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解决工作与生活冲突的政策与措施_日本生活论文

日本解决工作与生活冲突的政策与措施_日本生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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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4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10)06-0100-05

工作与生活的冲突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日本也不例外。从二战后的经济复苏期到五六十年代经济高速增长期、再到七八十年代的经济稳定发展时期,日本社会基本上沿袭的是一种“男主外,女主内”,即“男子在外工作,妇女在家养育子女、承担家务”的性别分工模式。女性毕业后短暂工作、以结婚或生育为契机辞职回家做专职主妇、待最小一个孩子上小学前后再重返就业市场的M型就业模式,成为大多数日本女性选择的人生道路。因此,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职场和家庭是被性别分工模式割裂开来的两个场所,男女各司其职,工作与生活的冲突似乎尚未成为一个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社会和家庭的变化,工作与生活的冲突日益严峻并广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一、工作与生活平衡政策出台的社会背景

日本的工作与生活平衡政策的出台是有其社会背景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妇女做专职主妇的比例非常大,日本的典型家庭是“丈夫为工薪人员、妻子为专职主妇”的专职主妇家庭。然而,从1980年开始双职工家庭数量逐年增加,专职主妇家庭数量逐年下降。90年代,随着日本女性就业率的提高,M型就业模式逐渐发生变化,表现在M型就业曲线中最底部的30—34岁年龄层和25—29岁年龄层劳动力率呈上升趋势。专职主妇在最小一个孩子上学后大多选择重新就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家庭主妇比例很高。因此,从1997年开始,双职工家庭户数一跃超过了专职主妇家庭户数。2007年,双职工夫妇家庭户数比专职主妇家庭户数多了162万户。[1]这就意味着,当今日本家庭正在由“丈夫挣钱养家”向男女共同兼顾工作和家庭的“夫妻双方挣钱养家型”转换。因此,双职工家庭工作与生活的冲突问题日益严峻起来。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家庭模式发生了变化,然而,日本人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男性工薪人员加班多,劳动时间长,特别是30—45岁年龄段的男子,长时间劳动常态化。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男性参与家务劳动的时间非常少。过长的劳动时间占用了充实自我的时间以及参与家务劳动和社区活动的时间。受性别分工等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拥有工作的已婚妇女,依然主要担负着育儿、护理老人、家务等家庭内劳动。目前,需要全日本护理的老年人数逐年上升,导致家庭成员护理负担加重,而在家庭中担负对老年人护理、照料的大多是妇女。由此,造成了双职工家庭中已婚妇女负担的沉重。

工作与生活的冲突中工作与育儿的冲突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日本社会育儿支援体制不够完善,家庭规模缩小也使得祖父母一代在育儿方面提供的帮助减少,已婚的职业女性不得不在是生子、辞职做全职主妇还是不生孩子、继续工作之间进行选择。有调查表明,约70%的妇女以生孩子为契机离开工作岗位。因生孩子而中断职业的做法阻碍了日本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不愿放弃职业而选择不生孩子或少生孩子又势必会加剧日本社会的少子化现象。

另外,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经济不景气呈现长期化。企业为了削减成本,不断减少新员工的录用,而大量雇用临时工、计时工、派遣工等非正规就业人员。① 据总务省统计局《劳动力调查年报》表明,非正规就业人数年年增加,从2002年1451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1760万人。而正规就业人数则从2002年的3489万人减少到2008年的3399万人。[2]当今日本,三个劳动者之中就有一人是非正规就业者,而日本妇女,半数以上从事的都是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者工作极不稳定,收入低,工作时间长,缺少福利保障,生活易陷入困境,工作和生活的冲突问题表现得更为严峻。

二、大力宣传工作与生活平衡

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提出要把21世纪的日本建成“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目标,即建立一个不分性别、在相互尊重人权的基础上,无论是工作岗位、学校还是在社区和家庭中,男女共同承担责任、发挥个性和能力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② 工作与生活平衡政策是被置于实现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框架之中来筹划并实施的。日本是这样阐述工作与生活平衡的:让每一个国民在人生的每个阶段,无论是养育子女阶段还是中老年阶段都能够自由地选择生活方式,让他们在工作、家庭和社区中既能感受到挑战和充实,又能发挥各自的责任。工作与生活平衡包含了以下三方面内容:凭借工作和劳动获得经济上的自立;有时间去实现健康而丰富的生活;可供选择的多样化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和民间团体为促进妇女就业,减轻妇女育儿与工作的负担,在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工作与生活兼顾。为了让人们认识到家庭、社区的重要性,1995年厚生劳动省将每年的10月定为“工作与家庭思考月”,在这个月集中普及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支持工作与家庭兼顾。

为缓解男女两性工作与生活的冲突,实现一个国民能够在经济上自立、又有健康充裕生活时间的社会,内阁府设立了“工作与生活协调专门调查会”。2001年,在男女共同参与会议下设立“关于支持工作与育儿兼顾的专门调查会”,多方听取意见,调查研究,制定政策。2007年7月,以内阁官房长官为议长,相关内阁成员及经济界、劳动界、地方公共团体代表等组成的“推进工作与生活协调官民高层会议”成立,同年8月,该会议讨论并制定了《改变工作方式、改变日本的行动指针》,同年12月18日,通过了《工作与生活协调宪章》和《推进工作与生活协调行动指针》,显示了政府希望通过国民运动来推动和构建工作与生活协调制度的愿望。“宪章”和“指针”提议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善和构筑实施这一制度的环境,还具体设定了就业率、每周劳动时间超过60小时的雇用者比例、短时间劳动可选择职场的比例、第一个孩子出生前后妇女的继续就业率等14个目标值,希望通过缓解国民工作与生活的矛盾,实现一个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多样化的社会。“宪章”和“指针”的顺利实施,需要企业、劳动者、都道府县市町村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

从2007年度开始,内阁府将每年1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家庭日”,将这一天的前后一周作为“家庭周”。“家庭周”期间开展“加强家庭与地区之间联系的国民运动”,大力宣传作为国民养育下一代的重要性,强调家庭成员和社区的重要性,提倡家庭成员为社区作贡献。2008年被称为“工作与生活协调元年”。2008年1月8日,内阁府设立了“推进工作与生活协调室”,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作为“推进工作与生活协调官民高层会议”事务局发挥作用;联系、整合相关机构和地方共同团体;对政府主办的活动进行企划;开展信息收集、整理和调查研究。调查内容包括:工作与家庭协调的认知度,工作、家庭生活、地域和个人生活的现状及期望,用于家庭生活的时间,参加社区活动的时间,用于学习、研究、兴趣、娱乐、体育和休息的时间等。综上所述,日本的工作与生活平衡政策和措施是在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推动下进行的,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容忽视。

三、将育儿休假制度法制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的出生率下降令日本政府和国民忧心忡忡。2005年,日本的总和生育率仅为1.25。[3]少子化现象与日本妇女就业率的上升有着密切的关系。日本政府在缓解工作与生活冲突问题上,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解决妇女育儿与工作的矛盾方面,创造一个使妇女比较容易取得“育儿休假”、产假过后顺利复职的环境。[4]1991年,日本政府出台了《育儿休假法》,该法规定女职工可获得产前六周、产后八周的休假,且重返工作岗位可累计工龄,丈夫也可休产假,如,职工提出休假一年养育婴儿,雇主不得加以拒绝。2001年,修改后的该法改为《育儿护理休假法》,并于2002年全面实施。该法规定不论男女,只要是养育不满一岁婴儿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可向工作单位提出休假,单位不能拒绝,也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解雇。为减轻那些边养育孩子、边工作的劳动者的负担,确保养育孩子的时间,该法还将缩短勤务时间照看孩子的期限由孩子一岁提高到三岁。该法加强了对妊娠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促进了妇女就业与育儿的兼顾。2002年9月,厚生劳动省在《少子化策+1》[5]中明确提出10%的男性和80%的女性取得育儿休假,25%的人员享受育儿休假制度,12%的人员享受孩子上小学之前缩短工作时间等目标。

从《育儿休假法》实施之后几年来的整体情况来看,日本社会对育儿的支援体制不断完善,取得育儿休假的人数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据2008年8月8日厚生劳动省公布的《雇用均等基本调查(2007年度)》表明,妇女取得育儿休假的比例为89.7%,男子为1.56%。[6]妇女申请育儿休假的比例比前几年有了不少增长,但男性申请育儿休假比例依然偏低。另外,从育儿休假的覆盖率上看,一些大企业执行得较好,中小企业有待提高,这主要是由于企业主面对市场竞争压力,顾虑产假成本而不愿采取行动造成的。有些妇女怀孕后没有申请育儿休假而是选择辞职,主要是由于迫于企业的压力和氛围。妇女在中小企业中就业的人数较多,如何推进中小企业执行育儿休假法是今后日本政府和企业努力的方向。

四、对妇女的再就业提供支持

工作与生活平衡政策不仅包含解决职业女性的家务负担和工作负担,同时还包括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妇女重新找到工作,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兼顾。妇女的生育对他们的职业生涯不可避免地带来影响,当完成养育子女任务的中年主妇重新返回劳动力市场时,会发现适合于他们的工作机会非常少,只能选择计时工、派遣工、临时工、小时工、合同工、在家工作、契约员工③ 等非正规就业方式。近年来,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日本妇女人数直线上升,占非正规就业者的绝大部分。有不少妇女有着很强烈的就业意愿,但又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

针对这一状况,为解决妇女再就业的困难,政府在几个大城市里设立了专门提供计时工工作岗位的职业介绍所“计时工银行”。2008年,全日本共有56家这样的职业介绍所。内阁府制定《支援妇女再就业计划》,在内阁府开设咨询窗口,为再就业妇女提供各类信息。2008年4月还制定了《新雇用战略》,督促企业改善雇用环境,对有就业愿望的妇女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对因育儿等因素中断就业的妇女进行再就业的综合支援。另外,政府利用“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等机构,对育儿期的妇女提供招工用人方面的信息以及保育所和育儿支援中心等各种信息,目前“HELLO WORK”的覆盖网点和服务地段不断扩大。

为了促进母子家庭中母亲的就业,各自治体都对推进母子家庭的育儿、生活、就业进行支援,针对母子家庭而成立的自立支援中心遍布都道府县的大小城市。自立支援中心开展针对母亲家庭的就业咨询和养育费等方面的咨询,为母子家庭排忧解难,还为母子家庭提供就业信息,对那些没有工作经验的母亲实施职业训练。另外,中心也经常开办一些演讲会、讲习会和座谈会,帮助母子家庭的母亲建立乐观、积极、自立的人生态度,并努力去开创新的生活。

五、鼓励企业采取措施缓解员工工作与生活的冲突

日本男性对工作的热忱、“以社为家”、兢兢业业以及敬业、奉献精神为世界所公认,同时,也因工作时间长、缺少娱乐、忽视家庭生活而被称之为“工作狂”、“工蜂”、“经济动物”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民间开始反思这一重视工作轻视家庭、重视集体轻视个人生活的传统思维。

使育儿期妇女能够安心工作,使职业妇女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育孩子而不以结束职业生涯为代价,这不仅是政府的期望,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要想建立一个使妇女兼顾工作与育儿的环境,必须彻底执行育儿休假制度,为女性从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同时,企业还要积极采取措施,实行有利于妇女兼顾工作与育儿的多样化雇用方式,为其提供相应的待遇和弹性劳动时间,纠正性别分工和男性优先的传统风气。

厚生劳动省为推广那些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各项措施,使劳动者能够以自由选择工作方式的企业,每年评选和表彰那些在执行育儿休假制度上有突出成绩的“家庭友善企业”。一些企业在政府的号召下,制定了鼓励妇女事业和家庭兼顾的措施。如,妇女怀孕可得到一定期间的生产休假,在生产休假期间虽不享受工资,但企业为其支付补贴和酬金。妊娠和产后一年期间,需要去医院检查的女职工可以得到一定天数的休假以及允许迟到、早退等。另外,可增加工作中休息时间,在工作内容上得到照顾,育儿期女职工不安排夜班。“育儿休假”后希望继续工作的、与育儿辞职后希望复职的女职工,可提出申请,符合单位需要时予以批准。经济产业省对那些在企业内部设置托儿设施的单位予以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在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下,不少企业施行了缩短劳动时间,减少加班,推广灵活工作方式(如,在家工作、短时间工作、弹性工作时间)等措施。一些企业给有小孩子的职工发放保育费等补助;培养能胜任多项工作的员工;对女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提供援助。一些大企业还在企业内部设置了保育所。这些举措为女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今后,企业还应奖励男性从业人员申请育儿休假,并逐步将育儿休假制度推广到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中。

六、解决双职工家庭的育儿困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区居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交流弱化,邻里关系疏远,周围对育儿有所帮助的人减少等,成为造成工作与生活冲突的原因之一。为了解决妇女养育孩子的辛苦,以社区为中心建立为妇女解除后顾之忧、支援妇女就业、使其兼顾工作与家庭的环境十分重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双职工家庭与核心家庭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人们对接收三岁以下儿童入托的保育所以及延长保育时间的需要随之增大,政府也实施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如,增设接收三岁以下儿童入托的保育所,解决儿童入托难状况,延长保育时间,推广休息日保育、临时保育、夜间保育,鼓励设立私营保育所等。2001年10月厚生劳动省公布的《社会福利设施等调查概况》清楚地表明,已有40.3%的保育所工作时间延长到早晨七点半至晚上六点半。

为了解决劳动者白天工作、保育困难问题,日本政府施行了一种被称之为“保育妈妈”(家庭福祉员)的家庭保育制度。“保育妈妈”需要具有保育士或教师的资格、身边没有六岁以下儿童的有育儿经验的人士,还需由区政府来认定其资格。当那些父母或保护人出于工作等原因不能对出生43天至两岁以内婴幼儿进行保育的时候,“保育妈妈”可以在自己家中进行保育。对3岁以内婴幼儿在家进行保育的制度被明确写入了修改后的儿童福祉法,2008年11月26日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并于2009年4月开始实施。

“社区育儿支援中心”一般设置在保育所内,向社区内的家庭开放保育所的庭院、设施,提供育儿家庭聚会场所,设立育儿相关的咨询,解除家长在育儿上的烦恼,进行育儿支援。1990年作为特殊保育事业创设了“临时保育”措施,为了照顾那些因自己生病、生孩子等紧急和特殊情况下无法亲自照顾孩子时也可以利用。凡4个月以上婴幼儿到上小学以前的儿童都可以利用。原则上每周可以利用2次,利用者需要根据保育时间的长短负担一定的费用。

政府鼓励社会福利法人、企业、非盈利组织(NPO)等机构灵活使用或经营那些学校空闲教室、既有的公共设施和民间设施。一些社区在志愿者的支持下,利用空闲的小学教室、校园以及社区公民馆、儿童馆,建立孩子放学后和周末安全的学习和活动场所。截至2004年,日本共建立了15000个放学后儿童游玩处这样的场所④,组织孩子们开展体育和文化方面的各种课外活动,政府对此项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这一措施减轻了双职工父母的后顾之忧,缓和了工作与教育子女之间的冲突。

为缓解男女两性工作与生活的冲突,实现一个国民能够在经济上自立、又有健康充裕生活时间的社会,1994年开始,厚生劳动省创立了名为“兼顾工作与家庭的特别援助事业”的“家庭支援中心”。中心的会员由社区里希望在育儿上获得帮助和希望提供帮助的人员组成,有工薪人员、个体营业者和家庭主妇等,服务对象主要是有一岁到十岁孩子的家庭。中心对那些因为加班或紧急事情需要对孩子进行临时保育的家庭提供帮助,并在社区内的家庭之间开展各种互助活动。

综上所述,工作与生活的冲突问题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大力支持,需要民间组织、企业、家庭和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的主导作用尤为重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缓解工作与生活冲突上的政策和措施,在一定程度减轻了双职工家庭男女两性工作与生活的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减轻了职业妇女的负担。今后,随着日本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作与生活的冲突依然还会困扰着每个家庭,这就需要政府、民间和企业对这一问题继续关注,不断地探索新的解决办法。

收稿日期:2010-11-05

注释:

① 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间的就业合同,在合同期间的就业,包含临时工、小时工、契约社员(合同工)、派遣工等与正规就业相对应的一种就业形式。

② 由于不少的人日本人认为,过分强调“男女平等”会对家庭和谐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相关部门采用了“男女共同参与”的说法,意为男女共同参与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由此,主管部门的名称为“男女共同参与局”,相关法律、计划、会议也分别使用“男女共同参与”。现在,日本社会中“性别平等”一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③ 雇用合同为1年,在特定领域中有一定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

④ 参见财团法人日本体制开发研究所:《放学后儿童游玩计划实施状况调查》,2008年3月发表,见www.houkagoplan.go.jp/houkago/img/advisory/pdf/japan-syste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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