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验收监测工作论文_张安忠

论新时期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验收监测工作论文_张安忠

定西市环境监测站 甘肃 定西 743000

摘要:本文简述了我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验收监测的发展历程,对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对比研究,对新时期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验收监测的特点进行归纳汇总。同时,认真研究已废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和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前后变化,找寻出差异化规定内容并一一陈述。本文主要目的是为环保部门有关审批人员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验收监测方面提供一个学习参考。

关键词:建设项目 竣工环保验收 验收监测

1.验收监测工作的发展历程

从承担验收监测工作的主体来看,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年11月—2015年9月)项目验收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由审批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第二阶段(2015年10月—2017年9月),验收监测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第三阶段(2017年10月至今),项目验收由审批部门负责逐步过渡到企业自主验收,验收监测由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机构承担。可见,验收监测工作“去行政化”趋势明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但是三个阶段的过渡,责任主体完全从行政主体转移到排污主体,靠实了责任。

2.新时期项目验收及验收监测工作的特点

2.1建设单位是验收的责任主体

新时期,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虽然取消了验收的行政许可,但并未取消验收这项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2.2项目验收行政许可逐步取消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由审批部门负责验收,气污染防治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自2018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由审批部门负责验收,水和气污染防治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待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并实施后,水、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2.3项目试生产核准彻底取消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不再提及“试生产”的概念,取消了“试生产”申请和核准,而统一提出“调试”的概念,要求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调试且记载调试情况。调试期间,建设单位负责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验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企业可以在组织水、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同时,邀请审批部门对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即自验收和审批部门的验收可以同时进行,从而缩短验收时间,提高验收效率。

2.4对验收监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未做硬性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可以利用本单位人员、设备开展验收监测,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在验收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验收过程简况”章节,需说明受委托机构的名称、资质和能力。这充分说明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法规层面上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及人员不设置过高的门槛,建设单位对项目的验收结论负总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承担的相应责任由双方合同来具体约定。

2.5加强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调试日期及验收报告,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要求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査制度对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性检查。

3.新时期验收监测工作的主要技术要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发布,使企业能够规范科学地开展自主验收有了技术依据和基本遵循。

3.1《技术指南》的总体内容

《技术指南》涵盖了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方法、内容、范围、技术等全部内容,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成验收工作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验收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5个阶段;后续工作主要包括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并公示登记等;验收报告由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部分组成。

3.2方案编制要求

《技术指南》指出验收监测方案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但石化、化工、治炼、印染、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的项目推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其他行业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不编制验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包含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情况、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现场监测注意事项、其他环保设施检査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内容。一个科学完善的验收监测方案可以使项目验收范围合理,验收监测时不缺项、漏项,确保监测结果准确,验收结论正确。

3.3监测频次要求

《技术指南》对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环境质量等要素的监测频次规定了下限要求,增加了了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及样品采集数量的要求。调整了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測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随机抽测比例,同样设施>5个且<20个,抽测比例为50%,同样设施总数>20个,抽测比例为30%。使污染处理设施在不同数量情况下的验收监测更具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

3.4工况记录要求

《技术指南》取消了《技术要求》中75%的工况要求,明确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下进行,如实记录实际工况,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以及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附录中给出了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工况记录方法,在实际验收监测工作中可参考进行工况记录。

3.5报告章节的编排要求

根据《技术指南》,验收监测报告取消了《技术要求》中“环境管理检查”的章节,把环境管理检查中的部分内容放到“验收自查”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放到“验收自查”内容中,“环保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等均放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在验收范围和内容的界定上进行了调整,把居民搬迁等非企业责任剔除出验收范围,纳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技术指南》增加了项目重大变动情况的验收自查,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否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并在验收监测报告中需进行专章描述。

4.结语

随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出台,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人员应充分厘清新时期验收监测工作的新要求和新特点,熟练掌握《技术指南》中的技术要点,验收监测工作做到思路清晰,有的放矢,避免缺项和漏项,确保验收报告内容全面、准确,为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论文作者:张安忠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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