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质量、制度环境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_食品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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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利益者理论将企业视为社会组织,不仅关注经济绩效,亦重视社会责任。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重要内容。英国经济学人智库发布的《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食品安全水平在10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42位,从数据上看中国食品安全状况居于世界前列。然而“三聚氰胺”、“双汇瘦肉精”、“肯德基速成鸡”、“福喜过期肉”等事件引致了消费者的恐慌,对整个食品行业产生质疑。

      基于食品“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学者们认为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诱因。研究表明,完整而真实的信息揭示能够有效阻止生产者的“逆向选择”行为、避免食品市场“柠檬问题”,从而提升食品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是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由此,理论研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受哪些因素影响。目前的研究更多地将企业视为政府规制的接受者,着眼于从外部公共压力层面寻求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从更具体的企业内部制度层面研究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文献则较为少见。

      中国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于2008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10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2010)中提出,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将建立包括产品质量信息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向相关利益者披露产品质量信息。该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实行。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有助于推进内部控制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外溢效应?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企业有动机向市场传递信号。那么,内部控制有效的企业是否披露了更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尝试从微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入手,研究内部控制有效性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外溢效应,旨在构建基于微观企业内部治理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理论分析框架,以丰富企业内部控制经济后果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研究文献,为企业从内部治理角度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理论借鉴。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是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研究多着眼于政府规制,从宏观角度探讨食品质量安全披露制度的构建。一些学者认为,基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具有信息供给义务(赵学刚,2011);但以政府为主体的信息披露体制中存在披露主体“缺位”、政府“权力幻觉”及组织机构分散的问题(刘鑫,2012);“多部门监管”导致的职责不清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鲁润芫等,2014);完全由政府承担食品安全信息传递,在信息范围和信息质量上均无法满足相关利益者需要(孔繁华,2010);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多源于企业内部,政府直接介入将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刘鑫,2012),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将更加全面和动态(吴林海等,2011)。

      企业是否有意愿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生产成本视角的研究表明,当信息披露不产生成本时,高质量企业愿意披露产品信息以区别劣质企业,政府无需规制(Grossman等,1980;Okuno-Fujiwara等,1990)。而信息披露成本通常并不为零,这时需要政府强制企业披露信息。Daughety等(2005)的研究表明,强制企业披露信息,企业将投入更多研发提高产品安全,产品质量将高于不披露时的情形;龚强等(2013)的研究也表明强制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将大幅度提高劣质企业的成本,激励劣质企业向优质企业转型,提升食品安全。然而,陈友芳等(2010)认为基于逆向选择理论,强制性监管难以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应采用激励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披露不同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形成交易市场的“分离均衡”;Levin等(2009)和Li等(2012)研究也表明当消费者未意识到产品的某些属性与产品质量相关时,企业有可能过度披露信息,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将增加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不利于企业发展。

      政府规制之外,企业内部治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呢?换言之,企业是否自愿披露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古川等(2011)认为食品生产企业要获得消费者信任并实现与低质量企业分离,必须披露更多的质量安全信息。Viscusi(1978)和Jovanovic(1982)发现,在信息披露需要付出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当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企业才有意愿主动揭示信息。姜涛等(2012)运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中国政府规制的推进显著提高了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并进一步得出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最终控制人性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状态、高管的平均年龄和技术背景以及公司所处地区的法治化水平是与政府规制共同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的结论。

      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对作为社会责任信息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讨论更多的基于宏观规制角度,仅有少数学者从微观企业角度进行探讨,而企业安全食品生产过程产生的信息流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基础和出发点。由此,本文尝试在前人文献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内部控制机制能否影响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探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的提出

      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引致的行业危机源自于消费者的恐慌,由于食品的“经验品”和“信用品”特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恐慌的根源。由此,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有意愿披露更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以区别于劣质公司。而在信息披露需要付出成本的前提下,企业是否能够生产足够安全的产品抵偿披露成本,取决于企业的内部治理水平。内部控制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制度,借助于代理机制和契约机制,制衡各方利益、减少管理层“逆向选择”的风险,完善管理流程以减少“机会主义”风险,从而抑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生产足够安全的食品。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企业由于抑制了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有向市场传递信号的动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披露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水平高于内部控制质量较差的企业。

      如果内部控制质量能够影响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这种影响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也可能有所差异。因为制度环境能够改变企业从事某一行为收益或损失的衡量标准,从而影响企业的动机和决策偏好。就所有制而言,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可能存在显著差异。相较于民营企业,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国有企业,受制于声誉机制,企业更注重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治理层更有意愿生产安全食品,并披露食品安全信息。治理层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制约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因,而内部控制的实质是解决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Shleifer A,1986)。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企业降低了管理层在安全食品生产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可能更高。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在国有产权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更为显著。

      由于政府管制程度和市场竞争状况的不同,市场和政府在不同行业间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关系。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在产品市场竞争较强的行业可能表现得更为显著。因为竞争越激烈的行业,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大,食品安全的风险越大,“三聚氰胺事件”即为例证。而企业面临食品安全风险越大,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的作用表现得就更为显著。公司在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后,更有意愿披露食品安全信息以取得竞争优势。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3:在产品市场竞争较强的行业,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发布内部控制指引,之后内部控制建设受到上市公司的广泛关注。因而,本文以2008-2013年为样本期间。以上交所和深交所的119家食品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了2014年以后上市的食品类公司,共得到635个年度观察值,其中,2008年86个,2009年94个,2010年106个,2011年113个,2012年117个,2013年119个。

      (二)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评价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水平(FDI),从食品类上市公司2008-2014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其他公告中手工搜集公司披露的食品质量安全数据,建立食品安全披露指数,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替代变量。依据上市公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食品质量认证、食品质量检测、食品质量培训、食品基地建设、食品可追溯体系、食品制度建设、客户满意度、政府认可度(获得政府颁发的质量奖)8项,每项披露内容赋值为1。

      

      内部控制指数采用厦门大学内控指数课题组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2008-2013年的数据。该数据以《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为指标设计主要依据,对内部控制的5个一级评价指标、24个二级指标、43个三级指标、144个四级指标打分,并按权重加权平均形成内部控制指数分值。该指数采用百分制,分值越高表示内部控制越好。

      

      除上述两个指标外,本文分析使用的其他数据来自于CSMAR数据库。

      (三)检验模型

      参考国内外近期文献,本文使用如下模型来检验提出的研究假设。在分析中,对连续变量按1%和99%的标准进行Winsorize处理。基于食品安全披露水平为多值选择,本文建立Ologit非线性回归模型:

      

      对于因变量食品安全披露水平,本文采用食品安全指数(FDI)作为替代变量;自变量内部控制水平采用厦门大学内控指数课题组发布的内部控制指数(ICI)。在控制变量方面,借鉴已有研究文献,控制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基本面。公司的盈利能力(ROE)越强,越有更多的资源注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预期符号为正;公司的成长速度(GRO)快,越重视企业声誉,从而更加注重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预期符号为正;公司的规模(SIZE)越大、上市时间(AGE)越长,声誉机制的约束越强,可能更多地披露食品安全信息,预期符号为正;治理层基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理念,关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股权越集中(DR),股东对代理人的制衡度越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程度越高,预期符号为正。同时,本文按终极控制人性质(FINSE)和市场竞争程度(HHI)设置了分类变量,并以2008年为基础,设置了年度哑变量。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3所示。

      

      对模型中的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如表4所示)。因变量食品安全指数最大值为4,最小值为0,表明企业披露食品安全的项目最多为4项,最少为不披露,说明不同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自变量内部控制指数均值为40.046,最大值达到63.32,最小值只有3.81,说明不同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差异较大。

      

      在描述性统计的基础上,对单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如表5所示)。自变量企业内部控制指数(ICI)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指数(FDI)显著正相关,初步证实了本文的假说1,说明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越高,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就控制变量来看,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与公司规模(SIZE)、股权集中度(DR)、盈利能力(ROE)显著正相关。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与内部控制质量

      分别运用Ologit回归模型和OLS回归模型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和内部控制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Ologit回归模型中,食品安全指数按食品质量认证、食品质量检测、食品质量培训、食品基地建设、食品可追溯体系、食品制度建设、客户满意度、政府认可度8项内容,每披露一项赋值为1,为多值选择模型。在OLS回归中,对食品安全指数8项内容的赋值进行了百分比处理。结果见表6。

      

      从表6可以发现,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后,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Ologit回归模型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内部控制质量分值每增加1个单位,食品安全水平会向好的方向增加0.069个Logit单位。OLS模型表明,内部控制质量每提高1%,食品安全披露水平提升22.7%。说明内控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大,证实了假设1,表明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有利于企业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从控制变量看,企业的盈利能力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说明盈利能力高的企业更愿意披露食品安全信息,进而提升企业声誉。

      (二)不同产权性质企业内部控制对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影响

      为证实假设2,根据企业的产权性质,按国有企业控股和非国有企业控股对样本进行分组结果如表7所示。

      

      从表7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国有控股企业样本的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比非国有控股企业更为显著。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国有控制企业组内部控制质量分值每增加1个单位,食品安全水平会向好的方向增加0.076个Logit单位,而非国有控制企业组增加0.066个Logit单位,证实了假设2。

      (三)不同市场竞争状况企业内部控制对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影响

      为证实假设3,根据企业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竞争程度高的行业和竞争程度低的行业对样本进行分组。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根据各行业的赫芬达尔指数(HHI)进行分组,将样本分为酒类和非酒类食品两组,酒类食品的HHI为0.024,非酒类食品的HHI为0.00529,酒类食品行业的竞争程度显著高于非酒类食品行业。结果如表8所示。

      

      从表8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相对于竞争程度低的行业,竞争程度高行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更为显著。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竞争程度高行业组内部控制质量分值每增加1个单位,食品安全水平会向好的方向增加0.087个Logit单位,而竞争程度低行业组增加0.065个Logit单位,证实了假设3。

      (四)稳健性检验

      为验证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具体包括:(1)为防范内生性问题,对假设1~3进行了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回归检验,结果与表6~8基本一致。(2)增加相关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公司现金流动状况以及财务风险指标,研究结果与前文基本一致。(3)以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得分的中位数为限,用哑变量表示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通过回归分析检验假设1~3,结果与前文基本一致。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构建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指数和厦门大学内控课题组主持设计的内部控制指数(2008-2013)衡量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和内部控制质量,研究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越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越高。进一步研究表明,在不同制度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存在差异。就产权性质而言,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在国有控股企业中表现得比非国有控股企业更为显著;就企业所处的行业而言,在产品市场竞争较强的行业,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表现得更为显著。

      上述结论启示,现有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研究大多从外部治理视角研究政府监管、消费者行为等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将企业限定为政府食品监管和外部监督的被动接受者,忽略了企业内部治理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本研究结论证明加强内控建设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有积极影响,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企业行为的互动分析框架是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有益途径。就企业而言,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抑制委托—代理问题,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生产质量高的产品,并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向公众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缓解企业与外部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企业价值。就政府而言,直接介入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将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以企业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作为监管基础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为核心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有赖于充分和真实可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而这种政府风险管理框架同企业内部风险管理的链接可以更有效配置资源。本文研究结论也证明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在国有产权企业和产品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表现得更为显著,说明制度环境对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有显著影响。这意味着优化相关的制度环境,如提高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自愿性披露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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