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冷战后时期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重新界定

试论冷战后时期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重新界定

周立超[1]2000年在《试论冷战后时期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重新界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国际政治学术界存在一种对“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认识混乱,使用无统一标准的现象,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作出重新界定,以明确区别于“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机制”、“联合国预防性外交”,同时对“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作出重新定义,以区别于各种区域组织的集体军事行动。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朝“一超多强”的方向发展,美国欲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确立其独霸世界的体系,这在世纪之交尤为突出,联合国则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地位受到削弱,人们对联合国的信心也丧失不少,为此本文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有关条款,尤其是构成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第42条及相关条款存在的缺陷及问题,立足于国际政治的现实,试图从现实主义与制度主义相结合的角度,对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作出重新界定,以弥补联合国宪章对此规定的不足,以及近可能地适应冷战结束后变化了的国际环境的要求。全文共分三个章节来论述。 第一章主要就当前学术界在“集体安全制度”使用中出现的混乱,无统一标准的现象,对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以及“集体军事强制措施”作出重新具体定义,其中对“集体安全制度”的定义主要以英国学者内杜的定义为标准,并且认为在当前主权国家为基本行为体的现实国际社会中,不可能出现所谓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宪章第42条及相关条款事实上只能算是存在缺陷、反映大国利益及矛盾的“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作出这种定义,还可以使“集体安全制度”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机制”以及各种区域组织的集体军事行动相区别,避免使用上的混乱。本文还以历史上两次典型的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行动——朝鲜战争与海湾战争——为例,说明将联合国宪章第42条及相关条款命名为“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 第二章主要针对冷战结束后国际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联合国在形势变化后欲实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时,而又苦于宪章部分条款相对滞后,在历次重大事件(诸如索马里行动、波黑战争以及科索沃危机)中,陷入困境的状况进行分析,指出由于国际形势的转变以及联合国宪章部分条款的相当滞后导致了这种困境的产生。并就当前国际社会对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不同看法,从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制度主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联合国欲摆脱目前的困境,应走现实主义与制度主义相结合的道路的结论。 第三章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作者试图提出一些重新界定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以有利于联合国适应冷战后的国际环境,摆脱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其中提出了重新界定的四原则,即“全面、准确、适时、有效”原则,并就联合国宪章第42条及相关条款,提出了一些重新界定的建议,以求有助于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改进。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指导老师郑启荣副教授的悉心指导,尤其是郑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几年来的辛勤教诲,使学生受益不浅。同时本文的完成也离不开同学们在资料上以及打印上的大力帮助,使得笔者能够顺利进行毕业论文的撰写,在此谨对他们的帮助表示感谢。

李廷康[2]2016年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是指安理会将武力强制措施的执行权交由会员国代为实施的集体安全行动方式。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9条的规定,安理会享有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和侵略”三种国际和平安全情势的断定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权。强制措施包括第41条规定的和平性的制裁和第42条规定的武力性质的执行行动。而且,第七章随后的第43—47条规定,执行行动应当由“联合国军”来实施,且由安理会设立的军事参谋团来统率。然而,形势的发展并未按照宪章预设的轨道进行,联合国成立不久冷战开始,美、苏两大政治军事集团的对立使第43条所构想的“联合国军”无法组建,执行行动随之就成为纸面上的空文。没有武力措施做后盾,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就是没有利爪的老虎,将会重蹈国际联盟的覆辙。为此,安理会只得援引宪章第七章对会员国进行授权。可见,授权使用武力是联合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是安理会结合国际关系形势所做的一种务实性选择。经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变通办法实际上已经取代了第42条预想的执行行动,成为安理会武力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而且,在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等方面形成了很多惯例,这些惯例标志着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已经形成机制化,但这种机制显然是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中派生出来的。因其派生性,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就在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有着诸多的不足,在其实践中必然性就会引起争论。本文试图利用国际机制这一理论来全面讨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试图提出改革完善的相关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厘清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发展流变。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从朝鲜战争出现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先例到海湾战争的形成阶段,从波黑局势到利比亚、刚果局势的由国际问题向国内问题发展的适用范围扩大阶段,从传统安全向非传统安全发展增加了反恐和打击国际犯罪的适用对象扩大阶段,认清其发展趋势和阶段特点。第二章主要讨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合法性问题。由于该机制在《宪章》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授权行动又总被大国左右,偏离联合国轨道,所以自产生以来该机制的合法性就引起了诸多争论。本章根据国内外学者对于该问题肯定性和否定性的争论,认为虽然该机制在《宪章》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从原生机制和派生机制关系、以及国际组织暗含权力学说的角度可以接受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合法性。第三章主要讨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规范性问题。由于该使用武力方式在《宪章》中是没有明文规定,是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本质上是安理会“执行行动”的替代品,没有明确的文本依据以及完善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存在规范性问题。决策文本上用词和内容的模糊性、宽泛性等问题,和在实践中监督与控制的缺失等问题,造成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实践中的规范性不足,一直倍受诟病。第四章主要讨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有效性问题。从历次实践的结果来看,安理会的授权行动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也遭遇到了许多失败。究其原因,其有效性问题不仅源自派生机制在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原因,也是因为国际机制在运行中受制于国际政治现实而难以发挥作用。第五章主要探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改革完善问题。本章综合前文分析,认为当前可行的改革完善建议总体上就是要通过完善《宪章》条款或颁布正式文件的形式,使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这种派生机制上升为正式机制,具体而言需要完善授权决策机制、授权决议文本和授权实施机制并建立授权评估机制。结语部分首先是总结本文内容,并且简要讨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对于中国举足轻重的意义。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在国际事务中越来越发挥着独特重要的作用,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问题上,中国不仅手握否决权,并且代表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因此,为了我国在国际事务中更加奋发有为,适应我国外加转型,本章还指出我国在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中应该持有的立场和态度,并且提出相应对策和参与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的外交决策有所贡献。

牛海彬[3]2006年在《有限的合作:美国国会与联合国》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结构主义范式轻视国内政治和国际制度等重要行为体。国际制度面临着从国家凝聚共识、获取支持的挑战。权力、合法性、国家利益与国际民主等是涉及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互动的重要变量。本文选取美国国会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文章在回顾美国国会与联合国之间关系发展过程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联合国维和行动与联合国改革两个案例。文章主要采用国际制度理论和文本解读方法,试图理解美国国会在美国与联合国关系中的作用,深入认知联合国在全球事务中的作用、局限和改革。基于此,本文得出下述基本观点。美国国会拥有影响美国与联合国关系的权力基础,包括财政支持、条约批准、人事任命、偏好塑造等。美国国会在联合国形成、联合国宪章制定、联合国改革以及联合国维和行动、财务运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例外主义、保守主义、分裂政府、党派竞争和部门利益是影响美国国会对联合国态度的主要国内因素。美国的实力地位赋予美国国会以工具主义态度看待联合国的特权。保守主义信念导致美国国会对联合国持怀疑主义的态度。例外主义情结促使美国国会按照自己的想法重新塑造联合国。美国国会对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狭隘关注给美国与联合国的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联合国在全球事务中拥有合法性、成本分担、确认大国地位、树立全球规范等优势。因为这些优势,美国国会内主张美国脱离联合国的声音难以获得实质影响。联合国在维和行动、财政运转以及自身改革中的困难说明,它需要通过改革来消除会员国的疑虑。联合国改革的目标应是建设高效、民主、负责的全球性制度。

何蓓[4]2013年在《从利比亚模式看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文中研究指明2011年发生在北非地区的利比亚战争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了阿拉伯之春运动中最典型的案例。北约凭借安理会1973号决议对利比亚进行了空袭,以强大的军事力量协助反对派杀害了卡扎菲并推翻了其独裁政府。在这次行动中,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国际社会各界不仅对该理念的法理基础产生了质疑,同时对于人道主义干涉下采取的各种干涉手段进行了抨击,尤其是北约借由决议而采取的军事行动,令人怀疑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行为。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争议由来已久,主要的理论依据源于《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对于集体安全制度的裁量权,以及自然法理论中高于一切的人权。在格劳秀斯、奥本海等著名法学家的理论中亦不乏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肯定,然而,为国际法社会所诟病的是其与传统国际法原则的冲突,尤其是对国家主权至上理论的冲击。安理会是否有权将一国的国内人权危机上升到危及国际社会安全的情势,以及如何限制这种判断情势的权力是本文着重讨论的问题。因此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其与国际法原则间的冲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争议不断,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例,包括这一次的利比亚模式,使得国际社会逐渐默认并接受了这一行为,因此应当正视这种制度发展的必然性。此外,本文也对干涉中所采用的制裁手段进行了分析,这些手段有些是利比亚事件中独有的,并与“合法的授权干涉”一起形成了独特的“利比亚模式”。其中武力制裁被公认为一种违法行为,聪明制裁以及司法介入则受到了一致好评,关于提前承认过渡委员会及将冻结的海外资产赞助反对派的行为,则遭到了批判——即使这或许并没有国际法上的标准。不难看出在人道主义干涉制度明确前,其存在着巨大的缺陷需要完善。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可能成为国际习惯法的案例并对之加以研究,以协助国际法的健康发展。故本文着重对利比亚模式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分析,期望将来的国际法将采纳利比亚模式中合法、合理的行为,以明确的制度、条约来杜绝、限制非法及不合理的行为。

崔守军[5]2006年在《中东地区安全复合体》文中研究指明中东地区具有重要的地缘战略地位和丰富的石油能源储备,其独特的历史文化特征使它在现代国际体系中占有不同寻常的地位。在后冷战世界,国际关系将呈现一种地区化趋向。巴瑞·布赞(Barry Buzan)的“安全复合体”理论(Security Complexes Theory)将人们对“国家安全”的关注目光从“全球安全”中挪开,而将分析的焦点集中在“地区”层次,“地区”成为安全分析的一个焦点。布赞认为地区层次的安全研究是最恰当的截取面,他还将国家的内部条件,地区内的国家关系,地区之间的关系,以及地区与全球性大国之间关系联系起来加以分析,这无疑为研究纷繁复杂的中东地区国际关系提供了一种分析方法和模型。巴瑞·布赞的“地区安全复合体理论”(RSCT)是国际安全理论中的一支新兴理论,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支持。巴瑞·布赞的“安全复合体”理论一方面发展了新现实主义的观点,另一方面又采纳了建构主义的社会理论,是两者的混同。一个变化了的时代需要有新的视角去更清楚地认识它,巴瑞·布赞的新安全理论为我们研究介于国际体系和国家之间的地区安全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分析视角,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也为我们分析国际政治的安全问题提供了新的分析工具。鉴于中东地区安全政治的实际情况,本文试图用“地区安全复合体理论”(RSCT)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东地区的安全结构,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侯自强[6]2013年在《从多边主义思想到国际制度建立:美国创建联合国的经验》文中研究表明尽管美国在早期的外交实践中就体现了多边主义理念,但是这些外交实践大多都局限于某个具体领域或是临时性的外交活动,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普遍性国际制度或国际组织,例如美洲国家国际合作局以及门户开放政策。国际联盟是美国参与创制的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制度(组织)。不过,国际联盟遇到了巨大的挫折,没有实现创制者所赋予它的功能。美国对此进行了反思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筹划创建一个新的国际制度(组织)。结合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努力,在美国主导创建的联合国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国际制度。在“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的理论框架下,本文探讨了美国在将多边主义思想转变为一项国际制度(联合国)的过程中的历史经验:首先,美国比较准确地认识了战争期间以及战争结束之后可能出现的国际体系权力结构,即主要大国之间的实力地位与作用。在此基础上,美国倡导利用大国一致的方法提高国际制度(组织)的有效性,最终以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形式成为联合国的重要决策模式。其次,美国能够响应国际社会(特别是主要国家)的需求,凝聚共同利益。尽管有不同意见,国际社会(尤其是苏联、英国和中国等主要成员)对美国提出的国际合作与战后秩序都做出了积极的相应。在尽可能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合作的基础上,美国会同其他主要国家将这种合作延续到战后的国际制度(组织)中,最终以联合国创始会员国的形态出现。最后,美国延续了其对“宪政秩序”的政策惯性,通过制定一种基于平等理念的宪政式国际秩序提高国际制度的平等性。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力主创建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并依据宪政秩序形式落实成为联合国的基本文件——联合国宪章。纵观联合国创建的历史进程,符合国际体系的权力结构是保障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前提;响应国际社会的需求是保证国际制度合作性的基础;利用美国特有的宪政秩序是维护国际制度平等的手段,也体现了美国的政策惯性。

代泽华[7]2013年在《尼赫鲁时期印度联合国外交研究》文中认为在战后外交史上,尼赫鲁时期的印度是联合国这一最重要的多边外交舞台上引人注目的国家。在经济、军事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印度通过开展联合国外交,在联合国乃至国际社会获得了与其经济、军事实力极不相称的影响力,开创了印度联合国外交的黄金时期。一般而言,一国影响力的大小取决于该国拥有的经济、军事力量,这在强调军事力量的冷战时期尤其如此。在经济、军事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尼赫鲁时期的印度何以能通过开展联合国外交获得“极不相称”的影响力?为解释此问题,本文从国家影响力的理论视角,对尼赫鲁时期的印度联合国外交进行了具体研究。本文探讨了国家影响力的来源,认为一国影响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占有的有形资源(地理、人口、经济与军事力量)和无形资源(文化与国际制度);二是使用资源的技能与效率,即外交质量,具体体现为该国所制定的外交政策。一国影响力的大小不仅要受到其占有资源多寡的制约,还与该国的外交质量密切相关。一个经济、军事力量薄弱的国家,如果其推行的外交政策既具有合法性与道德权威性,又是建立在把本国利益与国际利益及其它大多数国家的利益相结合的基础上,那么,这些政策就会对大多数国家产生吸引力,影响他们行为。因此,这个国家能通过外交手段弥补其经济、军事力量的不足,获得与其经济、军事力量不相称的影响力。这样一种外交可称之为“影响力外交”。作为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是成员国获得的影响力的最重要多边平台。一方面,联合国作为全球外交的中枢与世界媒体的汇聚地,是成员国推行其外交政策、树立良好国家形象的重要舞台。另一方面,联合国具有“集体合法化”的政治功能,是成员国为其政策主张和行动寻求国际合法性的重要工具。本文认为,在尼赫鲁时期,正是因为印度在联合国开展不结盟外交、反殖外交、调停外交和集团外交,才获得了与其经济、军事力量极不相称的影响力。在印度获得影响力的四个来源中,不结盟外交和反殖外交是两个最主要来源。不结盟政策之所以具有重要影响力,不仅在于其具有合法性与道德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关键还在于该政策符合苏联、中国尤其是许多新独立的国家的利益,反映了许多新独立的国家促和平、谋安全、求发展的强烈愿望。不结盟政策对它们产生了吸引力,为它们效仿,并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交模式”。反殖政策顺应了战后初期世界发展趋势,反映了广大殖民地人民争自由、求独立的强烈愿望,也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之宗旨。印度通过在联合国推行反殖政策,充当亚非国家的主要发言人,树立了声张正义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印度在联合国和亚非国家中的影响力。利用联合国这一最重要多边平台,推行既具有合法性与道德权威性,又能兼顾本国利益与国际利益及其它大多数国家的利益的外交政策,这是尼赫鲁时期印度联合国外交的成功之道。可以说,尼赫鲁时期印度联合国外交是一个成功开展影响力外交的例子。

唐高略[8]2011年在《小国安全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国家必须实行自助战略来维护自己的生存与安全,小国安全问题是一个悲观的话题。小国是指在一定时期的国际体系中,由于缺少足够的资源条件,难以依赖自助而必须通过其它途径来实现安全的国家行为体。对小国外部安全环境的判断,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既有共识,也有分歧。两者都以无政府状态为前提假设。现实主义对小国的安全持不太乐观的态度,但自由主义用发展的视角进行观察,对小国安全的前景看好,认为在全球化,一体化,相互依赖的当今世界,战争的代价高昂,军事不再是最重要力量。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舆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国的安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笔者认为,小国不但面临区域外的大国和霸权国的安全威胁,还面临着区域内大国,中等强国,甚至与自己实力不相上下的小国的威胁。几乎所有国家都成为威胁小国安全的敌人。小国受到着多重权力结构安全威胁,为了维护生存与安全,既要考虑区域性权力结构,又要考虑全球性权力结构,面临重叠的复杂的安全环境,充满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小国安全问题极其严峻。国家维护安全有两种途径:一是依靠自己的力量;二是依靠外部力量。小国缺少维护能力,往往依赖外部力量维护国家安全。小国安全的手段包括联盟、中立、大国平衡、自助(主要寻求发展核武器)、集体安全与合作安全等。一个小国选举什么样的安全政策,要受到地理位置、历史因素、安全状况、国际环境、领导人的主观认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没有统一的标准。与大国不一样,小国的安全战略具有多元化与综合性特征。在小国的多元化安全战略中,往往有一种主导战略,如瑞士主要依赖中立,朝鲜主要依赖自助,新加坡主要依赖大国平衡,各具鲜明的特色。小国的安全与全球、地区的稳定和安全具有密切的联系。小国安全处境的根本改变取决于国际体系性质的改变。构建和谐世界,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是小国安全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

郑飞[9]2007年在《北约核分享制度:变迁与管理(1954-1966)》文中指出本文是一篇历史解释类论文,目的在于解释冷战前期在北约内部出现的核分享制度这一历史现象。本文的研究兴趣从这个问题而来:面对核困境,北约作为同盟为什么没有发生大的分裂?这违反传统现实主义常识。从同盟内的自我调适这个角度衍生出本文想要回答的三大问题:作为一项适应与管理核困境的制度,北约核分享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何?核分享机制变迁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发生变迁?谁以何种手段对核分享加以管理?针对这三个问题,答案也大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本文的史实基础部分。在这一章中,我们主要根据美国解密档案来还原1954年至1966年北约内部核关系及核分享机制的建立与变迁的具体过程。五十年代中期以后,艾森豪威尔政府在多种因素的刺激下开始建立一套调和核困境的政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核分享机制,其目的是,以赋予欧洲国家对核武器的部分控制权的方式来整合欧洲、维护北约团结。肯尼迪政府对这一政策的精神与内容都进行了调整,但仍然放弃了美国对其核力量的绝对控制权。结论是,北约之所以能够在核困境中保持完整,是因为在它的内部建立了一套较可信、可行的核产权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构成正文的第二个部分,在这个部分中,我们利用同盟制度选择/变迁理论模式来观察和解释北约核分享制度的出现与变迁。第二章的目的是阐述同盟制度选择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理论假设。这一模型主要从交易—组织替代的角度解释同盟制度形成的原因、同盟可能的组织形态以及制度选择/变迁的机制。该模型认为四个因素影响着同盟制度的选择/变迁:可能的同盟组织形态/制度的成本/收益比较、同盟生产的主要安全产品的公共产品程度、同盟制度交易成本与产出风险之间的均衡状态以及组织环境及历史经验/认知所决定的同盟成员在运行风险和关系风险之间的选择。第三章则运用制度选择模式来具体解释北约核分享制度的形成与变迁。我们从制度选择模式的四个理论假设中推出预言,然后在案例分析中使用过程追踪和比较分析法来检验这些预言的合理性。结果表明,北约同盟成员安全合作上的成本与收益值的变化、美国核威慑能力公共程度的变化、北约国家在产出风险分配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均衡以及美国决策者在关系风险与运行风险之间的不同选择这四个变量能够有效解释北约核分享制度的出现与变迁。第四章和第五章构成正文的第三部分,在这个部分中,我们利用同盟管理模式从另外一个侧面来分析美国核分享政策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涵义。第四章的目的是描述同盟管理模式。这个模式从个体和组织层次上描述了同盟成员国为了确保合作承诺可信性可能会具有的救济手段,回答了如下问题:如何实现安全交易安全,在组织层面上正式与非正式风险控制各有什么作用,信任行动在同盟关系中有何功能?第五章则运用同盟管理模式来分析美国政府具体的核分享措施的意义。北约核困境的根源在于北约欧洲国家对美国延伸威慑承诺的可信性产生怀疑,重建这种可信性就成为核分享的重要内容。艾森豪威尔政府的核分享政策中包含了担保、自缚其手和组织控制等管理手段,也使用了单方面的信任行动来向北约欧洲国家发出可信性信号。

朱鹏飞[10]2009年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国际公法的视角,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国际环境争端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国际争端,与之相对应,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也发展出了自身的特色,这体现在新的争端解决方式的出现和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新发展。文章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态势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为中国应采取的立场提供了建议。全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导言部分首先明确了国际环境争端的概念和特点。国际环境争端是指在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就地球环境问题产生的争论、分歧或冲突。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常带来严重后果,极易损害整个全球环境;第二,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第三,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害。然后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对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兴盛的原因、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基本原则与基本方法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国际环境法兴盛的原因是:主权观念的转变、人类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是从无到有,再到复杂化,并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有效解决争端原则是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两项基本原则。国际环境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是:外交方法、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的方法、预防和避免的方法。第二章对国际环境条约中具有预防争端功能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产生原因、性质、特点、与其他近似国际制度的比较、与传统争端解决制度的关系、具体制度、实践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不遵守情事程序的产生原因是:第一,国际环境义务常常具有非相对性;第二,国际环境义务不履行常常带来巨大的和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第三,对于国际环境条约,缺少技术和财政能力是不遵守的主要原因。不遵守情事程序兼具争端避免与争端解决的功能。不遵守情事程序具有预防性、多边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与国际军控条约核查制度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相比,它是这类制度中比较独特的一种,它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从如何发现不遵守到如何处理不遵守,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它与传统争端解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仍然需要国际环境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具体制度包括四方面:法律形式上,它一般以缔约方会议决定的方式建立起来。机构设置上,它一般设立履行委员会,由履行委员会管理和监督议定书的遵守。程序的启动上,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缔约国针对其他缔约国发起、由秘书处发起、由不遵守的缔约国自己发起等。应对不履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帮助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不遵守情事程序处理过一些案件:俄罗斯不遵守案件、库克群岛不遵守案件和阿根廷不遵守案件是比较典型的几个案例。第三章对运用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调查和调解等外交方法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进行了分析。谈判和协商不仅能够解决争端,还可以起到预防争端的作用,一般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最先尝试的方法,两者在实践中一般不加区分。谈判和协商的实质一般是各方放弃一些自己的利益,换取对方在其他方面的让步,从而得到更为重要的利益。谈判和协商能够充分尊重国家主权,是很有弹性的方法。它们的缺点是效率可能比较低下、可能损害力量较弱一方的利益。由于国家对环境主权的重视,并且谈判和协商具有预防争端的功能,它们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些环境条约规定缔约国必须首先采取谈判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并设定了时间限制。斡旋和调停,在实践中一般也不做严格区分。斡旋或调停者通常是国家、国际组织或国际著名人士。它们可以成为当事国之间沟通的桥梁并促成他们的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局限性在于:有些争端中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斡旋或调停者、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不能解决所有的争端、可能久拖不决。国际环境争端有通过调停解决的实例。理论上这两种方式也有适用的价值。但是国际环境条约中规定这两种方法的不多。调查,其性质是一种独立的争端解决方式。调查制度的发展包括:调查的范围进一步的扩大,出现了常设的调查委员会,出现了强制调查。调查针对事实争端非常有效。由于其功能可能被其他争端解决方法所覆盖,其适用受到限制。调查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不高。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规定了比较具体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调查制度。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建立常设或者临时的调解委员会,对争端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调解是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重要的方式。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强制调解比较盛行、调解开始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调解的规定比较具体。第四章对运用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等法律方法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进行了分析。近代国际仲裁起源于1794年杰伊条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取得重大发展,现已成为解决国际争端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国际仲裁是指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同意将争端提交给它们自己选任的仲裁者进行裁决,并且承认裁决的结果对它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仲裁协定是当事国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定中一般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解决的争端、仲裁适用的实体规则、仲裁的程序等重要问题。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法律拘束力来源于主权国家的合意。国际仲裁对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际环境法中,它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解决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环境争端。由于它比较灵活、比较公正、可以秘密进行,有利于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处于重要地位。国际环境条约中,仲裁规定大多带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仲裁庭多由三人组成,适用的实体规则一般为国际法及相应的国际环境条约,仲裁庭大多有权制定仲裁的程序,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三种形式的仲裁。1993年《北美环境合作协议》的仲裁具有强制性。国际司法解决起源于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后被联合国国际法院代替。冷战结束后,越来越多的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出现了。国际司法解决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给常设的国际司法机构,由其适用国际法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它是非常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有力的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审理过两件典型国际环境争端:瑙鲁含磷土地案和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工程案。1993年,国际法院建立了常设环境事务分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过南方金枪鱼案和箭鱼案。该法庭的法官是海洋法专家;法庭具有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在海底争端方面,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强制性较显著,由于这些原因,未来法庭在解决海洋环境争端方面潜力巨大。第五章对国际组织解决国际环境争端进行了分析。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现象。它推动了国际立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司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加强了国际事务的管理。联合国安理会、大会、秘书处以及区域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及非洲联盟等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国际环境条约中,明确规定由国际组织解决争端的只有1977年《禁止为军事目的或其他敌对目的利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但是,当国际环境条约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不能解决争端时,国际组织可以出面解决争端。因此,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组织解决争端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六章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态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呈现这样的发展态势:传统的争端解决制度仍起重要作用;强制性加大、出现不同形式的强制程序;各种争端解决方法之间的联系加强;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出现;开始出现执行程序。但是它仍然存在两个问题:碎片化和软弱性。第七章对中国的相关立场及其调整进行了评议。中国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的现行立场是:主张争端的和平解决、重视外交方法、逐渐重视法律方法。中国采取现行立场的原因是:出于对国家主权的珍视和保护、国际法一度是所谓“文明国家”之间的法律、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但是这样的立场不利于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不利于世界环境的保护。因此应作这样的调整: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并重、加强对预防方法的研究和运用。

参考文献:

[1]. 试论冷战后时期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重新界定[D]. 周立超. 外交学院. 2000

[2].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问题研究[D]. 李廷康. 华中师范大学. 2016

[3]. 有限的合作:美国国会与联合国[D]. 牛海彬. 复旦大学. 2006

[4]. 从利比亚模式看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D]. 何蓓. 上海师范大学. 2013

[5]. 中东地区安全复合体[D]. 崔守军. 外交学院. 2006

[6]. 从多边主义思想到国际制度建立:美国创建联合国的经验[D]. 侯自强. 外交学院. 2013

[7]. 尼赫鲁时期印度联合国外交研究[D]. 代泽华. 复旦大学. 2013

[8]. 小国安全模式研究[D]. 唐高略.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9]. 北约核分享制度:变迁与管理(1954-1966)[D]. 郑飞. 复旦大学. 2007

[10]. 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朱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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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冷战后时期联合国集体军事强制措施的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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