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文化视野中的“契约”概念_犹太教论文

犹太文化视域中的“约”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犹太论文,视域论文,观念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06)05-0047-05

一、“约”在犹太文化中的涵义

“约”在希伯来文中是由(Berith)来表达,通常是指立约的行动或仪式,并指两个盟友之间的有效契约。它是犹太文化和希伯来圣经中关于上帝和犹太人关系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构建起犹太文化价值结构以及整部希伯来圣经的一个重要范畴。犹太文化中的“约”有着多种类别和多个层面的涵义,但其最主要的含义是上帝和犹太人所订立的约。在古犹太文化中,“约”这一术语尤其是指上帝与以色列人在西奈的立约[1] 136。此外,在犹太文化中,“约”作为一个概念和范畴所具有的另一个核心及基本的涵义,那就是“约”的确立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是这种关系的实质”[2]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约”区别于其他观念最基本的地方。因而,在上帝与犹太人之间的独特关系中,立约的双方上帝与犹太人无疑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都享有一定的权利。“犹太文化中这一独特的阐述神人关系思想的提出表明‘神’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犹太人看来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利互助的双向选择关系。由于神人之间的关系以‘约’的形式维系,不仅人对神有践约的义务,神对人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以‘立约’方式确定人与神的关系表明犹太人不再把人神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传统的宿命安排,而是一种互动关系”[3] 71。在这种约关系的维系下,犹太人信奉上帝为他们唯一的神,遵守他的律令和诫命,并坚决不拜偶像。而上帝则要坚定地信守他在立约中所作出的承诺,向他的约民提供其永久的、圣洁的保护和庇佑,并为他们的行为提供指导[4] 53-54。在很多约中,上帝提到他的约是“永约”,他的慈爱直到永永远远(诗89:1,数10:33,出13:21),因而即使在犹太人破坏了约以后,上帝依然不能改变、收回他的仁慈和保护,他要宽恕约民的罪行,帮助约民脱离危险,使其重新遵守诫命、法度和律令。而人通过立约所获得的一方面是从这种双边的协议中获得上帝的许诺。此外,犹太人在破坏了上帝的立约后还有向上帝忏悔、祈求宽恕和拯救的权利。

根据西方学者对“约”的考察发现,虽然希伯来文圣经是圣经的元本,但是“约”这个词却不是源于希伯来文。早在希伯来文使用前,“约”已经在古近东其他闪语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东部闪语阿卡德文中,已经能找到“约”观念的踪迹。阿卡德文(Akkadia)大约使用于公元前2350至公元前2200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语言之一。阿卡德文首次被后人发现证实是在公元前2800年形成的苏美文文本中,后来又在公元前2500年的文本中发现有全部用阿卡德文写成的文本,此后成千上万的阿卡德文文本和文本残片被发掘出来,这些文本在很多方面包含了非常丰富的与“约”相关的内容,在经济方面,有贸易条例、买卖和租赁;政治方面主要是条约;在法律方面,有已被证明和封缄的结婚合同和离婚合同,以及法典,此外还有历史、信件和宗教方面的内容。但是,古近东的“约”和圣经中的“约”在含义和应用上显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约”在古近东虽然有着政治、经济、法律等多层面的涵义,但并非指在宗教上的应用和意义。“‘约’用来表示神与人的立约,这在任何其他古老的宗教和文化中都是没有的”[5] 278。美国的犹太圣经学家Moshe Weinfeld也指出“像在希伯来圣经中一样,在古近东,通常‘约’观念可用来描述许多种关系,但把它用来定义神与人之间的关系则只存在于以色列文化和宗教中,它是以色列文化和宗教的独特成分,在其他宗教和文化中没有被发现过”[6] 1021。由此可见,虽然犹太文化和犹太教中的“约”也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立约,或是部落与部落之间的立约,但其最核心最独特的含义是指上帝与犹太人之间的立约关系。“‘约’在希伯来圣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涵义是表示上帝与以色列人的立约”[7] 1014。这是犹太文化中的“约”与古近东社会中的“约”最大的不同之处。

犹太文化中的“约”与基督教文化中的“约”在内涵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一方面表现在“守约”的方式上,犹太文化重视律法,提倡“因行称义”。认为所有的律法都是上帝在与犹太人立约时启示给犹太人的,因而严格遵守律法就是他们在守约中最大的责任,就是“义人”;而基督教文化更在乎神,不在乎文字,提倡“因信称义”。在他们看来,“因为文字叫人死,而神却叫人活”(林后3),因而信心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在最大程度上遵守了与上帝的立约,也是成为“义人”的标准;另一个方面则主要的表现在对“上帝选民”的重建。以前与上帝立约的成员资格是由种族标准来规定的,并由像割礼、饮食的规律、假日等这些标志来强化,而这些标志又把犹太人同其他异教徒区分开来。基督教用一种新的标准来规定立约的人,新的立约之民是以应许和对应许的自愿接受为标志的,只要同意立约的条件,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上帝的约民,而这个条件就是信仰基督,这样一来,上帝古老之约的成员资格现在向所有愿意接受末世论圣灵的人和受爱的律法约束的人开放了。“约”概念正从种族中心主义的观念向一种普世主义的、社会的、公共的、联合甚至是个人的观念进行着重大的转变:以前,约是以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或是以种族的划分为标志;现在约变为自愿组合的社团的理论基础,在这种社团中,成员资格是以成员们共同认可一组教义和原则为基础的。因而,Elazar认为早期基督教破坏了犹太教中约的政体,把它变为一种个人恩惠的观念,从而也就把共同的约变成了个人的授权[8] 28。

二、“约”在犹太文化中的地位

在早期的犹太教历史中,从上帝与挪亚的立约,到与亚伯拉罕的立约,再到与摩西的“西奈之约”,约的发展已趋向成熟。当人们越来越想了解社会法律和宗教法律体系的细节时,这种成熟了的立约形式满足了人们的要求。“约”这一得到充分发展的观念,成为后来所有表示上帝与犹太人关系的犹太思想的核心。犹太教前期的对约的认识在整个摩西五经中有充分的论述:上帝的恩宠被视为约的主要因素,约是上帝对人施恩的结果,人的作为虽然也被考虑,但毕竟已退居其次。这与后期犹太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期犹太教对“约”观念的认识更强调人的作为,而非上帝的恩惠;在解释上帝的许诺问题上,早期犹太教的观点认为上帝在“约”中对人的许诺应当是现世的事情,应该在现世得到实现。

先知时期,犹太人对“约”的思考和所作的反应大都表现在先知文学中。先知文学大多以隐喻的方式描述上帝与犹太人的关系。“约”要么被比喻为丈夫与妻子的联合;要么被比喻为国王与人民的关系。隐喻的大量使用强化了人们“绝对忠诚”的观念,强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传达了约中所包含的另一层意思,那就是对后果的一种预先设定,如果人们不忠诚上帝,背弃律法,那势必遭受惩罚和抛弃。这一点在先知耶利米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强调。

拉比犹太教时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对传统的“约”观念构成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自公元70年罗马帝国占领耶路撒冷后,犹太人处于外邦人的统治之下,面临的最大的困惑,就是上帝是否还在继续管理和看护他的选民?上帝与犹太人的立约是否依然完整有效?犹太民族陷入了信仰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拉比们极力对这些发生的历史事件作出自己的解释,他们发展了一套信仰和行为体系。这个体系没有明确谈论“约”的特点,而是重新思考了上帝与犹太人立约的含义和目的[1] 142。拉比们一方面强调任何历史事件的发生都不能表示上帝与人关系的终结。上帝与亚伯拉罕的立约永远不会被取代,上帝仍然在管理和看护着犹太人,他许下的承诺也将永不会改变。另一方面,拉比们还发展了新的犹太神学,以便教导人们更好地去理解上帝在“约”中的许诺,并帮助人们遵守约法。在有形的献祭消失后,对律法的遵守成为崇拜上帝的最主要的形式。对于当时犹太人正遭受的苦难和流放,拉比解释为那并不是犹太人弃约的结果,不是惩罚,而是上帝对他们的磨炼,是为了将他们的未来与约、与永生救赎的承诺联系起来。因而在拉比犹太教时期,苦难被视为“约”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上帝把它作为工具来净化犹太人,并使他们永生的救赎成为可能。后圣经时期,尤其是拉比犹太教时期,犹太教事实上已否定了“约”思想中原来最本质的东西,那就是将“约”视为上帝仁慈的行为。随着对律法的强调,犹太教扭转了先前的观念,完全否定了上帝的恩宠在拯救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而将人们的视线转移到对自身行为的重视[1] 144。这种表示上帝与犹太人关系的“约”观念实际上构成了犹太教的思想基础。

在现代犹太教中,由于犹太人进入西方主流文化运动的兴起。“约”,这一表示上帝与以色列人独一无二关系的观念,也变成了一个受质疑的问题。面对现代宗教平等思想的提倡,以及越来越多的犹太人为西方主流文化所接纳,许多犹太人不再希望自己被视为一个褊狭的地方或文化群体的一员,而是更希望被视为世界公民的一分子。他们不再希望被定义为以色列的成员,也不再因为他们与上帝的立约而自觉高人一等,他们认为自己的宗教比其他宗教没有特别独特的地方,而更希望自己是他们所居住国的公民[1] 149。因而,在现代,犹太教的早期“约”观念成为一个很有争议、且很少为犹太学者所谈论的敏感话题。因为“约”一向被视为上帝与犹太人之间的约,只有犹太人才是上帝的选民,这一具有褊狭民族主义的“约”观念必然成为犹太人融入西方主流社会的绊脚石。对“约”的执着和强化意味着将自己与其他民族、与他们向往的西方主流社会相隔离。因而,在那一时期,如果说“约”还存在的话,“约”的思想也就只剩下一个抽象的观念了。直到近期,尤其是纳粹大屠杀以来,犹太人对“约”的态度才又重新得以改变,这主要是因为犹太人企图同化于所居住国的梦想遭到了普遍且强烈的排斥。犹太人逐渐意识到“同化”的道路是走不通的,于是重新认识到并主张自己是属于少数民族,这一形势及观念的转变也使犹太人不再为“约”观念而困窘。犹太学者开始把“约”作为他们对传统联系的重要内容来研究,对“约”的研究指向不同的方面,但是他们都围绕一个中心主题,那就是如何构建一个既与传统思想相贴切,同时又适应现代犹太人的“约”观念[1] 150。通过这种约思想的折射,犹太人将继续视自己为以色列的成员;通过约思想,他们重新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人类共同历史的产物,更是先进的犹太文化孕育的结果;通过“约”这一观念,他们坚持自己的义务,并表达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

“约”观念在犹太文化和犹太教中的重要地位还表现在其最古老的经典希伯来圣经中。在希伯来圣经中,“约”主要由(Berith)一词来表述,英文译为ovenant。它是希伯来圣经中的专业神学术语,也是犹太教中至为重要的观念,表示上帝与他的选民犹太人之间的关系。“约”有“合同”、“契约”的意思。“约”是圣经的基本概念,在圣经中经常出现,尤其是在希伯来圣经中,即《圣经·旧约》287次提到Berith(盟约)这个名词[9] 126。在希伯来圣经39卷书① 中有28卷中有“约”这个词出现。它除用在人与人之间的立约外,更多用于神与人之间的立约。保守派学者克莱恩(Meredith G.Kline)认为整部希伯来圣经的主题是:神与以色列的关系是以“约”的建立为基础的。而整部希伯来圣经可以被看为一部条约的文献。“所有从宗教信仰而来;或与该信仰有关的启示文学,都描绘旧约如何被实践,且无可避免地打上约的印记”(Kline,1972,P.47)[10] 109。“约”观念不仅是众多可以把圣经启示组织起来的原则之一,“约”的各种特色,更构成了神救赎作为中的重要历史事件。更如杨以德所说:“旧约神学所关注的课题,就是神为着人的救恩而与人所立的约”。在这至高的启示面前,圣经神学的所有其它事实都是旁支衬托而已。因而有学者认为圣经中某些教义之所以残缺不全,都是由于它们与这约的真理有关才被提起,无关的便略而不谈之故[11] 97。“约”在希伯来圣经中源于神的应许,不仅记述了神与犹太人相交的诸多事实,从而成为希伯来圣经的思想基础和中心主题,而且成为整个圣经历史观的核心。“约”是希伯来人了解他们与上帝关系的关键。

三、“约”观念对犹太人的影响

无论在犹太教的任何一个时期,犹太教中“约”思想的核心都是围绕着如何成为一个犹太人而来[1] 150。因而,“约”的观念对于犹太人的生活习惯及思维方式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犹太人的日常生活中。

由于“约”在希伯来圣经中的大量使用,犹太人自古以来就有自觉的“约”的观念。还在古代犹太教时期,“约”就已广泛应用于犹太人中,并且给了犹太人们团结与统一,对神的义务是犹太人们的生活基础和共同标准。在圣经有名的amphiktyony假设[12] 17-18中,西欧著名的旧约专家Martin Noth认为,古代以色列在还没有国王前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治,而只是一种“联盟”,是不同支派、不同部落和城市间的联盟体,而他们联盟的基础就是“盟约”。人们基于他们的“约”和平相处,彼此互不攻击,也不会和别的神或别的民族结合。这种联邦制度确立了高度的地方和地方管理权,建立了一个开放而又相对统一的社会。以色列的社会体系和政治体系不基于中央集权,不基于一位强而有力的国王,也不基于神圣的集团统治,而是基于一个共同的规定,即法律或“盟约”,不基于“人治”而基于“法治。”

此外,犹太人还以各种方式来纪念或是身体力行他们与上帝的立约。Mowincke通过对以色列法律的研究,从而发现,犹太人会在每年举行年度的庆祝立约的节日。所谓绝对法的背诵是豁免年年初在帐篷圣所里举行的宴席上进行的,而这种宴席是专为庆祝立约而设立的[5] 256。在这种时期性节日中,对律法的宣读、朗诵和强调是“约”的重要内容。而犹太教规定的13岁以上的犹太男子在每日晨祷时必须披上四角有穗的“塔利特”(Tallit,祈祷披巾),也是时时提醒犹太人与上帝订立的契约和承担的义务。犹太人对婚姻的重视也体现了“约”观念在他们家庭生活中的深刻影响。在犹太教中,婚姻被视为一个神圣的契约,在双方订婚时,要写出一份特别的契约——“科图巴”(Ketubah),这是一份订婚双方及其父母关于婚姻安排的法律协议,明确婚礼的时间、地点、双方的财务责任、女方的嫁妆、在没有正当理由而解除婚约时,解约方应支付的罚款数。这样的婚约还需由新郎及证人签字,由新娘认可,并由拉比或某一尊贵的客人宣读。

“约”观念对犹太人的影响还通过犹太人对律法和道德的遵守来得以体现。而律法往往是证明这约有何道德要求,因而,对律法的遵守往往是为了实现其道德自律。道德因素得以最大的彰显是在“西奈之约”中。在西奈山上,神藉摩西晓谕犹太人大量的律法和条例,“西奈之约”的道德要求在《尼希米记》中得到了概括性的回答,“……赐给他们正直的典章、真实的律法、美好的条例和诫命,又使他们知道你的安息圣日,并藉着你仆人摩西传给他们诫命、条例、律法”(尼9:13-14)。可见,对律法、典章、条例和诫命的遵守就是最大的美德。在犹太教的道德戒律中,“摩西十诫”是犹太教徒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十诫”中,前四诫主要是指向人与神的关系,端正人与神的关系是首要的伦理义务;后六诫则主要是指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诫条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准则。犹太人直到今天仍有“尊老扶幼”的优良美德,这一美德直接来源于“十诫”中的“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出20:12)。犹太教的律法认为孝敬父母可以长寿,这是第一条应许的诫命。此外,律法还规定“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出21:15),“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因而,在较早的时候,只要父母控告他的儿女不孝,众人有权将忤逆的儿子处死。另外还有五诫为“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奴仆、牛驴和其他一切所有的”(创20:13-17)。在这里,神使用的全部是命令性的语气:“不可”,因此是不容违抗的;如果违背了诫命,就一定要受到神的惩罚。“摩西十诫”是最基本的律法,在《出埃及记》第20章20节至第23章33节还有大量法律性和宗教礼仪性的细节来作详细的解释。一些道德伦理规范也被纳入法典条文,诸如,不许欺骗,说谎;不许发假誓;不可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心有憎恨,不可埋怨;不可报仇;不可欺压乡邻;不可欺辱残废人,不可羞辱弟兄;也不可看重有势力的人;不可耽误抢救处于危难中的人;不可在路上放置绊脚石等[13] 138。“摩西十诫”对犹太人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并且至今依然是有效的,它不但是以色列法律的基础,也是以色列伦理道德的基础。它引领着犹太人过着圣洁的生活,是所有犹太人的言行准则。由此而形成的言行美德使犹太人的人际关系更温情脉脉,社会秩序更井井有条,也成为各个时期、各个地方犹太人团结的纽带。

此外,从“约”中表达出来的律法是整个以色列民族生活的基础,律法被认为是整个以色列民族成为神进入世界的工具。还在古以色列,人们就已经有了自觉的律法观念。为了回应神在约法中的恩典和应许,他们恪守神的命令和条例,并设立祭司维持律法,教导律法,使人们能够明白神的要求。百姓遇到什么问题,就向祭司询问,犹太人具有强烈的法制观念,大约也可于此追根溯源。律法的范围是全面而极其广泛的。从《出埃及记》、《利未记》和《民数记》这三章存在的大量律法来看,其规定真可谓无微不至。不管是吃、穿、住、行,还是走路、睡觉,不管是国家、政治、经济,还是宗教、教育,生活中的每一处都在律法的范围之内。今日以色列立法也是力求在范围上涵盖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在内容上尽力完善,使法律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使法律出现的漏洞减少到最小程度,从而使安定团结的法制社会成为可能,得以长久。

注释:

①基督教把希伯来圣经分为39卷,犹太人认为希伯来圣经只有2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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