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向欧洲“转移支付”研究组的调查报告_转移支付论文

国家体育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向欧洲“转移支付”研究组的调查报告_转移支付论文

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转移支付”课题组赴欧考察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体改委论文,财政部论文,国家税务总局论文,课题组论文,转移支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缘起

1994年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中央与各省分配关系的旧体制以1993年收入为基数予以终止。1994年收入超过1993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按全国统一的新体制予以分配。新体制保证了中央政府每年要从全国收入增量中取得一定的份额,从根本上扭转了中央财政收入日益萎缩的趋势。同时从全国收入增量中取得份额的方式也第一次实现了全国统一的公平性,从根本上扭转了旧体制由中央政府与各省级政府实行“一对一”谈判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而形成的不公平。这一重要决策的意义1994年尚未充分显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行旧体制的收入部分比重会逐年降低,实行新体制的收入部分比重会逐年提高,其意义将是深远的。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和局限性,具体地讲有两大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及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没有加以调整;二是1993年收入作为基数仍实行旧体制,没有实现公平性。

面对这样的局势,财税部门一方面要坚决贯彻新财税体制,巩固新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一方面要积极研究提出对1993年收入基数部分旧体制和中央地方职责划分的改革方案,争取在适当时机出台。基于上述认识,由国家体改委宏观司牵头,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财政部预算司、地方预算司、综合司联合组成了“转移支付”课题组,研究设计中国新的转移支付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牵头的“征税能力估算”分课题组为研究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考察了欧共体总部及其成员国比利时、德国、荷兰,对欧洲联盟及德国的财政体制特别是“转移支付”制度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形成了这个考察报告。报告分为欧洲联盟的财政体制、德国的财政均衡制度、增值税收入的估算方法及对我们的启示4个部分。

欧洲联盟的财政状况

欧洲联盟的前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成立于1952年,当时的发起国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至1995年已发展到15个成员国。欧盟的财政是随着其成员国的增加、欧洲事务的增多而逐渐扩大的。下面对欧盟的财政状况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欧盟财政监控(SCENT.FISCAL)制度的建立

1.背景

1993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财政边境被取消,因此,避税和逃税的问题变得较为突出。欧盟成员国为了反避税和反逃税进行合作,具体办法是互相交换贸易资料,以证明在其间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是否已经纳税。但是,由于当时的12个成员国间都存在互相的贸易活动,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资料交换活动,这样,工作量很大,成本很高,而且时滞较长,效率不高,效果很差。在这种情况下,欧盟与12个成员国合作,于1994年7月建立了财政监控(SCENT.FISCAL)制度。

2.这一制度的主要职能和工作程序

这一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及时准确地监控活动于各成员国之间的企业的活动情况。为了支持这一制度正常高效运转,欧盟和各成员国共同出资,使这一制度的工作过程高度电脑化。各成员国的税务局之间保持经常的、良好的联络,而且,参与办理具体案件的工作人员之间,直接通过电话等进行联络和合作;设置在各成员国的关境及交通要地如飞机场等地的300多台计算机,把成员国内的各公司在成员国内部和与成员国之外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情况都输入电脑,建立庞大的数据库,而且联网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情况。在这一制度的具体运行中,审查工作主要是依靠各成员国进行的,欧盟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把各种信息及时汇集传递给相关成员国。这样,使成员国间的资料交换工作,在空间上缩小了距离,在时间上变得迅速,效率很高。

在防止企业逃税方面,主要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经常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其缴税状况,特别是欧盟将提醒各成员国,把有逃税记录的公司作为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是要求参与成员国间贸易活动的公司把其贸易活动状况分别申报给贸易国双方税务局。这样,通过核对,就能减少交换资料的工作量。

这一制度的建立,主要是提供和交流信息,在获得信息后,就要对有疑问的公司进行审查,这一审查过程由各成员国自已进行,欧盟并不参与。

欧盟在组织、协调这一制度正常运行的同时,还组织力量,专门研究公司逃税手段,并对反逃税提出政策建议,定期召开成员国专家会议,把研究结果转达给各成员国。

二、欧盟预算原则及预算程序

1.预算原则

(1)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预算年度;

(2)预算收支要求平衡;

(3)预算要求有完全的透明度;

(4)预算使用欧洲货币单位编制;

(5)收入和支出统一安排,并不按具体项目列收列支。

2.预算编制程序

预算是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编制的。每年一月份编制基本预算,2、3月份进行审查,6、7月份递交欧盟议会和委员会。议会和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对等的,有互相调整权,对于最终预算决定,双方居于同等权力地位。

总预算由欧盟内部各部门的分预算组成,在各部门提交分预算后,由专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提出意见,最终由议会和委员会审核确定。由于在预算的具体编制过程中,各成员国专家参与了全过程。因此,对预算的控制相当严格。

三、欧盟预算收入的组成

欧盟成立之初,由于其事务性工作量较小,各成员国主要是以会费的形式,为当时的欧共体提供一部分资金;到1971年欧共体才有比较固定的收入形式,当时主要是对农业的征收(占30.6%)和成员国关税的上交(25%),另外还有一笔混合收入占相当大的比重(44.4%);这种上交方式一直维持到1979年,增加了对增值税(VAT)的征收,当时各收入的比重分别为:对农业的征收为14.4%、关税上交占34.8%、混合收入占18.9%、VAT的征收占31.8%,混合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1988年,由于欧共体事务增加,预算收支规模增加较快,欧共体又增加了按各成员国GDP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收入,当时各项收入的结构为:对农业征收的比例占6.2%,关税收入占22.3%,VAT征收占57.2%,对以GDP为基础的征收收入占10.6%,混合收入进一步下降,比重仅为3.7%。这一收入结构一直维持到现在。由于预算规模的扩大,不论是成员国还是欧盟本身,都要求欧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财政预算制度,以规范公平的方式来取得收入。在欧盟1994年收入结构和1995年的预算中,混合收入部分都仅占0.7%。因此,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征自各国的VAT、关税、农业差价税和以GDP为基础的征收部分。这4种收入的具体征取办法如下:

1.征自各成员国的VAT

各成员国都有自己不同的VAT税制,因此,欧盟必须有一套自己的、对各成员国统一的征缴办法,以保证收入的稳定和公平。在计算各成员国的VAT时,主要考虑3个因素:(1)各成员国的消费额增长率;(2)政府购买的增长率;(3)政府投资的增长率。具体办法是:(1)以上一年征收的VAT为基数,把VAT分解为对消费征收、对政府购买征收和对政府投资征收3部分;(2)把这3部分VAT分别除以加权平均税率(加权平均税率即是VAT的总收入,除以这3部分税基总量),分别得出这3部分的税基数;(3)欧盟的宏观预测部,对这3块税基在下一年的增长率进行预测,再与上一年分解的基数相结合,得出当年的执行税基,乘以征收比例,即为当年成员国必须上交给欧盟的VAT数。

在预测以上3部分的增长率时,欧盟与各成员国专家共同协商,取得互相认可的结果,税基范围是欧盟确定的,对各成员国都一致。然后,欧盟确定一个双方互相认可的征收比例,比如目前确定为1.25%,这一比例一旦确定,当年不再改变;但税基本身要按年终的实际发生数进行调整。另外,各成员国的货币对欧洲货币的汇率比不可能全年不变,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化时,也要进行调整。

税基和征收比率确定后,VAT的预算收入也被确定,成员国将每月按确定的预算数的1/12上交给欧洲联盟。

2.征自各国的关税收入

1993年开始取消成员国间的财政边境后,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往来已经没有关税。因此,征自各成员国的关税收入,主要是指各成员国与非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在关税收入中,欧盟获得90%,只以手续费的形式留10%给成员国。

3.农产品差价税

欧盟对于成员国内的农产品交易规定有统一的最低价格,由于欧盟内部的农产品价格较高,因此,欧盟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农产品要征收差价税。具体办法是:按进口的不含税价与欧盟规定的最低价之间的差距,乘以进口数量,即为农产品差价税。这一税收由进口商交纳,收入的90%归欧盟,10%以手续费的形式留给成员国。

4.各成员国按GNP的一定比例上交的收入

目前,这部分收入规定征收比例不超过1.2%。在欧盟的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对这部分的收入进行预测,由于各成员国与欧盟之间对GNP的增长的测算结果往往不一样,因此,也必须进行协商,以取得双方认可的结论。

必须说明的是:这一收入属于预算调节形式,当上述3项收入不足支出所需时,就征收这一收入来补足,但最高征收比例不能超过1.2%。

总的来看,欧盟的主要收入来源是VAT和关税。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财政边境被取消,因此,成员国间的贸易往来大小,直接影响各成员国VAT的大小,对欧盟的预算收入有较大影响。另外,价格变化也是影响欧盟预算的重要因素。

四、欧盟对与农业有关的VAT处理

欧盟国家在征收VAT时,对于小业主、小旅游公司、废弃品再利用以及农业,实行特殊的VAT政策。

对于农业来说,要实行一般的VAT政策,一个关键的难点是农业的建帐水平低,农场主的税收观念淡薄,商业水平低。因此,70年代以来,欧盟对于农业一直采取较为简单的办法。从VAT来看,由于农业实行的是零税率,有一个退税过程,鉴于农场主管理水平及农业本身在不同成员国的不同规定,欧盟对于农业VAT,在概念、农场主生产性业务定义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对进项税,规定农业中的各业在一个国家只设一个退税率予以退税,以避免一般纳税人履行的义务。

欧盟希望在欧盟内部形成公平统一的竞争市场,反对政府对农业的过份贴补。因此,当某国计算出的农业退税率过高时,欧盟要进行核查,并要进行适当调整。而欧盟成员国,却乐于牺牲政府的利益,来鼓励本国农业的发展。

欧盟鉴于上述的原因,在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用于平衡成员国间的农业发展的。1994年,农业方面的支出,占欧盟总支出的49.3%。

德国的财政均衡制度

一、德国财政体制概述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财政体制分联邦、州、市政3个层次,联邦下有16个州,州下有11000个市政,联邦、州拥有独立的财政权,州属下的市政不是独立的一级政府,但具有独立的财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由财政宪法统一规定。财政宪法直接规定了联邦和州各自的财政权利,具体讲包括各自的立法权、财政平衡以及财政收入和支出等。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主要在联邦,州主要负责执行。但联邦立法要征得州的同意,各州在涉及本州重大立法事项上,一般是通过参议员向联邦施加影响。所有的税收立法权在联邦,全德国执行统一的税法。但宪法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对联邦和州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相应的支出和收入作了明确的划分。

1.支出方面

联邦一级主要负责国防、金融、交通、教育规划及促进经济发展等,在这些方面,联邦可以进行独立立法,负责支付有关费用。州一级主要负责学校、警察、文化及社会救济,在这些领域,州级可独立立法,并同时支付费用。对于联邦和州的共同事务,一般是联邦负责立法、州负责执行,由州负责支付全部费用。虽然,德国基本法规定负责执行具体事务的一级政府同时要支出该项费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一些事务是作例外处理的,即联邦政府也必须出资,如在住房补助金上,联邦要负责50%的支出,在奖学金和义务教育方面,联邦要负责60%的资金,此外对育婴费,联邦要负责100%的支出。总之联邦每年要拿出大约200-250亿马克作为财政援助。对于州一级特别重要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大型投资项目,联邦也要出一部分钱,这是要通过立法来确定的。对联邦的财政援助,州是可以自己决定投资项目的。最近,联邦制定了一项投资法,规定为支持新州的发展,每年给新州66亿马克,为期10年。联邦每年要拿出150亿马克作为对州一级的财政项目的援助。

2.收入分配方面

保证执行各自的任务是收入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收入分配上有两大原则:即联邦与州的分管制与合管制。对重要的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实行共管,而对一些地方税则实行分管。1993年,德国的税收收入共计7500亿马克,其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占2/3,即5000亿马克。对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比例,财政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一般不能变动,而增值税的分配比例则是灵活的,联邦和州可以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调整,一般2-3年调整一次。

二、德国的财政平衡制度

德国的财政平衡主要采取纵向平衡、横向平衡两种方式。

纵向平衡即联邦、州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与平衡。联邦和各州之间建立纵向财政平衡的前提是对各自所属税收收入的明确划分。宪法规定:石油税、汽油税、烟草税、保险税是联邦税;机动车税、财产税和遗产税是州税;营业税和不动产税是市政税。共享税在联邦和州之间的分配比例是纵向财政平衡的最主要内容,除增值税外,其它共享税的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不再调整,由此形成了联邦和各州之间收入规模的基础。根据宪法规定:对个人所得税收入,联邦分得42.5%,州分得42.5%,市政占15%;企业所得税,联邦和州各占一半;对于增值税,宪法中只规定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比例,则需另外立法确定,联邦和州之间常为此争论不休。1970年的分配比例是联邦占70%,州占30%;而1994年联邦分得56%,州分得44%,可见州级财力是很大的。

横向平衡是指联邦各州之间、州内各地方之间财政的分配与平衡。通过这种横向的平衡,使财政能力较弱的州得到一定的补充,使各州在各自的税收能力与财政支出需求间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以保证各州间的财政状况不致过分悬殊。这种平衡,主要是通过分配给各州的增值税来实现的。而增值税的分配是按人均税收收入的原则来进行的,这在联邦平衡法中有专门规定。具体作法如下:首先,把分给各州的增值税的44%中的75%先按人口进行分配,然后将其余25%用于支援穷州。分配的办法是按各州的人均税收收入水平决定的,即先计算全国总体税收收入(不包含联邦收入部分)的人均收入水平,然后再根据各州得到的实际税收收入,计算各州的人均税收收入水平,对州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数92%的州,用25%的增值税额进行补助,补助并非一次补足,而是补到92%。大于等于92%的州,不能拿到这一补助。如果用25%的VAT进行补助,而使所有穷州补到92%仍有余,则多余的部分按人口在所有各州中进行平均分配。这个分配过程是由联邦政府来执行的。经过这样的分配后,各州间总的税收收入差别仍然很大,一般在平均数的92-110%不等(分配前最富的州能达到平均水平的118%,最穷州则仅为84%)。按照宪法规定,还要针对不同的财力状况进行适当的均衡。这就是第二步的工作,即进行州际的财政平衡。均衡的标准是各州人均税收收入与全国平均人均税收收入的比较,为此先要划分余额州和差额州,再确定实缺和应补的数额,余额州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缺额州。获得转移资金的办法是超率累进法。具体标准如下:设定全国平均水平为100%,则:

州人均水平/全国人均水平 上交比例(超过部分的%)

101%

15%

101-110% 66%

超过110% 80%

注:对于超过110%的部分,在1995年以前是上交100%的,即最富的州也只能达到110%。从1995年开始,才改为超过110%的部分上交80%。

经过这一步的均衡,最富的州像黑森州收入将从118%降到104%,而最穷的州则从84%上升至95%。第三步的均衡工作是联邦补贴。联邦补贴分确额补贴和专项补贴两种。在从95%到100%的缺额中,联邦负责补贴90%,即补到99.5%。也就是说,如果某州在上述均衡后的人均收入水平仅为全国平均人均水平的95%,则获得这一补助后的水平为95%+5×90%=99.5%。另外,联邦每年还要拨专款用于支援东部的新州和缺额州。经过上述三步均衡,最富州和最穷州的收入分别由均衡前平均数的118%和84%均衡为平均数的104%和99.5%,差距大大缩小。可见,德国财政均衡的力度是相当大的。

三、市政一级的财政制度

市政不是第三级政府,而是州的一部分,但它有独立的财权。德国宪法规定了市政的自主权及其管理部门和任务。市政管理更加贴近公民,其任务包括属于市政管辖的和受州委托的两个方面。属于市政管辖范围内的完全由市决定,受州委托的任务,则完全按州规定的事项及要求去完成。对完成任务所需要的钱,除市政收税外,还要靠州的帮助。联邦和市政的财政关系主要是间接的。联邦把钱拨给州时,有时会明确有一部分是给市政的,或由州具体决定给哪个市政。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分配,则是由市政、州和联邦也共享的。

1.关于市政的具体支出和收入

市政每年的开支大约占全德国总开支的30%,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其中,人事支出30%,日常支出21%,投资项目(主要是建房)20%(占公共投资项目的60%),社会救济15%,利息4%,机动10%。市政的收入主要分三大块:自身的税收、州和联邦的拨款及使用者费用。市政税主要是对物征收的,包括不动产税、营业税和一些公共的消费和使用税。税的立法权在联邦,但市政可自行决定税率,市政一般不会把税率定得过高,否则会吓跑投资者。而对使用者收费,则是先由州定出框架,然后按成本回收原则进行征收,也就是不允许在成本之外赚钱。这体现了“尽量贴近公民”这一市政管理目标的具体体现。

2.市政间的财政均衡制度

市政间的财政均衡主要是通过州对市政的纵向财政平衡来实现的。州政府从州财政收入中,以各种形式的拨款,下拨到各地方政府,以达到州内各市政间财政供求水平的基本平衡。各州在拨款方面的规定和作法不尽相同,在每个预算年度也要重新核算。拨款的形式主要是:(1)一般性财政拨款,不限定具体用途,地方可自由支配使用。这种拨款通常占州对地方财政平衡拨款的70%,其中约有80%是按照税收能力指数和需求指数计算的,其余拨款是根据居民人数来进行分配的。(2)指定用途的拨款,大体占州对地方财政平衡拨款总额的30%。各州可以自行确定选择哪些单项任务作为拨款补助的依据。州有义务把共享税的一部分拨给市政,也可以根据情况把州税的一部分给市政。通过州对市政的拨款,有利于实现市政财政均衡,同时解决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增值税收入估算的方法

对增值税(VAT)收入的估算,经合发组织和德国都采取了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国内生产总值(GDP)调整法。即通过投入产出表来调整出各部门全部的产出以获得计算增值税收入的税基。此方法需要计算出4块独立的部分:(1)各部门所缴纳的全部的增值税收入;(2)用于购买中间产品的抵扣;(3)在生产应税的产品中所有购买免税的中间产品的调整额;(4)投资。具体计算公式是:总销售收入—进项抵扣额+免税(在征税时得不到抵扣的)—投资=总税基,所要估算的收入=税基×税率。当然税率的变化、消费结构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会直接影响按GDP来测算VAT的结果,所以按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结果,要用变化的税率及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才能得出最后的测算结果。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全部的产出,也就是总的销售收入

总销售收入=国民生产总值+进口—出口

为此,要运用投入产出表分别列出所有部门的国民生产总值、进口、出口以及免税部门的GDP,所有这些项目再按照不同的税率档次来进行化分,而征税税基=总税基—免税—0税率。用各个部门的征税税基乘以相应的税率就能计算出各部门在不同档次税率下的收入,这样总的收入也就计算出来了。

第二步:计算出所有产出应纳的增值税。首先运用投入产出表,调整出所有中间产品的需求,计算出各部门投入的情况和抵扣的税额。然后计算出应缴增值税的税基。

第三步:计算免税部门的商品进项如征税部门不能抵扣的税款,调整出相应的税基。

第四步:考虑投资。

经过以上4步调整,就能得到总的销售收入,总的应税收入(总税基),乘以相应的税率,最后就得到了所要测算的收入。

若考虑到税率的变化及通货膨胀的影响,只需将新的税率及通货膨胀率带入公式进行修正即可。

几点启示

通过对欧盟及其几个成员国财政制度,特别是收入测算办法和转移支付制度的考察,我们认为,以下几点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1.如何结合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的问题。

从我们这次考察来看,由于我国与被考察国家之间的具体国情不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社会政治体制不同等因素,他们的一些做法我们并不能采用。如比利时在测算地区收入时,采取税收对某一经济指标相对弹性的办法,以及以经验数据作为测算收入基础的办法,虽然简单而且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国民收入帐户没有建立起来,统计水平落后等原因,就无法采用。因此,我们在研究转移支付时,对于收入测算的办法,应更多地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寻找适合我们自己的办法。

2.关于收入测算的直接对象

在我们研究转移支付课题的过程中,对于收入测算,基本上停留在——确定某一以前年度(比如我们把1992年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的基础上,通过寻找代理税基(或直接税基),来重新估算地区收入水平,从而与实际发生数进行比较(当然,还考虑了一些调整因素),以对地区的税收努力程度和收入能力进行评价——的水平上。而转移支付的目的,并不是而且主要不是这一工作。对于收入的测算,我们需要的是对以后年度的收入水平进行估定。从这次考察来看,这些国家都是把收入测算的对象,直接对准代理税基(或直接税基),通过对税基的测算,来确定收入的多少。并且,在寻找代理税基时,是通过经验数据,进行大量的宏观分析,在某一税收收入与罗列的经济指标之间,寻找最大的相关性。因此,从收入测算的角度看,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到两个方面:一是分税种,通过宏观分析,寻找最佳的代理税基;二是把测算的重点放在代理税基以后年度的增长情况上。

3.关于测算的具体单位

从被考察的国家以及我们以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执行具体测算工作的一般都不是财税部门,至少不完全是财税部门。参与测算的必须有各部门和地方的人员。而且,从测算工作本身来看,宏观经济分析和预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在参与测算的人员中,必须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由某一部门来独立完成测算工作是不切实际的。我们认为,在我们进行转移支付研究的过程中,与宏观经济分析和预测部门、国家计划部门及统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并处于经常的联系中是十分必要的。

4.关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权益问题

从被考察的国家和我们以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在地方税的处理上,都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中央(或联邦)统一立法,征管权归地方;二是在一定的税源范围内,允许地方政府有自主的税收立法权。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地方税的处理还是统得过多,应该尽可能给予地方政府合理的税收管理权限。

5.关于建立转移支付制度的几个重要思路性问题

第一,从被考察的国家情况来看,转移支付的办法都不复杂,但都很有效。如比利时,只考虑人口和地区面积两个因素,而德国只考虑人均收入水平一个因素(比利时也正在朝这个方向改革)。我们则追求较高精确度,寻找尽可能多调整因素。虽然,从精确的角度来看,越完善越好。但由于我们刚刚起步,是否可以先简化一些,借鉴一下只考虑一、两个因素实行转移支付的办法?第二,从被考察的国家和我们了解到的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看,均衡转移支付,一般只是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拨补,如比利时、德国,都是对人均水平低于全国人均水平的地区进行均衡转移支付的。而具有“均摊”性的,一般都是共享税或专项拨款,如比利时对社区的收入转移,主要用于教育这一特定的项目,而按税基结构返还的个人所得税则是共享税性质的。德国也有类似的情况。至于一些地区性的大型项目(如我国的三峡工程)他们则视为特殊拨款。这对我们的启迪是:我们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是否不考虑已存在的部分,而只考虑地区能力均衡的部分?如某地按一般测算,需要有20000所学校,而实际只有18000所,对这18000所,我们是否可以不在均衡拨款公式中考虑,而只考虑需要发展的2000所学校?而另外一地如果学校数已经达到了测算的水平,那么,我们的均衡拨款部分是否就不再考虑,而由共享税来解决?第三,关于均衡力度问题。从德国的经验来看,均衡力度是很强的,虽然,我们目前还达不到这种水平。但是,通过预算情况,把该上交和该获得转移的资金,在共享税的比例中加以考虑,是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特别是像我国目前预算制度等各方面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要让落后地区获得进步,必须在资金上有真正的保证。

6.关于利益格局的问题

从被考察国家的情况来看,在涉及利益格局变化时,都是十分慎重的。如比利时,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准备花10年时间来达到最终目的。而德国,由于东部新州的加入,使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大大下降,这样,富州会有更多的利益被转移出来。因此,1995年开始,对于州人均水平超过全国人均水平在110%以上的部分,由原来的100%上交改为80%。另外,德国法律规定,在实行均衡前最富的州,在实行均衡后,必须保证仍然是最富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地区差异较德国要大得多,因此必须逐步调整。

7.关于政府与财政对应关系的问题

在我们一般观念中,一级政府才有一级财政。但从被考察的国家来看,政府与财政是可以“脱离”的,如德国的市政,并不是一级政府,但却是一级财政。比利时的社区和荷兰的港务局,也不是一级政府,但都有一定的财政功能。这样做的目的,是与财政活动的有效性相对应的。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政府级次已经很多,财政级次不可能更多。如何借鉴他们的经验,通过合理的事权划分,把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逐级下放给地方政府去完成,是十分有意义的。

8.关于农业的问题。

在农业方面,由于欧盟内部的农业一体化程度很高,因此,农业问题主要在欧盟的财政预算中得以体现。从欧盟的支出情况看,对农业的重视程度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征收营业差价税,事实上也是对欧盟内部农业的一种保护。联系到我国,如何保证农民的利益,如何保证农业省政府财政利益,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我们建议,为保证农民利益,我们可以变目前的农业VAT免税为零税率的做法,同时,考虑农民的经营水平和实际建帐水平,把退税环节前移到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环节,使农民在获得农业投入品时,已经不含税。关于保证农业省政府财政利益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中央规定一个最低价,然后放开国内粮食价格的做法,同时,对于进口农产品,借鉴欧盟的做法,征收差价税。

本报告由许善达、尤象都、李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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