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农村婚姻门户制初探_门当户对论文

民国时期农村婚姻门户制初探_门当户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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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成立的问题上,和由谁选择配偶密切相关的是谁被选择。大量的材料与研究表明,无规则和无差异地选择配偶的社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所有社会都存在关于谁同谁结婚的规范体系和具体规则。民国时期生活在中国农村社会的人们,在选择自己的配偶时,同样也遵循着一定的规则。本文仅就所存在的门当户对规则作一初步论述。

从理论上讲,所谓“门当户对”是指男女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相当,换句话说,男女双方在择偶时要相互考虑对方家庭财产的多寡和门第的高低与自己是否相当,以及社会地位、社会声望是否适合等等。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古德所说:“人们确实可以相信两个家庭所接受的联姻的条件,往往是双方在经济上或社会上门当户对”。(注:[美]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2页。 )从历史上看,择偶讲究门当户对也是古已有之的一项规则。早在西周时就有了雏形,它是统治阶级为保持自己家族或家庭的血统地位,防止被统治阶级通过联姻挤进自己的阶级队伍,都毫不例外地实行阶级内婚制,以此来禁止本集团成员与外集团成员之间的联姻。阶级内婚制的结果必然造成婚姻的门当户对。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一方面由于氏族门阀的大发展,另一方面是由于“九品中正制”的实行,高门和寒门不能通婚,使阶级内婚制开始具有了外在的门当户对的形式。此后,门当户对逐渐成为封建婚姻的基本形式和规则。民间社会之所以在历史的变迁中深受此项规则的影响,主要原因是由于统治集团长期实施和倡导的结果。作为一种有如此悠久历史的传统和习惯,门当户对规则不可能在一朝一夕消失。许多材料表明,这项规则在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社会还有巨大的惯性,它在广大村民的择偶过程中,还发生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华北地区的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四省部分县志的记载,便很清楚地反映出了这一点。(见表1)

表1: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农村中的门当户对规则

省份县名门当户对规则的表现

河 顺义不论男女年龄,只求门当户对

通县择门第之相称,凭媒妁之联姻

完县县境婚姻之礼,只论门第

新城结婚之男女两家认为门当户对,即将两造之年龄属

相起出八字令算命者合算

北 新河择门第相当者,为之完婚

河 淮阳论婚必择门第,重伦也

西华议婚必择门第

许昌议婚必择门第

滑县滑俗择配重门第

南 汝南先由媒妁择两姓门户相当,子女年龄相若,向该亲

属提出讨论

山 临清男择妇多子孙门第

清平结婚旧习多子孙资产门第

沾化论门第及前后辈

无棣婚礼论门第

东 东平择两亲门第相当,资产相埒及子女年龄相若者由媒

妁往来两家为之提议

山 翼城二姓议婚最重门第,门第不当,断不苟就

浮山最重者门第,门第不合,不轻许婚

西 威县惟以实现门第相当为结婚主旨

省份县名资料来源

河 顺义《顺义县志》卷12,民国22年铅印本

通县《通县志要》卷8,民国30年铅印本

完县《完县新志》卷8,民国23年铅印本

新城《新城县志》卷20,民国24年铅印本

北 新河《新河县志》卷4册篇3,民国18年铅印本

河 淮阳《淮阳县志》卷2,民国23年铅印本

西华《西华县志》卷5,民国27年铅印本

许昌《许昌县志》卷4,民国12年铅印本

滑县《重修滑县志》卷7,民国21年铅印本

南 汝南《重修汝南县志》卷11,民国23年铅印本

山 临清《临清县志》卷11,民国23年铅印本

清平《续修清平县志》卷4,民国25年铅印本

沾化《沾化县志》卷1,民国24年铅印本

无棣《无棣县志》卷17,民国14年铅印本

东 东平《东平县志》卷17,民国14年铅印本

山 翼城《翼城县志》30卷,民国18年铅印本

浮山《浮山县志》42卷,民国24年刻本

西 威县《威县志》20卷,民国18年铅印本

婚姻重视门当户对,不仅反映在华北四省地区,我国的东北、西北、西南的部分地区也有类似的现象。如辽宁新民县“普通人情,总以门第财产、资格相当,始能议婚”。(注:《新民县志》18卷,民国15年铅印本。)台安县“男女婚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门第财产相当者为合格”。(注:《台安县志》5卷,民国19年铅印本。 )朝阳县同样也是“娶妻,亦只择其门第之称否”。(注:《朝阳县志》36卷,民国19年铅印本。)吉林磐石县男女定婚“得媒妁之介绍相看门户”。(注:《磐石县乡土志》不分卷,1937年铅印本。)安图县“凡两家结亲,必须门第相当始能议婚”。(注:《安图县志》第6卷,民国18 年铅印本。)陕西省宝鸡县“议婚之初,择门第相当”(注:《宝鸡县志》16卷,民国10年铅印本。),中部县婚礼也存在着“门户求相等”的现象(注:《中部县志》21卷,民国23年铅印本。)。四川安县乡民择偶“大抵各因其门第财力相当而已”(注:《安县志》60卷,民国27年石印本。),合江县不仅“多早婚”而且“重门第”(注:《合江县志》6卷, 民国18年铅印本。)。以上这些颇具代表性的材料表明:门当户对这一项古老的婚姻规则在民国时期的中国乡村各地是被普遍遵守的。村民们在婚姻缔结的过程中,大多要求双方家庭和本人的条件相当,实际上都在有意无意地追求着门当户对。凡属于门当户对的婚姻就被认为是般配的,反之则被认为是不般配的。不般配的婚姻常常会遭到父母与亲属,甚至舆论的干预和反对,因此而酿成的婚姻悲剧在当时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

门当户对规则从理论上讲也是属于一种婚姻交换规则,它是指婚姻当事人家庭之间的交换,是家庭财产和门第的交换。然而它在实际生活中有一些特定的标准,如婚姻当事人在选择配偶时,主要考虑的是对方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员的职业、权力、社会地位、名誉声望等项指标。正是由于这些规则特别强调的是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的家庭之间的差异,因此,从根本上说,建立在权衡婚姻当事人双方家庭背景基础上的门当户对规则又是阶级族内婚规则,即不同阶级地位之间的家庭各自根据自己的婚姻实力从与自己阶级地位相对应的家庭中选择配偶。在这种规则中,人们结婚主要不是为当事人,而是为家族和宗族的势力和地位,为了传宗接代和承先启后。

在广大村民的实际生活中,门当户对规则又可具体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第一是贫富不婚,即属于不同阶级或阶层的人相互之间是不能通婚的。所谓门不当,户不对,“贫富非所论也”。(注:《翼城县志》16卷,民国18年铅印本。)倘若破坏此项规则,则被人们所轻视,并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阻挠。傅建成先生曾于1991年和1992年在河北、山东两省农村的部分地区的调查材料就反映了这一情况。调查中许多老人都以本村为例并结合自己的婚姻十分肯定地说:贫富之间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联姻结亲的,用他们自己的语言来说,主要原因是“门坎不一样高”、“两家肩膀不一样齐”,所以“穷家高攀不上,富家不愿低就”。(注:傅建成:1991年10月乐亭等县调查记录,1992年6 月邹平县调查记录。)第二是贫富各自为婚,即同等阶级与阶层的家庭相互之间联姻。对于那些相对富有,社会地位诸方面较优越的家庭来说,为自家子女选择的配偶,也大都是出身于那些经济较富裕,或其它方面条件较突出的家庭。相反,对绝大多数长期处于社会最下层,既无衣食保障,又缺乏权势背景的农家来说,他们所能够,同时也是必须选择的配偶只能是相对贫困家庭者。正如社会上流传的谚语“竹门对竹门,木门对木门”之说,“竹门”和“木门”实际标志着婚姻当事人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这种情况表明,处在不同阶级体系中的不同家庭在选择配偶方面很明显受到门当户对规则的制约。不过仍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规则界限并不纯粹是不同阶级之间的事情,实际上在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即同一阶级内部的家庭由于经济地位、职业、劳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而引起在择偶上的某些禁忌。如同处于农民阶级地位的家庭,因内部经济上的差异存在着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分层,而不同层次上的家庭在择偶时实际上更趋于选择同一层次的家庭。“下无立锥之地,上无片瓦之屋”的雇农家庭,要与拥有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中农家庭联姻,一般是很困难的。而同处于地主阶级地位的家庭也不例外,中下地主家庭要与大地主家庭结亲同样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门当户对规则不仅对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家庭在婚姻上有明显的规定性,而且这种规定性还存在于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家庭,所不同的是,实际生活中,人们更看重和强调前者而已。

从总体上看,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的婚姻择偶状况基本上具有门当户对的性质,这种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而是由许多原因所造成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几千年传统和习惯的影响,门当户对被看作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门不当,户不对是违犯传统习惯的,是不符合规则的。二是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这种需要主要不是从传统和习惯等意识形态中产生,而是植根于社会的物质基础和需要。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它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对今日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爱慕之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5页。)显然,在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还没有达到恩格斯所指出的结婚充分自由的时代。由于当时的广大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据主导地位,一家一户为基本的生产单位,生产力极其落后,农家的经济力量也十分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当事人选择配偶时就十分重视和考虑婚后的家庭生活是否稳定和有保障,如孩子的抚养、老人的赡养,以及在生产、生活水平方面是否会下降等等,也就是说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还远未消除。正是出于这种对现实生活需要的条件的考虑,才使婚姻当事人更看重门当户对规则。传统和习惯之所以在当时还有巨大的影响,也正是因为它与现实生活的需要发生“共振”,才使门当户对规则被得以遵守。三是婚姻缔结过程中媒妁所起作用的影响。民国时期,大多数农家完婚都是经过婚姻中介人即媒妁的撮合而实现的,而且他们也十分注重“明媒正娶”,无媒的婚姻则被人们所耻笑和指责。大量的材料表明,“媒妁之言”在广大村民择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由“媒妁”介绍的婚姻途径,客观上对造成婚姻的门当户对起了很大的作用。“媒妁”在正式作媒之前,总是要直接或间接地了解婚姻当事人双方是否门当户对。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双方在家庭经济条件、社会地位基本上是相当的,才给男女双方作正式介绍。如河北通县缔结婚姻要“择门第之相称,然后才能凭媒妁以联姻”。(注:《通县志要》卷9 ,民国30年铅印本。)沙河县的情况是“择门户相当者,由媒妁通言议定”(注:《沙河县志》24卷,民国18年铅印本。)。吉林磐石县,乡民在择偶时,也是“得媒妁介绍,相看门户”。(注:《磐石县乡土志》不分卷,1937年铅印本。)

由遵循门当户对而缔结的婚姻对广大农家婚后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从消极意义上看,门当户对完全以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作为缔结婚约的唯一条件,并把当事人的婚姻变成了当事人家庭之间的权衡和交换。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实现门当户对的婚姻,违背了男女双方的意愿,忽视了当事人自身的条件在择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根本谈不上男女双方的了解和感情的婚姻,势必给婚后的生活蒙上阴影,设置了障碍。其次过分追求门当户对,无疑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的蔓延,它使村民在缔结婚姻中互相攀比,过分追求家庭的经济条件是否优越以及社会地位是否很高,促使婚姻更加世俗化。一些农家女为了改变家庭的地位与条件,想尽办法嫁到家境比较好的农家去;一些贫困农家的男子,由于门当户对规则的限制,却无力完婚。当然门当户对规则对农家的婚姻所起的作用不仅有消极的一面,它还有积极的一面。最突出的就是它对维护农家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有一定的作用。由于缔结婚约的双方都讲门当户对,其职业又都是农民,他们家庭的家境和职业背景情况又非常又非常接近,再加上受到相同的传统和习惯的影响,都奉行着夫妻之间只要缔结婚约就要“白头偕老”的传统。对女性来讲,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束缚着千百万农村妇女。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组成的家庭,更易于生活的调适,从而利于婚姻的稳定,这对大多数农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是一个低产出的社会,而小规模经营形式下的农家,也是产出极为有限的农家。它们缺少必要的积累,承担来自各方面风险的能力极其弱小,因此,表现在类似婚姻这样的大事上,普遍有一种求稳怕乱、谨慎从事的心态。为避免婚姻不稳定而给家庭带来的风险,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按照已为多数家庭经验所证明可行的这些规则去缔结婚姻。这样做无论对男女双方家庭,还是对婚姻当事人来说,都无须进行过多的文化不适应的调整。许多材料表明农家低离婚率实际上是门当户对规则维持婚姻稳定功能的一个重要表现。据调查,民国年间河北定县515户农家766对夫妇仅有两次离婚的记录,离婚的原因都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家长强行干预的结果(注:李景汉:《五百一十五农村家庭之研究》,《社会学界》第5卷,民国20年6月。)

总之,在组成家庭过程中,人们有意或无意地对门当户对规则的遵守体现了近代中国农村的时代特色。作为社会控制的形式之一,门当户对规则通过各个具体家庭,起到了对各自成员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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