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的“企业改革与增长”:政策取向、经济效应与财税对策_金融业营改增论文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导向、经济效应与财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财税论文,导向论文,对策论文,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面对中国经济新常态,针对经济周期变化的现状,我国政府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从需求和供给相配合的角度,有效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转型。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改革,也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不仅是金融业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同时也是世界范围内金融领域第一次大规模采用增值税制度的变革,中国将为世界增值税制度改革提供研究样本和实践案例。“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将对规范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保持上下游行业税收链条的完整性和构建新型增值税制度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一、金融业“营改增”新政导向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相关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租赁业等。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一)银行业受到“营改增”的巨大冲击

      中国银行业正处于多重经营冲击叠加的转型攻坚阶段,利率市场化提速不断挤压传统融资业务盈利空间,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冲击持续分流资金和客户,面对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营改增”和利率下调政策使得银行业的盈利空间收窄、利润增速骤降,银行业在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受到巨大冲击。“营改增”对银行业的影响与挑战如图1所示。

      

      图1 “营改增”带给银行业的影响与挑战

      (二)金融业“营改增”新政导向

      1.金融业税款抵扣自成体系

      这次金融业“营改增”最大的亮点是金融业税款抵扣自成体系,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允许采用税款抵扣制:销售额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所采购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涉及的进项税额都纳入抵扣范围,采购所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因购入的货物或服务不同而适用多档税率。

      金融业五类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确认方法及相关税务处理如表1所示,采购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如表2所示。

      2.金融业与下游实体经济之间的抵扣链条并未完全打通

      此次金融业“营改增”改革不彻底,存在税制设计缺陷。虽然金融企业实行税款抵扣制,增值税抵扣链条趋于完整,体现着税制公平性。但是,对于其下游企业而言,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仅允许抵扣接受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所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管理费、服务费、开户费、结算费等各类费用的进项税额,而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金融商品转让也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企业不得开具金融商品转让发票),导致大量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增加了金融业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如果下游客户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企业,不允许抵扣购进的进项税额,只要“营改增”前后金融服务价格保持不变,则不会对下游企业产生太大的影响。

      

      3.金融企业之间的线下同业拆借面临征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以下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符合免税政策,必须属于线上同业拆借,即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根据2007年8月6日施行的《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如果同业拆借业务不满足《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的线上同业往来,则在增值税模式下就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即必须缴纳增值税。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4.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以后,对于逾期超过90日的应收利息,可暂不计缴增值税。但是,未允许其将已征税应收利息(90日内)在销售额中减除,即应收利息逾期未超90日(含),计提并缴纳增值税,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日未收到暂不缴,待实际收到缴纳,已征税销售额不能在当期减除。

      5.理财收益抵偿贷款利息受到限制

      “营改增”实施后,税法要求企业核算采取收支两条线,原来理财收益抵偿贷款利息的做法开始受到限制,存款利息在增值税制度下必须全额直接支付给客户,不得截留,也不得冲抵贷款利息。这一纳税形势变化可以从银行业的现实反应来印证,2016年5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站发布通知称,从6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的个人账户综合理财业务,这与“营改增”后要求收支两条线管理密不可分。

      6.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影响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实施后,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影响增值税税负。银行账户债券投资、买入返售、票据贴现等业务规模较大,缺乏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投资的金融机构,其实际税负水平将显著增加。除购入有形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购入不动产也可以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迄今为止最为优惠的增值税抵扣制度。此外,租入有形动产和不动产,不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允许抵扣与租金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7.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收入允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46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贴现金融服务收入分类适用不同政策纳税

      票据贴现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三种类型。(1)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2)转贴现: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3)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持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人民银行申请资金,经审查同意后,人民银行给予商业银行所需资金。按照税改精神,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经济效应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深远而复杂,呈现出多维的经济效应。

      (一)核心系统改造效应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核心系统产生深远而复杂的影响效应,这主要体现在对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方面。金融信息化程度越高,“营改增”后银行越需要对原有核心处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以满足收入确认、成本支出核算和计税的综合性要求。

      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有两种模式,一是彻底改造核心系统的核算体系和计税模式,采取价税分离模式,满足增值税缴纳和发票管理的需要;二是采取外挂式税务处理系统,以弥补核心系统在增值税处理方面的缺陷。这两种核心系统的升级改造模式各有优劣,比较而言,因改造核心系统的复杂性和成本约束,更多的银行采取外挂式税务处理系统以应对“营改增”试点改革。

      (二)服务定价效应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加速,金融机构定价机制日益灵活,银行间竞争日益升级,增值税向下游转嫁就需要提高服务价格,必将引发客户流失的风险;而如果为了留住客户降低价格,则又面临利差收窄甚至亏损的风险。当然,金融机构的税负也并非一点不能向下游企业转嫁,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和银行业竞争程度决定了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进行有效转嫁以及金融服务的价格。因此,金融机构必须积极探索定价策略与模式,启动与客户的定价磋商机制,不断完善定价模式。

      (三)组织架构分设效应

      “营改增”之后,银行将技术研发、热线服务、资产管理、不动产抵债管理、物业管理、集中业务流程处理等部门予以分立,设置独立的法人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运作,能够更好地开展金融服务,拆分不同税率的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有效降低增值税负担,但在拆分组织架构时必须综合考虑可能引发的管理成本升高问题。

      (四)业绩披露效应

      “营改增”不仅对银行的增值税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资产负债等报表信息披露产生影响,购入的资产、成本费用因价税分离而减少。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必须对营业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在金融服务定价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所确认的营业收入相应会有所下降,下降的额度即为分离出的销项税额。如果购入的成本、费用与营业收入等比例下降,则金融机构所实现的利润也会出现同比例下降。同时,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业坏账余额和坏账率不断趋于上升,这也加大经营业绩的下滑趋势与下降幅度。

      (五)税务管理效应

      营业税是基于计税收入按比例直接计算出应交税金,即营业税只与营业额有关;而金融机构实行增值税抵扣制度,需要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后的余额,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经过认证后方能进行抵扣。因此,税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增值税负担的高低,尤其是对计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购入资产、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管理,才能有效降低增值税负担。这必将要求金融机构加强税务管理机构建设,委派增值税管理人员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保管、认证、抵扣和申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确保纳税行为的依法合规。

      三、金融业应对“营改增”的财税对策

      在增值税制度下,金融机构收入分散但支出集中,从而造成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匹配,在没有统一的税收筹划的情况下会导致隐形税负显著增加。因此,金融业面对“营改增”,必须采取以下财税应对策略以控制税务风险和增值税负担。

      (一)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内部税控制度

      金融机构是多法人结构,所有网点全部完成业务整理并形成规范的申报缴纳数据,对金融业的人力资源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必须设置相应的税务管理机构或增值税管理岗位,配备相关人员,购置增值税管理设备和软件,建立健全内部税控制度。

      (二)采购部门建立适应“营改增”的财税规则

      1.确认各类采购业务计税规则。结合供应商缴纳增值税的业务类型制定计税规则,即针对各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分析其相应税率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并在招标及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类型,确保企业取得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采购价格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材料报价=(成本+利润)×(1+17%)

      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材料报价=(成本+利润)×(1+3%)

      一般纳税人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1+11%)

      EPC合同造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11%+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11%

      所谓的EPC合同,是指集设计、采购、施工于一体的总承包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合同模式。

      3.索取合法专用发票

      采购合同签订后,保修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节点,收取合法发票,即发票必须符合业务内容和对应的税目税率。

      (三)合理调整金融服务定价

      为了有效应对“营改增”,完善金融机构税务控制制度,需要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磋商,比较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根据现实状况适时进行后续合同规划,合理调整金融服务合同定价。需要更改金融服务合同价款的,尽量与“营改增”要求相匹配,避免出现法律操作风险。

      (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外供方式解决劳动力问题

      金融机构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外供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劳动力供给问题,还可以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劳务派遣服务的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业务分拆,创办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税负居于低位,属于典型的“税收洼地”,可以通过拆分或设置小规模纳税人,充分发挥其以下两种作用:一是降低税负,通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均衡点测算,合理作出税务决策;二是将集团或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的业务转移至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

      (六)“三流统一”与涉税法律风险防范

      为了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风险,必须严格遵守“三证统一”、“三流统一”、“三价统一”原则:

      一是“三证统一”,是指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必须报保持一致。

      二是“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据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和物流(服务流)相互统一。

      三是“三价统一”,是指合同价、发票价和结算价相互统一。即符合民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价格、发票上填写的金额和结算价格必须完全一致。实践中,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大于结算价,则一定是虚开发票;如果发票上的金额小于结算价,则企业有隐瞒收入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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