使用效益。正是基于基础研究的公共产品性质,也就演绎出其具有正的外部性,也就演绎出“搭便车”的现象:人们总希望别人提供这种公产品,而自己不愿在此费耗人力物力。这就影响到基础研究的有效提供。

2.3 基础研究是为知识生产服务的 如果说应用研究为经济意义上的再生产服务,应该有经济的导向、应用研究与经济发展“两张皮”的现象是不合理的话。那么,基础研究只是去认识世界,进行知识生产,而且是为认识世界而认识世界,为科学而科学,这就是说理论可以脱离实际。基础研究的成果如果碰巧能通过应用研究获得经济上的收益,那只是其副产品而已。当然,现实中也不乏在经济需要和应用研究的要求下催生出基础研究的事例,但更多的事例是,在经济需要和现成的基础研究上诞生出应用研究来。基础研究为人类提供知识生产的工具、认识的方法以及新的观念,它一方面是人类对未知领域的开拓,同时更主要的还是人类进一步开拓未知领域的钥匙。如果仅局限于为改造世界去认识世界的观念,将大大地缩小基础研究的视野,也会使得认识世界的深度大打折扣。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强烈的经世致用的入世观念,这在科学研究上也有突出的反映,如:我国有“四大发明”,但在“四大发明”的基础上诞生不了现代科学,也无从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诞生出更伟大的发明。相反地,在现代科学基础上,“四大发明”能顺理成章地实现。

2.4 收益的不确定性 基础性研究能为人类带来收益,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收益是不确定的。一方面是收益主体的不确定。以前,数学在经济领域中应用很少,现在却普遍、广泛地采用。一些基础性研究被人们用在某一领域的应用开发上,没有结果,可谓有意栽花花不活,却能意外地在另一领域的应用开发研究上大显身手,可谓无意插柳柳成荫。这反映基础研究将没有明确的购买主体。另一方面,收益的大小也不能确定。今天的灰姑娘也许在明天就能成为美丽的公主,昨日的黄花也许在将来某一天又能大放异彩。基础研究的收益无法判断,如果根据经济收益来定位去管理基础研究,无异于南辕北辙。这反映基础研究不好根据边际收益产品的方式形成价格,交易无法达成。

2.5 基础研究贵在创新 人们常说在基础研究领域,只有冠军,没有亚军,也就是这个意思。由于基础研究公共产品的特性,重复的提供将毫无价值,如果说我国要追赶世界科技水平,那只能对应用研究适用。基础研究要求每个国家、每个研究者都应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即在现有的基础上,只能超,追赶将毫无价值,也没有必要。

3 基础研究的制度改进

3.1 基础研究应该给予补贴,该补贴多少呢? 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确定方式。其一,按照成本实施补贴,即让研究者在基础研究时能弥补机会成本,这应作为基础研究的常规补偿方式普遍采用。现在通行的课题立项申报,就近似于这种方式,申报者按照课题所需的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等方面填报申请资助金额。但由于存在经费的挪用,加之科研成果的考核失之于软,真正用于科研本身上的经费较少;另外,研究所用的设备并不是一次性消耗的,而只消耗其折旧,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物资的重复购置,形成资源损失。其二,按照收益实施补贴,这是不可行的。因为基础研究的收益不在现在,而在未来,而且收益不确定,无法量化。但对于一些在历经岁月后已公认发挥了重大作用的基础研究,通过设立奖金(如诺贝尔奖)给予额外补贴,却是必要的,一些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对社会发展已有重大影响的基础研究成果,价值是不可估量的,通过设奖对这些成果事后再补贴,即超出成本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基础研究的层次提高。

3.2 谁该对基础研究给予补贴呢? 对于自然科学,从基础研究的发现到用于应用研究的时间越来越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界限已经模糊(2000,胡启恒),但是从经济学意义上来分析,无论是自然科学抑或是社会科学,基础性的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界限还是能够明确的。好比商业中批发与零售的界限,如果将零售界定为向消费者的销售,这一界限是能够明确的。虽然有时批发的数量很少,类似于零售,但这种销售只要不是向用于消费的人销售,仍然是批发。一些批发商既搞批发业务,也搞零售业务,也不影响批发与零售的划分。

如果一项基础研究具有特定的用途,就会被纳入在应用研究的一个环节上,这时,它可能由私人提供。这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私人如大型的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将这种基础研究秘而不宣,纯粹将其作为应用研究和开发产品的一个环节,在别人还未发表公布的情况下,事后才予以公布,仍然能成为公共产品。二是私人在开展应用研究时,一些基础研究成果意外产生,但与其应用研究的联系不明显,也有可能在发现基础研究成果时即予以发表公布。

如果按此方式依靠私人提供基础研究这种公共产品,显然不利于科学的发展,在经济上也是缺乏效率的。基础研究最后都应该公开发表或出版,供全社会使用,由社会设立基金给予补贴理所应当,赞助或捐款当然是基金的一个来源。因为基础研究在应用中推动经济增长,会带来税收的增加,政府是一个主要的收益主体,有世界影响的基础研究成果也能为国家和政府带来声誉;对于暂时没有明确用途或具有广泛用途的基础研究,也只有政府资助提供才有现实性。所以,政府的拨款应成为基金的主要来源。

3.3 如何对基础研究提供补贴? 在我国,对基础研究的补偿,已有的措施主要是课题立项的形式,这种措施的弊端已越来越突出。首先,立项的主体较多,有重复立项的现象,而且课题的选择受到立项主体倾向性的限制,表面上好象对解决实际问题有益,实际上这与基础研究贵在创新、贵在深刻的原则相违背。其次,在课题申报、批复中,存在申报人资格的限制,缺乏开放的胸怀,特别地,这也会有意无意将年轻人挡在门外,从而约束到研究领域的活力。另外,由于课题立项、申报、批复、鉴定、结项诸环节不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至少信息不充分),加之研究成果的价值评价可塑性大、研究成果的质量没有人关心或关心的程度不够,其效率很低。最后,如果将课题经费与课题的研究成果看成是预付的交易,其交易成本很大,现实中,就存在一些人花在跑课题、课题成果鉴定等次要环节所花费的人力和物力比做课题还要大的事实。这样做,在立项的课题与非立项的课题之间也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从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专著中看出,一些非立项的研究成果有其价值,但并没有得到补偿。即使是申报到了课题,由于经费不足(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表现突出),同样也不能足额补偿。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多元基金的制度,中央设有国家级的基金,各部委、各地方甚至各科研单位也设有科研基金,这些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政府资助基础研究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哈耶克说:“人们仍需要保有高度的警省,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压力或干预常常是假借高度理想化的且得到普遍支持的目标之名来实现的。”(注:引自Friedrich A.Von hayek[M]《自由秩序原理》第179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他认为,“这种对研究经费的控制权,对于科学进步来讲,可以说构成了一种真正的威胁。”(注:引自Friedrich A.Von hayek[M]《自由秩序原理》第180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

我国的基金多元化并未解决因单一的权力机构控制研究基金而引发的对立项课题过于限制的问题,反而带来了各自为战的新问题。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依然存在,许多课题表面上看属于基础研究,实质上是应用研究,应用主体就是政府自身,基础研究的支持仍然缺乏力度,这一点在经济学领域较为突出。在课题的立项申报方面,还有一个问题是,一些课题根本就无法申报,如哈耶克所说,“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就这种研究的性质看,重大的发现更难预见。”(注:引自Friedrich A.Von hayek[M]《自由秩序原理》第181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著名数学家陈省身教授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最重要的课题往往是不能计划的(中央电视台,2001年2月,东方时空栏目)。

基础研究由研究者私人生产,在出版或发表后,形成公共产品。目前的课题立项申报方式实质上是预先付款、随后供货的交易。至少对于智力密集型的基础研究,如果采用供货先行、看货付款的方式,就能避免上述诸问题,具体环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设立补贴基金,这种基金分科设置或综合科学门类设置,只对基础研究中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新发现予以拨款补贴。

B.基金资助主体和政府不干预基金的使用,设立专家委员会决定具体的拨款补贴项目以及每一项目的补贴金额。基金组织按此向研究者支付补贴。专家委员会决定的依据首先是研究项目的科学价值,由此决定是否提供补贴;也应兼顾研究项目的成本耗费,由此决定应提供多少补贴。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C.研究者在发表或出版研究成果后,由研究者向基金组织申报研究补贴,也可以由发表刊物或出版社代为申报。

D.发放研究补贴的一切环节特别是研究补贴的结果向社会公开,专家委员会在研究者群体的监督中自律。

E.刊物或出版社按传统方式经营,由于在其发表的论文质量或出版书籍的质量能得到社会认可,这也能激励其提高办刊的质量或增强出版精品的意识。

4 补充说明

在牛顿时代,从事基础研究的动机也就是为满足研究者的好奇心或为博得世人的好感和尊敬,基础研究也主要是一种智力活动,花费也很少,有时研究会得到贵族或慈善机构的资助,或者一些研究者本人就是贵族和财主。

在爱因斯坦时代,政府已意识到基础研究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基础研究的组织和资助上扮演重要角色。国家之所以在基础研究上舍得花钱,因为基础研究会带来大为可观的收入,甚至对于国家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发展中国家教育水平低,当利用这些基础研究成果进行应用研究用于经济建设时,发达国家相应的应用研究成果已经获取了足够的效益,弃之如草履了。因此,在基础研究方面,搭便车的较少,基础研究主要由发达国家收益,发达国家也因此有强烈的对于基础研究投入的动机。但毕竟基础研究和逐步公开的应用研究能成为“无偿赐予性知识”(free gift knowledge),即成为公共产品,巧妙地使用这些公共产品也能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像日本等国被哈耶克讥讽为“寄生性发展”就是一个典型(注:引自Friedrich A.Von hayek[M]《自由秩序原理》参见第二章,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这时,发达国家开展基础研究好比点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自己,也有优质产品光照亮别人,但别人大多是些瞎子。

现在,由于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具有世界范围应用性的基础研究很快会被各国引进。由于没有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基础研究从国外引进是低成本的,甚至是免费的,“搭便车”会削弱一国对基础研究资助的激励。因此,有必要设立“人类发展研究基金”,从各国、全世界筹集资金,支持造福全人类的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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