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社会功能:批判解释学语言学观述评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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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属于哲学诠释学,但它与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却有着根本的分歧。伽达默尔诠释学立足于语言本体论,哈贝马斯虽然将语言置于理解的核心地位,但最终地却把人的社会交往当作一切理解的基础。就此而言,哈贝马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影响。正因如此,解析哈贝马斯的诠释学,对我们重建马克思主义的语言观将是有所裨益的。

哈贝马斯认为,诠释学的潜在力量乃是人类学的基本特征,它是一种人的能力,凭借这种能力,人们理解着语言和非语言的象征系统中蕴含的意义。由于非语言的象征系统须通过语言性的转换、并通过语言表达出来,才能进入理解领域,因此,从整体上说,诠释的能力是不能超越语言性的。人的诠释能力是与语言相关的,但这并不是说,这种能力是为语言所决定的;它乃基于作为人类学的最初结构之“交往功能”(diekommunikative kompetenz)。哈贝马斯根据交往功能的不同作用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作用于人们对生命世界的一种朴素的理解,这时的交往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交往,用以表意的“前语言符号”不仅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而且与特定的情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原始符号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是私人化的,没有进入语法规则的系统之中,也不具有语言的逻辑性,逻辑上相互矛盾的东西同样可以构成意义整体;在第二阶段,交往功能已发展为一种诠释艺术的技能;第三阶段则表现为哲学诠释学,在这里,交往的潜能完成了普遍的反思,走向了批判。这种批判负有一个特殊的使命,即确定自然语言的作用和界限,阐明交往结构中的理论因素和实践因素的关系。它否认自然语言是理解的终极性条件,把作为语言的理解理论之哲学诠释学转变为社会行为的交往理论。

与伽达默尔不同,哈贝马斯在对语言进行考察时首先注意的是语言的社会功能。他认为,言谈(Rede)概念体现了语言的社会功能。言谈是在社会的关联中形成的,它本身包含有理论的和实践的两个方面。言谈总的希望证明什么,这里包含着理论的因素;同时,言谈在本质上是受人的行为,准确地说,是受人的行为意愿支配的,表明了它与实践的关系。作为人类的基本特征之交往是承载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基础。语言交往也是和一种交往,言谈内在地包含着这层意思,就此而言,伽达默尔的对话结构正是语言自身的交往结构。但在哈贝马斯看来,由于对话结构所涵盖的领域过于狭窄,以致于遗漏了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独白”。哈贝马斯指出,现代科学完全有理由宣称,它靠着滔滔不绝的独白,靠形成以独白方式构造的、由受控观察支持的形式化理论,就可以对事物作出真实的判断。因此,“诠释学的意识之中确是从一种对我们自身在自然语言范围内的运动所进行的反思中呈现出来,而代表生命世界的科学解释必须得到一种自然语言和独白语言系统的调解。这种解释过程超越了修辞学—诠释学艺术的界限,修辞学—诠释学艺术只是在研究由日常语言流传下来的和构成的文化产品。要想超越在这种艺术反思的演习过程中已确认自己的诠释学的意识,哲学诠释学的任务就是:“阐明这种可能性的条件。可以说这种可能性就是要摆脱日常语言的对话结构,为形式构造理论和组织有目的的合理活动以独白的方式使用语言”①。

立足于社会功能考察语言,就会发现理解解模式总是与特殊的实践领域之交往结构密切相关的,而能够表达这种相关性的就是日常语言的解释模式。哈贝马斯认为,一种诠释的理论性是充满了实践性的,它包含了社会的“行为间”(Interaktion)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多样性判断,语言的社会功能便在于它事实上推动着意志的形成过程,并影响着这个过程的走向,最终使人们在社会的行为规范上达到某种一致性。日常语言的解释模式正是把实践的关系纳入了自己的理论性结构中的解释模式,它不仅依赖于“行为间”,而且也同样规定着“行为间”,日常语言的解释模式之实践意义便在于此,正是这一点,使它得以与严格的修辞学、语言学区别开来。语言学是纯粹理论性的,最完美的语言分析也只是精确的同义反复,而不考虑这种语言表达本身是否完美;它旨在建构语言分析的规则系统,注重的是语法和语义问题,而不研究“交往的能力”,语言如何实现其社会功能问题,即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不言而喻的是在它的视野之外的。相反地,哲学诠释学所要揭示的正是言谈者在将“语言转变成语言的实用方面”的创造性的经验,这种经验是在主体运用其交往能力时获得的。语言因其被“实用”而产生了具有社会意义的规范作用,也就是说,获得了一种实践意义。在哈贝马斯看来,语言与行为是相互诠释的,“如果没有按语法规定的与受规范指导的相互交往的联系,没有相伴随的、断断续续的经验表达,日常交往不仅不完整而且不可能实现。语言和行为相互解释这一洞察,当然是在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同时又是生活形式的观点中发展起来的。语言游戏的语法,在完整的生活实践意义上,不但规定着符号如何结合,而且同时规定着如何按照行为和表达对语符号进行解释。”②

社会行为的规范属于实践的领域,规范的判断直接构成着社会的状态,语言与行为的相互解释,意味着理论与非理论的实践之整合,并因之而防止了判断上的随意性,这是因为行为本身必定产生一种“社会后果”,这种“后果”便是衡量一切判断的天然标准。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对伽达默尔所说的“前判断”中提供的东西进行选择,而无须不加区别的全盘接受。

哈贝马斯指出,把语言具体化为生活方式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臆想,它基于这样一种见解,即认为“语言所表达的意识决定着实际生活的物质存在”。事实上,“社会的客观联系不产生于主体通性意义上的和符号流传意义上的领域中。社会语言的基础结构(的存在),是通过现实强制:通过外界自然的强制——这种强制变成了使用技术的方法——和通过内在的自然强制——这种强制反映在社会暴力镇压的关系——而形成的联系(尽管这种联系也以符号为媒介)的因素。这两个强制范围范畴不仅是解释的对象,而且,在语言的背后,它们也影响着语法规则本身,而我们就是按照语法规则来解释世界的。客观联系(社会行为只有从客观联系中才能得到理解)产生于语言,也产生于劳动和统治。”③诚然,可以把语言理解为一切社会制度都依赖的“元制度”(Metainstution),因为社会行为形成于日常语言的交往中。然而这种元制度又依赖于社会过程,成了统治和社会势力的媒介,正因如此,语言就变成了意识形态的东西,鉴此,问题就不是语言中包含着欺骗,而是化为意识形态的语言的概述系统本身就意味着欺骗。在哈贝马斯看来,诠释学的经验已说明了语言对实际关系的依赖性,从而,诠释学的经验就成了“意识形态批判”。

语言依赖于社会过程,表明了它的可改变性。据哈贝马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给予一种语言解说以活力,也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来改变传统的解说模式。在能够改变语言传统的种种因素中,哈贝马斯特别注意到了生产方式的作用,他指出,“生产方式的变化,能够使语言的世界图像发生结构上的变化。……毫无疑问,物质生活的再生产条件中的变革是以语言为媒介的;但是,一种新的实践的实现,不仅是通过一种新的解释,而且,新的实践也将‘从下面’冲击解释的旧模式和改造解释的旧模式”④。在这里,科学处于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因为科学是生产力中的第一生产力”,因此,“在科技进步压力下发生的制度变化,必将直接对语言的世界观模式发生影响。”⑤

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具有心理学的特征,与施莱尔马赫一样,他赋予心理学的解释以终极的有效性。但批判的诠释学决不是施莱尔马赫诠释学的简单复归,它所吸收的,乃是弗洛伊德的元心理学,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和这种元心理学构成了他所云的“深层诠释学”(Tiefenhermeneutik)之基础。

对两种有区别的交往形式之洞见,使哈贝马斯向着深层诠释学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他认为,我们所说的“交往”在总体上可划分为两类:正常的日常交往和一贯被扭曲的交往。我们以往的分析基本是以正常的日常交往为对象的,只是在弗洛伊德心理学揭示了一贯被扭曲的交往后,这种畸型的交往才进入了诠释学的领域。哈贝马斯指出,以往的诠释学是有效的,但它的有效性只限于正常的交往,就是说,它无法解释那些“特殊的不可理解的生命现象”。在他看来,正常的日常交往具有以下结构条件:

(一)符号化表达的语言、行为和躯体语言这三个交往层次上表达的一致性,并且,从元交往方面讲是相互补足的,即使出现矛盾,也可以通过语言分析而得以揭示和理解;

(二)“正常的日常语言遵循着主体间有效的规则;它是共用的。被传达的含义,原则上对于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是相等的”,这就是说,蕴含在交往中的意义对于每一语言游戏参加者都保持了同一性;

(三)语言符号、意义内涵和所指对象已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并且,言谈者由此而意识到主体与客体、实在和对象的区别;

(四)借助日常语言所进行的交往,使主体获得了主体间性,这种主体间性确保着彼此相互认识的个人的同一性,个人的同一性证明了“我”和“你”是绝非同一的;而“语言的反思性使用,则确保着言谈的主体与某个语言共同体之间的相互联系”,“我”和“你”被某种共同的东西、亦即集体联结在一起,从而也就把这个集体与其它集体区别开来,并因之而形成了一种“集体层次”上的关系;

(五)“正常语言的特征是,实质和因果性、时间和空间等范畴的意义之区别,取决于它们是用于世界中的客体还是用于言谈主体语言上构成的世界本身”,换言之,这些范畴的模式化,是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视界中形成的。如因果性概念,用于事件的经验推断可导出物理学上的原因概念,而用于分析人的有意向的行力,则会导致动机概念⑥。

哈贝马斯认为,正常交往的结构条件表明了日常语言分析的有效性,同时也表明了这种分析的界限,无论如何,它对于一贯被扭曲的交往领域是无能为力的。一贯被扭曲的交往乃是一种“伪交往”(Pseudokommunikation)。在伪交往中,不唯语言缺乏逻辑性,而且,被列为正常的第一个结构条件,即交往的三个层次之一致性被彻底破坏了,并由此而产生了“特别不可理解的表述”。这种情况,在神经系统患有疾病的人那里表现的最为典型,弗洛伊德将这类现象的“标准模型”归结为“梦”。无疑,神经健康的人当然会做梦,并在梦中完成了情境的移植、缩略、倒错,总之,一切不可思议、相互矛盾的东西都可在梦中以整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神经健康的人与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对于前者,当他从梦中醒来的时候,他便意识到那里梦,而对于后者,恰恰是在其貌似清醒的时候做“梦”,他们的行为和思维之所以特别不可理解,便在于他们的言行具有梦的特征。

哈贝马斯不是医生,而是一个哲学家,因此,他的意图并不在于说明医生如何通过梦的解析治疗患者,相反的,他更多地注意到了这种心理学理论所表达的一般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认识论意义和社会意义。我们先分析第一方面。哈贝马斯指出,“弗洛伊德已经注意到了,在他对梦的分析中缺少逻辑联系。尤其是他表明,矛盾的事物已经在语言层次上,把逻辑上不相容亦即有矛盾的意义整体在发展上居前的特征保留下来”⑦。诚然,我们是在精神病患者那里发现了这种交往和思维上的混乱,然在语言、符号发生意义上,这种现象表征了人类对符号进行组织的早期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用于交往的“原始称号”不具有正常语言的任何属性,它直接指向从相互影响中获得的经验,与特定的情感、情境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因此,原始符号的意义很不稳定,而且私人化和程度很高,这里存在的只是很微弱意义上的主体间性,尚不足以保护意义的同一性。尽管如此,原始符号是成熟的符号组织的基础,这就意味着,通过对“梦”的分析不仅使人们有可能理解那些“特别不可理解的表达”,还可以洞察人类社会交往早期阶段。

关于第二方面。哈贝马斯认为,我们可以把正常语言中的混乱“理解成向较早的交往阶段的被迫倒退。”由于“固定不变的和强迫的行为,以及意味深长的内容和固定的情境之联系”,强制性地使主体退缩到“原始符号”阶段;就主体而言,这种倒退无宁是一种自我防护,用排除充满矛盾的现实关系来缓解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冲突。因此,在社会学意义上,只要社会意识形态对人实施着压迫,那么受压抑的主体被扭曲是不可避免的。就此而言,一贯被扭曲的交往乃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哈贝马斯写道,“弗洛伊德在他关于文明的论著中,扩展了一贯被扭曲的交往之范围,并且,把在处理临床表现时获得的洞察作为解决貌似正常的状态(亦即社会系统潜伏的病症)的关键”⑧。他指出,精神分析学和意识形态批判都研究主体难以确认其意图的行为,这些行为是一贯被扭曲的交往部分,它的唯在病态的日常交往之一般条件被认识到范围内才能被理解。但是,我们决不能把意识形态批判局限于某种医疗作用,在深层诠释学中,“来自于彻底而完全的理解的说明或启迪,总是政治上的”⑨。对于一贯被扭曲的交往,只要我们的分析不是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是深入其中地揭示荒谬的被扭曲的交往之起源,就人发现这种交往与作为权威的传统、与现实的社会制度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正因如此,哈贝马斯极力反对伽达默尔恢复传统的权威的见解。他赞同A·韦尔默(A.Weller)对伽达默尔的批评:伽达默尔所要求的对话是在传统的语境中展开的,而传统的语境正是统治的语境,就此而言,平等的对话就根本不是对话,人们必须意识到,传统的语境不唯促成可能的真理与事实一致,而且还是“事实上的非真理和不断强制的轨迹”。这种抑制力量迫使主体间性变形,扭曲了日常交往,伽达默尔所要求的“赞同”、“意见一致”就打上了被压抑的伪交往的烙印。伽达默尔假定,对权威的合理承认、并在此基础上达到的意见一致是能够不受强制而自由的产生和发展的,其实,这里的“自由”是从属于“权威”的,对权威的认可只不过是以一种表面上的非强制性来实施其强制和压迫罢了,从根本上说,没有任何一种权威是合法的。与伽达默尔不同,哈贝马斯提出了另一种“真正的意见一致”,理性便是这种“未受控制的普遍的意见一致”的基石⑩。主体唯基于理性中所展示的“期待”,亦即为自己所期待的未来所引导,而不迫于既有传统,才能实现无限制的、没有压迫的自由交往,从而达到名符其实的意见一致。

哈贝马斯的批判诠释学提出了不少深刻的见解,这是不容置疑的。平心而论,在语言问题上,批判诠释学所到达的高度已超出我们传统的语言观。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斯大林曾对语言问题作过比较集中的论述,后汇集成《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一书。斯大林的论述基本上是论战性的。苏联曾有过这样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它们将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都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坚持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应将资产阶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切付之一炬,甚至连铁路也得掘出,以便建立“全新的”的无产阶级的世界。“语言”自然也不能幸免,资产阶级的语言必须放弃,在新的社会中,人们应当使用“无产阶级的语法”表达自己的思想,虽然这种独特的语法现在还没有形成,但它迟早会出现的。对于上述观点,斯大林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语言的存在和语言的创造就是要作为人们的交际的工具为整个社会服务,就是要语言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的东西,成为社会统一的东西。”(11)就此而言,语言“和生产工具,比如说,和机器却没有区别,生产工具和语言一样,对各阶级是一视同仁的。”(12)但是,语言却不能归属于生产工具,语言与生产工具的根本差别在于:生产工具生产物质资料,而语言则什么也不生产,或者只是‘生产’词而已”。

应当说,斯大林对“阶级语言”的观点之批判基本上是正确的。他强调了以共同的语法和语词为基础的语言共同性,用以证明“阶级语言”的荒谬性,理由是充分的。然他为了反对“阶级语言”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忽略了语言在理解中的差异性,表明了他对语言的本质仍缺乏深刻的了解。语言的差异性隐含于“语义”之中。毫无疑问。当“我”在说话时,乃是为了“听者”的,为使“听者”能理解“我”的话语,“我”的表达方式就应遵循共同的语法规则。一般认为,只要“我”和“听者”在这些规则的运用上保持了一致,“我”的话语就能被正确的理解,易言之,“听者”所理解到意义便是“我”的语言所表达的意义。这种见解几乎成为一种“常识”,然正是在此一常识中,却包含着深刻的误解。事实上,尽管我们拥有着共同的语词,遵循着共同的语言规则,在意义的表达和理解之间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的,这种差异同样表现在不同的“听者”之间,俗云“见仁见智”,便是对这种理解之差异性的绝好写照。

如果说通过语言之理解的差异性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那么斯大林对语言的分析无论如何是不全面的。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说明此一“差异性”存在的根据,重新审视语言的本质及其在理解中的作用。勿庸讳言,对于这一问题研究,当代诠释学家们已获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我们特别注意到了哈贝马斯关于语言的社会功能之分析,他事实上已指出了传统语言学的语言观和诠释学的语言观之本质区别:前者立足于语法和修辞、亦即语言自身的形式考察语言,后者则将语言以及对语言的理解置于社会交往的关联之中。在笔者看来,哈贝马斯对两种语言观所作的区别无疑是正确而又深刻的,我们对语言的进一步分析便是据此而展开的。人们若立足于语言的形式分析语言,从中得到的便是一个“中性”的“意思”(meaning),无论在什么时代,是谁在理解,这个“意思”是永远不变的,一切与之不同的理解都是“误解”;着眼于社会交往关系考察语言,析出的却是“意义”(significance)。诚然,“意义”与“意思”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不过,我们在此更为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别,与“意思”相比,“意义”显然打上了理解主体之主观性的烙印,它更强调,这样的“意思”对于主体“意味”着什么。正因如此,对于同一“意思”,在不同的主体那里会具有不同的“意义”,这种“意义”上的差异性便植根于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对此,我们试以“他是一只狼”为例加以说明。从语言形式上看,这句话很简单,它通过暗喻告诉我们,“某人具有狼的特性”,这就是这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这句话的意蕴,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小学教课书上就能找到这样的答案:即这个人象狼一样的凶恶、残忍。这种解释似乎是无懈可击了,然问题恰恰出在这里。我们知道,在古代罗马城建立之初,其居民们相信自己的祖先是为母狼所拯救、扶养,故以“狼”为本族的图腾,在他们心目中,“狼”非但不是凶恶的,甚至可以称得上大慈大悲、大仁大义的救世主。对于他们来说,非德高望重,功勋卓著之人,是不可能被形容为“狼”的。显而易见;对于“他是一只狼”这句话的真实意蕴,古代罗马城的居民与我们的理解是不同的。

正是对语言之理解的差异性问题的反思,把我们引入了一个更为广阔、深刻的社会交往领域。语言的形成,语义的确定,无疑是基于人们一定的交往关系的。而使用语言的主体,也正是在特定的交往关系中形成,并代表着一定的交往关系。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当主体在言说时,他使用的虽然是具有共同性的语言,但其“意义”却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铸成的“世界观念”之表达;在理解者一方亦同样如此,他们是在另一种“交往关系”形成的主体,并在自己的“世界观念”之框架理解与解释语言。如是,语言成了一个真正的中介,它的两端乃是不同的主体,此前我们已经说明,一切语言意义之理解上的差异性都源于主体间的差异性,在这里我们则要更进一步指出,这种主体间的差异性,归根结蒂取决于社会的“交往关系”之差异性。根据诠释学的“间距理论”(13),我们知道了理解中的差异性乃是一个“意义生长域”。详言之,对于“本文”的不同理解,我们决不可简单地用“错”或“对”加以判断,而应当视为“本文”伴随着历史与社会情境的变迁而发生的“意义”的生长与变化。斯大林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仅就语言的自身来谈论语言,断定“语言则什么也不生产”,在他那里,最理想的理解也只不过是最精确的同义语反复;如果把语言置于社会交往之中,与应用语言的主体结合在一起考察,就不难以看出,一切被理解着的“本文”无不是向着历史、社会不断地开启着新的“意义”的,而这种新的意义复又融入并修正着我们“世界观念”,影响着我们的思维与行为,改变着现有的交往关系。以是观之,语言与人们的交往关系(行为)实质上呈现为双向的互动关系,孕育于古代文明的那些优秀的文献,形成于百余年前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之所以在今天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正是因其被我们重新理解而产生出与我们这个时代发生共鸣的新的“意义”,并以这种方式发挥着现实的社会功能。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所理解的语言就冲破了纯粹的形式之束缚,而成为一种“活”的、与人类的实践活动一同增长着的东西,在此,语言的共同性保证了语言理解的连续性,而语言的差异性则意味着语义的增长与变化,辩证地把握语言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关系,立足于人的行为理论解剖语言现象,当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注释:

①②哈贝马斯《诠释学的普遍适用性》(Der Universaltātsanspruch der Hermeneutik),载于哈贝马斯《文化与批判》(Kultur and Kritik),法兰克福(美茵)1973年版,第273页。

③④⑤⑥⑦⑧⑨⑩哈贝马斯《评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一书》,载《哲学译丛》1983年第3期。

(11)(12)《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22-523页。

(13)详见拙文《当代诠释学中的间距概念》,载《哲学研究》199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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