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及其负债约束机制_国内宏观论文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及其负债约束机制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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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明晰国有产权、理顺国家与国有企 业产权关系的重要一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呼唤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属于政府机构,不能取代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经济组织。 由于国有资产投资领域的多样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要履行两大职能: 主导国民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我国国有 资产,不是所有权不明晰,而是所有者具体代表责任不明晰。随着国有 资产投资主体组建,要强化法律约束、所有权约束、市场竞争约束、奖 惩约束等责任约束机制。

关键词 国有资产 资产流失 投资主体 责任 约束机制 产权 关系

一、国有资产流失呼唤确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到 1993年末,国有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企业中的比重:企业户数占19.3% ;职工人数占57.34%;销售税金占73.6%;利润总额占54.9%〔1〕。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经 济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渐进式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由于企业制度创新尚未实现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出现国有 资产严重流失状况。据研究报告称:从1982年至1992年,国有资产流失 、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2〕,平均每年流失500多亿元,平均每天流失 1.3亿元以上,近年还不停地流失,且有增无减。每年500多亿是个什么 概念?据说:上海市修杨浦大桥投资13亿元;修建跨越九省市的京九铁 路投资200多亿;宝钢工程投资300亿;三峡大坝工程静态投资(1990年 价)517亿;……〔3〕。这就是说,每年国有资产流失、损失500 多亿 元,可以架设38.5座杨浦大桥;或可以修建2.5条京九铁路; 或可以再 建2个宝钢;或者可以上马近一个三峡大坝工程。据统计,1993年末, 我国国有资产总额34950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26025亿元。从 1982年算起,10年就流失5000多亿元,迄今已流失13年,还能经受几个10年的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无异于共和国的躯体在流血。人们不禁要问: 什么渠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此严重?据报载披露,主要有三个“黑洞”:

(1)国有资产贬值处理。我国国有企业同外商合资、 合作或“嫁 接”过程中,国有资产低价评估或不作评估,造成资产贬值和流失。据 统计,1993年有关部门批准上万家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评估 立项的仅2100家,近8000家未作资产评估,按原来“帐面价值”列转国 有股。人们知道,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较大,资产重置价值 远远超过帐面价值,如此转列,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东北一家国有企 业以帐面资产5000万元与外商合资,后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检查,这家 企业实际资产2.1亿元,这样1.6亿元资产莫名其妙地从国家资产股权中 流失了。据检查,立项评估的2000家国有企业,资产升值率平均高达75 %。按此推算,未经评估的近8000 家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约达300 多亿元〔4〕。至于在合资合作中,土地不折股或过低作价,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商誉等)不计价不折股,使国有资产流失就更为严重了。

(2)侵蚀国有资产损公肥私。侵蚀形式多种多样。 有些国有企业 为安置富余人员,用国有资产办集体企业,创收进“小金库”,以各种 名义化为个人所有。据有关部门对51家国有企业调查,国有资产被集体 企业无偿占用,价值达1.6亿元。 有些国有企业在名牌产品和紧俏物资 的“优惠”销售中受理回报流入厂长经理腰包。四川一名牌酒厂厂长用 低价销售为个人换来价值百余万元的小轿车五、六辆,仅此差价一项就 使国有企业资产收益损失三、四百万元。中原某水泥厂厂长1993年一次 性批给包工头“优惠价”水泥1000吨,个人收受“好处费”15万元。有 些领导采取“移花接木”手法把国有资产变相移到自己名下。某钢厂在 1993年钢材涨价之际,搞到数万吨平价钢坯,轧制成螺纹钢后,每吨可 获利万元,但厂长不为本国有企业盈利,却全部以低价卖给关系企业和 个体户,不仅从买主那里得到说不清的回报,并为自己日后“下海”打 下厚实的基础。某市一领导,夫人“下海”民营兰花店,让市里大小企 业高价购买,美化环境,国家掏钱,自家赚钱。部分境外国有企业,竟 以个人名义注册,几经人事更迭,变成“无主企业”, 被个人侵吞〔5 〕。更有甚者,有人用境外国有资产炒股票、炒房地产,亏了算在国家 帐上,盈了中饱私囊,甚而有的胆大妄为,去澳门赌博,拿境外国有资 产作赌注,输掉国有资产,简直令人发指。

(3)五花八门的公费“报销”。突出表现公款吃喝、公费旅游。 江南有个企业集团,1993年仅吃喝一项就“报销”137万元, 该集团总 经理还宣扬:“越吃知名度越高”。皖南某县农机厂一副厂长,经批准 为期3年的承包,一上任便安排小姨子搞财务,大舅子跑供销, 小舅子 开车,整天贪婪地吃“老公”,花天酒地,狂嫖滥赌,全家老小公费旅 游。有一个尚未脱贫的小县城,众“老板”在豪华歌舞厅里为捧一名“ 歌星”,点歌互不相让,从88元一直加码到1088元,而这些“老板”恰 是当地4家亏损的国有企业厂长。至于变换招法“公费报销”, 更是花 样翻新。有的国有企业被“报销”得由潜亏变明亏,由明亏变成了空壳 。职工中流传这样的顺口溜:“一餐吃掉一头牛,一年吃掉一栋楼”, 这些现象早已不是个别事例〔6〕。

上述仅分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黑洞,还有其他黑洞,这里不再赘 举。现实表明,在国有资产经营领域,既有不负责任的昏庸者,更有众 多专挖国家墙角的损公肥私的“娄阿鼠”。这便不禁使人提出一个尖锐 问题:“谁来保护国有资产?”为什么国家有关部门天天喊国有资产流 失,却无人对国有资产流失负责?谁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负 责约束和惩治这些“娄阿鼠”,不让他们法外尽情“潇洒”?以中国大 陆在美国投资的中资企业造成的损失来说,美国《华尔街日报》可谓一 言中的。该报批评这些中资企业主管们“经常缺少负责精神,因为他们 花的是国家的钱。”“尽管这些人在美的投资频频失误,却没有几个人 的事业前程因此受损。”〔7〕这就是说,我国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却无人负责,国有资产流失使国家蒙受损失,而主管者个人却丝毫无损 。按理说,任何资产所有者无不关心和保护归自己所有的资产及其经营 后果,即使公有资产也不例外。当然公有制资产与私有制资产不同:资 产私有制是私人的个人所有制,由私人自己实现所有者权益;而资产公 有制只能是公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制,由公有资产的代表执行所有者权 益。我国国有制即全民所有制,是由国家作为全民资产所有者代表执行 所有者权益。国有制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不明晰,而是国有资产所有权 的具体代表责任不明晰。我国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微观基础的体制改革 取得较大进展,而国家对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则明显滞后。现实生活出现 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负责问题,从体制上来说,不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缺 位,而是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有效运营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缺位。

第一,国有资产的具体代表者不明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 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家是代表全民资产所有者。对 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犯,这是明晰的。但是,国家授权哪一个部门 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或者说,国有资产的具体代表者是谁?这又 是不明晰的。例如,198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规 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1990年,《国务 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确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几经规定,前后有变化,存在差异较大。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总代表 ,掌握国有资产所有权,是正确的。但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如何行使 国有资产所有权,还要授权专司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具体代表。在承包制 推广时期,各级财政、银行、计委、体改委、工商管理、物资、物价等 各部门都作为所有者代表出面成了发包人,迨承包者经营亏损,发包人 则无影无踪,对国有资产谁也不承担责任,承包者自然也就没有责任约 束,以至企业负盈不负亏成了“常态”。这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者责 任不明晰的典型表现: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谁都可以作为所有者代表,谁 都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这说明:政府机构职能必须政资分开,由国有 资产管理局专司所有者代表职能,其他部门不能作为所有者代表都来当 “婆婆”。

第二,代表国家投资者的投资主体缺位。明确国有资产的具体代表 者,政府建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行政资分开,是明晰国有资产 归属权。资产归属权,仅是明晰资产所有权的基本权利,还不是所有权 的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如果放置不用处于沉寂状态,在价值形态上 不进行投资运营,在实物形态上不进行生产经营,则是一堆死的东西, 既不能在使用价值上创造财富,也不能在价值形态上增加价值,更无从 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了。这就需要明晰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利。我国 现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国有资产 经营将发生重大变化;由实现国家指令性直接计划目标转为实行有效配 置资源主导经济发展目标;由实施实物生产经营转为主要实施有效投资 和保值增值。这样,在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下,必须组建国 有资产投资机构,确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国家产权实行有效运营, 负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职能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行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的经济实体和法人。首 先必须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经济组织,而不是政府行政机构。它不是凭借拥有国家资产行使监管、审批的行政权力机构,而是拥有国家 委托经营的国有产权、投资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因而,它不能向政府行政套级,领导不存在政府官员行政级位,而是受 国家委托代理的经营国有资产的经济组织。其次要明确,国有资产投资 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要以法人资格,对财产关系和债务关系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它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民间社团, 而是以国有经营性资产为产权基础的从事投资经营的法人单位。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经济性质,决定其主要履行两大职能:一是实 现社会目标。我国国有经济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立的社会主义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决不能如有的学者 主张那样,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凡市场调节不到的地方建立国有制经 济,而凡市场调节的地方则国有制经济要退出让位。因而,我国的国有 资产投资机构,不仅要投向公共产业,还要投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 先导产业、竞争性产业,优化资源配置,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保障国 民生活,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二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 产投资是把国家经营性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行为既不同于 国家拨款,又不同于国有银行贷款。国家拨款投放不要求回报。国有银 行贷款要按期还本付息。而国有资产投资是在资产价值形态上按照市场 运行规则作为股权运营,讲求效率和效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 有资产增值,以不断壮大和发展国有经济。

要不要单独组建国有资产投资经济组织或机构,是一个有争议的问 题。有的同志主张,我国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同政府社会经济管理 的行政机构实行政资分开,则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实行资产投资职能, 不要再重建国有资产投资组织。这种主张,对减少委托代理层次来说,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体制改革来说,会遇到这样几个问题:第一, 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家监管国有资产的行政机构,国有资产投资组织是 经营性的经济单位和市场主体。国家监管机构同时行使投资营运,会形 成新的“权力资本”、“翻牌”投资公司,自己监管不了自己的投资行 为,使国家监管职能化为乌有。第二,我国确立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 适应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资产管 理局集中监管,有利于发挥行政权力按统一规则监管职能,国有资产投 资职能分散,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按市场规则运作。如果把国家 监督机构兼营资本投资,难免复归计划经济“大一统”体制。第三,我 国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但不能全民经营,必然实行委托代理制。代理 成本高低,不仅取决于代理层次多少,重要的取决于建立健全代理责任 约束机制。

构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我国目前采取三种途径:(1 )由原来行 业主管部门通过转换职能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 )国家授权企 业集团行使股权运作国有资产控股公司;(3 )重新组建国有资产投资 公司。上述公司改组或组建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一种资产产权经营 机构。它要以产权联结为纽带,明晰两方面的产权关系:一方面,国有 资产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国有资 产管理局是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 机构,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的委托人,对国有产权界定、投资方向和 经营效益进行政府行政监管。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则是接受委托经营 的代理人,对国有资产投资效率、效益和保值增值,向国有资产管理局 负责。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是国有资 产的出资者和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 产所有者代理人,以出资者(股东)身份,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 有者的权益。企业以法人资格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 益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出资者(股东)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上 述分析,形成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生产经营企业 这样三层次管理系统。在这个管理系统中,要明晰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责任?我认为,责任不在国有资产管理局,也主要不在生产经营企 业,虽然问题往往出在企业;责任主要在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下面, 从实际出发,试作可行性分析。

先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局。它是国家授权以所有者代表对国有资产进 行监管的行政机构,不“下海”从事生产经营,因而不能承担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而且,国有资产管理局自身,自己监管自己保值增值,不会 形成互相制约关系,道理上说不通,实践上也行不通。

再分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改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 看:第一,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以出资者投入资本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制度 。顾名思义,这表明出资者在其投入资本额的限度内承担责任,就包含 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盈亏,历来是企业的所有者盈亏。企业以出资 者投入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进行生产经营,以提高效益和盈利为目的,同 出资者享有收益和实现保值增值是一致的。企业生产经营获利,自然能 够使出资者的资本增值。但是,企业一旦发生亏损,要由出资者投入企 业的资本金抵亏,又怎能和用什么向投资者保值增值呢?当然,企业生 产经营要对出资者的投资收益负责,出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状况要 给以责任约束。如果企业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不善,造成经营亏损,出 资者可以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对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者给以经济约束乃 至制裁,而不是企业以法人身份对投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第二,市 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企业面向市场生产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既有获胜的可能,又面临被淘汰的威胁,乃至破产。企业在市场竞争 中获胜,效益丰厚,自然能够做到对出资者资产增值。如果企业在市场 竞争中失败,乃至破产,企业只能以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债务实行有限 清偿,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通过 债务清偿,依法破产。所以,在市场经济风险面前,企业法人对出资者 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从履行法律责任的实践来说是行不通的。

最后来分析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它是受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代 理以资产所有者身份进行投资运营的经济组织。这种公司的经济组织性 质和职能决定它对国有资产必须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资产经营的盈利或 失利,必然使资产所有者获利或受损。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家授权的国 有资产所有者具体代表,但属政府行政机构,不行使资产运营,它对投 资公司保值增值进行监管,但自身不能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投 资经营公司则不同,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进行资产投资,是 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作为经济组织,是经济实体和法人,必须以 法人资格对资产投资后果负责,不能再因袭旧体制的弊端,吃国家统负 盈亏的“大锅饭”。作为投资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出 资者身份,把国有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运营,目的为了使资本价值增 值,因而它理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从市场经济运行来分析 ,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条件。一是投资具有选择性。在市场经济运行中,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行情进行投资选择,优化资源配置,以提高投 资效率和效益。二是资本作为价值形态具有可流动性。国有资产作为资 本,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按有利于资本价值增值进行投资入股,还可以 通过股票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转让,向效益好的部门和企业流动,以实 现资本价值增值。三是承担国家社会目标的投资具有补偿性。按照市场 经济运行惯例,投资经营公司承担社会目标的投资,国家要对投资者以 相应的政策定额补贴或政策优惠。固然,任何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 有风险。但风险是有风险收益和风险损失的两种可能性。不能只要风险 收益,不担风险损失。何况,如上述市场经济运行的条件分析,国有资 产投资经营,可以回避风险,寻求投资收益。因此,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公司,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当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出现许多漏洞,问题出在下面,责任却在 上面。由于上面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缺位,产权不清,责任不明,以致 下面资产流失化公为私没有约束,上面空喊资产流失却无人负责。现在 正处于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组建过程,要重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制。要警惕谁都争投资权,谁都不要责任制,拿国有资产“下海” 炼胆,名曰经营公司,实为“翻牌公司”。要从责任约束上建立管理机 制;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管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 出资者(股东)身份享有出资所有者权益,制约生产经营企业。

四、强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责任约束机制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采取多级委托代理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委托代理制要以责任制作保证。委托者要对委托职责负责,对委托错 了代理人要承担责任,不能只要权利,不要责任,只争任命、委任、聘 任等大权,不承担委托失策的重大责任。同样地,代理者要对所代理的 委托者权益负责,对代理职责没有很好完成,以至损害委托者权益,要 追究代理责任,不能只接受代理权,甚至借代理之机中饱私囊,不承担 代理失误后果的责任。国有资产所有权多级委托代理制,是一级对一级 负责和次递约束的责任制约束系统。如果责任约束软化或不负责任,所 有者委托代理关系便流于形式,即使明晰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则国有 资产所有权会形同虚设,有名无实。所以,国有资产多级委托代理制建 立和健全不同层次责任制是至关重要的。

在国有资产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中,加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运营责 任制是其中的关键一环。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代理国 有资产所有者志司国有股权管理和产权运营。投资主体的运营绩效,对 于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直接起重要作用。第二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国有资产管理局来说是接受委托以代理人身份对 国有产权运营的经营者,同时它对企业来说又是以股东身份投入企业国 有资本的出资者。加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理责任约束,则投资主体就 会认真履行对企业的国有股东权利,加强企业法人治理,实现资产保值 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它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联结责任 约束系统承上启下的中心环节。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代理国有资产所有者 对国有产权运营,其责任就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其中最为重要 的是承担国有资本保全和保值增值责任。不仅要明确责任,而且要把责 任明确到负责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无论采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 控股公司或采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都必须实行责任人格化。这些投资 主体作为法人单位,必须有法人代表,绝不能借口法人单位“集体负责 ”,个人没责任。这里,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就是作为法人代表的国有资 产投资经营公司的总经理。所谓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责任人格化,总经理 要承担重要责任,副总经理及公司各事业部门经理按其职责大小承担联 带责任。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责任,实际是作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经理国有 产权运营的责任。这里,往往发生代理人能否真正代表委托人实现所有 者权益问题:(1)代理人可能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运营效益的损失;(2)代理人可能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投资效率和效 益下降;(3)代理人由于利己动机,可能利用代理权, 作出损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和活动,等等。西方学者把这些叫做委托代理成本或代价 问题,在我国公有制条件下同样不可避免,现实生活出现国有资产流失 的种种“黑洞”就是明证。为抑制代理成本或代价,对国有资产投资主 体不仅要责任人格化,而且要建立责任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包括自 律机制和他律机制。自律机制指自我约束,取决于代理人素质,包括事 业心、责任感、思想品德、能力本事等;他律机制指外部制度约束。他 律机制对自律机制是一种强制力。代理人自律机制不会自发生成,有了 他律机制才会促进代理人自律机制。建立和强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责任 约束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所有者权益,激发代理人自律机制 ,要建立健全他律机制。

结合我国改革实际,借鉴西方经验,对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的委托代 理人责任约束,主要应建立和强化如下约束机制:

(1)法规约束机制。国有资产所有权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 权、利,要建立行政规范和法律规范,实行契约、合同制度,依法维护 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未履行和违反契约、合同,视情节轻重,予以行 政处分和法律制裁。要严肃法纪,不能以党纪代替法纪。要同反腐倡廉 结合起来,代理人被免职或撤职者,不能疏通人情易地就职,更不能易 地升官,必须就地当员工,没有退路。执法和监管部门要严肃法纪,贪 脏枉法者要予以严惩。

(2)所有权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托代理人行使资产投资 运营,不是委托后撒手不管。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代理人管理监督不是干 预代理人的经营权,要把国有资产所有者享有的所有权权益和代理人的 经营自主权区分开来。国有资产所有权权益包括获取资产收益、确定重 大方针政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资产监督管理 法规对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代理人进行严格监管,要派出监事会对国有资 产投资经营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要 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定期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

(3)竞争约束机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经理市场, 实行经理资格 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家人才数据库的服务组织,造就职业化企业家队伍 。要形成经理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选拔委托代理人,打破行政 任命制,实行竞争选拔和监管部门聘任的选聘制。经理市场竞争以外部 的强制压力,造成代理人严格自律的激励机制,真正代理国有资产所有 者利益,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行使资产投资运营,不断创造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业绩。

(4)奖惩约束机制。对代理人的资产运营业绩,实行奖惩制度, 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约束机制。要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 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代理人作为法人代表,要对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代理人薪金收入要同资产运 营业绩挂钩,只能按年度考核,实行年功薪金制。年薪收入包括:基本 工薪收入、经营风险收入、资金收入。经营风险收入多少,同投资经营 领域风险大小不同而拉开差别。对超额完成考核指标者,不仅获得风险 收入,并按比例给以奖励;未完成考核指标者,不得获取风险收入,并 要扣减基本薪金收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 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者,可实行“重大决策失误赔偿制度”。现在 ,有些经营者对党纪处分脸不红;对行政免职处分都心不跳,正好卸掉 负担易地当官;必须动真格的,触动个人经济利益使其心惊肉跳。因此 ,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依情节轻重和损失状况,按责任大小, 以其个人收入乃至家庭财产来适当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这样严肃惩治,不足以堵住国有资产流失。

注释:

〔1〕《人民日报》1995年1月2日。

〔2〕《经济研究资料》1995年第3期,第35页。

〔3〕《中国信息报》1995年5月21日。

〔4〕1994年10月29日《南方周末》;1994年1月5 日《经济日报》 。

〔5〕1994年10月29日《南方周末》;1994年12月4日《奥港企业家 报》;1994年1月5日《经济日报》;《改革》1995年第2期。

〔6〕1994年1月5日《经济日报》。

〔7〕《编译参考》199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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