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创新的条件与要求_企业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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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创新的地位与作用

技术创新是技术进步的核心。技术进步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要依次经历研究与开发过程——技术创新过程——创新扩散过程——结构变动过程与宏观调控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创新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从世界各国科技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科技优势并不等于经济优势,科技迅速发展也不意味着能够带来经济的快速增长。相反,不具备科技优势的国家也能够在短期内实现经济腾飞。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国在60年代推崇的“科学推力”思想,它使政府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使英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居于世界前列,然而却出现了有悖于公理的现象:像英国研究与开发经费远高于其他任何欧洲国家,但其经济增长率却赶不上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和日本。其原因就在于科技与经济的转化效率太低,即技术创新不足。技术创新是新技术在生产中的首次应用,既不同于技术发明(没有应用于生产),又不同于模仿或学习(新技术第二次及以后的应用)。判断创新成败的标准是其在市场上的实现程度,而非其技术成熟程度。这就是说,技术创新是联系科技与生产的纽带,是科技成果商业化的关键所在。日本正是由于能够处理好研究与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关系,而使其在不具备科技优势的情况下,引进并消化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广泛的技术创新,最终实现经济迅速崛起的。这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我国来说,应当借鉴之。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与开发可有可无,从长期来看,研究与开发作为技术创新的基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就将使技术创新失去源头,成为“无源之水”。

二、技术创新的主体选择

技术创新是高投入与高风险并存的活动。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大约90%的创新在进入市场之前夭折。弗里曼(Freeman)指出, 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技术上的不确定性,二是市场的不确定性,三是一般商业上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与创新的技术变动强度有关。一般说来,创新的技术强度越大,不确定性就越高,这就要求技术创新的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技术创新的要求, 即希望通过对技术发明的商业应用获得高额利润,这是熊彼特所说的“技术推力”;(2)技术创新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或是一定的融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技术创新的高投入;(3 )技术创新的主体能够承受风险,具有一定的风险承载力。

目前我国尚缺乏合格的技术创新主体,因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经济活动的组织者、调控者,其追求的目标只能是社会效益最大化。当然,为了全社会的技术进步,政府应当是技术创新的启动者,其采用的手段可以是各种规划,也可以是政策和法律。然而,启动者和主体毕竟是两回事。启动者由于不能直接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缺乏直接的技术创新动力和承受风险能力,这就决定了技术创新主体不可能是政府。科研机构是技术发明的供给者,虽然在由事业型向企业型转化的条件下,其也有进行技术创新的要求,但缺乏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更缺乏风险承受能力。有些科研机构虽然完成了技术发明的商业化,然而此时科研机构已不再是科研机构,而成为名符其实的科技企业。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按理说应当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但在目前还存在着种种障碍。一是自主权障碍,即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据1994年度企业家问卷调查,落实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关键性的自主权落实率仍很低,比如投资决策权只有61.2%,进出口权只有25.8%,资产处置权只有46.6%,联营兼并权只有39.7%,劳动用工权只有61.0%,拒绝摊派权只有10.3%。二是风险负荷障碍,即企业缺乏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行“拨改贷”以后,缺乏必要的资本金,形成“无本经营”的局面,只得高度举债,促使资产负债率升高,加大了经营风险,企业难以进行技术创新。三是动力障碍,即企业缺乏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不可否认,由于现行体制与法制的不健全,为某些企业不正当经营大开了“方便之门”,一些企业不是通过技术创新塑造竞争优势,以此求得生存与发展,而把注意力集中到“坑蒙拐骗”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方面,造成不公平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还有一些企业,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存。四是知识产权保护障碍,即企业技术创新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我国缺乏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往往是一项创新刚刚成功,假冒者和仿制者就会蜂涌而至,瓜分企业的超额利润,使企业“得不偿失”。企业应当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要依靠深化改革与健全法制的办法来实现。

三、培育技术创新主体的措施

首先,制定《反垄断法》,防止和限制不正当垄断。市场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在这三种市场中,厂商的产量、价格和盈利状况各不相同。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厂商根据最大利润原则,选定产量,厂商得到平均利润,而没有超额利润。在完全垄断市场中,垄断厂商获得超额利润。在垄断竞争市场中,厂商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而不会有长期的超额利润。垄断竞争市场最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原因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资源和信息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创新得不到保护,又没有超额利润,创新缺乏充足的利益刺激。而在完全垄断市场中,无须创新就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只有垄断竞争市场,厂商可以通过创新获得垄断利润,由于竞争,这种创新很快被其他厂商所模仿,为了继续获得垄断利润,厂商又不得不从事新的创新活动,这就为创新提供了充足的动力。

其次,深化各种配套改革,为企业创造依靠技术创新求生存、求发展的环境。一是政府转变职能,变直接控制为服务。除必要的调控外,不再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彻底下放本属于企业的自主权。既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割断政府与企业的“脐带”,又要提供一定的信息与政策援助,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积极清收原有贷款的本息,并防止发生新的风险贷款,从资金供应上堵死亏损企业靠贷款维持的“后路”。同时,严格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投放,禁止非政策性企业申请政策性贷款。三是取消优惠政策,保证企业公平竞争。四是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损害知识产权以及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编”活动。五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资本金制度,已建企业应追加、补充资本金。

第三,深化企业改革,推行以明晰产权为目标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与企业的不担风险,实质上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但这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即使在政府倾向于技术创新的情况下,由于产权模糊带来的效率低下,构成对企业技术创新既扬又抑的机制,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推行“承包制”以后,企业的技术创新并没有市场,因为追求产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使承包者可以提高产品成本和价格、拼设备、提高产量以实现短期产值最大化,也可以靠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以实现中长期产值最大化。在利税取代产值成为企业的主要考核指标之后,由于承包期较短,承包者主要依靠挖掘现有技术、管理及其他生产要素潜力,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等手段取得短期利润最大化,或者是粗放型经营,只不过加强营销以避免产品积压而已。只有推行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追求中长期利润最大化的利益机制,才能保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第四,培养一支高素质、高待遇的经营者队伍,形成具有独立风险和利益的企业家阶层。熊彼特认为,企业家与创新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富于革新精神、敢冒风险的企业家,企业技术创新是无法想象的。现代厂商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经理和工人组成的,股东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经理追求的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经理首先实现必不可少的利润,保证股东得到满意的回报,维持企业良好的资信,然后,经理就可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如果经理是企业家,就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获得更快的增长率。这就是说,即使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也未必能保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还须聘用企业家经营企业。而企业家的聘用,除打破过去的行政任命制外,还须建立经营者市场,培养企业家队伍,形成企业家阶层。

第五,大力发展以信息咨询、金融、科技成果转让为主的第三产业,组建技术创新中介。技术创新需要信息的引导,没有一定数量的信息咨询机构是不行的。技术创新高投入、高风险,也需要一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技术创新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来源,一是自主开发,二是购买。这就需要一定的技术市场。这些是企业技术创新不可或缺的,应当大力发展之。

(收稿日期 19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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