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思考_法律论文

关于实现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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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国际社会的刑事立法,无不以对自然人的无罪推定作为重要原则,从而确立不得对任何人进行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并有权在受到刑事追诉中获得辩护为核心内容,以至表现为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制。新中国自从宪法原则确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以来,尽管法制曾经历不幸,但毕竟在坎坷之后走向了健康与成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进一步规定,更完善了中国的法制环境,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当我们对这部法律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所规定的保护内容予以关注和运用时发现:立法与司法毕竟不是必然具有内在规律而相辅相承。于是,需要共同努力。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民这一权利的保护规定,无不旨在更公允地体现法律的严肃与统一,使社会主义法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以确保刑事诉讼不枉不纵,并沿着这一轨迹,遵循立法初衷,实现立法目的和任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含义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就使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表现出犯罪结果的客观存在。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这一客观存在进行案件确立并采取一系列侦查活动,在排除了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基础上而向所侦查的目标进行集中,经过排除矛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便确定了相对人的可疑性。于是,作为法律上的特定概念——犯罪嫌疑人随之出现。必须明确,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在被调查和侦查时,并在法律严格限定的时间内出现在诉讼中。当然,法律本身并不要求嫌疑人必然是实施犯罪的人,是或不是,并非必须在这一阶段做出定论。然而,作为侦查机关对犯嫌疑人的追诉,则必须要求通过已收集到的证据业已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是嫌疑人所为。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人民检察院再次经过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仍然确定犯罪事实是该嫌疑人所为,决定对其提起公诉。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成为被指控犯罪的人,其地位也发生变化,法律上的特定概念——被告人随即出现(公民自诉控告的发生,被告人同时出现)。同样道理,法律本身也并不要求被告人必然是犯罪的人,是或不是,也并非必须在这一阶段做出定论。然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则要求必须是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判断并确认合法、准确、全面,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是被告人所为。

此外,一审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了有罪判决,如果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出现上诉、抗诉等法定情形,在终审判决之前,被告人的法定地位仍不得改变。

应当注意到,犯罪嫌疑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新采用的概念。过去称之为“被告人”。这一概念的援用,比被告人的概念更准确,更符合刑事诉讼的进程。因为在许多刑事案件的查处中,侦查机关往往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采取侦查措施,以便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分子。而这个阶段,侦查方向是否准确,犯罪是否为被侦查的人所实施,甚至能否受到控告均不确定,因而不应称之为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民个人的控告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才成为被告人。进一步说,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犯罪的人,也可能是无辜的人。当然,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正由于其行为是否能成为犯罪人在法律上的尚未确定,于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应当把他看成是无罪的人。

由此看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随着刑事诉讼的开始而产生,伴随刑事诉讼的进程而并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内容

由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本身和全部意义就是由国家追究犯罪行为,并通过审判活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行为施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而,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从形式上说,他的诉讼地位是确定的,而从本质上说,他的罪与非罪又是不确定的。所以,立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规定,决不能理解为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罪推定,而是判决前的无罪推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主要包括: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②被讯问的未成年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③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④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聘请律师;⑤申请取保候审;⑥自行辩护和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⑦拒绝无合法证件和合法手续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或强制侦查行为;⑧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的追诉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等。

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内容广泛,并且不因强制措施的适用而丧失,任何人亦无权予以剥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运用实践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是以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目的,它即要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又要保证刑事诉讼在诉讼参与人享有充分诉讼权利的条件下进行。司法实践中,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与保护,往往更引人瞩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行使的环境困扰

应当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行使,与我们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紧密联系,其诉讼权利的实现,又无不以我们的执法人员现实保障为前提。然而,直至目前,有的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手续:有的羁押超期报捕;不按法律规定及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待诉讼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罚、虐待或雇佣监所人犯暴力监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请求随意否定;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予配合,甚至设置障碍,无端限制;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不按法律规定予以收集、保全;剥夺开庭审理前的辩护权;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任意否定;对辩护人进行行政干预;只求定案,不求定准;盲目追求案件指标、任务数量、结案率,不能有错必纠,寻找借口或“事实”开脱责任;习惯于纠问式审判,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等等。有的侦查部门制发了《聘请律师申请表》,但当律师出现之前,犯罪嫌疑人是得不到的,如何谈全面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更有的部门以种种借口拒绝律师会见,连律师的权利也被剥夺。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从根本上说,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的大多数人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诉讼权利不能得到保护,即使是无辜的人,也难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2.司法环境困扰产生的原因

不能否认,导致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实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更主要的是在执法实践中有法必依往往出现偏颇。正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

首先,特权思想的存在。实践中,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残余的影响仍作用于我们当今的一些执法人员。他们凭借国家所赋予的专政权利,无限发挥,特权思想至尊至上,对立于执法对象,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作为“专政”下的强制手段,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而无义务承担,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而无权利享有,“拳脚上面出证据”,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雇佣被监管人员暴力侵害人身权利的现象也并非绝无仅有。

其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一部分同志对法律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知之甚少,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方式,只追求有罪追诉的无过失,对罪轻、从轻、减轻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漠不关心,辩护权利仅仅理解为开庭时才享有,否则就是“认罪态度不好”,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和运用更与自己办案无关,有罪追诉的完成是实现违法必究的唯一标准。由于对新要求的不适应,以至出现新事物而束手无策。归根到底,表现了对执法人员再教育的滞后。

再次,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全面落实。概括起来说,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执法活动,都是在法律的约束下所进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无不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确立,侦查活动到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其他诉讼活动都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一旦这种依法监督全面、具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就能得到切实维护,反之,就会失去控制而受到侵害。反映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这种监督的内容和方法尚缺乏规范性、可操作性。

最后,律师履行职责的消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司法部门承担着重要职权,律师同样也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使命,因为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通过律师执业活动来体现的。律师的诉讼参与,是他们实现诉讼权利的最高愿望和有效途径。现实中,除了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外,增强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行使的责任感、使命感尤其显得重要。从刑事诉讼的开始到终了的全部追诉过程,唯有律师的参与才把追诉与被追诉相统一地、完整地结合,并使法律的规定在专业知识的谙熟运用中得到体现。律师作用的真正发挥,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法律对他们权利保护内容的了解和运用,也才使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受到约束和制衡。反之,律师的消极服务和视而不见,既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往往威胁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全面和有效实现。

值得警惕,一旦我们执法活动偏颇或扭曲,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会失去真正保护。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践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为当事人,当事人又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追诉犯罪,又必须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被追诉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而不能违反。执行法律与维护公民权利是完整的统一,也是实践要求。完善这种要求和实现这种统一,毕竟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1、执法部门的实践完善

从理论上说,“存异”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形成的前提。一方面,表明他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因而需要对他刑事追诉;另一方面,或许他是无辜的人,因而法律又赋予他较广泛的诉讼权利。也因此,要求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必须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概括起来说,在刑事诉讼中,执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实践是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相适应。诉讼法中的规定包括:①侦查讯问阶段。关于侦查人员人数、证明文件出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规定等等。②采取强制措施阶段。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方式及其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法定理由不予逮捕以及逮捕羁押期限的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文书手续的规定;被拘留、逮捕人的讯问时间及其履行的通知义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权利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地位规定等等。③提起公诉阶段。关于移送案件到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时间规定及检察机关退补案件的时间规定;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规定等等。④审判阶段。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庭审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一、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等等。

人民检察院应在刑事追诉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对司法人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交待与实际保护作为监督重点。

2.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

不难发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而这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换句话说,诸多权利的规定都是紧紧围绕辩护权这个中心,是为了辩护权更有效的行使而设立的,尤其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参与规定,适应着国际惯例并顺应着国际社会刑事诉讼民主进步的大趋势。我国参加并承认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如何进行法律帮助。首先,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这一阶段律师主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从法律规定看,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律师服务的内容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需要咨询的问题大体有三,一是实体法咨询,如行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怎么处罚等;二是程序法律问题;三是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的违法问题及解决办法。律师必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回答,支持合法要求,维护正义。同时,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以及进行其他干扰侦查机关工作的行为。

其次,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犯罪嫌疑人被追诉后,往往对律师是信赖的,很可能无任何压力如实陈述行为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属于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律师对他向侦查机关的交代不清楚,加上与被害人证言的矛盾有多大,均不得而知,全面掌握案情的确难度很大,何况对被害人取证,还要经检察机关批准为前提。总之,需要律师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慎重调查取证,尤其调取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证据,为庭审辩护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是律师工作在这一阶段的核心。最后,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由此可见,法院的审理从过去的庭前实质审查而改变为程序审查,不仅律师看不到全面材料,法官也如此。这就需要律师认真对起诉书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加以研究、分析、判断,也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当庭举证,也同样为律师辩护和质证创造了机遇。通过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证据审查,发现疑点和矛盾,捕捉有利线索,掌握辩护技巧,寻求突破口,巩固辩护主张,从而高质量地完成辩护任务。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规定,体现着我国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内涵。值得高兴的是,配合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关部门业已制定和颁布了相关规定,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其中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加以明确。可以确信,随着刑事诉讼法得到全面贯彻,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也将大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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