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金融活动:国际经验与启示_金融论文

非正式金融活动:国际经验与启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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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非许多发展中国家,面向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尽管不同国家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形式和背景各有不同,但都对本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众多的调查也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广大农村地区,也广泛地存在着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并日趋活跃。但是,在我国现行金融制度下,非正规金融活动是一种未得到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持的“体制外”金融活动。鉴于此,本文拟在就亚非部分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做一对比分析,并对我国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政策取向提出若干建议。

一、文献回顾

有关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研究由来已久,这些研究主要侧重于考察分析非正规金融活动在发展中国家的存在形式、融资效率及其作用机制等。

Marguerite Robinson(2001)为了调查研究偏远地区居民的融资情况,在印度尼西亚、印度和斯里兰卡的许多小村庄居住了许多年,结果发现,居住在边远农村地区的居民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帮助,在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中,80%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市场中得到满足,因而小额信贷(包括私人借贷者)非常普遍。她在研究中还指出,多数小额信贷组织最初是非政府机构,主要以资助穷人为目的,但近些年它们也逐渐发展成为以盈利为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主要服务对象还是中低收入者。

Seibel(2002)描述了在非洲西部广泛存在的一种资金收集者。这种资金收集者每天到集市上去收集商贩们的多余资金,每个月底将全部资金返还,同时扣除某一次收集到的资金以作为费用。此外,这些人也提供小额的贷款。Seibel观察到,在市场上每天所进行的这种交易的效率是相当高的,收集一笔资金的时间平均是17秒,而发出一笔小额贷款的时间也不会超过一分钟。他指出,非正规金融中的借贷行为有时完全是一种自发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有着很大的不同。比如在利息问题上,在某些借贷关系中利息是无关紧要的,甚至根本不存在;在利息的计算上,也常常没有利息和借款期限之间的正比关系。这时,借款者的目的常常是为了创造或维持一种社会意义上的依附关系,以及留住一个贸易上的客户。

在发展中国家中,有一种所谓的“贸易融资”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它通常发生在一些较难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的日常贸易活动中,其融通的可能是资金,也可能是原材料和产品,但一般不面向个人提供消费信贷。Lamberte和Jose(1988)通过对菲律宾制鞋业的研究发现,84%的销售都是采取信贷(赊销)的方式实现的,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而且没有明显的利息存在——利息有时体现在如果当时立即付款,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折扣。这种信用关系的广泛存在,解释了贸易融资之所以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金融的重要形式的原因。

Impavido(1998)研究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团体贷款形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信贷配给问题,其关键原因在于,团体中任何成员的违约行为都将受到所谓的“社会制裁”,这种“社会制裁”客观上起到了担保物的作用。同时,这种团体的最优规模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决定的,如果社会制裁对个人的影响力较低,或者在一个借款团体中存在着大量的免费搭乘者,团体的规模都不能够达到最优水平。

Besley和Stepthen(1995)、Stiglitz(1990)的研究也指出,在团体贷款下,同一团体中同伴之间的监督可以使借款者不从事风险性较大的项目,从而可以使放贷者避免由于道德风险所造成的的损失。

Ghatak(1999)还利用一个简单的分析模型,解释了在团体贷款下,同种类型的借款者将聚集到一起,从而有效地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此外,大量的学者研究了储蓄贷款联合会(ROSCA)——相当于我国民间的“合会”及其各种变化形式这一广泛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金融形式。Besley等(1993)通过建立非耐用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的两种消费品模型,描述了ROSCA的运行机制,并证明了ROSCA在提高成员福利水平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对于社会联系紧密,收入水平相当的人群来说,组成ROSCA可以使本来依靠自给自足储蓄的人们的福利水平提高。Rogier和Chavas(1997)也通过一个简洁的模型证明了,在一定的利率条件下,当参加ROSCA的收益大于进行储蓄的收益时,ROSCA便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组织形式。由于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储蓄存款利率很低,因此,这一结论很好地说明了ROSCA为何广泛地存在于这些国家中。

 二、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金融活动

(一)亚洲

1.印度。在印度,政府长期在农村地区实行信贷指导政策,要求银行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实行信贷配额和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提供贷款,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时实行免除等。这些干预措施削弱了印度金融体系,使其既不能很好地实现金融中介功能,也没有促进农村的发展(Vyas等,2001)。

1982年,印度成立了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the Natlonal Bank for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NABARD),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1992年政府开始逐步取消指导性信贷,加快了金融体系自由化的进程。在此过程中,印度的小额信贷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MFIs)开始得到了大规模发展。一些MFIs专门对穷人提供零售贷款,并对为穷人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和非银行机构提供批发贷款,并通过NABARD将自助组织(Self Help Groups,SHGs)和银行机构联系起来。

据NABARD报道,截至2001年3月,印度有260000多个SHGs(包括四百万家庭)和银行联系起来,并希望在2008年覆盖一百万个SHGs,涵盖一亿农村贫穷人口(Nayar,1992)。SHGs的作用很明显,据估计,加入该组织前,户均年净收入为47美元,加入后,户均年净收入为105美元,翻了一番。

除了MFIs,印度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还有:未经注册的金融公司、非职业放贷者、各种各样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和ROSCAs等。在印度乡村的非正规金融中,很多村民既是放贷人,同时又是借款者。这表明,在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经济地位上的差别。

2.印度尼西亚。早期的印度尼西亚,未经批准的、非正规的借贷活动是非法的。但是,放贷行为仍然广泛存在,因为法律的执行难度很大(Bouman和Moll,1992)。在印度尼西亚,无数的金铺开办非正规金融活动,成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组成部分。从储蓄者的角度来看,金铺并不提供存款服务,但它们的业务有助于以黄金为形式的储蓄,因为,当储户想要获得流动性即想变现时,金铺保证以当前市场价格回购黄金。从另一个角度看,金铺会购买借款者手中的黄金,并保证当借款者有足够资金时将黄金以当前的市场卖价卖回给他们。对借款者来说,他们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当给金铺以获得贷款。金铺的大受欢迎是非正规金融绕开官方管制的一个典型例子。

印尼政府实行的是将大量资源注入正规金融部门以促进其发展的政策,但由于对市场机制不够信任,又对银行业准入和开设分支机构实行限制,导致正规金融部门难以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壮大自己,导致了私人放贷规模的迅速扩大。1983年,政府废除了对银行业的管制,这些政策变化也对非正规金融部门有着深远的影响,因为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既互相竞争,也互相补充。在正规金融受到限制的地方,非正规金融总能找到方法绕开限制,给正规金融更多的发展空间,实际上也是对非正规金融的促进。于是,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部门都能利用自身的优势与对方竞争,并维系着很好的平衡。

3.孟加拉国。在孟加拉,存在着大量的放贷者,职业放贷者、富有的种植者、商人都在农村借贷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Alamgir,1997)。绝大部分的放贷者和现代经济部门关系密切,其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或政府部门,有些放贷者也在银行存款。同时,市场上还有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牵线搭桥的中间商(Sen,1988)。此外,孟加拉也存在着大量的小额信贷机构,它们提供大规模且高度标准化的金融服务,这种标准化的服务能使贷款的管理更加线性化,简化了信贷工作人员的决策过程,减少了对贷款申请者的信息要求,降低了运营成本。据统计,孟加拉的小额贷款的还款率可以达到95%,大约有5百万贫困人口从中受益。这些贫困人口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中是很难获得信贷支持的。

(二)非洲

1.埃及。在埃及,正规银行金融机构只是指令性经济的一部分,银行习惯于通过信贷指标来加强经济计划的执行,而对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不能作出及时的反应,因而也难以提供符合人们需求的金融产品。正是由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压制以及经济中的其他扭曲现象,刺激了埃及地下经济的发展,也催生了非正规金融的发展。非官方的消息表明,在埃及,朋友和亲戚之间、地主和佃农之间、市场体系内部以及放贷者的贷款行为都十分普遍(Adams和Fitchett,1992)。来自埃及村庄的调研表明,非正规金融部门比正规金融部门更为活跃。(Wright,2000)

在埃及,最常见的非正规金融形式是Gam'iyas,相当于上述的ROSCA形式。尽管没有正式的文献记载,但可以推断,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伴随着农村市场中私人部门的增长,Gam'iyas也在扩张,并成为埃及的一种很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

其它形式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如贸易融资在埃及也很普遍。商人经常以赊销的形式将货物卖给顾客,典当铺向能提供某些耐用消费品特别是黄金的贷款申请者发放贷款,农村和城市都存在着放高利贷者。(Van,1987)

2.肯尼亚。在肯尼亚,非正规金融是小企业家融资的重要渠道(Aryeetey,1997)。肯尼亚大体上有三种非正规金融组织:只吸储但基本上不放贷的机构、不开办任何吸储业务的放贷机构、同时开办吸储和放贷业务的机构。其中第三种机构是近几年才出现的。

肯尼亚的非正规放贷者重视对申请借款者的甄别,而不是监督信贷发放后的使用情况。甄别的措施主要有:对申请者个人习惯的了解,其他人的推荐等。在向小组发放贷款时,小组成员对于贷款负联合责任。由于成员要负联合责任,并且一旦有组员违约自己也可能因此失去将来获得贷款的资格,因此,小组成员有积极性去甄别成员的构成,监督借款者以及要求组员按期还贷。在这种小组放贷机制下,金融中介将面向个人发放的多笔小额贷款集中发放给一个小组,以减少交易成本。这种机制使得许多不符合个人申请贷款条件的穷人也可以得到信贷支持。这种机制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基于组员制的金融制度具有信息和监督优势,而银行与个人达成的合同则不具备这个优势。小组成员能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名誉、负债状况及个人财富方面的信息,而银行则不可能获得如此真实的信息。此外,组员还可以运用社会制裁来迫使借款者还款。

3.利比里亚。在利比里亚,当地人通过定期贡献相同数目的有价值的物品(如劳力、 大米、金钱或者别的东西)形成互助组(Seibel和Marx,2001)。每个组员都可以通过互助组这种形式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利益:通过互助组的帮助来砍树,得到婚礼所需的粮食以及得到开办小型企业所需的资金。当地人认为这都是所谓的金融中介功能。

利比里亚的ROSCA制度历史非常悠久,至少可以追溯到16世纪,它是当地微观经济的内在组成部分。而随着货币经济的扩张,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不但没有消亡,而且数量大为增加,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甚至一些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职员也加入了各种各样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有的银行还借用它们的某些服务模式。

4.西非国家。在西非国家,每日上门吸储是当地非正规金融组织很流行的业务,已经开展了50多年。在尼日利亚被称为ajo,在加纳被称为anago susu,在象牙海岸被称为nago,在多哥南部被称为yesyes,在多哥中部被称为jojuma。每位上门吸储者每天可以服务200到600个客户,吸储者收到客户的钱后就在一张打印卡上登记金额,到月末,吸储者将收到的所有钱交还给储户,并留下他一天的吸储额作为酬金。这种业务的效率之高即使最现代的银行也不能相比。世界银行和非洲发展银行准备推动这些吸储者和农村银行及其它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同时计划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风险基金来提供安全保证。

三、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及其存在的现实问题

非正规金融活动在我国历史上存续过几于年,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其自然演变过程被强行中止,多数形式被列为非法而受到严厉打击。但在农村改革后,伴随着农村家庭和企业对金融资源需求的扩大,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又在全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再度兴起。

20世纪80年代初,多种非正规金融形式在全国各地自发地产生,由于农村改革伊始,大量民间金融机构处于半合法状态,特别是1983年开始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更是受到中央政策的承认甚至鼓励和支持,使其在全国的许多省市得到了快速的扩张,成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广大农村地区最典型的非正规金融形式。然而,1997年以后,一方面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经营管理混乱、违规违法操作等矛盾和问题日益暴露和表面化,另一方面也由于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规金融垄断地位以及集中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家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实行了全面整顿,到1999年,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都被清理和关闭掉。

但是,其他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并未消失,而是转入地下、半地下活动。近年来,非正规金融活动在各地甚至呈现出日趋活跃的态势。

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

来自国内一些省市的调查资料也说明,非正规金融活动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具有普遍性。

温铁军等(2001)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

崔砺金等(2002)对浙江温州66今农户的抽样调查表明,约有83.3%的农户都曾有过民间借贷活动,借贷用途不仅用于生活临时资金急需如结婚、建房等等,而且发展到工业、商业,甚至办学校、办医院,也采取民间集资的办法。

郭斌和刘曼路(2002)在对温外1257家中小企业调查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从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市场融入的资金进行了估算,两项总计约635亿元,其中,民间借贷至少达到235亿元,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在其中所占的比例至少达到37%。

而据《财经时报》2004年5月的一份报道,在浙江温州的16.7万家企业中,60%依靠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进行的调查显示,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0%,而私人借款达到65.97%,其他为1.24%。

张建军等(2002)在对广州市辖区内10个地区民间借贷进行抽样调查后估算,2001年,被调查地区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占正规金融机构存款的4.8%,达到153.3亿元,估计整个辖区内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达到1140亿元。

2004年7~8月,笔者曾对山东省13个地市农村地区的企业和农户进行了随机抽样的问卷调查。(注:这13个地市分别是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日照、聊城、菏泽、济宁、临沂、德州、滨州和莱芜。为了保证调查的全面性,我们在调查区域的选择上,既有经济较发达的地市,也有较贫困的地市;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涉及了不同收入状况的农户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等。)调查结果显示,无论在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农村,企业非正规金融市场融资均超过了正规金融市场,达到总融资规模的60%以上;衣户通过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融资比例也达到35~40%的高比例。在被调查地区,非正规金融不仅弥补了农村资金供求缺口,在促进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尽管大量的调查研究都显示出我国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广泛存在性,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却始终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首先,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随着农户和农村企业对金融资源需求日益扩大,而正规金融却存在着严重供给型抑制的背景下自发形成的。帕特里克曾区分了“供给引导型”(Supply-leading)和“需求尾随型”(Demand-following)两种不同的金融发展路径。前者指的是,金融发展是对实体经济部门金融服务需求的被动反应,是作为实体部门发展的结果出现的;后者指的是,金融发展先于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服务需求,主动推动实体经济部门成长和经济增长(彭兴韵,2002)。显然,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属于典型的“需求尾随型”金融发展路径。正因为如此,非正规金融也便成为一种非政府引导的,未取得合法身份,不能依法受到保护的“边缘化”金融活动,天然地面临着制度性风险。

其次,由于非正规金融的作用在很多地区甚至已经超过了正规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弥补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不足的作用,因而,尽管非正规金融活动在我国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几乎都被视为非法,地方政府却在一定程度上对非正规金融活动采取了默许的态度甚至鼓励其发展,形成了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在争夺资金资源上的博弈。

再次,非正规金融在动员资金上往往仅限于特定地域或仅仅利用自有资金,导致运作上不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规模和范围狭小也使得小范围内的参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投资进行有效的分散,并导致较高的关联风险,同时,小范围内的资金配置也造成一定的效率损失;由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市场的分割,降低了竞争程度,也造成非正规金融较高的利率水平,使借款者承担着较高的成本。

此外,非正规金融交易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不仅影响交易双方,还会使他人受到影响,如大规模的合会垮台、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非法的地下钱庄活动等,都导致中央政府的事前监管、事后处理成本高昂。

四、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取向

在传统的发展经济学里,非正规金融通常被认为是很落后的部门,并且与经济发展目标不相关、甚至相互抵触。但是,上述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却表明,非正规金融活动能够在其所及的领域内有效率地配置资金。为此,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正视非正规金融活动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肯定非正规金融活动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农村地区资金约束的一种有效途径,不应对非正规金融活动设置过多的限制,而应通过适当的政策安排,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一)放开利率,促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竞争、合作与互补

在现有金融政策约束下,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是低于可能的市场均衡水平的,这不仅导致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动员资金能力的不足,也导致正规金融的信贷配给农民和农业企业资金的不足;相反,由于非正规金融的自发性,使其利率更为市场化,更接近市场均衡利率水平,因而也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动员资金”—吸收存款和“分配资金”—提供贷款的生存空间,使得原本从逻辑上看低效率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却比正规金融更具效率、更重要。为此,放松利率管制,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使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同一政策环境下竞争。一方面,将改变非正规金融的金融抑制状况,提高正规金融的效率,改善农户和农业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金融支持的状况,也将缩小非正规金融由于体制性原因形成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也因其拥有独特的信息优势而能够继续保持一定的竞争性。于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将形成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竞争与合作乃至互补的关系,大大改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状况。

(二)实行非正规金融登记制度,加强金融监管,降低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

对非正规金融实行登记制度,既有利于有效地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时也将降低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或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于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由于信息的对称性,交易者自身便可承担交易的监督职能,因而可以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对于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由于交易规模扩大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者自身监督成本的提高以及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则应实行强制性登记制度,即由国家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能。通过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交易登记制度,将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征信体系,以及相应的信用评级机制,有效地降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风险,同时也将为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业务提高借鉴和参考。

(三)制定非正规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合法活动提供行为依据

2004年国家颁布的“一号文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但何谓“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是否包括现在的非正规金融形式,还有待具体法律出台。因为,按照当前的有关法律,基本不存在在农村设立除已有的信用社、以及由信用社转换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组织的可行性:法律上可行的在经济意义上不可行,如在农村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济意义可行的法律上又不可行,如设立各种中小金融组织。因此,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区别对待,确定哪些合法,哪些非法。这样,一方面将给“合法”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使交易双方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另一方面,也将以法律的形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有章可循的规则,促进“合法”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有序发展,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应为非正规金融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和政策通道,鼓励非正规金融活动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和转化,即当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不再具有信息优势和低交易成本优势时,允许其自愿申请转入正规金融的制度体系。

(四)允许非正规金融资本在正规金融领域自由进入和退出

降低正规金融组织的进入门槛,允许各种非正规金融资本在正规金融领域自由进入与退出。在市场进入上,降低在农村设立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组建中小银行及其他形式的金融组织,对不同规模的机构设置不同的准入标准与业务经营范围,如规定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极端地,规定只贷不储,拥有100%的自有资金比率;在市场退出上,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对非法经营、风险集聚过大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关闭或重组。进入退出的前提是实行强制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有效地降低存款人风险,同时也使农村中小金融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与国有银行同样的信誉。

(五)鼓励非正规金融组织借鉴“农户联保贷款”的经验,以降低运作风险

2000年以来,在我国农村信用社中推行的“农户联保贷款”是一种类似于前述团体贷款的有效制度安排。在联户联保贷款中,当信用社对联保贷款小组发放贷款时,小组成员对于贷款负有联合责任,一旦其中某一组员违约,其他小组成员也会因此失去将来获得贷款的资格。为此,联户联保贷款中的小组成员有积极性去甄别小组成员的构成、监督借款者以及要求组员按期还贷,有助于解决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种“农户联保贷款”的有效机制对非正规金融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可以在非正规金融组织中借鉴其经验和做法。

(六)以社区合作方式发展社区合作金融

温铁军(2001)提供了一个发展社区合作、以市场内部化的方式改造非正规金融的很好建议。他指出,以传统村社内部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的东亚农村社会,都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的,是一种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差的弱质产业,在向市场化转轨和参与市场竞争中,必然导致资本流出农村。为此,包括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在内的东亚小农经济社会中,都是在政府扶持和免税政策保护下,通过建立服务于小农经济的社区合作金融和保险体系——即所谓的“市场内部化”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一问题的。他主张借鉴东亚经验,以“市场内部化”的办法改造已经普遍化的民间金融(即相当于本文所称非正规金融),使之规范成为社区合作金融。这样至少既能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到基层村社,又能加快非正规金融向社区合作金融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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