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招投标制度不合理情况之分析论文_徐磊

对现行招投标制度不合理情况之分析论文_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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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述了现行招投标制度的一些不合理规定及要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关键词:招投标;采购;密封;开标;商务要求

招标,作为采购的一种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国有资金的采购领域。自国内第一个招标项目——鲁布革水电站的引水隧洞施工项目成功实施招标以来,我们国家采用招标制度进行采购已有三十几年的历史。之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一大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得以制定、颁布、执行,法规越来越完善、程序也越来越严谨。

随着国家对招投标工作的重视,使得招投标在采购活动中所占的比例,也逐年增多。更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使采购活动越来越频繁,从而导致招投标活动也越来越频繁。频繁的招投标,虽然规范了采购流程、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采购活动中不公平、不公正等现象,但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影响了采购的质量。下面详细列出几项进行分析。

第一, 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

在招投标活动中,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提交,本意是保护投标人的利益,防止投标文件核心内容泄密、被人恶意修改,由此导致招投标活动的不公平。但原本是保护投标人利益的一项制度,现在却成为了悬在投标人头上一柄利剑,实在有悖立法初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在于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另外其他部委联合发文或者发改委发文或者其他部门颁布的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规章里,关于密封的要求大抵与《实施条例》相同,即不符合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要拒收。但是在但问题在于,这个不符合要求谁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第三十六条提到“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密封情况要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来检查。目前大多数的做法是让投标人来检查,即使有的交易中心请了公证机构,也要双方都检查。于是,投标人们互相检查别人的投标文件,为了减少自己的竞争对手而对密封问题吹毛求疵。多少辛辛苦苦制作出来的投标文件,就这样因为密封的问题被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密封,就这样成为了投标人攻击竞争对手的武器。

我国的招投标法规在制定之初,是借鉴了国际招标的相关规定,关于密封的要求就是借鉴了国际招标的做法。要求本无可厚非,但是国际招标由于存在大量的邮寄标书的现象,所以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利益,对密封严格要求是有必要的。而我国现行的绝大多数招标,都是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当天把投标文件送到开标现场,投标文件递交后至开标的这段时间,投标文件基本上一直处于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的共同视线之内,这样的情况再对投标文件密封提过高的要求,其实是没有太大必要的。

其实,密封既然是维护投标人本身利益的规定,那么检查密封时,投标人就应该只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是否被人打开过、密封是否被破坏即可,无需对其他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不能让本应是保护投标人的规定,变成投标人互相攻击的手段。

第二, 关于开标程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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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开标的程序及内容。即开标必须在投标截止后立即进行,开标的内容要宣读投标人价格等主要内容。

目前由于招投标制度越来越规范严谨,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导致很多项目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中,明确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况必须重新招标,在其他领域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两家或一家投标人缺乏竞争性也应重新招标。

越来越多的重新招标的事情发生,使前文提到的开标程序就显得不太合适。由于开标是在评标之前,且开标必须宣读价格,所以如果有重新招标的事情发生,那投标人之间其实是已经互相知道了对方的投标报价。虽然所有投标人都互相知道了对方的报价,表面看起来是公平的,但投标价格可以说是投标文件中的核心机密,很对投标人会在投标报价上采用一些策略来增加中标的可能,但如果发生了重新招标的情况,可以说他们制定的价格策略就完全是白费心机。

针对上述情况,实际上是有做法可以避免的,即“双信封”招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它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一个信封中。在开标前,两个信封同时提交招标人。评标程序如下:(1)第一次开标时,招标人首先打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报价信封交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密封保存。(2)评标委员会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和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3)招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写明第二次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将在开标会上首先宣布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名单并宣读其报价信封。对于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

这样做法,避免了如果发生了重新招标的情况,投标人将不会知道其他人的报价,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投标人的利益。

第三, 尽量减少商务部分的要求。

目前很多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过多的商务条款要求,比如要求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认证证书、各种人员的证书、社保证明、无犯罪证明等等,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很多成本。因为很多资质与认证,如果不是因为要参加招投标,是不需要去申请和认证的。更有甚者,为了在找投标人中屏蔽掉其他潜在投标人,专门找一些冷门的证书、认证等,这也间接刺激了一些行业协会和组织不断推出各种资质证书和认证证书。所以这两年国务院在清理行政审批及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活动中,才会清理掉那么一大批没有必要的证书。

招标,最终目的是采购到价格合理、质量合格、服务满足要求的标的物,拥有各种证书并不能代表价格就合理、质量就合格、服务就优秀,关键还是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环节。商务部分除了国家要求必须具备的资质、为完成项目的基本要求之外,不建议再增加其他内容。现在很多招标,动不动就对业绩情况进行比高,即谁的业绩最多谁的分数就最高。导致投标文件越做越厚,即浪费了资源、也增加了投标和评标的工作量。对采购合格的标的物,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

以上是对现行招投标制度不合理情况的一些分析,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各行各业及各省市的要求均不太相同,所以具体到某个领域的招投标还应有具体的分析,或者某个领域已经解决上述问题,或者某个领域还存在更多其他问题。

虽然招投标存在一些问题,但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总体上还是利大于弊,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增加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提高采购质量等方面,还是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1999年8月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

论文作者:徐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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