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_法律论文

“法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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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8日至2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联合举办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来自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学者就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次跨学科交流。

一、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功能与前景

正当美国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或者又称为社科法学、法律和行为科学、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在法学院中已经毫无争议地被边缘化的时候,在当代中国,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却蓬勃发展起来。按照贺欣(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的解释,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它满足了转型中国初期的学术需求。它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当时颇为沉闷的法学缺乏对社会问题的关切,而以探求真实世界的法律运作为出发点的社科法学在一定程度上以学术的方式填补了这个空隙。然而,随着中国转型过程的深入,以及由此带来法学知识需求上的变化,特别是职业化知识需求的增加,社科法学本身的弱点会更明显地体现出来,从而影响它在中国法学的位置。它的前景将决定于它能不能保住原来的需求市场——一种学术的需求,以及开拓新的需求——职业市场的需求(贺欣:《转型中国的社科法学:一个学术生产与需求的初步分析》)。

但是,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对这一判断并不完全认同,他认为美国“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被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只关注经验研究。但是,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更需要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不能仅仅停留在经验层面,而实证研究也一定要有对宏大的历史背景的理解。社科法学在中国存在的意义就是要恢复实证传统、经验传统以及科学的想象力,要使中国法学超越那样一种政治正确、一些重要的政治领袖的话语超越流行的意识形态话语。因此,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现在很多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没有实证研究,只用政治正确的东西去分析,是非常容易犯错误的,这种错误往往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就需要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也并不是有意地要追求这种研究,而是因为必然会涉及到,也不是说想不想、应不应当的问题,而是解决社会问题必须如此。张维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了苏力的这一判断,他又特别强调,由于每个学科都追求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完善,也就会带来一些偏见,认为只有自己这个学科才是最科学的、最有价值的。但是,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本身就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是任何一个学科从某一个角度就可以解决的,因此,需要知识整合。对于一个和谐社会来说,根本的是整个社会要有一些基本共识,这种共识的建立单靠法学、经济学都不能解决,而需要运用整个社会科学的力量,通过知识整合去探索。

实际上,目前中国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似乎成为显学,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法学研究市场出现鱼目混珠的现象,成凡(厦门大学法学院)称之为法学热点的泛化。泛化的意思,就是虽然法学论文已经大量使用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博弈论、交易成本这些词语,而且增长速度确实比较快,但也许仅仅是“语词而已”,真正的分析和实证研究与语词并不成比例。社会科学学派和术语在法学的广泛传播,不能代表它们的方法已经被法学实践。如果这些引证和术语的关键之处只是因为装饰,是个时髦不时髦的问题。因此,社会科学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影响,就谈不上判断“也许正在发生”,(注: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或者“也许还没有发生”。(注:成凡:《是不是正在发生》,《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苏力回应认为,之所以出现鱼目混珠现象,这种状况并不是表明社科法学不需要发展,希望不太大,而恰恰是说明中国法学的学术市场竞争不够,没有学术批评,学术训练不够。相比较而言,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学术传统比较强,在市场竞争中压力比较大,使它们的竞争更加激烈。而法学在急剧扩张的市场当中,当社会需求特别大的时候就出现卖“假货”的现象,恰恰表明中国法学需要更新换代,需要年轻学者加入进来。作为学者应当有一种历史责任感。中国强盛起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知识上的贡献,有学术力量去影响这个世界,学术力量很大程度上要靠当下的学人。所以,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应当成为有志之士的一个追求,应当逐渐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通过办同人刊物(《法律和社会科学》)等活动将一批学人凝聚起来。我们每个人把自己的目标定得小一点,但集合起来,就会使中国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或者说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向前迈进一大步。

二、“正宗法学”之争

在20世纪的进程中,学科互涉(interdisciplinary)从一种思想发展成一系列复杂的活动,包括其主张、活动和结构,它是对正统的挑战,是变革的力量。(注:[美]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 学科 学科互涉》,姜智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如果超越学科界限来看,现代社会分工中的法学知识是一种综合实践知识。法学并不是逻辑演绎或者公理化系统,它需要综合归纳多种现象和因素,才能适应社会。法学和社会直接打交道,接触真实世界,这种实践特点也赋予法学一个正面的独立地位。如果说经济学、社会学等理论学科类似理科,那么法学更类似工科,它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实际问题,在方法上并不局限,而且主要不是理想化或理想型设计。由于这样的特点,虽然法学在各个方面的专业程度可能不如各个方面单纯的理论学科,但综合在一起,将是一种分工优势,有直接的市场需求。如果理论科学的研究纲领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那么法学的进路大概就是从现实找问题、让问题有灵感。这样的法学将既是务实的,又不失知识价值(成凡:《博弈地看待“博弈”——以及法学热点泛化的问题》)。

尽管这一观点也强调法学独特的知识贡献,但是一部分法学者并不认同。推而广之,他们认为必须在坚持法学学科自主性的前提下,才能谈社会科学在法学中的运用问题。郑永流(中国政法大学)认为法学首先要有一个安身立命的地方,才能够去接纳其他学科。应当信守法学还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对什么是法学要有必要的界定,如果其他交叉学科统统都放到法学之内,就不存在独立的法学。这里所谓的法学是狭义的法学,是关于法律规范和法律运用的学科,应当拿这种狭义的法学去与其他学科交叉。如果我们接纳了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那么应当通过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来推广。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从法律规范出发,并不意味着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其他方法是在对规范的理解过程当中进入法学视野中的。如果说法学有独特思维的话,那就是首先从法律规范出发,法律人的要求就是合法律性和合道德性,其他的方法是在这种方法下发挥作用的。

这种坚持法学自主性的立场得到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和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的积极回应。许章润认为,法学自身的品性决定了通常说的社会科学方法应用的有限性。会议主旨是“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即意味着法学非社会“科学”,因此是科学话语难以完全笼罩的言说空间。法学是一种有限的知识体系,甚至是一种自我循环、自我证立的知识体系。法律的思维方式,如法律论证,常常即为一种典型的循环论证。就整体而言,法学基本上是一种解释学,一种关于事实与规范互动图景的描述、评价和阐释的技艺。从而,它排斥对于多余学术附加值的追求。一旦“多余”,即超出法学,而进入其他“学科”。不过,陈述法学及其知识生产过程的这一品性,并非排斥法学研究借鉴社会科学范式或者方法,更不是否定法律人养成过程中对于大量非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引入。恰恰相反,鉴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价值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进境与困境,造成了利益厘定、是非判断的一定时空的不可能性,要求法科学生在体察世态人情、历练人间冷暖的同时,尽量多具备法学之外的“社会科学”知识和文史哲等传统人文修养,使法律人成为既具备法律理性和知识力量,同时并具有道义担当和同情心,真正属于孔门所说的“文质彬彬”的人,具有现代公共理性和人文关切的人。(注:许章润:《法学自身的品性决定了社会科学方法应用前景的有限性》,http://www.lawintsinghua.com/content/content.asp?id=3419,2005年6月9日访问。)舒国滢认为所谓法学就是法律的实践知识或法律实践之学,法学所讨论的实践问题,总是“应然的问题”,法学的陈述主要不是描述性陈述,而是规定性陈述或规范性陈述。(注:舒国滢:《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兼谈“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法学是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旨趣。“正宗法学”是研究制度之内,而不是制度之外,一定是法律的思考。

学科边界严格划分的背后反映出来的可能是知识——权力关系,因为学科必须拥有存在的合理性。这样一种坚持法学自主性抑或正统性(“正宗法学”)的立场,受到了另一部分学者的质疑。王绍光(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认为是否是正宗是很难说的。应当区分法律学和法学,如果讲法律学的话,更多的是条文的解释,但是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就很难找到正宗的办法。仅仅用法律方法来解释法律现象是不够的,必须借助其他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发展法学,否则就会变得很僵化。举例来说,宪政工程学中不同的宪政设计会导致不同的后果,但是为什么有的国家或地区选择了坏的(法律)制度,这就需要解释。这就是法律现象,在有选择的时候却选择了错误的制度,如果仅仅从错误的制度里面来研究,那你就把宏观的法律想象忽略掉了。因此,正宗的东西往往并不是最好的,就像是正宗的北京烤鸭一样,现在做法、味道都已经变了,将追求正宗作为法学的追求是值得怀疑的,而最重要的是解释法律现象。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也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学确定一个明确的界限。法学不是一门纯粹的科学,也不是一门纯粹的关于价值方面的探讨的学问。在某种意义上是两者的结合。法学是为了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而设计的学科,这是一般科学所不涉及的。

这种认为法学不应当担当太多的东西,只研究纯粹的规范的主张也得到了苏力的回应。他认为事实上最重要的是法律不是纯粹知识的问题,而是用知识来解决社会的问题,因此理解法律的运作、适用或者追求有效的法律,这是一个很基本的问题,是法律职业之所以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要理解法律的运作就不可能不理解对象及其行为者。因此,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大势所趋、必须要做的。至于它在中国法学当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这不重要,哪怕只有百分之一,自己选择了就应该去做,应当尽我们的力量去推动。也不是说一定要占多大比例,可能比例是很小,因为对于中国律师、法官来说,以求知为目标的社科法学对他们来说兴趣不大,但是在北大、清华、人大这样的学校应该培养法律的思想家,研究一些新的问题。哪怕是很少的一部分,也必须在中国的法学院去推动。在中国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不是多了、不是要回到“正宗法学”,而是少了。很多的研究仍是停留在宏观上的宣传、“忽悠”上,从边沁讲起,仅仅是介绍波斯纳,这些东西不能推动中国法学。我们对人类行为理解太少,对中国的研究也很不够,加上我们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都要求中国增加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

三、社会科学在法律问题分析中的运用

其实,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学人转向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社会科学的分析。这种社会科学的分析包括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实验方法在法律分析包括立法、司法过程的运用,以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限度,博弈论对法律分析的实际贡献,社会规范(social norm)和法律的关系,“无需法律的秩序”的现实操作意义等等。这次会议讨论集中了如下几个议题: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

传统法理学教科书上能够找到的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基本上没有“为什么需要法律”的问题。而现在,运用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来分析“为什么需要法律”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为什么不能完全用社会规范,而需要一个第三方从上到下的力量来维持法律,张维迎提出了五种解释:第一个是社会规范的形成需要很长的时间,在博弈当中存在多个纳什均衡的话,法律是促进规范形成更有效的一个手段。第二个是囚徒困境的博弈,也就是说重复博弈的话,合作就比较容易出现。法律可以通过专业化收集信息,这样我们每个人可以不用自己收集信息。法律通过信息的集中化收集使信誉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第三个是法律解决counterfactual问题。当大家都预期我们去遵守规范的时候,这是一个均衡,如果有人违反的时候,非均衡现象就出现了。我们要惩罚它是为了维持均衡,但是均衡已经打破了,那博弈论本身就不能解释了。这时候法律来决定哪些是该惩罚的,哪些是不该惩罚的,而使均衡的社会规范得以维持,大家遵守法律,不是因为同意法院的判决,而是相信大家都会遵守,而自己也会遵守。第四个是法律的表述功能。有些社会规范不一定是好的,比如农村的奢侈性消费、过去的决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表达社会追求的价值,来改变一些社会规范,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最后,法律就是一个commitment,我们愿意相信我们会做我们承诺的事情。如果没有一种形式化的东西,那么就不知道违反了没有,就不作出判决,所以法律特别重视形式,比如说合同。

成凡回应了张维迎关于法律就是一个“承诺”的解释,认为是不是可以这样推广:承诺在法律上的意义,可以这样解释,无承诺即无失信,那为什么要承诺?但无承诺也无信用,因为没有承诺就不能建立信号。所以作为承诺的法律本身就成为一种信号传递。而现代社会立法或者法律执行的程度本身就体现了政府的控制能力。这个还可以推广解释为什么要罪刑法定,法律经济学过去从激励机制、威慑机制来解释,但这些解释力很不足,因为法律不确定时,威慑力也很大,所以,是不是罪刑法定就是一种承诺?同样的,为什么要宪政?中国近代以来一纸空文的宪法很多,为什么还在提、我们还需要?我们能不能正面地去理解它?这表现了一种承诺,一种要建立宪政的承诺。现代社会是一个从通过登记的治理到通过承诺的治理的过程,通过登记的治理成本比较高,因为对方要查验,更重要的是限制了很多信息的传递,而现代社会变化很快,是不是通过承诺的治理在现代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法律本身就是承诺,传递信息的一种信号。针对张维迎的“承诺(commitment)”论,王绍光进行了另一种解读,他认为法律更多的可能是一个abidance,commitment是要对所有人都作出承诺,但法律是别人禁止我去做,并不是我的承诺,法律并不是所有人制定的,即使在民主国家也没有参与。所以更多的是一个abidance,这就和commitment不一样,不是失信了才受到惩罚,哪怕不失信也依然要受到惩罚。那么为什么需要这个abidance?在什么情况下对社会是有益的?

姚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针对张维迎的发言提出了社会规范和法律到底有没有差异的问题。他认为社会规范就是熟人社会里的法律,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为现在这个陌生人社会没办法靠熟人社会的组织管理来实施这些规则,那么法律的作用其实和社会规范是一样的。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也对社会规范和法律的关系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她有这样的看法,即社会规范是从自然的生活中慢慢发展起来的,很多人自觉地遵守,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学习,但社会规范和现代化的法律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就是社会规范通常以社会身份为基本要素,比如说父与子的关系,是有一些规范的,那么这个规范就必须服从于这个身份的不对等关系。但是法律不同,法律确定的身份在所有的人都是对等的,不管你是父还是子,一旦进入到法律纠纷,就是抽象出来的对等的身份,而且不与其在社会上其他的社会身份相关,只看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现在法律实际上是非常注意避免社会身份对其的影响,这个关键性的差异就在于法律身份是一种特殊化的通过治理活动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抽象的身份,它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身份是截然不同的,她认为在处理法律的过程中,这种抽象的、对等的、以个体为自主的法律身份是非常重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社会规范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二)法律制度的背后

要制定好的法律,并且使法律能够发挥正面的作用,必须将其放在宏大的社会生活背景下来考察。王绍光就特别强调了对法律“前传”进行研究的重要性。他举例指出,美国最高法院屠宰场案判决支持屠宰必须集中在一个中央屠宰场的原因,现在看来并不是因为腐败或导致限制宪法第14修正案,而是因为当时分散屠宰污染整个城市,导致疾病流行。了解中国法律现象的“前传”对我们理解法律制定的形成过程很有帮助(王绍光:Regulating Deathat Coalmines:Changing Mode of Governance in China)。因此,研究法律现象,对法律形式的演化要有背景分析,不能就法论法,需要历史和社会科学知识,要看后面的权力对比;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形成以后对社会经济进程确实有很大的改变作用。而法律实施过程及其效果又取决于其他因素。中国现在的法律制定还不错,但实施问题很大,又与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相关联,如果不知道这些因素,就不知道法律为什么不能施行下去。

法律制定之后,往往出现老百姓不选择法律,而选择其他社会救济方式的现象,应星和汪庆华(中国政法大学)讨论了信访问题,认为公民在寻求救济(选择到法院打官司,还是去上访)时是结果导向的,不仅仅是基于国家法律,一个大写的法治的支配,也不是说大家都躲在习惯法中,他可能在国家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法之间游走穿梭,是以他寻求救济的结果为最高目的的,在这点上可以称之为公民救济的实用主义(应星、汪庆华:《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权利救济》)。简资修(台湾大学法学院)回应指出,在台湾没有信访,所谓的信访完全是通过民意代表来完成的。因此,强化人大的实质性功能,也许是中国信访制度的未来走向。另一个替代性社会救济方式,就是以自杀方式来主张权利的方式。徐昕(西南政法大学)通过调查,发现农民工讨薪非常困难,采取了很多私力救济的形式,甚至用一些非常极端的办法,比如自杀来主张权利。苏力认为真正的自杀是不知道的,凡是拿自杀来讨工钱的基本上是一个策略。成凡则评论认为这种自杀可能是一种利他主义行为。这种看法受到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质疑,他认为作为会给家族成员带来多么大的永久性的感情伤害,而且自杀是文化建构的,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有不同文化的自杀观,在中国也存在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同看法,这会不会影响到选择。

对于法律与社会脱节、老百姓不选择法律的现象,高丙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批评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包括当下法学家在内的知识分子脱离中国实际。他从分析庙会受到法律政策的变化而重复拆建现象入手,发现中国知识分子的话语与老百姓的善良意愿接不上的原因是,现代以来知识分子受到的是来自西方的现代型教育。因为知识分子有现代知识,所以不屑于和老百姓共同生活。更进一步说,因为有外来知识所以不能过本土的生活,因为有外在的知识就不能内在地继续过中国式的生活。知识分子实际上有两个共同体概念,一个是想象的西方的知识共同体,用科学、进步、先进性这样一些东西,当然这是想象的,不是真实的,因为西方的话语系统与我们真实表述的是不一致的。另一个是与现实的文化水平不高的老百姓的真实的共同体,这两个概念用来帮助理解现代中国国家法、习惯法以及中间产生出来的问题是有用的工具。法律要和现实联系起来,人类学的民族志,包括它的专业化研究方法,可以为法学、学术化的发展提供一个很好的帮助。对多点民族志和多层民族志的研究,可能是一个有用的方案。另外一点,就是法律制定征求法律专家、知识精英的意见,直接后果就是会与社会脱节。这个问题不应该是逻辑和语义的问题,为什么造成脱节,原因是这种法是政府和专家而不是人民制定的,这就提出来法学家的使命是什么的问题。

(三)法律如何进行经济分析

简资修以《Landes & Posner的故意侵权法经济分析》为题,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指出,尽管法律的经济分析号称是一门社会科学,但是进行法律经济分析的学者都是美国的学者,他们的分析都是基于英美法,背后的基础和大陆法是不太一样的。所以如果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分不清楚,分析就会受到影响。王卫东(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回应认为,法律经济学在现代发展中已经出现了很多挑战,1994年有一个非常有力的挑战,就是孙斯坦提出用行为法经济学方法来分析法律,在美国法学界有很大的影响,这个行为法经济学方法主要是提出了有限理性这样的概念,另外引用了很多公平概念这样的概念解释为什么法律禁止高利贷、人体器官的买卖。张维迎也批评指出,谈到经济学,大部分人都习惯波斯纳的法经济学观点,就是成本收益分析,但现在最重要的是博弈论,博弈论本质上是法律的东西,因为分析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外,还要鼓励更多的人进行法律的计量经济、统计的研究,这个对法律的修改非常重要。比如,现在的交通法,我们要统计,看3年之后交通事故是下降了还是上升了?目前这个新交通法的激励机制是非常扭曲的。对于这些问题,不仅要有统计数据,还要有好的计量研究的方法。尽管这些研究一开始可能不太成熟,但是需要鼓励。

四、法学教育中的社会科学实践

多年来,各个高校的法学院(特别是专门政法院校)强调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以及教育部推行的素质教育都体现出对社会科学教育的重视。但是,总体而言,这样一种口号宣传与政府推动的效果并不特别理想,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缺少想象力和创造力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这表明,就法学教育而言,法学院社会科学知识的传授进而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设定可能是有问题的。

郑永流认为,在本科教育的4年中,要完成很多任务。第一是做人的或者说意识形态的培养,依托“两课”和伦理学等课程,第二是非法学的社会科学知识学习,第三是我们法学的专业训练。在四年时间内要完成这三大任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欧陆国家,前两块的内容,基本上没有专门的课程,比如如何做人的问题在中学就解决了,社科知识也只是放在有些交叉课程中讲授。所以,他们进校第一天就学民法总论,要学两年。他们的三大块内容一块是民法,再就是宪法和行政法,第三个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这三大块为学习的中心。因此,法学院本科教育最根本的是进行法律专业训练,这一个任务本身就非常繁重,让学生再接受其他社会科学教育就十分困难。

对法学院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法律专业训练的观点,也有一部分人从另一个角度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凌斌(北京大学法学院)认为,中国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阶段要同时完成两个使命:人文教育和职业教育。很多学生进人大学的时候还没有成年,我们要考虑在这个年龄段对他们来讲什么是最重要的。首先,大学教育需要明确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学生。从法理学和法律经济学的教育来看,应该区分低年级学生和高年级学生,以二年级分界。在头两年,重要的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某种品味,在这个阶段把知识都传授给学生是不现实的,但在那个阶段可以让他们领悟到这些知识本身带来的启迪,产生强烈的兴趣去愿意发现一个比他们现在接触到的世界更为丰富更有想象力的世界。而到了高年级,可以把更多的法律专业课铺开,让学生灵活地、有针对性地去选择,只确定一个选修课必须达到的学分,不限制要选的课程。因为基本的东西在低年级的时候已经给了学生一个内核,所以他们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有基本的东西,可以无愧地说是法学院的学生,有法律人的味道。那个时候可以讲法律经济学精讲,包括北大很多同学也选了经济学双学位,既有法学知识也有经济学知识。可以给学生更多空间,也给老师思考的机会,去发现到底学生在大学之中需要什么样的教育,我们能给什么样的教育。

这一看法得到了王绍光的认同,他认为法学院的教育不仅仅就是培养法官或者律师,特别是在本科阶段,学生还是十六七岁的孩子,还没有完全成形,法学院主要要教法律,但也要帮他们找到做人做学问的道理。法学院的社科教育不仅仅是几位老师讲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要多一些选修课,少一些必修课,虽然法学教育有很重要的职业教育因素,但首先应该是博雅教育。对于学生来说,他去听社会学老师讲法律社会学与法学老师讲感觉可能非常不一样,而且法学院的老师来讲可能会束缚他的一些想法,而其他院系的老师会打开他的思路,所以要鼓励同学去修其他学院的课,不仅是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也一样。比如教合同法的老师,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这样会更加生动,讲活了。简言之,法学教育如冯象在《法学院向何处去》一文中所说,当法治时代来临之际,法律教育应当鼓励多元的价值取向,自觉地拒绝职业主义德诱惑与偏见。法学院即一流的法学院的教育,最大的好处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通过批判丰富知识,训练独立的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注: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39页。)

不同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不同法学院传授社会科学知识上的差别和难度。大体上,在法学院本科教育阶段传授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并不被看好。但是,成凡并不这样认为,他指出象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课程要不要开、必修还是选修、在哪个年级、占什么分量,这可能是一种自发形成,接近市场的产物,有的法学院完全可以开,有的法学院不开。最终这门课程,要在市场上看接受这种教育的同学显示这方面的知识能否具有一种市场上的号召力和竞争力,也许慢慢地会改变过来,当然这里面还有路径依赖的因素。相比之下,对本科生而言,为什么还要上法理学,为什么放在一年级入学的第一门主干课?在法律的实务还是理论中,那些知识起不到什么作用,可以说法理学长期被习惯高估了。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虽然说也开一些“introduction of law”之类的课,但是不象我们这样去开,所以这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当然不是说特色就是坏的,但怎么样给这个现象找个理由?他认为,与其学习这种类似于报纸社论性质的结论,还不如学法律经济学。实际上,各个学院之间的跨学科培养有助于解决在法学院传授社会科学的困难,也有助于法律学术知识市场的优胜劣汰。比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中心开设双学位课程,有很多法学院的学生来选,这个很有利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而像科斯、兰德斯这些学者,都是经济学家,但是在法学院任教,其实也可以邀请中国的经济学家直接进入法学院任教。

归结到一点,在法学院开设社会科学课程,实际上是提供给法学院的学生更多的选择。在培养目标上,正如苏力所强调的,并不是要让他们成为社会学家,而是要让他们理解社会,增加一些社会知识。所以,难度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应该成为法学院的中心,法学院的中心应该还是注释法学。但是中国需要社科法学,而且学生有社会科学的知识兴趣,教师也不是要把他们灌输成某种模式,要提供更多的选择,让学生体会到原来法律也可以这样理解。一定不要以为社会科学是阻碍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很多人执业之后,就发现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对实践很有作用。把社科法学视为传统法学的天敌不合适,重要的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知识加上可能获得的社会科学知识来共同推进,把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向前推进。另外一点就是作为法学院的教师,应该把从社会科学中获得的养分带到法律教育中去,逐步使中国的法学传统得到发展。形成这个学术传统是非常重要的,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法学自身的意识形态太强,政法教育太强,很多学生感到对法学不是很有兴趣。如果教师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高标准严要求,把社会科学的研究带进法学教育,就会给法学院的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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