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为主导”理论的实质--评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_公有制论文

“公有制为主导”理论的实质--评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_公有制论文

“公有制为主导”论的实质——评某位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实质论文,主导论文,人士论文,权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有位经济界权威人士在《改革内参》发表意见,提出中央和地方应该共同探讨公有制经济“怎么改革”的问题。他建议,把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并认为,“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国有经济,而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①如果留心近年来发表在我国某些重要报刊的文章就可以知道,这并不只是一个人的主张,而是代表着目前一股不可等闲视之的社会思潮。这股思潮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修改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改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它针对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存的根基,足见事关重大。由于这位人士在中央政府决策部门的高层智囊机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先后担任会长、名誉会长,说话有影响力,而且其“建议”有所谓“现代经济学”为依据,所以我们不能不给以必要的辨析。

一、“改革建议”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持否定立场

某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根据目前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实状况,凸显了他主张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鲜明政治态度和立场。

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状如何?笔者曾依据国家统计局两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对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公私经济比重做过如下分析。②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公、私企业实收资本的比重为56%:44%;到2008年末,降为约46.6%:53.4%。如果第二次普查中定义为“法人资本”(股份制企业的实收资本)是由私人资本控股的话,那么2008年末,公、私企业的实收资本控制权的比重就已降到36.4%:63.6%。数据还显示,2008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的不少部门中,只有不足20%的从业人员在公有制企业就业。而破除资本拜物教观念,从资本的本质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角度来观察所有制结构,理应有50%以上的人员在公有制经济中从业,才符合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规定。这样看来,公有制被削弱的状况可以说是极为严重了。从一段时间以来的经济发展态势看,这是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一条十分重要的、对整个社会起基础作用的客观经济规律:“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③他在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对这个基本规律的表现有较具体的阐释。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因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④在这些论述中,“生产关系”的核心就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必然表现在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上。这些话在我们今天读起来仍倍感亲切,因为它抓住了经济现象的根本,有很强的说服力,对于我们认识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关系的不良发展态势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我国许多地区受新自由主义影响,出现以经理层收购(MBO)等形式的私有化“改制”风潮。从那时起,公有制经济逐步削弱,私有制经济急剧扩大,这势必表现为收入分配关系的显著变化。1995年在全国企业注册资本中,公、私经济(包括内资与外资)的比重分别为78%与22%,⑤公有制经济明显占主体地位,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并不太高,在农村和城市分别为0.34和0.28;随后几年,公有制经济逐步下降,1998年全国平均的基尼系数升至0.382,⑥但是仍没有超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此后,随着公有制经济的严重削弱,收入分配差距就明显扩大了。2013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近10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2003年为0.479,2004年为0.473,2005年为0.485,2006年为0.487,2007年为0.484,2008年为0.491;然后逐步回落,2009年为0.490,2010年为0.481,2011年为0.477,2012年为0.474。⑦但都明显进入国际公认的不良区间。2010年以来,基尼系数有所下降,原因主要是政府实施的财政再分配手段起到了一定的缓和作用;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扭转不良态势。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引起社会财富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这是广大劳动人民普遍感觉到的现象。

按理,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当前人们迫切需要根据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⑧等庄严规定,遵循唯物史观关于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必然表现为相应的分配关系这个基本原理,认真总结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分析公有制被削弱的原因;依靠广大人民,努力维护和振兴公有制经济,标本兼治,促进科学发展、共同富裕。但是,正是在公有制被严重削弱、贫富差距显著拉大的不良经济态势下,这位权威人士却要求改写“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宪法规定,否定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国有经济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人们不难推断它的思维逻辑:现在公有制经济明显减少了,说明宪法的规定已不符合实际了,所以,就应当把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现在民众对“民生”不满了,共产党不能忽视“民心、民意”,因此,共产党要把“民心、民生、民意”作为执政基础。我认为,某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向党和人民发出了严重警示: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出现对公有制经济严重不利的态势下,要严防有人以此为由,趁机摧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共产党赖以生存的根基。

我们只要检索一下这位权威人士历来关于改革的意见就不难发现,他从来没有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提过建设性的意见;却把理论界对新自由主义私有化“改制”主张的正确批判,指责为“借所谓的批判新自由主义来否定改革”;他把人们对背离社会主义改革方针的正确批评,指责为“意识形态化的极端判断”;他主张“市场要讲求效率,政府要强调公平”,认为市场效率(按:即私有制市场经济的效率)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解决收入不公的问题应由政府来承担责任。⑨简言之,他不断提出私有化的政策主张,而在由此造成社会财富贫富差距拉大的必然后果之后,又把责任都推到党和政府身上。

如果说,善良的人们过去可能认为,这位先生思想“解放”,他一直以来只为私有制经济说话而不维护公有制经济,是因为要纠正过去那种“左”的“一大二公”的做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那么现在把他的一贯主张与这次的“改革建议”联系起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绝不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而是要从根本上否定这个制度基础的公有制经济,是要刨去共产党的执政根基。

二、不应以资产阶级“平等”观反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当今中国,公然否定宪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要刨掉共产党执政根基的露骨做法是不能得逞的。而最能迷惑人的,就是举起“平等”的旗帜。这位先生是用“营造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的环境”作为理论依据的,主要是“三句话:第一是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资料,第二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三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然而认真分析就可以看出,这些理由具有表面性和虚伪性,似是而非。

平等,词典阐释的含义是,“①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②泛指地位相等:平等互利;男女平等。”⑩可见,平等是个褒义词。普通人用形式逻辑来思维,遵循概念的同一律,会认为主张平等总是好事,应当赞同。换句话说,人们如果停留在形式逻辑思维方法上,就容易把平等这个概念的含义固化和泛化,不易弄清某些人用虚假平等来掩饰真实的不平等。众所周知,欧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的革命,都以“平等”为口号。那时,长期盼望平等的劳动人民曾勇敢地为这场革命抛头颅、洒热血。可是,一旦革命胜利,却看到资产阶级成了新的统治者,而自己仅获得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商品这种平等权利,在生产领域则沦为受资本家剥削和压迫的对象,毫无平等权利可言。劳动人民上当的原因,就在于当初只会使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相信资产阶级的“平等”口号可以给予他们包括生产领域的平等在内的任何平等。

可是,当人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会用唯物史观的辩证逻辑思维方法来理解和使用“平等”这个概念时就不同了。这种科学思维方法要求人们对概念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还应当弄清概念反映的具体现实内容。就对“平等”概念的认识而言,需要从抽象到具体,对照一定的发展着的现实社会关系,弄清它反映的是何种具体内容的现实社会关系,一定的现实社会关系是否符合它的含义。从最抽象的“平等”含义来说,平等就是用同一尺度来衡量不同的事物,而在不同领域,这种尺度不同,平等的含义也就不同。(11)如果这样来思考,就不仅不会轻易上虚假平等的当,还会自觉地把科学的平等概念作为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揭露虚假平等、争取真实平等的重要思想武器。可见,弄清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区别与联系,甚为重要。

唯物史观揭示出,人类普遍使用的最一般的经济平等概念,其实是对“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占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12)这种现实的反映。我们知道,商品按社会价值交换,对于交换双方的商品占有者来说,这是平等交换关系,它反映到人们头脑中,会导致平等观念的产生。但是,在长期自然经济历史条件下,商品交换在社会生产中占次要地位,因而在国民中不可能形成牢固的平等观念。人类社会平等观念的普遍形成,是在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商品生产普遍化了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产生之后。在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商品流通领域的平等交换关系是表层经济关系,是经济形态的外部形式;而生产领域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生产关系,是经济形态的内部实质或内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就是这种表层形式的平等关系与内部的生产领域极不平等的剥削关系即实质内容的不平等关系相结合的经济形态。流通领域的这种形式平等关系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产生的各种拜物教形态(包括商品拜物教形态、货币拜物教形态、资本拜物教形态和土地拜物教形态)结合在一起,反映到资产阶级头脑中,就形成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观。资本家在市场中用“平等”交换的方式,购买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商品,投人生产、经营领域,利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为自己创造超过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剩余价值;然后,在资本主义剥削阶级内部,又打着“平等”的幌子,以平均利润、股份红利、银行利息、地租等拜物教形态的经济形式瓜分、分享剩余价值。为此,马克思深刻地揭示出资产阶级“平等”观的实质:“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13)资产阶级经济学历来宣扬“平等”,正是为了用资产阶级的这种“平等”观,掩盖自己在生产领域对工人阶级剥削的实质不平等。被一些人称之为“现代经济学”的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一点也没有改变这种表面性和虚伪性。

这位权威人士提出的“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的“三句话”理由,搬用的正是资产阶级的这种“平等”观。对其虚伪性、欺骗性不能不予以剖析。

先看他的第一句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资料”。不言而喻,他谈的是生产领域的平等问题。我们知道,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是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制约的,因此,这句话的含义很明确,就是要以泛化的形式平等为由,在生产领域消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须知,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中,商品流通是经济形态的表层,生产领域中的不同所有制经济是经济形态的内容或实质。公、私所有制关系属于生产领域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在生产领域或经济形态的实质上,明确界定了公、私经济之间不能也不应当平等地支配生产资料,前者占有的生产资料必须质高、量多,前者必须控制后者,而后者必须附属于前者。之所以要如此规定,是因为公有制经济的本质是联合劳动者掌握并协作使用生产资料,消除了阶级剥削关系,劳动人民成为生产的主人;而私有制经济除小生产外,其本质是阶级剥削的生产关系。在全社会,只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广大劳动人民才能联合起来,在总体上实现当家做主,才能将尚存的、在现阶段还有存在必要的剥削经济成分限制在对国民经济的主体即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的范围内,促进中国社会生产力稳定、快速地发展。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也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受到公有制经济的维护,成为民族经济的有益组成部分。因此,公、私经济在生产领域的主次经济地位,与它们在流通领域实行商品等价交换或平等交换关系,这是两码事。前者讲的是公、私所有制经济之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中的生产关系实质领域存在不平等关系,后者讲的是公、私所有制经济之间在经济形态的外部形式领域存在平等交换关系。唯物史观揭示出,生产决定流通,既然公有制经济使用的生产资料质量高、数量多、生产力强,在流通领域的总体竞争力必然强,这种公、私所有制经济之间在生产领域的不平等,对占人口多数的劳动者有利,显然是好事。对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来说,劳动者成为生产中的主人,实行按劳分配,因而在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上可以实现流通领域的平等与生产领域的实质平等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基本条件恰恰在于宪法规定了公、私经济之间在生产领域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平等。看来,这位先生弄不清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两种经济关系的本质区别。

其实,要求公、私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资料”,这种提法本身就蕴含经济理论逻辑混乱。我们知道,不同社会主体享有平等权利,意味着对他们的权利用同一尺度来衡量。生产领域的生产资料的自然属性属使用价值范畴,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使用价值千差万别,要求不同所有制经济使用同一尺度的生产资料,匪夷所思。而如果不是指使用价值,那就是指生产资料商品的价值,即物掩盖下的人与人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同一尺度来衡量不同所有制经济,就是要求公、私经济中的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都是同等的,都占有相同量的社会劳动,这就等于要求取消公、私所有制及其主次地位的划分。实际上,生产资料所有制意义上的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社会成员在生产领域同等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这种平等关系在私有制经济中显然是不存在的。只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才有这种平等的权利。而这位权威人士要改掉的,恰恰是“公有制为主体”。这就只能意味着,他实际上是要通过“改革”,使大多数劳动者脱离这种实质平等的生产关系。对此,劳动人民是绝不能答应的。

为了进一步弄清这位权威人士关于“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资料”这种要求的实质,我们不妨再重温马克思的一段话:“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把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的平等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14)由此我们可以领悟到,这位先生的这种“平等”要求反映的正是人格化的资本的声音。

再看他的第二句话: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通常讲市场竞争是指自由竞争,而自由不能为所欲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制定的市场规则,各种所有制经济作为市场卖者或买者的主体,在遵守相同规则这个意义上,它们之间的竞争可以称之为公平竞争或平等竞争。这种含义的平等竞争,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质没有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说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就不可能有形式平等的公平竞争;相反,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经营就其本质要求而言,不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因而无论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还是与私有制经济之间的市场竞争,公有制企业都应更具有遵守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自觉性。而如果把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公平竞争的条件理解为它们相互之间只能实力相等、占有同等的生产资料,那么,这样的“公平”要求对于任何市场经济都是荒谬的。在市场竞争中,无论是卖者之间、买者之间,还是卖者与买者之间,其实都以有强有弱的不平衡发展为前提,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本身就说明市场主体之间的实力不可能“平等”。所以,以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由,要求改掉公有制为主体,从理论和现实看都完全站不住脚。

他的第三句话是: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何要这样说?他的理由是:“《宪法》中规定,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两条本身就没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一个是神圣不可侵犯,一个是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核对一下宪法,相关的条款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15)显然,这位权威人士要么是误读宪法,要么是曲解宪法。撇开他的表述不符合宪法规定,从言为心声看,他表达出的真实思想是,要把国有资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放到同等法律地位,并以此为由,要改掉公有制为主体。然而,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制的资产,具有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性质,它并不是单个合法私人财产的机械加总,而是具有内部协作结构的整体性资产,整体大于个别机械相加之和。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主人、保证中国独立自主、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基。试问,作为个人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其经济地位和法律保护能与之“同等”吗?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映了当代中国经济关系和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要求,只有完全站在个人主义或私有制的立场,才会对此愤愤不平。

三、世上绝无“以私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经济

某权威人士建议,把公有制为主体“改为公有制为主导,或者国有经济为主导”。初看起来,似乎他仍然重视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仍然把它们看成是“为主”的。然而,这完全是假象。

首先要指出的是,不能把“公有制为主导”与“国有经济为主导”混为一谈,两者有重要差别,后者不包括集体经济。城乡集体经济的本质是集体劳动者联合起来成为生产的主人,虽然内部不存在剥削关系,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在国民经济中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相互独立,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往往被市场竞争的盲目力量所统摄,它们可以自觉地配合国有经济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本身却难以直接发挥这种作用。因此,能够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只能是国有经济,因而说“国有经济为主导”是严谨的。我国《宪法》总纲在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做出规定之后,还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6)可见,国有经济为主导必须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为前提,《宪法》对此规定得十分明确。因此,问题不是要通过改革改掉公有制为主体,才能确立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而是应当研究在经济管理实践中如何才能更好地遵循《宪法》已有规定,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

现在要问,如果按照这位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把公有制为主体改掉了,还能有“国有经济为主导”吗?回答是:必然不能有!须知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意味着它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起推进、导向和控制作用。这除了国有经济本身是代表劳动人民为主的人民整体利益的经济,除了它在人才、科技、设备的质上优于其他所有制经济,除了它必须控制自然资源产业部门、(17)国家安全产业部门、重要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部门等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经济部门,因而本身能在经济中起先进带动和支撑调节作用之外,还绝对不能离开它和集体经济共同构成的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数量优势的主体地位。这是因为,只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全社会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才能脱离阶级剥削关系,因而充分发挥出劳动积极性,形成服从整体利益的自觉性,这样,国有经济引领经济全局的导向作用才能得到最广泛的配合;只有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处于公有制经济中,享有按劳分配的权益,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才不至于拉大,才能使全社会有购买力的市场需求适应计划调节的市场供给的客观要求,具有现实可能性,这样才能使国有经济执行宏观控制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实现供求平衡的良性循环成为现实;只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社会大多数人口形成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样,国有经济才能协同集体经济,并进一步带动非公有制经济执行国家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政策,形成全国一盘棋,形成分工合理的生产力布局,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可见,公有制为主体是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基本前提,没有前者,后者就没有现实的可能性。

这位权威人士要改掉公有制为主体,无非是让被称之为民营经济的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当今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实行雇佣劳动的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这样一来,中国势必产生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种对抗性基本矛盾。马克思揭示的私人资本积累规律势必在全社会起主要作用,在剩余价值规律作用下,必将造成社会两极分化,使多数人有购买力的市场需求受到被剥夺生产资料所有权后的极大限制,与少数人资本家以利润为唯一生产目的的无限供给在市场实现问题上发生无法解决的尖锐矛盾。因此,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将失去主导国民经济的基本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私营经济多半处于产业链的低端,科技水平低,发展方式大部分比较粗放。在国内市场基本国际化、存在激烈国际市场竞争的现实条件下,不强调维护和扩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反而要改掉公有制为主体,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让那些对中国市场早已虎视眈眈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金融垄断资本、跨国公司及其国内的买办经济成为主导。可见,要改掉公有制为主体,实际上是一种置国家经济安全和民族经济利益于不顾,具有卖国主义嫌疑的经济主张。

可能有人会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公司中大股东占百分之十几的股份就能控制一个公司,因此,改掉公有制为主体,只要我国国有资本能占社会总资本的百分之二三十左右,照样能对国民经济起控制作用。这种简单类比,把宏观经济的调控与微观经济内部的管理混为一谈,是很不恰当的。我们知道,公司内部实行直接性协作分工,通过高度集中的计划进行管理;而国民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交换的间接性社会分工,只能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国家必须通过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才能有效地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把国民经济基于市场的社会分工关系及其治理等同于一个大公司内部的管理,等于说国民经济不是市场经济形态,这显然不合逻辑。

还可能有人会提出,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但是也有数量不小的国有经济,它们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调控作用,为何中国就不能以私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不错,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推行,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有过国有化浪潮。20世纪70年代中期,包括美国在内在的70多个国家中,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本总投资中所占比重平均为16.5%;西欧诸国的国有企业产值平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占工业产值的30%。(18)但是,这种国有经济的发展本质上是为缓和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这个对抗性的基本矛盾而产生的,我们本该从中看到国有经济对于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性。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本质上是“总资本家”(19)的经济,主要服从于金融垄断资本财团的利益。它们所起的并不是主导国民经济的作用,而是起“稳定器”即维持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作用。这种作用决定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并不会逐步扩大,而是根据稳定宏观经济的需要可大可小。这与我国实质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的国有经济,在性质上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都是根本不同的。实际上,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始终是占统治地位的金融垄断资本财团,须知这些国家的政府就是受金融垄断财团的经济利益控制的。(20)可以说,离开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经济为主导”,这在现实世界是根本不存在的。

四、改变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是亡国亡党之论

这位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可以说是经济、政治主张双管齐下,在提出改掉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断言“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国有经济”。这说明他主张改变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

如果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国有经济,那就只能是国民经济中的其他经济成分。但是他指的显然不是集体经济,因为集体经济是他“建议”改掉的“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成分;那就只能是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和外资经济构成的私有制经济。众所周知,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只是附属成分,而民族私有经济与外资经济又存在矛盾,那么,他没有正面说出的“党的执政基础”就只有两种可能:不是民族资本为主的私有制经济,就是外国资本为主的私有制经济。然而,自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近现代史已经证实,民族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走不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可见,第一种可能是走历史倒退之路;而第二种可能,就是要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殖民主义条件下的殖民地附属国经济作为党的执政基础。而这两种“执政基础”都意味着中国经济制度的根本变质,因而这是一种要导致社会主义中国亡国的谬论。

我认为,党的执政基础不仅不能排除国有经济,也不能排除集体经济,严格地说,党的执政基础是整个公有制经济。根据唯物史观,政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社会性质由它所代表的阶级赋予;进一步说,是由它代表的阶级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列宁曾慎重地论证过这样的问题,“我们党应当用什么名称,在科学上才是正确的,在政治上才是有助于启发无产阶级意识的?”他旗帜鲜明地回答,“我们应该像马克思和恩格斯那样称自己为共产党”,列宁针对党原先的名称指出,“‘社会民主党’这个名称在科学上是不正确的”,“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我们党看得更远些:社会主义必然会逐渐成长为共产主义,而在共产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1)列宁的论述清楚地告诉我们,共产党这个名称是有科学含义的,这个名称不仅反映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的奋斗目标,而且表达了人类社会必然趋向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只要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就绝不会有丝毫把共产党与公有制经济割裂开来的念头。

在唯物史观看来,政党存在于阶级社会,政党是代表阶级利益的政治组织或集团,任何政党都必然有赖以生存和依靠的阶级力量。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国家将消亡,政党也就不再存在。而在当今时代,仍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或斗争,也就必然存在政党和不同政党之间的矛盾或斗争。“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22)具有这样性质和发挥这样作用的先锋队其阶级基础只能是由先进的大工业生产方式培育的工人阶级,其执政必需的广泛统一战线只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这些都决定了党的执政基础只能是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坚持这种基础不动摇,才有可能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才能始终坚持党的优良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才能真正坚持党的正确领导。由此看来,这位权威人士在政治上的“改革建议”是要改变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质,使党名存实亡,是亡党之论。

然而,这位权威人士却极力掩饰自己。他不说自己认为党的执政基础是私有制经济,却说“是三个‘民’:民心、民生、民意”,说什么“得民心者得天下,为了得民心把民生问题搞上去,为了得民生把民意搞好,老百姓有话语权、监督权,有箴言,这样才能得民心,得了民心,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也就巩固了”。他好像处处想到的是“民”,好像希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其实,正如资产阶级历来鼓吹抽象的“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公平、正义”,实际上只代表自己本阶级的利益一样,这位权威人士所讲的“民心、民生、民意”也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因为与公有制经济对立的“民”不可能是广大劳动人民。他既然要以私有制为主体,那么他讲的“民”就主要是私营、外资老板及其代言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他们的“民心、民生、民意”可以与劳动人民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但是,由私营、外资经济存在剥削关系这种本质所决定,他们的根本利益与广大劳动人民有对立性甚至对抗性,他们一旦掌控“话语权、监督权”,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共产党必将失去自己的话语权和合法性,失去执政的权利。因此,用所谓“民心、民生、民意”来替代公有制经济作为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这无异于对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釜底抽薪。

目前,正是由于私营、外资经济等私有制经济的急剧扩张,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社会才有腐败蔓延,贫富差距拉大,从而引发群众不满情绪。如果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丧失,那么中国改革势必走上邓小平所说的邪路,这才会真正使我们的党丧失广大劳动人民的“民心、民生、民意”。

这里,我想起互联网上披露的(至今仍能读到)2006年3月4日在北京西山杏林山庄召开的“中国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纪要。主持会议并做了重点发言的,就是时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的这位权威人士,发言的都是传媒中有影响的经济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在这个被简称为“西山会议”发言纪要里,有人公然指责“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党行使的权利“是法外权利”,(23)公然指责中国共产党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联系这位先生断言“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国有经济”,足见这些人士一直在用各种理由或者要直接取消党的领导,或者要改变党的性质。对此,全党全国人民可要警惕了!

五、增强对负改革的识别能力

我们知道,党中央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24)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论述“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时又指出,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25)应当说,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要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动摇的基本指导方针始终是明确的,党中央关于党的执政基础是公有制经济的理念也是明确的,例如,中央领导同志在一篇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讲话中就开门见山地指出,“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26)党中央明确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党的执政基础是公有制经济,代表了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某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与此相对照,则完全是南辕北辙。

综上对“改革建议”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改革”这个动词的所指是有其具体内容的。为此,不能只按形式逻辑理解各种改革主张,认为改革都是好事,总是正确的;而应当用科学的辩证逻辑思维方法留意某些人所说的改革包含的实际内容。不能忘记,20多年前,苏联、东欧正是在一片“改革”的喧嚣声中亡党亡国的。

辩证地理解改革好比讲治病,一种是真心要消除病症,促进人的健康;另一种是把人搞死,病自然也消失了。苏东的不少“改革”谋士和我国的这位权威人士对待公有制经济的某些管理体制缺陷和对共产党领导工作中存在的某些缺陷采取的不正是后一种方法吗?因此,善良的人们必须高度警惕这类似是而非的“改革建议”。要改掉公有制为主体,要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要改变共产党的执政基础,那绝不是什么正确的改革,而是要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进行釜底抽薪的颠覆,这种“改革”应当称之为负改革。这样看来,传媒上的有些提法,如“用改革统揽全局”、“以改革来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就值得商榷了。这些提法看起来思想“解放”,重视“改革”,但是没有表达出改革的实质内容和目的,这就为一些借改革之名、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之实的人留下了可以隐蔽起来的藏身洞。为此,我们应当贯彻党中央关于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的精神,(27)增强对这类负改革“建议”的识别力。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建设前无古人的崭新经济形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亿万人民群众参加的伟大社会实践。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推进改革开放的巨大正能量。大量积极的、建设性的改革好主意蕴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因此,各级政府的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应成为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依靠人民群众研究改革措施的桥梁,而不应当只靠少数人闭门造车,更要防止成为少数“精英”搞颠覆性“改革建议”的场所。我们相信,各级党和政府只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集思广益,就一定能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掌握领导改革开放的主动权,促进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开放实践,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不断的新胜利。

本文原稿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3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许建康研究员对本文的修改提出了宝贵意见。这次公开发表,本文作者再次做了适当修改。

注释:

①高尚全:《营造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的环境》,《改革内参》(综合版)2013年第2期。该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这期《改革内参》的出版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但此文的电子版已先于2013年1月8日同时在搜狐网、凤凰网刊出,电子版与纸质版唯一不同的是使用了更加明确醒目的标题——高尚全:《党执政基础不是国有经济而是三“民”》,http://business.sohu.com/20130108/n362797122.shtml。此文为作者在2013年1月6日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主办的“中国改革(2012)年会”的主题发言。本文以下引用高尚全先生的言论,除了在其他刊物发表的另加注释之外,都出自该文。

②何干强:《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低限度》,《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10期。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6页。

⑤国家统计局未提供数据,这是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测算的数据。参见李成瑞:《大变化》,香港:中国展望出版社,2007年,第1页。

⑥国家统计局当时尚未公布基尼系数。此数据参见赵人伟、李实、卡尔·李思勤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49页。

⑦数据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网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2013/0118/index.htm。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全国常委会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北京:2004年特刊,2004年3月15日出版,第80、81页。

⑨参见高尚全:《用历史唯物主义评价中国改革》,《新华文摘》2005年第24期;何干强:《历史唯物主义与总结中国改革实践经验》,《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3期。

⑩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879页。

(11)参见何干强:《论收入平等及其实现途径》,《经济评论》2002年第4期。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5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8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57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82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七条,第81页。

(17)目前经济学界有人把自然资源产业称做“自然垄断”部门,这是值得商酌的。笔者认为,“垄断”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属帝国主义经济范畴,不宜用于我国国有经济部门和行业。

(18)参见宗寒:《国有经济读本》,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第36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29页。

(20)笔者曾听美国马里兰大学一位担任过国会议员的教授讲演,他说到美国国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大意是美国华盛顿住有许多大公司的办事处,其任务主要是与国会议员沟通,使公司的利益能通过他们转化为国家的政策。我问,那么小公司的意愿可否向国会表达?他说,也可以,不过要由近百家小企业构成的行会组织来代表。由此可见,美国政府经济决策主要代表大公司的利益。

(21)《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4页。

(22)《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9日,第1版。

(23)参见:《中国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纪要(一)》,环企网,2006年4月7日,http://www.gemag.com.cn/html/2006/local_company.0407/1807.html.

(24)《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通过)》,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页。

(2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1版。

(26)李源潮:《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科学发展优势》,《求是》2009年第17期。

(2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网络版2009年9月28日,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10128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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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为主导”理论的实质--评权威人士的“改革建议”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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