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基本思路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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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国有商业走出低谷,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重振雄风的根本途径。然而,怎样才能建立起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国有商业现代企业制度呢?这是当前我国商业界普遍关注和值得研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些粗略的看法。

(一)确立企业法人制度。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支配下,国有商业企业名义上是企业法人,而实际上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经营和决策的自主权,以致严重挫伤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进入市场经济后,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客观上要求企业强化责任行为,建立起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否则,将无法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然而,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关键是真正确立企业法人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和企业财产法人所有权与国家终极所有权的彻底分离。为此,国有商业当前必须抓紧时机,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务,资产重估,核定资本金并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国有商业企业对重新核定以后的全部法人财产应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国有商业企业财产的出资者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数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不得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不许抽回已投入国有商业企业的资本(当然,可以依法转让股权)。有关部门可以派出监事会,分工监管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

国有商业企业法人制度确立后,必须摆脱与政府各部门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不应再套用行政级别。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商业企业真正从行政束缚中解放出来,迅速步入市场,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建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主体。国有商业企业经核实登记以后的国有资产,应当在国家授权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投资经营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并依法行使出资者的职能。国有商业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既可以采取投资公司、经营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控股公司的形式;具备条件的国有商业企业集团还可以采取集团公司的形式。没有条件设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的,也应暂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代行国有商业企业中的国有股股权,股权机构对持股企业只能行使股东权力,而不能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总之,只有投资主体明确,才能有利于国有商业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办社会”,造成沉重的经营压力,影响经济效益提高的弊端,从而使国有商业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搞好经营。

(三)按照《公司法》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当前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经营观念陈旧,营销力量单薄,资金严重不足,加之管理不善,从而无法在市场上形成强有力的竞争态势,更谈不上在经营中获取规模效益。因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重塑国有商业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就显得十分必要。针对国有商业的现状,笔者认为,重塑后国有商业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以多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其途径既可以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参股,引进外资,吸收事业单位及某些基金会投资入股,自然人入股,经协商将企业债权转为股权,折股转让等多种形式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以基金会形式参股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具备条件的少数国有商业企业还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也应积极鼓励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联营、兼并等办法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形式的国有商业企业集团。总之,国有商业企业通过规范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全方位筹措经营资金,分散经营风险,形成强有力的竞争能力,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机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进行有效的经营决策,为获取规模效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国有商业企业必须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公司法》、《会计法》和公司章程,科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在此基础上,要切实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力争通过清理和调整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投资、融资功能,提高企业偿债能力、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财务必须实行外部和内部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财务监督。为此,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公司的财务报告务必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方为有效。

(五)改革国有商业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彻底打破干部、工人的界限,完全取消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干部的身份,不再套用行政级别或者相当职级。经理、副经理应受聘于董事会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员工应与企业签订合同。同时,还应打破不同所有制商业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实行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人员流动不应采用调动(不包括企业内部)的办法,而是要依法实行招聘、解聘、辞职、辞退、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公司在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但必须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在分配问题上,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由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决定工资发放水平。经理有权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工资水平决定公司工资分配形式。职工收入应按照岗位、技能和效率确定;经理、副经理应由董事会确定,实行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年薪制,按月预支,年终结算;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或津贴须由股东会作出决定,从而形成一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互约束,减少猜疑”的工资分配机制。

(六)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为了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充分调动员工从事经营的积极性,国有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的职权要与股东会的职权相衔接。职代会有权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并通过他们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职代会的职权也要与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职权相互衔接。没有建立职代会的,可以通过工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工时及劳动保护、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关会议务必要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参加。公司工会必须有权代表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及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公司平等协商,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利于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稳定、协调的企业劳资关系,从而达到“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七)搞好综合配套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第一,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建立资本金制度。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潜亏;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专项资产损失;由于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以及由国家拨改贷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解决亏损挂帐或资产损失确有困难的,笔者认为,经有关部门审核,可分别按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等办法处理。对企业中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形成的历史债务也要尽快进行清理,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对国家需要直接投资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将“拨改贷”投资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企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未达到《公司法》规定限额。有“拨改贷”形成债务的,可以按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原则转为国家投资,作为企业国有资本金;无“拨改贷”的,可由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政府部门确认的出资者注入法定资本金。企业间的债务(不包括银行贷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同时,还必须建立补充经营资金的机制,实行以企业自补为主,在此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按规定(即15%)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自有经营资金。

第二,完善产权交易规则,探索产权交易方式,促进和规范产权转让和产权流动。国有商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优化经营结构,促进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产权交易要依法进行,坚持有偿转让、评估转让、竞价转让和转让收入用于再投资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深化保险制度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商业企业必须深化职工保险制度的改革,积极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便逐步减轻企业负担。养老和医疗等保险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金后,社会保险机构必须保证支付其养老费用及被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裁减而失业的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失业人员可由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除此之外,企业中离退休人员也应逐步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第四,充分发挥社会信息咨询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其对国有商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并承担起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为确保国有商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真正确立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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