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遗产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能性_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论文

建立我国遗产体系的紧迫性与可能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紧迫性论文,遗产论文,可能性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1-5558(2011)01-0151-10 [中图分类号]K890 [文献标识码]A

一、什么是遗产

“遗产”不是单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人群那里是不一样的。遗产的客观实体可以或可能一致,比如山川河流,其中有的被认定为“自然遗产”,有的不是;差异只是被从不同的视野,按照不同机构的标准,按照专业眼光看待和对待。

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自然存在、历史存续的事物,都可以称为遗产。

从字面上看,英文“遗产”(heritage)所涉及的关系并不复杂,它与继承、继续(inheritance)的概念同源。从语义来看,“遗产”一词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和解释:

1.那些已经存在或可以继承和传续的事物(that which has been,or may be inherited);

2.由前辈传给后代的环境和利益(circumstances or benefits passed down from previous generations)。①以中文的字面理解,“遗”指过去遗留,“产”指“财产”。

遗产概念包括三个基本要件:遗留物,指人们所理解、所认同的,由上辈留下的财产;继承关系,指由某一个特定的民族、部族、宗族、家族等在相当长的历史中所形成的代际关系和继承关系;责任和义务,遗产的继承者在获得继承权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遗产在一个共同认定的范围内存续,比如在传统的父系制社会里,一般形成由父系制血统为计量线索的男性继承原则,有的社会规定,财产只由嫡系男性继承。

虽然人们对遗产有一个大致相同的认识,但不同国家、民族、族群、原住民、宗教团体、宗族、家族、个人等对遗产的看法和认识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法语中的hritage,就不包括遗赠的财产(事实上,在法语中“遗产”多使用patrimoine,主要指按父系制传承的财产);在我国,遗赠的财产却包含在内。对遗产的不同理解,必然会使遗产概念产生从内涵到外延上的差异。所以,在遗产的概念上我们既要了解遗产的一般性含义,也要了解在今天这个历史背景下遗产的特定含义。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们对遗产的各种理解具有共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保护遗产的原则不仅指保护具体的遗产,也包括保护和尊重在遗产认识上的差异性,因为这些差异来自不同的文化传统。

不同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对遗产有各自的目的和目标,出于机构性质和专业特性,对遗产的定义也存在着差异。国际遗产与遗址理事会是这样来界定遗产的:

作为一个宽泛的概念,遗产既指那些有形的遗存,包括自然和文化的环境、景观、历史场所、遗址、人工建造的景物;亦指无形的遗产,包括收藏物、与过去相关的持续性的文化实践、知识以及活态化的社会经历。②

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定义当数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世界性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的定义。公约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1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3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③

从形态上看,遗产的概念和分类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比如,由于受到美国“物质遗产”(physical heritage)概念的影响,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便特设了一个“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部门,专门处理相关的事务,从而出现了“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和分类。后来,受到日本遗产保持法的“有形遗产/无形遗产”概念和分类(tangible heritage/intangible heritage)的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正式将原来的“物质/非物质”分类名称改为“有形/无形”遗产。(我国在翻译上出于译名和使用上的延续和习惯,今天仍沿用“物质/非物质”的概念。)

从时间上看,对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和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不是一开始就实行现在的分类原则,而是沿袭以往学术界所习惯的分类表述方法,在“传统民间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比如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有过这样一种概说与分类:

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及其他艺术。④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29届会议上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也就是说,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上述表述和分类才被“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所取代。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考虑到“人类口头”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内容、形态和形式,便删去了“人类口头”的概念。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正式的官方用语和操作概念。与此同时,人们也开始认识、接受并有意识地保护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1.口头传说与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从实践过程来看,当代遗产在概念、定义和分类等方面表现出如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遗产的概念早已有之,而现代人所提出和使用的“文化—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则非常晚近,而且迄今仍在讨论和争议之中。遗产的传统语义和现行语义之间出现了很大的落差,在保持遗产原义的基础上,遗产产生了许多新义,有的原义已经被新义所覆盖和取代。未来的遗产概念、分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保护性实践还会发生变化。

2.在遗产概念的引入和使用过程中,发达国家在制定相关遗产保护法规和法令方面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面,在遗产概念、定义和分类方面起到了先导和主导作用,值得借鉴。然而,其中的弊病和缺失也非常明显。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曾经的殖民地国家,原来的遗产概念和分类会因为殖民文化发生巨大变化,所以需要特别强调每个国家和民族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实践和总结。

3.现行的遗产概念和分类并未将所有的遗产类型都囊括其中,有些观念性的、宗教性的、伦理性的、精神性的、表述性的、礼仪性的遗产类型,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中所形成和演化的人类智慧、技艺,未能包括在内。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根据国际组织相关公约的定义和条款进行遗产保护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发现、整理、保护那些我国独特的、暂时未被列入名录的遗产类型。

4.随着遗产保护运动的深入,越来越细化的遗产分类对文化多样性所起到的作用是否都是积极的?因为绝大多数的遗产是整体性的,无法分析,无法拆解。把一个整体拆卸成不同的部件,对遗产本身来说也是一种伤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发现了这一问题,比如在原来的文化遗产中加入了“线路遗产”、“文化景观”等,主要目的就是将遗产作为整体来看待和保护。

二、什么是遗产体系

遗产体系指遗产具有自身存续的规律性、完整性和相互关联性。比如今天人们常说的自然生态首先指完整的自然遗产体系。人们经常有一种误解,将自然当作纯客观的物质或客观存在,这一误解的症结在于忽视了人类认知的差异性。“自然”虽属客观,可是如果没有人类的作用、人类的体认、人类的欣赏,便没有我们说的“自然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认定的“自然遗产”都属于人类在特定历史语境中的认知范畴。世界上有许多著名遗产都与人们对它的认知、审美和崇敬有关。有些遗产之所以得以遗存,与人们视之为“图腾”、“圣物”、“灵迹”有关;有些遗产甚至属于生态伦理与自然宗教的范畴。自然遗产是“自然的”,也是“文化的”,是人类“从审美或科学角度”体认的结果。

大致看,人类认识自然有一个认识论的变化线索。主要有四种线性的自然观:

(一)早期自然观

认为自然是一个运动不息、充满活力的世界,也是一个有秩序、有规则的世界。这个世界不仅是活的,而且充满智慧。这种将自然视为有智慧机体的自然观基于这样一个类比,即自然界同个体的人之间的类比。分享大自然的恩惠成了人类的一个代表性的观念行为。自然物种不仅相互影响,也影响着人类的进化。人类与自然物种之间这种友好关系被称为“共生现象”(Symbiosis),其基本意义是指在自然和进化过程中,不同的物种之间彼此关联,互为你我,相互包容。人与自然不仅共同获得利益上的分享,而且形成了自然的和谐关系。人类早期的自然观并未将自己与自然截然两分,而是视为一个整体。

(二)近代自然观

机械论自然观源自早期将自然视为由某种基本物质组成的观念(如希腊的原子论,中国的五行说),它成形于文艺复兴时期,勃兴于近代科学革命中。认为自然界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没有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更不可能自我运动。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台机器。19世纪后半叶,机械的自然观受到挑战,20世纪初渐趋衰微。人们对这种“人类/自然”“主/客”二分论形上学思维的反思导致了今天有关“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争。

(三)现代自然观

这是以达尔文进化论为代表的自然观。它认为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但这种变化是渐进的,不再是循环的(早期人类将自然的变化归结为循环)。自然界被认为是一个具有渐进特征的第二世界。这是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世界,它仅包含将时间、空间限制于我们观察视野之内的自然过程。这种自然观是一种支配自然也支配人的理性观念,构成了现代资本主义合法性的基础。人类依据自然(作为一种资源)对人的价值高低来评定和利用自然,对人类使用价值高的就进行高度保护,以便能持续性利用,而对人类没有利用价值的就忽略。在这种理念下,人们发展出一套细致的、全球生态系统价值的评估系统和方法。比如美国生态学家康斯坦扎(Constanza)等于1997年提出目前最有影响的生态系统服务类型和评估体系,他们将生态系统服务分为17个类型:

康斯坦扎等人在世界上率先开展了对全球生物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估算。其方法是先将每个生态系统的每一种服务按公顷折算出一个平均的货币价格(分别采用了物质量评价法、能值分析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影子价格法、影子工程法、费用分析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人力资本法、资产价值法、旅行费用法、条件价值法等一系列方法),再将每个生态系统的各种服务的单位公顷价格相加,即得到每种生态系统(生物群落)单位公顷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然后乘以该种生态系统在地球上的总面积,再相加,得到地球生物圈所有生态系统服务的总价值。计算结果表明,目前全球的生态系统服务的年度价值为16万亿~54万亿美元,平均价值为33万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GNP)约18万亿美元的1.8倍。其中,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约占63%(20.9万亿美元),陆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约占38%。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主要来源于海岸生态系统,陆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主要来源于森林和湿地。具体方法主要见下表:

由此可见,自然生态系统不仅是一个完整的遗产体系,可以同时提供多项服务,而且是最有效、最廉价、最持久的生态服务的提供系统,其生态服务并不能由技术轻易地取代,提醒人们生态系统得以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康斯坦扎等人的生态服务(及其评价)与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服务(它实际上是一种购买和消费同时进行的商品)不同,生态系统服务只有一小部分能够进入市场被买卖,大多数生态系统服务是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无法进入市场。但生态系统服务以长期服务流的形式出现,能够带来这些服务流的生态系统是自然资本。

(四)当代深层生态自然观

在面临越来越多生态和发展问题后,人类开始反思对自然的态度,形成了一种自觉的反思潮流,核心是“生态伦理”和“可持续性”。为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类,而不仅仅是某些国家、族群或某些阶层)的生存,我们必须尊重自然界生态系统本身的权力、人以外其他自然物的权力,发现一种双赢(win-win)的生存之道:可持续性发展。

再比如“生物圈”也属于一种特殊的遗产体系,所以,生物圈保护区是一个代表性的生态区域,具有三个相互促进的功能:保护、可持续性发展和支持科研与教育。所有的生物圈保护区连接成一个世界网络,以交换经验和知识。生物圈保护区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项目的一部分,由“软性法律”、法律框架管理。在一些国家,遗产体系甚至被运用于河流系统,比如在加拿大,河流的保护体系就打上了“河流遗产体系”的名号。

自然遗产如此,文化遗产亦然。

三、建立中国遗产体系

作为遗产大国和遗产研究的后起之秀,中国面临着一项艰巨的任务,即建立中国的遗产体系。我们有必要借鉴遗产保护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此我们列举三个国家的遗产体系作为参照。

(一)法国的遗产体系

法国是世界上公认的遗产大国,也是在现代国家建立进程中遗产国家体系化的一个历史样板。法国的现代遗产体系与法国大革命紧密相联。1789年,法国发生了对世界近代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革命。新生的共和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决定对既往的各类遗产、遗物、遗址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在大革命期间的1790年,法国成立了第一个“历史建筑委员会”,1830年创设了历史建筑总督察一职,并配备了记录、保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资金。1837年创建了由建筑师、考古学家和政府官员组成的历史建筑委员会,1840年该委员会编撰了欧洲最早的一份历史建筑登录名单——“请求资助的历史建筑名录”。1913年通过的《历史建筑法》是延续至今的重要法令。

法国遗产体系的一个特点是,社会精英和公共知识分子在政府和民众之间起到不可或缺的纽带作用。通常人们把法国视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先驱,而法国则将梅里美(Prosper Merimee)和雨果(Victor Hugo)等视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先驱,特别是他们在收集、整理和保护法国的历史文物、遗产、遗址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工作具体而繁杂,包括确定遗产、遗址的修建时间,制定相关遗址建筑风格的方案。他们还号召、组织考古学家、艺术家和历史学家们进行有关历史遗产的清单编制工作。据梅里美估算,这项工作要花250年时间,编写的说明性文字将达900卷。19世纪的批评家圣佩韦(Sainte-Beuve Charles Augustin)评价说,这项工作就像是朝圣,专家们遍查各地,对那些有尖塔、教堂塔楼和哥特式拱门的小镇进行调查,探访村镇古老的区域和狭窄的街巷,对任何刻有文字和装饰的石碑进行悉心的观察和研究。直到1840年,他们登记在册的历史建筑有1076件,到1849年接近4000件。

除了国家通过立法实践对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外,法国的知识精英意识到,还必须培养高规格的公民素质、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对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一个同样重要的历史任务摆在了政府的面前,这就是如何使对遗产保护的立法精神和知识技能转变成普通民众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如何把这种对遗产的认识和保护化为“公民伦理”。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法国政府设立“遗产日”(每年9月第三个周末的“文化遗产日”),提高遗产保护的公民意识,使遗产成为法国人生活的重要部分,包括现场教育、审美活动、艺术欣赏、知识积累、旅游观光、怀旧感受、彰显民族自豪感、增强历史责任感、提高公民素质等。

(二)美国的遗产体系

美国的历史短,遗留下的文化遗产相对匮乏,但美国的自然遗产资源和样态极为丰富。美国在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美国式的自然遗产”模式,其中国家公园的模式值得借鉴。最早的公园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古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Nebuchadnezzar)为取悦他思乡的米甸(Midian)妻子而模仿其家乡景象修建的“空中花园”(希腊语paradeisos,直译“梯形高台”,人们常用Hanging Gardens来指空中花园)。美国原系英国的殖民属地,虽然在英国,“公有地”这一理念并没有导致公园的出现,但在美国,这个理念产生出一种自然遗产的表现和保护模式。

1634年,“波士顿公地”(Boston common)建立。那里原是布雷克斯顿(William Blaxton)的土地,后为波士顿市政府买下。在独立战争之前,英国人把那里当成营地。战后一直到1817年,这里又是公共绞刑场。1713年5月19日,因食物短缺,两百多市民聚在这里发生暴乱。1965年,这里成为多次大规模暴乱的场所。今天,“波士顿公地”是市民们聚会的公园,人们在这里开音乐会,举行抗议,举办垒球和溜冰比赛,不少名人还在这里演讲。美国现在的不少公园虽然有着各自的情况,但在历史演变的脉络上都可以清晰地显示相同的轨迹,如奥本山公园等。在“公园国家化”的进程中,黄石公园无疑为一个榜样。它不仅是一个管理上的模式,还可通过“公园”这样一个概念和形态反映人们对自然的认知情形。

公园的理念在建立黄石国家公园时达到了顶峰。1872年3月1日,格兰特总统签署了黄石国家公园保护法案,世界上第一家国家公园诞生了。黄石国家公园不仅是第一个由联邦政府管理的,为休闲目的保护起来的野地,更是体现了一个完美管理的先锋模式。在黄石国家公园建立二十多年后,它的经验催生了其他的国家公园,促进了国家公园制度的成长。国家公园制度致力于保护以及智慧地利用这些不可替代的国家遗产。国家公园的概念是国家对公共区域责任新视野的一部分。除了国家公园,还有其他很大片的区域列为国家森林、保护区以及国家的自然财富,为所有人的利益永久地保存。保护的理念,诞生在黄石,散布到全球。

(三)日本的遗产体系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责任分配系统简图

[据日本文化厅主页组织介绍之四“文化财产的保护和利用”(Preserving and Utilizing Cultural Properties)]

日本的文化遗产有一个很别致的说法:“文化财”。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分别为五类文化财产给出定义:有形文化财,指对国家具有很高历史和/或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绘画作品、雕塑、应用艺术作品、书法作品、典籍、古代文献,以及其他有形的文化产物,考古标本和其他具有高度科学价值的历史材料;无形文化财,指对国家具有很高历史和/或艺术价值的戏剧、音乐和应用艺术中的运用的艺术和技能,以及其他无形文化产物;民间文化财,指与食物、衣服和居所有关,跟职业、宗教信仰、节日等有关,跟民间娱乐、装扮、器具、居所和其他用于娱乐的东西有关的礼仪和习惯,这些对于理解我国人民生活模式的变化必不可少;纪念物,指对国家具有很高历史和/或科学价值的贝冢(Shell mounds)、古墓、宫殿遗址、城堡要塞遗址、古民居和其他遗址等;历史建筑群,指因与其环境结合产生一种古风之美而具备高度价值的历史建筑群。此外还特别解释了两个术语:重要的文化财在一些特殊条款之外解释为包括国宝(National Treasures);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在一些特殊条款之外解释为包括特殊的历史遗址、名胜或天然纪念物。

1993-2001年,日本在加强和巩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方面作出很大贡献。日本是1992年6月30日才正式签署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的,但是凭着其国内近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刚刚进入这个国际保护社区的日本就大有作为,成为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来说举足轻重的角色。

与以上三个国家独立的、具有特色的遗产体系相比,我国尚未建立自己的遗产体系,尽快建立中国的遗产体系是当务之急。那么,我国的遗产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如图:

中国遗产体系的结构

1.遗产的概念系统

中国的遗产体系首先要有自己的概念系统,要体现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概念系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权威性国际组织所颁布的公约、条款的概念、定义和名目相配合;另一方面,概念系统有中国自己的特色。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传统、丰富遗产和多元民族的国家,如果我们完全借用和套用外来的概念、术语,显然无法客观地展现我国遗产全貌。我国不少民族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比如纳西族的“东巴”,彝族的“毕摩”,它们都有宗教、巫术、仪式、技术等特点,与“萨满”有相通之处,如果使用“萨满”概念,必定遮蔽自己的民族特色。

2.遗产的分类系统

人类认识事物是从分类开始的,在事物的分类上,人类有着共性。另一方面,不同的民族和人群生活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生态环境中,人们在认知分类时,必然会根据特定人群与周围环境、生物种类、气候特点等创造发展出各种不同的关系和分类体制,这些特殊的认知和分类又与价值和观念的分类,与重要的社会活动比如祭祀仪式、安全保障等相结合。我国是典型的礼仪之邦,有着严格的宗法传统,许多分类是世界上最为精细的,比如汉族亲属制度中的亲属身份非常复杂、细密,形成了完整的社会规范、社会伦理和社会实践,其中不少属于遗产范畴。

3.遗产的命名系统

每一个独立的遗产体系需由符合文化脉络、文化精神、文化表达的命名符号来体现。现在我国使用的遗产名称,基本上是外来的。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由intangible转译而来,其本义为“无形的”。intangible这个词原本是在英语tangible“有形的”之前加一个否定性前缀构成。这样的译名与我国传统语言表述的特点不符,也不符合日常使用上的习惯。将intangible译为“无形遗产”似乎也存在问题,也与我国词语表达和认知习惯存在歧义。根本症结在于,我们没有独立的、符合我国语言表达的命名系统。相比之下,日本的“文化财”、韩国的“人间珍宝”都有自己的特色。

4.遗产的知识系统

概念、分类、命名的独特性,来自知识体系的独特性。中华文化的知识体系具有非常鲜明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不仅反映在表达上,也反映在认知上,更与文明形态有关。比如汉字是象形文字,象形文字的构造来自事物的形体,认知依据是具像的;而西方文字系统为字母体系,认知依据是抽象的。两种体系完全不同,这种不同与知识体系相符,我国的文字、书法、绘画、建筑、园林、工艺、文物、烹饪等都是知识体系的产物。我们要建立中国的遗产体系,就必须使之符合我国知识体系。

5.遗产的实践系统

世界上大多数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来自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广大人民生活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有些学者将它们称为“活态文化”。比如汉族的昆曲、闽南的南音、侗族的大歌、新疆的木卡姆等,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名目,它们其实都是老百姓生活的组成成分。再比如,我国传统的“博物”、“博物学”、“博物志”,原本是我国传统知识分类的特殊类别,大都体现了民间生活、生产等实践表述的特点。

6.遗产的保护系统

中国传统对自然的理解与实践自成一体,“天人合一”是形象的表述,其中包含了“自然保护”的含义。比如《逸周书·大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吕氏春秋·义赏》:“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管子·立政》:“修火宪,敬(警)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足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虞师之事也。”这些都表达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点。民间信仰体系和少数民族传统中也有神木、风水林、神山、圣境等。我国古代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注释:

①Howard,P.:Heritage Management,Interpretation,Identity.London/New York:Continuum,2006.p.6.

②ICOMOS:Cultural Tourism Charter.PARIS:ICOMOS,1999.

③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官方中文版。

④见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5.

标签:;  ;  ;  ;  ;  ;  ;  ;  

建立中国遗产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能性_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