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_基督教论文

现代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_基督教论文

近代人权学说的思想来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说论文,人权论文,近代论文,来源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51 (2000)01—0110—03

人权学说集中反映了西方政治文化的个性特征,它也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基石。对人权学说的深入思考必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人权学说为什么会产生于近代西方社会?为什么正是在西方文明中而不是在其他文明中产生了人权学说?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以往的论者较多地强调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市民社会的兴起是人权理论形成的基本动因,人权理论是商品生产者和市民资产阶级政治态度、政治情感和政治价值观的抽象。在我看来,这种解释尽管有其合理性,但仍是一种表面的和部分的解释。实际上,人权观念与市场经济及市民社会是相互耦合、相互作用的,很难说哪个是因,哪个是果。在这里也像在历史的其他场合一样,没有一个终极原因。反过来,如果要探究近代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为何会在西方得以形成,人们也许会发现,人权思想的史前形态,即本文下面就要谈及的那些思想观念,可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思想史的发展除了在横向上受各种社会因素的驱动牵引外,还在纵向维度上受思想史和学术史自身发展的传统和惯性的制约。从这个视角来考察,近代人权学说是西方政治思想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思想要素逐渐累积、融会并在这过程中不断蜕变和创新的结果。即说,在人权学说正式形成之前,西方思想史上有过一个悠久的人权理论的“前史”,它为人权理论的正式形成准备了充分的思想材料。而在这个前史阶段出现的“准人权思想”,是推动近代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产生的精神源泉。

要分析人权学说的思想来源,就得撇开人权理论在后来的复杂变异,定格于第一代人权理论,也就是将人权理论还原为最简朴的原初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我们再仔细研究它的内涵,分析出它所隐含的基本思想前提或提取出构成其理论的基本思想原素。然后再来考察,这些基本前提或思想要素是怎样在西方思想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哪些起初很微弱的因素不断积累成长并最终融会升华为人权理论的。

一、关于人的观念的演进

人权学说的形成,标志着西方思想界在人的观念上的长足进步。印欧语系的民族几乎都有一个身份歧视的传统,它把人区分为不同的身份,在他们之间设立严格清晰的界限。然而在西方社会,这种极端的身份歧视同时也反弹出对平等的强烈吁求。

在城邦时代,占主流地位的思想理论认同关于本邦人和外邦人、自由人和奴隶、公民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贵族和平民以及男人和妇女等各种身份的区分。只需看一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就会知道,关于身份的偏见在哪个时代根深蒂固,而像少数智者派所表达的平等思想只是背离主流传统的微弱呼声。到城邦时代末期,贵族与平民的身份差别趋于消失。随着城邦的解体和世界帝国时代的到来,民族之间以及本邦人与外邦人的界限开始被打破。在专制独裁的皇权之下,臣民内部的地位差别也日益消失,朝着齐一化水平演进,城邦时代曾独享特权的公民也被淹没或稀释于庞大帝国的臣民群当中。在这种条件下,斯多葛派开始从新的角度来审视人。它一方面突破城邦的狭隘眼界,从人与整个人类和宇宙的关系中来定义人,首次把人视为一个普遍抽象的类;强调人首先是人类整体的一员,具有共同本性。大家属于一个人类大家庭,互为兄弟姐妹。另一方面,它突破社会身份地位的界限,由人的精神特征确定人的价值,从人都有理性和向善的能力等精神素质上,发现了人类的同质性和精神价值的平等。

斯多葛派为人权理论贡献了最初一些关键性的思想要素。在它们那里,西方思想史上开始了从等级的、身份的人的观念向“一般的人”的观念的演进。它对社会身份等级以及性别和种族等差别的超越,以及对人作为一个类的同质性、等值性的发现,是人权思想的最初源头。斯多葛派还特别强调人的内在精神的价值。认为“除了精神之外,任何东西都不值得羡慕。”(注:塞涅卡.幸福而短促的一生——塞涅卡道德书简〔Z〕.上海:三联书店.1989.21.)在现实社会中, 人有形的外在身体虽然打上了各种身份等级的印记,但斯多葛派却抛开这些,依其伦理的尺度对人的价值进行称量,从而让即使处境卑贱的奴隶也获得了作为人的尊严。

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观念纳入罗马法学体系中,推动了罗马法向人道化和平等化方向的改革。法学家们一方面承认奴隶制度在实证法上的合法性,但同时也确认,按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和平等的。因此,奴隶制度是违背自然的。

人权学说涵蕴着强烈的个人主义精神。这种个人主义的胚芽形成于斯多葛派那里,到中世纪又受到基督教神学的滋养。按照基督教神学理论,通过受洗入教,基督徒已蜕去旧的躯壳,成了不断趋向“造他的主的形象”的“新人”。(注:圣经·哥罗西书.3.10〔M〕.)这种信念培育了基督徒的自信与自尊。每个信徒在与上帝的直接联系中找到自己人生的支点,这减弱了他们对世俗社会组织的依赖。得救是个人的事,每个人的灵魂单独直接面对上帝,向上帝负责。这种个人主义的宗教锻造了基督徒坚强的个性和独立性、自主性,它是近代人权学说的精神基础。

斯多葛派平等博爱思想也为基督教所吸收,蜕变为神学的平等思想,并借助于其信仰的力量产生了更为广泛深刻的影响。基督徒的超越主义价值取向使他们比斯多葛派更注重精神生命。而人的灵魂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人们能否进天国,只与人的灵魂有关。基督教还确认了所有的人在生命创造意义上的平等,每个人的生命都来源于上帝。教父们认为,上帝创造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人的自然状态。上帝按自己形象创造了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不是要他们作同类的主人,而是作无理性动物的主人。 (注:Augustine. The City of God. The

LeobClassical Labrary:X.IX.5.15.)而作为基督徒,他们“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大家都是“基督的身子,并且各自做肢体。”(注:圣经·罗马人书〔M〕.12.圣经·哥林多前书〔M〕.12.)所以大家要互为兄弟姐妹。

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直接内涵仅涉及到人的内在灵魂和来世命运,但是它与人的世俗生活和社会地位的平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事实上,基督教神学传统中一直存在着强大的平等思想的潜流,并在许多场合被直接运用于世俗生活领域。在近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家很自然地将神学的平等思想解读为世俗的平等思想,从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里,提炼出一个所有人都享有平等权利的底线。近代思想家在论证人权理论时,都会追溯到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平等,造物主创造人时的平等,从而将自然的平等与社会的不平等对立起来。他们发现的这个自然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古老命题的现代转换。

二、罗马法与权利概念的形成

如果仅仅是平等思想,那离人权思想还差之甚远。平等思想在各民族的思想传统中都普遍存在,但是人权学说表达的并不是一般的平等要求,而是人在“权利”上的平等。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利”概念最初是在罗马法中形成的。

“权利”观念表达的是对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关系的一种态度和界说。当一种利益表述为“权利”时,它意味着:第一,它是合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第二,它是特定主体所固有的或正当合理的要求;第三,它具有排它性,他方需承担不侵犯的义务。

其他文明都没有形成“权利”概念。希腊罗马城邦时代也没有形成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相区分的排他的权利意识。

权利概念出现于发达的罗马私法。一般认为,罗马法中的“jus ”概念已经具备权利概念的基本要素,是权利概念第一个正式的表述形式。当然,“jus”作为罗马法律的规范具有多重涵义, 仍带着刚刚从“正义”概念脱胎而来的痕迹,并不简单等同于现代的“权利”概念。到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在日尔曼人的社会里得到复兴,在那里,“罗马法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和受到与《圣经》相似的尊崇”,(注: J.H.Burns.The G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M〕.Gambridge 1988.47.)罗马法上的概念得到精细的研究。在日尔曼社会的契约关系和法律制度的背景下,通过法学家们对“jus ”的诠释,近代权利概念得以正式形成。罗马法上的“jus ”概念也不具有普遍平等的涵义。它是等差的权利,是一种特权。不过,在斯多葛派和基督教的影响下,它在不断向平等方向演进。到帝国末期,它在私法领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除奴隶以外所有自由人的平等。

权利概念的形成标志着个人的成长。与正义概念相比,权利概念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新视角、新尺度。正义概念从模糊的整体出发,划定各种社会群体的身份地位,在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之间设定一个界限。而权利则具体规定群体和个人应得的内容,它为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划定一个范围,设置一道屏障,使其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正义着眼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来调解社会关系,而权利则侧重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强调个人与他人的区分。所以,权利概念天生带着个人主义的印记。

三、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

在近代人权学说形成之前的1000多年中,西方社会是基督教的一统天下。基督教独具特色的二元政治观为人权学说贡献了最有价值的思想因素。

首先,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否定了国家的神圣性和独立自在的目的性,只赋予国家以工具性价值。

由于基督教超越主义的价值取向,使它最为关注的是人类的赎罪与来世得救,这使它有可能从一种新的视角审视和评价世俗政府的权威,从而将上帝的权威与世俗的权威区分开来。它一方面承认世俗政府的权威是神设的,其性质是对人的罪恶本性的补救,对人的犯罪倾向的一种抑制;但另一方面它也强调,世俗权威本身仅具有纯世俗性质,而不具有神圣性。它的职责仅限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世俗的善和正义。也就是说,它只是服务于人们的终极目标的一个工具。近代人权理论直接继承了中世纪根深蒂固的国家工具主义观念,只是将这个工具所服务的目的由天国转向尘世,转变为个人的权利。

其次,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确认了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合理性,并依此认定,国家权力是有限的,个人生活的某些领域是国家无权干预的。

近代西方人权学说的核心,是在个人与国家、私域与公域之间划出界限,将个人生活的一部分视为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个人范围。这个范围就是所谓个人“权利”。在人权理论家把人的生活的某些领域划定为个人权利以前很久,基督教神学就已经排除了国家权力对人的生活中某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权力。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形成了独特的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在一个统一的社会共同体内,分化为国家与教会两个不同的社会组织,政权与教权各自独立,互相平行、平衡,并互相制约,从而形成各自传统的相对稳定的控制领域。由教会控制人们的宗教事务和精神生活,由国家控制人们的世俗事务和物质生活。这样一来,每个人的生活便被劈成两半:其中一部分由教会负责;另一部分由国家管理。

基督教二元政治观认同的便是教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并立和分工。根据这种政治观,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不是绝对和无所不在的、万能的。它只与人的一部分生活有关,并且只与价值上较低的那部分有关。个人生活还有一部分——这是个人更为珍视的部分——国家则无权干预。经过近代的变革,传统上教会与政府权力领域的划分转变为个人权力与政府权力的区分,政府的权力仍然是有限的,政府权力不能干涉的部分,就演变成了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构成了政府权力的界限。可以说,没有中世纪悠久的二元化政治观的传统,就没有近代人权理论。

收稿日期:199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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