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分析与控制_青少年犯罪论文

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分析与控制_青少年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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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129(2007)04-0018-04

改革开放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虽然国家对此实施了综合治理,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从整体上看,违法犯罪人数仍然逐年增加。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升高这一基本事实中,一个“异军突起”的现象即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迅猛增长。据2007年全国校园文化研讨会上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为2%左右,占整个刑事犯罪的40%以上,而在青少年犯罪中,农村青少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占83.68%。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迅速增长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1]

一、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农村青少年犯罪既有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征,又有其自身特点。全国各地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农村青少年不仅犯罪类型增多,且呈现出向低龄化、团伙帮派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案更具暴力倾向。为实施犯罪行为,一些青少年犯罪分子往往自制和购买火枪、刀具等凶器,作案时不顾一切,疯狂施暴,手段残忍。有的在作案后还公然开枪示威,伤害无辜,不计后果。近年来,在农村的刑事犯罪中,凶杀、抢劫、强奸、伤害及爆炸等恶性犯罪案件比例不断上升,特别是一些过去少见的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灭迹等一案多罪的混合暴力型案件,在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明显增大。

(二)作案成员具有群体化倾向。农村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结伙犯罪发展,使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迅速提高,有的还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这是当前农村青少年刑事犯罪变化的又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少数地方社会治安状况混乱的主要原因。其特点:一是随机性强,产生快、作案快、解体快。这种随机性表现在产生时往往是偶然相遇,一拍即合,马上行动,作案时往往没有固定目标,随意流窜到一个地方,只要有机可乘,便协作犯罪;在组织上一般没有头目、没有分工,谁发现的目标由谁组织,得逞后就地分赃,然后各奔东西。二是这些团伙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他们主要是从事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持械伤人、流氓滋扰、侮辱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开设赌场、倒卖黑枪等犯罪,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无恶不作,有向黑社会、流氓恶势力团伙发展的趋势。

(三)作案类型趋向多样化。过去,农村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传统类型:一类是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为对象的杀人、伤害、强奸等侵权犯罪;另一类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目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除常见的犯罪之外,一些过去少见的蒙面抢劫、公开抢夺、爆炸、匿名敲诈、绑票、拐卖人口、卖淫嫖娼、走私贩毒、掘坟盗墓、放火报复、投毒等新型犯罪形式已在农村出现,且有增长趋势。

(四)作案区域扩大。从作案区域看,传统的就地作案、小范围实施犯罪活动的模式已有所改变,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在公路、油田、矿厂旁边实施犯罪。他们往往为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疯狂破坏,盗窃铁路、矿山、油田、煤田、电力和水力设施、物资等,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知道在本乡本土作案容易被公安部门排查发现,因而不论是单干还是团伙作案,都把犯罪的触角伸向异乡,小至跨村、乡,大至跨省,实行跳跃式作案,准备充分,一旦得手,便迅速逃遁,不留痕迹。在全国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出现了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乡村向城镇、内地向沿海流窜作案的新动向。

(五)作案年龄趋向低龄。农村青少年罪犯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青少年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据甘肃少管所不完全统计,“八五”初期,农村未成年犯人数比例远远低于城市未成年犯,到“八五”末期,农村未成年犯所占比例跃居第一,占54%左右,并且呈继续上升的趋势。在北京、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更为严峻,比例高达70%以上。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青少年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少年儿童。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低龄化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新问题。[2]

(六)作案手段更加先进。过去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比较原始、简单、粗暴,往往对犯罪后果没有清醒认识,激情犯罪较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扒窃、顺手牵羊、挖洞、撬门锁等。然而随着各种现代设备的展示和影视作品的传播,一些较为“专业”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开始运用一些现代科技手段作案,如开车行窃、运用通讯工具诈骗、利用迷信活动谋财、冒充公安人员作案、破坏现场、搞反侦查、伪装现场、蒙面抢劫、匿名敲诈、绑票等。作案手段和方式由“低层次”向“高层次”、“智能化”发展,从而变得更为狡猾、隐蔽、凶狠和残暴。

(七)性犯罪——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中最突出的问题。当前,青少年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以强奸为主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例绝对数逐年下降,某大城市少年管教所历年性犯罪比例数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40%左右,到了21世纪初期,已不到10%。另一方面,农村青少年性犯罪比例数越来越大。据最新调查发现,在85名性犯罪青少年中,农村青少年竟有50名。他们之中,一半以上是奸污不满十四足岁的幼女。[3]

近几年,我国的青春期和性知识教育在大城市开展得较好,城市青少年性文明程度提高,性犯罪明显减少。可是在农村中,性教育尚未正常展开,农村青少年性知识极其缺乏。在20世纪90年代,某少管所性犯罪青少年中,城市少年与农村少年人数之比是27∶29;到了21世纪初期则是4∶11,农村性犯罪青少年接近城市性犯罪青少年的3倍。

二、农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

为什么农村青少年犯罪在近几年呈上升趋势呢?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变迁和城乡差距的扩大。一是物质消费的城市化、大众信息传播的快速化、交通运输效率的提高和选择的多样化,它破坏了过去维持农村生活相对单一的传统模式。人们的行为出现了个人化、外部化和多元化,妨碍了相互之间的共同了解,导致了共同感情和亲属意识的丧失,传统的伦理道德在农村青少年中淡薄了。二是法律的城市化倾向使得农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力受到限制。有人对农村青少年的犯罪情况进行研究后认为,农村青少年法制观念相当薄弱,一些人不是想不想犯罪的问题,而是敢不敢犯罪的问题。农村青少年暴力性犯罪的日渐增多就是这种思想的反映,农村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是法制观念的淡薄。三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落后,遵纪守法观念薄弱,致使农村青少年心理发展失衡,重视物质上的需求而忽视精神上的获取。一些农村青少年有着力图摆脱农村落后生活习惯、跟上时代潮流的想法,但城乡差异、地域环境的不同使得农村青少年的这种向往相当部分是盲目跟从,以至某些媒体的不良宣传、城市青少年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影视书刊中的色情与暴力行为也被农村青少年移植过来了。

(二)道德观念的淡化,价值取向的迷失。在社会变革中,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日渐趋于解体,而新型道德观尚未完善。农村青少年由于知识水平、社会认知、家庭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更容易受到社会道德环境的负面影响和浸染。伦理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当个人完全缺乏应有的道德观念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步入违法犯罪的边缘,农村青少年在法律意识淡薄又缺乏社会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犯罪是个人主义的最极端表现。在一项问卷调查中,59%的农村未成年犯赞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一说法,从而感受到农村未成年犯身上存在着严重的个人主义,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三)家庭教育的失误。家庭是青少年成长最重要的环境,父母是他们的第一任教师。一是父母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秽语连嘴,在家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二是家庭经济差,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青少年去偷、抢;三是农村的许多家长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对子女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要么溺爱袒护,要么放任不管,不懂得也不善于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青少年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中耳濡目睹,久而久之,易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最终被坏人所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学校教育的失衡。当前农村中小学教育过程中不正确的教育模式,对农村青少年的成长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我国基础教育较为薄弱,薄弱之处不仅仅表现在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设施陈旧,儿童失学辍学现象严重,而且表现在教育理念上和现代化新型教育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二是教育资源短缺,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有的农村学校连老师的工资都发不出来,无法开展心理教育以及组织法制教育的各种活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面对青少年的种种“怪异”、“反叛”行为,以升学为主旨的学校教育忽略了理解和疏导,反而粗暴地去堵去封,这种将青少年发泄要求堵在了教育体制以外的做法,势必使他们寻求非正常的发泄途径。三是教师素质方面的因素。教师质量直接影响着教育质量。由于农村条件艰苦,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困难、待遇偏低,导致一方面农村合格师资流失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师范院校毕业生不愿意到农村来。农村教师素质普遍较低,严重阻碍着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三、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控制

(一)改革户籍制度,促进城乡融合。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因素之一。户籍制度以及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等强化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身份等级色彩和一系列不公平待遇,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文化隔膜和情感淡薄。在预防和控制农村青少年犯罪过程中,我国应打破现行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实行统一的户口,取消户籍的区域歧视,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从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合理流动。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农村青少年不应受到制度性的社会排斥。同时户籍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城乡之间的融合和消除各种社会排斥,加快农村的城市化进程,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

(二)改革教育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越来越大。当前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简陋,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农村失学、辍学儿童大量存在,进城务工子女在城市遭到歧视待遇,不能和城市儿童一样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现行不公平的教育制度不仅造成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越来越大,而且进一步拉大农村青少年与城市青少年之间的差距,带来部分农村青少年的心理不平衡。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农村青少年被社会边缘化,难以融入主流社会之中。应建立公共教育财政制度,政府必须有效地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并且使教育经费保障和配置建立在以公平为基础的法制基础上。在升学上,应在充分考虑农村学生和城市学生的教育环境、教育资源的巨大差距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公平的选拔制度、学费标准等。教育制度的公平有利于农村青少年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社会隔阂。

(三)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其制度要求之一即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科学、系统、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城乡一体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劳动者和全体社会成员在面临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诸困难时,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都能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等,最终实现“全民皆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阶层偏见和社会歧视,缩小社会差距,使农村青少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进一步的制度保障,最终减少犯罪和促进社会稳定。

(四)加强农村青少年犯罪防控基础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家庭、学校、社区、传媒等社会化机构是预防和控制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参与者。农村青少年犯罪很大程度上由于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各种不良的影响,因此,在防控农村青少年犯罪方面,家庭、学校、社区和大众传媒都有着直接的责任。家庭作为子女社会化的首要环境,应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改变粗暴或放任自流的教育方式,加强对子女的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情感教育,加强亲子之间的感情沟通,为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学校应改变教育观念,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对学生注重情感教育、心理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对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进行引导,对于双差生、后进生采取鼓励、帮助等教育方式,转化学生的不良思想和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应注重自身道德修养,注意自己的教育方式,改善自己的教育理念,改变粗暴的教育作风,为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社区应注重文化建设,为农村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同时对于贫困儿童应及时给予帮助和关爱,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农村青少年应予以批评教育和监督。大众传媒应遵守传媒伦理和相关法律,进行积极健康的信息传播,同时也应根本改变“城市中心主义”的传播倾向,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信息不平等。

农村青少年犯罪率的增长与社会的急剧变迁导致的社会失衡有着深刻的关联,而农村青少年走向犯罪则与农村青少年所受到的社会化机构的直接影响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在农村青少年犯罪防控上,家庭、学校、社区、传媒应形成紧密的控制网络,相互联动,层层防控,从社会微观、中观环境上为农村青少年社会化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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