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发展观看公司治理结构改革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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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不但是一个全球性话题,也是我国构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致力于研究解决的课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而且也是公司实践的热点问题;同时公司治理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能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起我国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能否成功,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

在中国,公司治理的研究与实践活动始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视也仅主要是为了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1993年国内理论界首次提出公司治理的概念,十五届四中全会文件中正式提到公司治理改革。十余年来中国公司治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活动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以沪深部分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一大批现代企业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然而由于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先天不足,使得目前公司治理情况不尽人如意。根据连城国际研究顾问集团所研究的上市公司治理评级成果,截至2006年6月30日,沪深股市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治理评级为AAA及AA的公司为0,评级为A的公司仅占上市公司总体的1.6%,评级为BBB、BB及B的比例为 52.6%,评级B以下的公司比例高达 45.8%。连城国际研究顾问集团总裁王中杰认为,这一研究成果表明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机制上尚需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特别是2001年—2002年美国发生了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公司丑闻,从2001年12月安然公司(Enron)申请破产保护到2002年6月施乐公司(Xerox)承认虚报营业收入,美国披露出九起公司治理事件。“安然事件”同时也把公司治理研究推向高潮。由于事件发生在被认为公司治理体系发展最为完善的美国,同时涉及诸如安然、世界通讯、安达信、美林证券、施乐及泰科公司等世界级的公司,这就使得公司治理的研究显得格外有意义。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内涵

关于什么是公司治理,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公司治理是个难以准确界定的词,其英文原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至80年代。中文译文曾存有“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不同的版本,早期人们出于对公司治理架构的关注,更多使用“公司治理结构”的译法,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从既有利于解决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解决治理机制问题,最终提高治理效率的角度更倾向于采用“公司治理”的译法。

由于对公司治理内涵的不同理解,对其的定义也多种多样。这里介绍几种主要的流行定义。

钱颖一在《企业的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结构改革》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张维迎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从而影响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

林毅夫等指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他们认为通常人们所关注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对公司而言,更重要的应该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因而他们是从内、外两个角度来界定公司治理的,同时内外两个角度的中心是所有者对经营管理和绩效的监督与控制。

美国公司董事协会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为:它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公司管理机构还要确保维护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性,保持和提高公司的声誉,对与公司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团体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职责的职能。

从不同定义来看,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主要存在两种流派:一是强调企业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如林毅夫等;二是把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放在相同的位置上,来探讨公司治理,如钱颖一、张维迎等。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公司治理模式是指一国为解决公司治理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采用的一系列手段的统称。由于相应的制度和手段受到各国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其独特性,所以公司治理具有显著的国别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以这些因素为出发点,公司治理存在不同的分类:按公司治理机制所采用的主要手段的角度,公司治理被划分为内部治理型公司治理模式和外部治理型公司治理模式;按公司治理运作基础的标准,则可划分为市场监控型(外部控制主导型)模式(Markets-oriented systems)和银行(股东)监控型(内部控制主导型)模式(Banking-oriented systems),其中前者的典型代表为英国、美国,而后者的典型代表则为德国、日本。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规范他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一)市场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股东大会从理论上讲,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美国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只拥有少量股份,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获得满意的利润。图一是美国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图一 美国公司治理内部结构示意

董事会作为公司资产控制权的拥有者,往往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与德日模式和中国治理结构不同的是,美国的董事会既有执行职能,又有监督职能。几乎全部的监督职能和部分执行职能由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行使。外部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现在仍与公司保持着重要的商业联系的人员。外部董事包括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其中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的称作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

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在美国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在美国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运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外部审计制度的引入是美国公司治理内部结构的另一特点。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美国的这种治理结构也称作单层委员会制,即只设立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同时行使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另设监事会。

美国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明显不同于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在美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总数中所占比例较高,在美国的700余万家公司中,由股东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占总数的95%。美国的大公司基本上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除较少数公司外,这些公司大部分上市场交易。同时公司股权极为分散,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有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个股东。早在1982年,美国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就有3200万,加上间接持股,持股人数达到1.33亿,约占美国总人口的60%。他们由市场得到的资金占其资本额的大多数。直至今日,美国股份公司的股票大多数仍由个人持有。这些小股东一般都只持有某家公司很小份额的股份,因此,正如前所述,股权的高度分散化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的最大特点。在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之下,对公司经营者实施监督,一方面要付出监督成本,另一方面因此所得到的利益大部分将被其他股民所分享,因此为避免自己成为“搭便车”行为的牺牲品,美国的股东一般都很少有积极去监督公司经营者的动因。他们一般都是要求让公司老板们向他们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制定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如果股东对某公司所披露的财务状况不满意,他就会“用脚投票”。

机构投资者在股权结构中占主导。美国的机构持股力量尽管在近20年里增长较快,但迄今为止仍较弱小,这与日德公司中机构持股力量的支配性地位形成鲜明对比。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5个最大的投资者仅拥有该公司9%的股份,而德国奔驰汽车公司5个最大股东(主要是机构持股者)却拥有该公司68%的股份。虽然学者们一直质疑由投资者主导的公司经营绩效,认为投资人具有流动性与行为短期性,可能导致分散性与实际监控的困难,并会引起高层管理人员的敌意。然而,美国的实践表明,相对于分散的小股东而言,投资人资本对于防止经理层偏离或侵占股东权益,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具有较明显的优势。

(二)银行(股东)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德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个人持股的比重传统上一直较小,而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持股比重(1996年占20.9%)和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比重(1996年占37.4%)很大。由于普遍存在的相互持股,公司的直接所有者不等于最终所有者,这使得对德国股权结构的分析异常复杂。在股东大会上,持有投票权的股东通常可以有如下的选择:直接参加股东大会;委托别人代理(给出或不给出直接的意见);放弃投票权。很多小股东通常并不直接参加股东大会。在德国,银行往往是“自然”的代理人。

德国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不同之处是监督董事会(监事会)与执行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分离。监督董事会由外部人士、股东代表和工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任命、监督执行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由内部高级管理层构成,其任命、报酬由监督董事会决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验管理。两个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交叉任职。图二是德国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德国的这种治理结构也称作双层委员会制,即设置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形成相互制衡的“三会”制度,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双层委员会制受德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影响,强化职工参与意识,使企业接受多方位监督,而形成一种良性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机构。

图二 德国公司治理内部结构示意

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主要不足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且占绝对控股地位和国有法人股不能流通,从而导致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治理效率低下。主要表现有: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的约束失控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初创于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特定时期,在制度设计上人为地设定了国有(国家)股“一股独大”。本来股权的高度集中是使所有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的最大保障。但是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是国家产权的国有(国家)股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理顺,这种人为设定的“一股独大”强化了原来的政企不分,使得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是政府的代表;致使“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轻而易举地控制了股东大会,掌握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人选的安排,进而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控股股东就凭借董事会来操纵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来侵害中小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内部人控制更加明显。

(二)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在现代公司,不管哪一种模式的公司治理都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成立就是为了制约大股东进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一股独大”的局面使董事会制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而是出现了制度异化,失去了其自身应有的独立性。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内部董事占70%以上,而且公司董事会大多存在董事会与经营层交叉任职。上市公司这种经理层与董事会的高度重叠,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使得董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地监督经理人,甚至董事会被经理人异化,带来了较高的公司治理成本。

(三)监事会的事后监督弱化

在美国公司治理中没有监事会,公司内部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中的有关委员会执行,在德国,我们过去翻译为“监事会”的机构,其德文全译应为“监督董事会”,大致相当于美国的董事会(主要是起监督职能的相关委员会);我们过去翻译为“董事会”的机构,其德文全译应为“执行董事会”,大致相当于美国的经理人。在我国《公司法》中对监事会只赋予业务上的监督权,可以说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没有实质的威慑力。此外由于监事的任命不规范,有政府提名的,或者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反正绝大部分来自于公司内部。监事会的事后监督本来是用来保障公司决策的执行水准与效率,降低制度纠偏的成本,但我国公司的监事会产生办法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使其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四)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失效

由于管理体制、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原因,加之法律不完善,公司监督机关行为异化;会计师、审计师等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人为地使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失真,掩盖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出资等手段对上市公司资金的侵占等违规行为,职业经理人队伍缺乏等,导致公司外部治理无效。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畸形的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如果不加快治理,上市公司的发展势必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必须改革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一)改变“一股独大”的绝对控制地位,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接二连三的违规现象,关键是“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造成的。因而改变国有股的绝对统治地位,是使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不论是加快国有股配售还是推进国有股流通或者国有股向法人股转化。总之,必须减持国有股,改变二元制的股权模式,才能使公司治理正常化和公司行为理性化。

(二)发展独立董事制度,改组监事会职权

我国须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并使其规范运作,这是保证董事会按相关者利益行事的关键,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的重点,也是制约“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力措施。这就得从董事任命、职责及董事会的构成与议事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另外须完善监事会的组成,加强监事的权力与保障,从而使监事会的事后监督职能得到发挥。这就得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健全外部治理机制,加快经理人市场的形成

首先必须加强会计师、审计师等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使其能够诚实守信的开展中介活动,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其次,加强立法,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在《物权法》基础上,出台保护中小股东的各项实施办法,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最后理顺我国国有股的委托代理并对经理层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的聘任制,这就需要在教育上努力并形成一个竞争性、挑战性的经理人员市场。此外,还需要政府对自身行为的约束,真正做到政企分开,还上市公司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借鉴公司治理的最新研究成就基础上,适应我国实际,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促进中国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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