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推进国政法治化的思考_法律论文

新时期推进国政法治化的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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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5)05-0034-05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上取得的卓越成效,给世界多民族国家提供了借鉴的经验。新世纪新阶段,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这势必涉及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核心议程就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的坚持和完善是基于我国国情基础上的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对于加快民族法制进程,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角度,对新时期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一、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背景

      21世纪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各民族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密切,表现在民族间的经济往来不断增加、文化交流空前活跃。习近平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要考虑到我国各民族的社会脱胎母体不同,各民族、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程度不同,民族间存在着发展差距。加上各民族的民族特征、民族心理的不同、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各民族对于法律的认知也有所不同。一些民族的法律意识淡薄,势必会造成民族交往交流中相互不尊重,影响“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的发展,影响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2]4在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民族团结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面临新的世情、新的国情的中国民族事务,也有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对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中国梦的实现和民生的改善具有指导意义,进而提出要在新的历史起点进行全面深化改革。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是因为新形势下变化了的世情和国情。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什么?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随着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随着少数民族人口的跨地域流动,各地区特别是城市民族结构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因而,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主体多元、治理对象的范围扩大,民族事务治理面临新的复杂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民族事务治理也面临着法制化的重要任务。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是首要条件。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民族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通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实现各民族群众的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民族事务治理的主体是各族人民群众,民族团结的主体也是各族人民群众,就主体而言,民族事务治理和加强民族团结是一致的。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指出:“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的必然选择。

      早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前提,但并不就意味着是法治,有法必依,让法律得到全社会的一致遵行。法律能够有效运转,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那就必须增强各族人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存在于人心,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因法律意识不强而导致在民族事务治理中不遵循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有法也不依。要真正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就要加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新时期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面临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也面临新的世情、新的国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一论断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是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是首要的条件之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民族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通过民族事务治理实现各民族群众的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制化,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的必然选择,因此,新时期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路径选择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党的十五大就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民族法制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的四个环节当中,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来看,新时期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内容不仅涵盖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还包括严格执法问题,以及执法监督问题。民族立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审议通过有关民族工作的决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规定等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前提条件。通过民族立法,明确了我们行为规范的准则,为党和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家治理法治化理念下,任何一项政策措施都是国家治理价值取向的体现,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整体利益。民族事务治理是一个体系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一是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完善监督机制。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在内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是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三是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及补充规定等。国家一贯重视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20世纪50年代即开始了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20世纪80年代,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民族法制建设工作。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施行,无疑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法制化新阶段的显著标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既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既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实现跨越式发展,与全国人民一道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对于维护民族大团结的保障

      (一)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维护民族大团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面临着更开放的发展机遇,同时在世界多极化浪潮冲击下,西方国家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我们也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6]。我们要巩固和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发展新形势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用法律维护民族团结。

      一是要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用法律武器维护民族团结。我们平时所讲的三股势力是指在中亚地区泛滥的“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三股势力的破坏、渗透和颠覆活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还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民族团结。所谓暴力恐怖势力指的是使用非和平的暴力性毁灭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其政治目的的团体或组织。暴力恐怖势力对于国家、社会和人民具有严重的突发破坏危害性,具有反人类、反社会的性质,乃人类社会的一大毒瘤。何谓宗教极端势力,顾名思义,宗教极端势力乃宗教性与极端性结合在一起的产物,宗教性使其可以打着宗教的旗号极具欺骗性和歪曲性,极端性则必然导致了其狂热性和暴力性。民族分裂势力是指坚持狭隘的民族主义,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寻求境外的支持,并通过境外的操控,在边疆地区进行暴力恐怖袭击等社会破坏活动的团体。综上分析,三股势力虽表现形式各有所异,但其反人类、危害社会的本质并无根本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三者往往表现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不仅是很难对它们进行明确的界限区分,从三者反人类的本质来讲,也无区分的必要。三股势力采取的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特别是对无辜群众造成的严重危害,可谓劣迹斑斑,罪行累累,罄竹难书。三股势力制造恐怖活动的目的就是打着宗教的旗帜制造民族分裂。将族性赋予了邪恶的目的,制造令人发指的人间惨剧。因此,三股势力不仅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因其反人类的特性,三股势力也是全人类的敌人。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要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和谐的民族关系。面对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疯狂破坏,“三股势力”严重干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因此必须严厉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对于破坏社会稳定、生产生活和民族团结的不法行为,要切实做到“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坚决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二是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民族团结。民族团结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它不仅是党和国家追求的一种目标,也是一种表现民族关系的状态,同时它还是凝聚各族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种精神力量。民族特征的差异、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发展差距的存在所催发的不满情绪等都可能被“三股势力”所利用。“三股势力”的破坏、渗透和颠覆活动是当前加强民族团结的最大威胁,这种倒行逆施的破坏活动是与历史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的,是与我国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相背离的。作为各民族共筑精神家园的一种精神力量,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的追求目标,更是各族人民的心愿所在。民族团结是多民族国家的永恒主题,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对民族团结造成的危害。民族团结的局面来之不易,除了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外,也是我们党带领各族人民长期与“三股势力”作斗争的结果。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各族儿女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心心相印,一定会更加幸福安康、兴旺发达。”[7]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对“三股势力”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才能更好地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这是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保证。

      (二)依法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维护民族大团结

      首先,依法坚决反对和克服两种民族主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大团结,必然要求依法坚决反对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是大民族主义的一种,而大民族主义最初是由列宁提出的。大汉族主义作为一种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其本质是主张汉族的历史、文化等优越于其他民族,这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国内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反映,是一种歧视或变相歧视较小民族的民族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8]这充分表明了维护民族团结,依法反对和克服两种民族主义的法律地位。在民族事务治理中,存在忽略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以“拿来主义”的方式,把汉族地区的经验、办法简单地搬到民族地区,强制执行。不仅脱离了民族实际,还伤害了民族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反感。再有就是存在不承认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事务治理中,有些少数民族没有充分享受到自治的权利。所有存在的这些做法或倾向,都必须纳入法律的框架来规范,通过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来解决,进而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地方民族主义,通称为狭隘民族主义,以孤立、保守和排外为主要特征。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忽视民族团结和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只看到本民族暂时的、局部的利益,维护本民族中某些落后消极的东西,阻碍民族的进步和发展,也影响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不利于民族团结的维护。因此,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要坚定地依法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并运用法律武器与打着民族主义旗号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其次,依法坚决纠正和杜绝民族歧视或变相歧视言行,维护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石,马克思主义最初提出民族平等原则的基本出发点是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民族歧视。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彻底废除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制度,各民族间的民族关系是良性的多层次的互动关系。但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由于各民族分布上的交错杂居、经济利益上的分配问题、民族文化上的交流和碰撞,加上历史上汉族中的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剥削和压迫的影响等因素,还在一定层面和范围存在民族歧视或变相歧视的言行,造成民族间的矛盾冲突、猜疑和隔阂,这些因素的存在对于维护民族团结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必然要求依法纠正和杜绝民族歧视和变相歧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汉族首先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强调,要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并杜绝歧视和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各族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各民族之间就不应该存在民族歧视或变相歧视的言行。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的迅猛发展,涉及民族歧视或变相歧视的言行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绝对不能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要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对于存在的民族歧视或变相歧视言行,必须依法坚决纠正和杜绝,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用法律的武器依法打击民族歧视或变相歧视的言行,来维护各民族的大团结。

      (三)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法维护民族团结的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保障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自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标志着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处理民族问题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出了重要一步。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正式在法律上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这些都有力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进程,也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9]。

      我国的民族团结是在消灭阶级压迫后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团结,民族团结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破坏民族团结现象的存在。对于这些逆时代潮流而动的国内外敌对分子,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民族团结。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不断升级,新时期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要不断巩固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更好地解决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深刻领会新时期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主要内涵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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