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力量作用下的主权弱化_国际法论文

三种力量作用下的主权弱化_国际法论文

三种力量作用下弱化的主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种论文,主权论文,力量论文,作用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当代主权国家置身的国际社会与以往几百年大大不同。国家间相互依存的紧密性,合作的广泛性,竞争与冲突的激烈性无不具有当代形态特征,由此导致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即国家主权在各种力量作用下的不断损耗、弱化。无论如何预测这种弱化的进展程度,如何判断人类社会走向世界大同的可能性。可以肯定的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方式必将随着全球的发展而演变,由量变而引发某种质变。

关键词 主权 弱化 超国力量 互制力量 跨国力量

一、主权的理论和现实

主权,在国际社会中从来是一个神圣的概念,自1677年由法国政治学家博丹提出后,经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瓦泰尔、卢梭等政治思想家的发展,逐步形成完整的学说,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层含义,在治理内部事务中,它体现最高权威性,不受其他权力的限制,在对外事务中,则表现为不受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完全独立自主,具有排他性。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让予的。

对主权概念的这种明确而绝对的阐释,一般被各国作为原则立场加以宣明,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加以特别的强调。然而,在国际社会的现实中,在学者的论著中,主权的至高性并非不容置疑,主权的理论并非那样简单明了。

主权原则的提出最初是为了强调国家的对内统治权,在这一意义上,主权的至高性比较容易说明。然而,当主权延伸出它的对外含义——独立自主,不受外力干预,其逻辑上的矛盾就显现出来,因为假如每个国家都在世界上不受约束,为所欲为,那么,情形显然不堪设想。实际上,主权在对外行使中不可能彻底地“排他”,而是至少要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力。因此,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一般都承认主权的这种相对性,承认国际法对主权的制约。十九世纪末,曾有一些德国学者从黑格尔哲学中打捞依据,炮制绝对主权论,掘帝国主义扩强战争的理论渊薮。一次大战的灾难令世界主义、规范主义大行其道,绝对主权论遂无立足之地。此后至二次大战结束以来,西方学界一直倾向于弱化主权观念,从较早的狄骥,到后来的凯尔逊、汤因比,都对主权原则持否定态度,主张取消民族国家,建立世界政府的学者大有人在。

如果说,是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祸将本世纪前几十年的一些西方学者推入理想主义的乌托邦,热衷鼓吹超国家的世界秩序,有意熄灭主权的神圣光环,那么,近五十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科技的高度发展,世界面貌的大大改观,国际社会存在方式和国家行为方式的变化,国家主权的功能,无论对内对外,弱化的趋势已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面对的事实。

近代国际社会作为一个体系初步形成于十七世纪中叶,经过三百年的发展,从一种松散、无序、不完整(主要存在于欧洲)的状态,逐步演变为二十世纪后期这种相当紧密,比较有序,遍及全球的现代国际体系。作为这个体系中的各个主权国家,它们的行为日益表现出整体中的局部的特征,而不太容易再以一个个不受干扰的独立个体的方式行事。虽然当今国际社会仍以主权国家为主体成员,各国维护主权之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场看起来与几百年前的国家并无二致,但是主权的各种本质特征——至高性、排他性、不可分割、不可让予,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削弱了。这种削弱不同于来自外力的强制性剥夺,它是一种发展过程的潜移默化的结果,难以抗拒,且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应该说,主权作为国家的基本特征,国际关系的基本前提,它并没有消失,但其面目已今非昔比。

主权在其本义上被弱化,可归因于当代国际社会中三种力量,即超国力量、互制力量、跨国力量的发展扩张作用。

二、超国力量对主权居高临下的制约

1.战后超国力量迅速扩展

所谓超国力量,指全球性、地区性国际组织,各种国际条约、国际法所代表的一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在国际法意义上,这种权力是不存在,不成立的,但在现实中,它确实存在并发挥作用,表现为对国家主权的某种程度的限制、分割或支配。

超国力量在国际社会的幼年期已有萌芽,但几百年来它若隐若现,有时显得可有可无,软弱无力,经常被忽略,被践踏。近五十年,超国力量迅速发展壮大,变成国际社会中必不可少,无人能够忽略,不可轻易违背的力量。在一些领域,在一些地区,它对主权长驱直入,居高临下,俨然成为无冕之王。

战后超国力量的发展来自三个动因:一是当代全球问题的大量并严重的凸现对有组织的全球力量的需要,二是世界性激烈竞争对地区一体化的推动,三是现代国家生存方式对国际社会有序性的要求。主权国家出于对这些重大利益的需求,自动转让一部分权力,创设出一些集体组合的新的权力,令其发挥协调、监督、组织乃至管理国际社会的作用。这种力量发展的结果,逐渐显现出某些近似于“世界政府”的功能。

近五十年来超国力量大举扩张,使国际社会面貌更新,突出表现为国际组织变成国际社会中阵容庞大的新军。500 多个重要的国际组织中的90%以上建立于五十年代之后,它们的活动包罗万象,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人类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有国际组织活动的影响。特别是联合国这个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出现,包含全世界所有主权国家,承担重要国际责任,组织严密,工作活跃,成效显著,具有公认的权威性。作为地区性国际组织典型的欧洲联盟,在推动地区一体化过程中,为现代国际社会的进步展示了一条独特的道路。另外,国际法在战后全面发展完善,诞生许多新的法律分支,更加系统化、法典化,逐步涵盖整个国际关系,推动国际社会向更加法制化的方向前进。应该肯定地说,超国力量的发展,是国际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2.超国力量相对于主权的异化

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的派生物,国际组织拥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部分转化,这是国际组织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这种转化对国家来说,是主权的一种实现方式还是主权的减损过程?按通常的逻辑推理,国家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国际法约束,自动转让部分主权,这一行为本身,是拥有主权,行使主权的表现。国际组织依国家同意的协定而设立,组织的常设机构中有国家的代表,负责国家意见的申明,保障国家目标在组织中的实现。这一行为过程,不存在国家主权减损的问题。

然而,这只是对问题的直观表面的说明。从另一角度来看,国家转让一部分权利,就在国际社会中造就了一个新的权力实体,对于为它提供权力的成员国来说,它拥有相对独立的国际法人格,相对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不隶属于某一个成员国,任何一个成员国都不能将它视为自己独有的派生物而加以直接控制。这样,从国际组织一诞生,对于各成员国,它就已是一个异已的个体。作为多国意志的集中代表,它主要体现整体性目标,它的行为与各成员国的直接利益目标便是有距离的。比如联合国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从事维和行动,救助难民,斡旋冲突等联合国自己的日常工作,而这些工作对某些成员国来说,可能是并不紧要,甚至毫不相干的。联合国秘书长作为联合国的最高行政首长,拥有行政权和外交权,他也并不是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传声筒。

国际组织这一主权的异已物,对主权的异化已显现有三:第一,对主权的分割、减损。国家向国际组织转让一部分主权,是自己原有权利的减少。如战后建立的北约、华约两大军事集团,基本将成员国的军事权分割、控制,组织中除个别成员,其他成员国几乎不具有这一部分主权。第二、对主权实行制裁。如联合国可以对某个行为严重失当的成员国采取制裁行动,这就意昧着主权的派生物已经在某些情况下凌驾于主权之上。第三、向“吞噬”主权发展。如欧共体向趋国家性质发展,末来如实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的经济贷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目标,欧洲联盟将成为一个真正的超国家,全面控制、“吞噬”成员国的主权。

有没有既加入国际组织,获得合作利益,又不减损主权的可能性?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国际上凡有实际效力的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必须拥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能力,这种能力当然只可能来自参加国转让的权力。如果一个国际的组织,一个国际会议,全不涉及需要权力转让的问题,那么它就不能制定合作实施的目标,它作出的决议,发表的宣言,除了可能发挥一定的道义上的影响力之外,很难取得实际成果。

3.超国力量能够制约主权的原因

按一种简单的推理,国际组织、国际法都只是国家间的契约关系,由于不存在公认的上位权力保障执行,对国家并无强制的约束力,国家既可出让权力,亦可收回权力,既可加入合作,亦可退出合作,因此超国力量不可能对国家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更遑论凌驾于国家之上。按照这种推理,这个世界上应该经常发生国际组织分裂瓦解,国际条约被撕毁,国际法被践踏的混乱情况,但在当代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在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法的严肃性被所有的国家承认,即使一些国家对国际法的修改和完善持不同意见,国际法也得到世界各国普遍遵守。应该说绝大多数国家对加入国际组织,遵守国条约,履行国际义务都是十分慎重的。

英国国际法学家阿库斯特认为,国家之所以服从国际法,主要并不是畏惧制裁,而是出于更深层的三个原因:第一,国际法符合各国的根本和长远的利益,代表了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合作的关系,这是国家立足于当代国际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二,国家之所以避免破坏国际法,也是为防止使自己落入做法自毙的不利境地。第三,国际社会相对狭小和固定的特点,使国家必须维护自己的国际声誉。

出于这些原因,国家会自动接受国际法、国际组织这类超国力量的制约。即使国家的某些局部利益与国际组织、国际法发生摩擦,国家一般也会避免采取断然对抗的行动。例如在联合国安理会,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对自己不赞同的提案,经常以弃权的方式表态,而不轻易使用否决权,这种做法实质上使自己不赞同的提案获得通过。甚至遭到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如伊拉克,都不会自绝于这个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五十年来。只有印尼在1964年一度宣布退出,第二年又自动重返。其他如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北约、华约等较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几十年历史上也只有阿尔巴尼亚退出华约一例。这些组织都是相当稳定的。

以上情况表明,超国力量在现实运作中,对国家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是国际社会中一种有效而稳定的实际权力。

三、互制力量对主权的横向羁绊

1.国家走入了相互依存的世界

仅仅在一百多年前,“西洋”对于中国的统治者还显得遥不可及,以至慈禧曾认为法兰西不过是英国人的一种捏造,只是洋人向清朝索取更多的利益的花招。时至今日,一个英国银行职员从新加坡出逃,几小时后,全世界的机场都开始搜寻他的下落。一个人若想藏匿于当今大千世界竟比登天还难。

现代科技与经济的进步使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发达的海陆空交通,高效的通讯手段传播媒介,遍布全球的贸易金融网络把世界联成一体,面对科技、信息、资金、商品、人员、文化如强劲飓风般的全球流动,国界不再是森严壁垒的屏障,自给自足不再是国家的荣耀,自力更生发展民族经济的概念已经过时,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都不能关起门来高枕无忧。经济、人口、环保统统挤入政治的领地,政治不得不模糊自己的传统界限;本来是不受干预的内政问题,不知不觉会卷入外交因素:两个国家处理双边关系,不期中却引起多国连锁反应……当今的国家面对一个错综复杂、利益交织的世界,打开的门再也关不上,独善其身的路再也走不通。

2.两种相互依存造成的两种相互制约

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必然造成相应的相互制约。

卡尔·多伊奇将相互依存的性质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如果两国的依存关系是利害一致的,就是积极的相互依存,如双方的依存关系利害相反,就是消极的相互依存。在积极的相互依存中,国家必然通过自己的政策行为去维护这种关系,必然采取与对方协调配合的立场,这就是主动接受的制约。在消极的相互依存中,或导致冲突,或保持平衡,而制衡就是一种被动地接受的制约。

在当今世界上,国际社会总体上处于一种积极的相互依存状态,世界经济的繁荣,世界和平的维持是多数国家的共同利益,绝大多数国家都积极推动各种国际合作,制定各种有利于合作和协调的政策,主动地接受制约。

消极的相互依存在冷战时期也曾具有全球影响,美苏的对抗、东西方的对抗使双方利益在一些领域激烈冲突,如对中间地带的争夺,美苏对抗便具有零和性质,一方所得即另一方所失。但即使如此,双方的对抗仍然保持在一种有节制的程度上,这是由于双方的生存利益休戚与共,历史背景、武器性能、社会心理等一系列变化,都造成东西方冷战与历史上敌对国家以灭亡对方为目标的对抗,有着根本区别,双方拥有的巨大威摄力量形成有力的制衡,双方都不会越界,这是被动接受的制约。

3.国家受制约的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大小强弱

国家间相互依存的程度是有区别的。一般看来,大国强国对外依赖性较小,弱小国家的对外依赖性较大,因此而造成外部制约程度的差别:大国受制少,小国受制多。国际上不乏大国利用实力地位推行强权政治,小国受损的情况。

但是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即国家受到外部制约的程度还取决于介入国际合作的程度。一个弱小国家如果闭关自守,置身于国际合作之外,其主权可能较少受到干扰,能够较大程度地保持独立自主。当然这样做的结果必使这个国家无法取得国际合作的利益,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和作用也只能是微不足道的。

相反,深深介入国际合作网络中的大国强国,在制定政策采取行动时受到的制约亦是很大的,并不能无限制地使用自己的力量。斯坦利·霍夫曼认为,在错综复杂,相互依存的国际博奕中,象美国这样的大国,同样要受到重大限制。他指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理论上看,大国可以在某个问题上牺牲别国利益,而为自己捞取好处,但却不能这样做,因为其他问题上又需要别国的支持。第二,即使大国能够获胜,也不能走得太远,因为大国的某些利益成为抵押品掌握在对方手中。第三,如果大国过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别国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第四、大国如将自己的优势过度发挥,有可能在自己和对方内部引起更加不利的后果。

这些分析表明,实力雄厚的大国既掌握制约他国的能力,也要受他国制约。国小力薄,既可能受制于人,也可能反制于人。

1993年以来引人注目的朝鲜半岛核争端是大国与小国互制的典型事例。朝鲜虽然是个小国,但由于处在敏感的核问题中心和特殊的战略地位,对美国具有很强的牵制力,美国既不敢对朝鲜的核潜力等闲视之,又不能随心所欲加以处置;朝鲜既不能不顾美国和国际舆论的压力,又要维护国家尊严。双方僵持的结果是互作让步。

从美朝核争端的结果来看,双方是互制互利,各自放弃一部分目标,也各有所得。在国家关系中,互利与互制共存,利益与义务相随,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的完全不对等关系在当代已较为罕见。当然,现实中的互利与互制并不总是完全对等。运作中困难的情况是,两个国家在合作或对抗的交往中,双方的利弊程度是否对等,有时并不能凭一时或表面的现象作出判断。由于互制涉及的范围和因素十分复杂,一时得利,可能长远失利,自己得利,可能盟友失利,此处得利,可能彼处失利。肯定的一点是,在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国家间彼此的制约力大大加强,国家的内政外交羁绊重重,主权不再是一种关起门来不受干扰,打开门来畅行无阻的权力。

四、跨国力量对主权内部的侵蚀

跨国力量指超越国界的各种民间组织,或称跨国利益集团。世界上民间组织的跨国活动虽有较长的历史,但只是在现代国际社会的背景和条件下,才发展成当今这样的数量规模和影响能力。它们的活动领域遍及经济政治宗教文化乃至犯罪恐怖活动,在各个主权国家领域内开辟了一块块特殊的“飞地”,它们为各种超越国家利益的目标去从事超越国家界限的活动。这些组织是各种利益驱动下自发产生的一种实体,与国家通过法律程序转让权力组成的国际组织性质不同,但它们活动的实质性内容和后果,已明显地侵蚀了一部分国家权力。虽然如此,除了跨国犯罪组织被国家禁止和取缔之外,其他跨国组织都可以在国家范围内合法生存。这就意味着,国家对这种主权的侵蚀,采取的是现实主义的认可态度。在国际法学界,也有主张给经济跨国组织——跨国公司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从各种跨国组织的规模和影响来看,对主权构成最大侵蚀的当属跨国公司。遍布全球的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上足有几万个,它们以不同的经济实力从事世界性生产经营活动,对东道国的经济发生直接影响,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往往可以操纵小国的某个经济部门,甚至掌握国家经济命脉。为更大程度地获取经济利益,跨国公司的活动还会深入东道国的其他领域,对国家的科技文化教育乃至政治外交施加影响。跨国公司的活动虽然要受到东道国的法律控制,但它又是按照自己的方式运转的一部庞大的跨国机器,它是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水引入东道国的一种渠道。跨国公司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国家面对这种在主权的夹缝中膨胀起来的经济恐龙,不得不“割让”一块生存空间。

跨国政治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七十年代以来欧洲各国兴起的绿党。各国绿党在政治纲领上虽不尽相同,但保护地球环境,反对核武器的生产和使用,以社会平等的主张是共同的。绿党门为跨国政党与其他国内政党的区别在于,它的目标是全球性的,它的活动也时常越出国界,如组织人马到其他国家或公海去进行反核反污染的示威游行或拦截行动,这类行动显然具有干预国家主权的性质。但由于绿色政治的内在合理性,及其和平的行动方式,国家对跨国绿色运动的某些“无法无天”的行为,一般不作激烈反应。

另外的两种跨国组织为国际犯罪集团和国际恐怖组织。国际犯罪集团勾结作恶,从事世界范围的贩毒走私、贩卖人口武器,组织偷越国境、诈骗、海盗等不法活动。国际恐怖组织一般为极端意识形态所驱使,在世界各地策划制造种种惨无人道的暴力谋杀恐怖事件。这两种跨国组织在国家主权之下找寻一些黑暗的活动空间,对国家主权形成恶性侵蚀,给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带来恶劣影响。为打击国际犯罪、国际恐怖活动,国家之间必须按有关国际法规则进行合作,这又是对国家主权外部制约的一种认可。

本世纪以来,人类在物质文明的创造中,明显加快了步伐,社会政治文化形态的变化也较前几百年几千年快得多。国家主权在当今世界被弱化的趋势,虽然还不到改变国家基本生存方式的程度,但作为社会基础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肯定对传统国家——这一社会生活的最高级单位,产生更大的冲击,末来的国家存在方式会随之发生更多的变化,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

本文1995年4月收到。

标签:;  ;  ;  ;  

三种力量作用下的主权弱化_国际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