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建设与道德建设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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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日常语言中的“道德”,往往忽视了“道德”与“伦理”的区分。相应地,日常语言中所说的“道德建设”,也没有明晰化为“道德建设”和“伦理建设”这两方面相互关联但又有根本区别的内容。本文尝试着对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进行分析,然而对道德建设和伦理建设的区别与联系加以说明。

伦理与道德

“伦理”、“道德”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范围在现代语言中往往模糊不清。1989年版《辞海》“伦理”条注有二义:其一是指事物的条理;其二是指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现在通常作为“道德”的同义词作用。“道德”条下注也有二义:其一,“在中国哲学史上,指‘道’与‘德’的关系。孔子主张:‘志于道,据于德。’(《论语·述而》)这里的‘道’指理想的人格或社会图景,‘德’指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因儒家以仁义为道德的重要内容,故也以仁义道德并称。《老子》中的‘道’指事物运动变化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和‘得’意义相近,指具体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对于‘道’的认识有得于己,亦称为‘德’。《老子·五十一章》:‘道生之,德畜之……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认为‘道’和‘德’虽尊贵,却不是什么主宰(‘命’),而是一切任其自然的。韩非认为‘德者道之功’,把德释为道的功用。北宋张载提出‘德,其体;道,其用,一于气而已’(《正蒙·神化》),认为‘德’是气之体,‘道’是气之用。”其二,指“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息来评价和调节人们的行为,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具有历史性,其内容和形式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与利益密切相关,它总是反映和维护一定的利益。……”以上二则对于伦理和道德各自给出了一个解释,特别是对于道德的解释非常详细,但对于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在用法上的区别并未作出足够的说明。

在一些相关著作中,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也相当模糊。例如,有的学者认为,道德是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照理来说,作为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的应该是“伦理”,而不是“道德”。由于“伦理”、“道德”两个概念语义的模糊,也导致对于伦理学与道德学或道德哲学难作区别。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伦理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或者说,伦理学是以道德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科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既包括伦理也包括道德,而不局限于道德。上述定义的出现,是将“伦理”与“道德”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结果。这种状况也给学术研究带来了不便。如张岱年先生在论述中国伦理思想时说:“中国哲学中关于人类本性、道德原则、人生理想、人生价值的学说,都属于伦理学说(道德哲学)。”(注: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的基本倾向》,《思想·文化·道德》,巴蜀书社1992年9月版,第38页。)在目前将二者经常混同的情况下, 这或许是一种较稳妥的做法。

国外学界对于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的使用也并不十分区别。一些伦理学辞典往往把“伦理”和“道德”两个名词放在一起解释并比较它们的异同,如:《伦理学百科全书》(ENCYCLEPEDIA OF ETHICS)“伦理和道德”(Ethics and Morality )条下解释说:伦理和道德“这两个词经常可以交替使用,或者有相当不确定的区别,如在词组‘个人道德’和‘职业伦理’中。但是,最近有人对此提出了有影响的争议,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上的区别——‘伦理’是个更广义的概念,包括许多在‘道德’一词范围之外的很多涵义。”另一部伦理学辞书《国际伦理学百科全书》(INTERNATIONAL ENCYCLEPEDIA OF ETHTCS)专门把“伦理和道德的区别”(Ethics/morality distinction )作为一个辞条加以解释,认为道德哲学家将伦理定义为对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的研究,而道德指作出道德选择所遵循的法则。总之, 西方学界在使用Ethics和Morality两个词时,歧义颇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文用“伦理”与“道德”两个词来对译西方的Ethics和Morality两个词,在意义上并不贴切。

在现代中国学界,较早重视伦理与道德区别的是思想家梁漱溟先生。梁先生以“道德之真”与“礼俗”来论述伦理与道德的区别。梁先生在《人心与人生》第十七章中说:“道德一词在较开化的人类社会任何时代任何地方可以断言都是少不了的。但它在各时不免各有涵义,所指不会相同,却大致又相类近耳。这就为人们在社会中总要有能以彼此相安共处的一种道路,而后乃得成社会共同生活。此通行路道取得公认和共信便成为当时当地的礼俗。凡行事合于礼俗,就为其社会所崇奖而称之为道德;反之,则认为不道德而受排斥。礼俗总是随其社会所切需者渐以形成出现,而各时代各地方的社会固多不同,那么,其礼俗便多不同,其所指目为道德者亦就会不同了。然而不同之中总有些相同之点,因为人总是人,总都得过着社会生活。”“然人类特征固在其自觉能动性,道德之真要存乎人的自觉自律。其行事真切感动人心者,所受到的崇敬远非循从社会一般习俗之可比。有时举动违俗且邀同情激赏,乃至附和追从焉。”“是故有存乎一时一地的所谓道德,那是有其不得不然之势的;但那只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则道德原自有真,亦人类生命之势所必然。”“个人的习惯和社会礼俗相关联,多半随和礼俗,此庸俗的道德,缺乏独立自主,古人说:‘乡愿,德之贼也。’非讲求真道德者之所取。‘学至气质变化方是有功’(语出宋儒程明道),是讲求真道德者之言。”“道德之真”与“礼俗”的区别,实际上就是道德与伦理的区别。“道德之真”就相当于主体的与个体的道德,但必须是独立自主的道德:“礼俗”是一味遵从社会的习俗,缺乏自主,亦即个体道德完全同化于社会伦理或被社会伦理所湮没。

“伦理”与“道德”的区别近年来在学术界已经引起一定的重视,一些学者的观点值得借鉴。总结目前学界对于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涵义的区别,大致可以分成两种意见:一种以伦理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处理这些关系的客观法则,“伦”为关系,“理”为道理和法则。伦理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法则,而道德则局限于个人,是个人处事和修养的法则。另一种看法以伦理为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法则,道德是指对伦理采取的基本态度。此种观点可参考日本学者小仓志祥的观点。他说:“伦理的伦,是指同伙、伙伴,由此产生出人伦这个词。理是指条理、理由,说得复杂些,是指法则、道理。因此,物理是指事物的法则,与此相反,伦理就成了人际关系的法则。儒教提出了所谓的五伦: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作为人际关系的代表。物理,是自然界中的事物经常实现着的法则。与其说它是‘存在’的法则,莫如说它是‘应当’的法则。所以,儒教提倡所谓的五常:亲、义、别、序、信,以此作为上述五伦的德目,即为了实现五伦所应具有的态度。”“这样看来,伦理和道德的关系也清楚了。在通常情况下,这两个词的使用,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如果把重点放在道德这个词的‘德’上,那么,道德就成了为实现道的人的基本态度。正如儒家所说,德是得,是内得于身,德是道的体验。据此,大概可以把道德做如下的定义吧:为实现作为道德即法则的伦理而采取的基本态度。”(注:[日]小仓志祥编:《伦理学概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年5月版,第6—7页。)以上两种观点均把伦理与道德作了外与内的区别, 但区分内外的标准却不同:前者以法则所指象的对象是社会还是个人为标准,后者则把法则与担当主体作为标准。

在两种关于伦理与道德比较接近的区分中,第一种看法仍然会带来概念使用中的麻烦:如果仅从法则所指象的对象进行区分,那么就会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截然割裂。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不存在一种与他人和社会无关的仅仅属于个人的道德,况且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还存在着各种层次上的群体。所以,我更倾向于从法则和担当主体的角度对伦理与道德进行区分。就我个人看来,伦理是包含着道德而又高于道德的社会的法则,伦理是相对于个体道德的外在的、社会的规范和价值。伦理本身并不是指人际关系,而是人际关系所应遵循的规则。伦理包含着价值,而不只是事实,它是“应当”的法则,而不是“存在”的法则。这些法则既包括价值观念,也包括行为规范,如礼、社会公德等。伦理对于整个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一般情况下是社会成员所必须接受的普遍法则。这些法则在多数情况下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具有舆论的强制性。道德是主体对于自己的立法,是主体作为个体的内心法则。道德是内心信念的规定,是主体的自我规定。主体内心的法则,如同王阳明所云:“良心是你自家的准则。”主体内心的法则如何确立,并不只是来源于主观方面,也包括对于外在伦理的认同与内化。在这种界定中,伦理与道德不是指向对象上的差别,而是法则本身与担当者主体意识之间的差别,而主体又不仅仅局限于个人:伦理是社会性的价值和规范,如果它成为主体意识,那么就成为道德。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如果某种伦理为一个群体所共同认同,那么就可以形成这个群体的道德。

伦理和道德之间虽然存在着上述区别,但二者之间又是紧密联系与相互冲突的。一方面伦理与道德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伦理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为道德所取法,指导人们的实践,道德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把伦理落实在个体、落实在人心、落实在实处。伦理可以内化为道德,理学家中道学一派的朱子就说:“至德至道,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独得。”(注:《朱子语类》卷六。)又说:“明得此理,得之于身,斯谓据于德。”(注:《朱子语类》卷三十四。)又说:“道者,古今共由之理,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之类,皆是自有得此己方解恁地。尧所以修此道而成尧之德,舜所以修此道而成舜之德。”(注:《朱子语类》卷十三。)朱子弟子陈淳解释朱子关于“道”与“德”的定义时说:“道是天地间本然之道,不是因人做工夫处论。德便是就人做工夫处论。”(注:《德》,《北溪先生字义》卷下。)个体道德也可以外化为社会伦理。理学家中的心学家们就认为,道德的根源如果在于人心,在于人的内在的良知或良心,那么“发明本心”或“致其良知”便为道德。如孔子为万世师表、道德楷模,他所信奉的一些个体道德准则,在后来就变成了整个社会的伦理价值。另一方面,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人们的道德,但也时刻在与道德发生冲突:伦理是外在的、客观的,道德是内在的、主体的。如何以内在的道德主体性去实践外在的、客观的伦理规范,或者说如何把外在的、客观的伦理原则,化为主体的、内在的道德,这属于伦理道德的统一性问题。从伦理出发,要求人遵从外在的伦理;从道德出发,要求人发挥人的主体道德或价值良心。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每一个具体的伦理价值体系,其在道德修养上对于人的根本要求,乃是让人发挥道德主体性以更好地体认与实践儒家的伦理纲常、或者说要求把外在的伦理规范内化为主体的内在的道德。个体的行为是和他内心的道德相一致的,但与外在的伦理却未必相合。个体道德与社会伦理往往存在着各种程度的差异,从而成为伦理与道德之间紧张关系与相互冲突的根源。伦理与道德之间的这种内在紧张是一切伦理学说在道德实践中所共有的普遍现象,这一问题本身具有哲学上的意义,是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这一问题也往往会以伦理性与道德性或主体性、群体伦理与个体道德、自律与他律等多种方式表达出来。

伦理和道德之间的区别,相应地也影响到相关学科的名称,如伦理学与道德学、伦理哲学与道德哲学。在现代汉语中,“道德”一词已失去其作为“道”的含义,仅表征“德”的意义,所以我们很难用一个概括的词来统称伦理与道德。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于采用伦理学与道德哲学这样的称法,而不采用道德学和伦理哲学的名称。既是约定俗成,倒也无妨,但应避免此种用法所带来的歧义。

伦理建设

在把伦理与道德作了如此区分之后,我们在谈到作为精神文明建设一个重要部分的道德建设时,就可以从伦理建设和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明确任务。

总体上说,伦理建设着重解决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等方面问题,道德建设着重解决培养道德意识,树立道德自觉和实践道德的勇气等方面问题,分别对治,当更有建树,避免说法笼统,无的放矢。

具体而言,伦理建设的任务即是建设制约人们行为的价值规范和准则。其目的是以象法律调节人们的行为而使人们有法可依一样,在以伦理调节人们的行为时也同样“有法可依”。伦理立“法”主要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解决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变迁而失效的伦理,代之以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新型伦理。这也就是重建精神家园、再塑价值理想的问题。在这一任务中,首要的是研究和确立处理人伦关系的具体准则,中国古代讲“五伦”,现代人际关系则大大超越了“五伦”的范围,人伦关系的内涵更加丰富,伦理立法的对象也相应地日益广泛,例如婚姻家庭伦理、职业伦理、社会公共伦理等。以职业伦理为例,职业伦理的意义在于重新明确以职业区分的每个社会角色的“名”与“分”,权利与义务。职业伦理要求名与分的统一,有什么样的“名”,就要进什么样的“分”。每个行业的职业伦理建设过程,就是明确每个行业、每个岗位上的人的名与分的过程,从哲学上说,也就是一个“理一”而“分殊”的过程。与某一具体职业相应的职业伦理,要求该职业的从业者,无论其主观上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或抱有其他什么目的,但都必须严格恪守该职业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准则。当然不排除这些准则在客观上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性质。职业伦理建设对伦理学家提出了艰巨的任务。职业伦理实质上是名分制伦理和角色伦理。伦理学家的任务是确立主体的角色伦理,为行为主体提供伦理的社会立法,为个人将外在的伦理化为内在的道德而提供根据。伦理学家在此是“立法者”。但伦理上的“立法”与法律上的立法不同,它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为人们的内在立法提供参考。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道德时,语义所指实际上是说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们所认同的伦理价值。人们的道德评价总是以具体的伦理为参照的。伦理评价本身不可避免地带有“权威话语”的色彩,总是从自己认同的伦理价值出发来评判他人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开放和进步,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人们的伦理价值观念也日趋多元化,伦理的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道德主体在评判他人时,都不能不反思和接受多元化这一事实。公众以伦理立法为参考,将外在伦理内化为道德主体的“良知”、“道德意识”或“自家的准则”。

其二是解决在社会变迁人们所遇到的新的伦理问题,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引发的一些伦理问题,诸如核子战争、克隆技术、人的复制、试管婴儿、资源危机、环境保护、计算机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等。这类伦理学所针对的对象的性质比较突出,它具有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性质,因而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社会学。这类伦理学可称之为问题伦理学。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生活内容和方式也在发生着剧烈改变,这类问题更将层出不穷,伦理学的前景无疑会更为广阔,而任务也将日益繁重。伦理学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人们采取行动或对策的伦理根据,确定人们伦理行为的界线。这类问题所涉及的范围往往是整个人类及其在制定政策时的权力代表者政府部门,伦理学家从伦理的角度提出建议,供公共部门制定政策或采取对策时参考,故而伦理学家又具有“参谋者”的作用。

在伦理建设过程中,伦理学家除了起着“立法者”和“参谋者”的作用外,还发挥着一项重要的功能,即担当整个社会及个人的“心理医生”。因为在充满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的现代生活中,人们如果不明白自己行为的合理准则与根据,在面对新问题时如果不明白行为所导致的伦理后果以及行为的界线,人们无所适从,那么就不免会在心理上产生焦灼、浮躁、困惑。应用伦理学在确立法则的过程本身即是在减少社会生活中的不确定性,给人类心灵以安宁,使得人们能够心安理得地生活,人们能够通过伦理生活而在现代社会中“安身立命”。这是伦理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日益突显的一个重要功能,伦理学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将由此而得到提升。

道德建设

与伦理建设不同,道德建设主要是从个体主观方面入手,来解决与树立道德主体性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对人性的看法、树立向善的道德意识、实践伦理的道德勇气以及如何化伦理为道德等。

从道德的需要出发,性善论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因为他是道德可能性的根据。道德之所以有存在的可能,就是因为人的本性是善的。如果人在根性上是恶的,那么人就是不可救药、不可改变的。由于人的善性在后天受到污染,后天之恶便是道德存在的必要性根据。如果人是纯善无恶的,那么道德就成为多余的东西,没有存在的必要。人性善恶不是一个科学的问题,关于人性的理论都是一些人性假说,是道德赖以存在的逻辑前提。从历史上人性假说的逻辑结果来看,一般情况下,由性善论引出的是道德,由性恶论引出的是法治(例如中国古代的法家,认为人都是趋乐避苦的,故而在统治术中主张操赏、罚之二柄)。在理论上,性善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合理地说明恶的存在与产生,性恶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合理地说明善的存在和产生。对于道德建设而言,性善论虽不是一个科学命题,但有其存在的独特意义,是不能作为“抽象人性论”而简单否定的。

人之所以为人,道德是其本质特征之一。从人要作人出发,就引出了道德主体性的问题。道德建设的方向,是建立和发挥人的道德主体性,包括道德意识和道德勇气。道德意识是指个体在主观上要有从善去恶的愿望和自觉。道德勇气是指个体在对于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的后果有清楚认识的情况下,去实践正确的价值规范的勇气。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众人围观犯罪而袖手旁观的事例,这些人并非没有是非观念,并非不能辩别犯罪行为的违法与败德,而是缺乏道德的自觉与勇气。培养实践道德的勇气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总而言之,如果否定了人性本善的理论前提,也就否定了道德可能性的根据与道德主体性的必要性。伦理只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规范,但如果不能落实于个体的道德,那么就不会成为道德主体的实践,因而这些准则和规范不论如何具体都不免流于抽象与空泛。把外在的伦理化为主体内在的道德,是抽象理论走向具体实践的必要环节。这些问题都是在道德建设中应当注意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当前提高全民道德素质的工作中,应当从伦理建设与道德建设两方面入手,既重视建立伦理价值规范,避免价值规范的混乱所引起的失范和无序,又要重视道德建设,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勇气。与此相应,广义的道德教育应包括伦理教育和道德教育。前者帮助人们树立良好的价值观,懂得正确的行为规范,并通过教育把伦理内化为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后者则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和道德勇气。伦理落实于人心,从而落实于实践;道德发挥自觉,然而又有伦理的规范,不失于泛滥,两者结合,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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