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配领域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几点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关于分配领域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几点思考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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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呈高度平均状态,基尼系数小于0.2。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从总体上有了极大提高,但差距却日益扩大。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在0.458以上,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0.49以上。即便是按0.458来算,中国现在的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国际警戒线,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效率的一个潜在因素。因此,明晰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两种构成及其经济功能

在现代经济社会,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其来源上看有两种。一是居民在再生产过程中利用其可支配的要素所获得的收入,即要素收入。包括人们通常所说的劳动收入和资产收入。新古典经济学分配理论认为,居民在市场活动中所获得的要素收入是依据其投入要素的使用效率参与分配的。一种要素的产出与投入比率越高,则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所获得的收入也越多。显然,要素收入实质上是市场运行效率的反映。由于要素收入体现了市场化分配的效率原则,因此,这部分也可看作为效率收入。作为一种产权收益,要素收入在分配领域具有激励功能。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另一部分是社会再分配收入。这部分收入来源于社会各种再分配形式,包括政府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形式对居民的要素收入进行“取长补短”的收入调节。可见,收入再分配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稳压器”。研究我国社会历史变迁史,人们常常会看到由于受“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的影响,分配不均常常成为引发人们对社会不满的一个主要因素,一旦社会分配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就会引起社会和政治动荡(相比较而言,普遍的贫穷并不会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即使在现代发达国家,其政府也尽量采取措施以避免收入过度悬殊和两极分化。因此,社会再分配收入调节所体现的社会公平或公正原则,这部分收入也被视为公平收入,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秩序。除此之外,作为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收入再分配在现代社会还有维护经济效率的作用。

现代经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竞争结果的不确定性也相应加大。在“优胜劣汰”的生存环境下,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有一部分人被淘汰出局。为了降低竞争失败的风险,经济行为人在市场“博弈”中会做出与竞争对手缔结同盟的“理性”选择,其结果必然会抑制市场竞争,从而削弱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也就是说,激烈的市场竞争会诱发行为人做出竞争的“逆选择”。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通过再分配形式使竞争失败者获得基本的生活和生存保障,能有效避免竞争的“逆选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收入再分配还是维持现代社会经济活力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效率与公平关系“悖论”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有人认为,效率与公平是截然对立的、矛盾的,重公平会损害效率,重效率会损害公平。持这种观点者把效率与公平当作是分配制度的安排中的“鱼”和“熊掌”,难以兼得;也有人认为,效率与公平之间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不仅维持收入分配的公平离不开效率原则,而且按效率分配也不会降低公平。问题是,为什么经济学家们会得出如此截然相反的结论呢?我们认为,其深层缘由还在于不同经济学家对收入分配中的效率和公平存在不同的理解。

由于效率收入实质上是指居民凭借其要素所有权和利用效率获得的要素收入。所以,收入分配的效率原则实质上就是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稀缺资源利用效率的反映。或者说,分配制度中的效率体现的是资源配置(包括生产和交换)的效率,只要使一定的投入有较多的产出,或一定的产出仅需要较少的投入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由于效率是一个相对单纯的经济学概念,所以在不同经济学家之间,按照资源的配置效率定义收入分配的效率并没有本质上的分歧。

相对于效率而言,由于公平与否的判断较多地涉及伦理规范和价值问题,所以人们对公平收入的分配原则有多种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公平是指起点的收入公平,也就是分配的初始条件公平。之所以强调起点公平是因为一定的分配结果本身是一定分配条件的产物,只有起点的收入公平才可能保证结果的收入公平;也有人认为,分配公平是规则、机会或过程的公平。只有在相同的市场规则下才能确保各行为主体的机会均等,并保障其利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还有人把公平定义为结果公平,认为只有分配结果才能体现事实上的公平程度,分配的结果公平是衡量分配效果的最终依据。

以上可知,由于收入分配的效率是以资源配置效率、或以市场效率来定义的,而对公平的理解则存在着因人而异的差别,因此收入分配中的效率会按照对公平的不同理解,形成3种不同组合的关系“矩阵”:效率与起点公平、效率与市场规则公平、效率与结果公平等3种不同关系。正是因为这3种组合“矩阵”才形成这样的逻辑“悖论”:一方面,如果把公平理解为规则公平,则在市场条件下,分配效率从属市场效率是与市场规则、市场运行过程乃至市场机会是相互一致的。只要规则、机会是公平的,市场分配就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不论起点收入分配如何,只要能够确保规则、机会或过程公平,对要素进行市场化配置总是有效率的。这样就会得出效率与公平相一致的结论。

另一方面,如果把公平界定为结果公平,则由于分配结果公平不能体现要素的使用效率,在生产中不仅劳动者干好干坏一个样,而且资本要素投入多少也是一个样,这样的分配制度会抑制要素投入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所以合乎逻辑的推理会得出效率与公平是矛盾的结论来。同样,如果把公平界定为起点公平,但由于起点是一个历史范畴,起点公平包含着很多评价因素,本身是很难准确界定的。从某一时点的起点来看,绝对公平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绝对公平不仅要求各居民所有、或所使用的物质资源的质和量这个两方面绝对相同,而且要求人力资源也不存在绝对差异。就人力资本而言,每个人的起点由于所出生的家庭、地域、社会环境及个人天赋乃至教育背景等差别,其起点往往非人力所能控制,这种起点不公恰恰是导致后期人力资本差异的主要因素。因此,起点收入公平只能是一个相对概念,即起点收入的相对公平。但由于相对公平包含的绝对差异,即使在起点上存在些微的差别也会因市场运行将其扩大化为结果上的巨大差别,而且结果上的差距与市场效率之间是正相关的,市场效率越高市场放大起点差异的“功率”也越大,结果上的差距也越大。特别地,某一时点的起点,本身是上一时点的结果转化来的。所以,不仅起点相对公平所包含的绝对差异会在效率分配中形成结果上的不公平,而且作为某种结果转化而来的起点公平与市场效率是互为矛盾的关系。

如果把公平与效率的上述两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引入收入分配制度的安排中,就引出了“效率优先论”(一般称为“优先说”)和“效率与公平兼顾论” (或称“并行说”)的争论。

坚持效率“优先说”的经济学家认为,经济运行机制可分为动力机制和稳定机制。前者是以“效率优先”的市场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动力机制的作用强化以后,收入差距的扩大就不可避免,为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有必要通过体现“兼顾公平”原则的税收等杠杆来实现合理的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稳定。所以,“兼顾公平”的稳定机制,必须以“效率优先”的动力机制为前提。合乎推理的结论必然是认为“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须遵循的法则。

反对“效率优先”的经济学家则认为,效率和公平应是现代社会和经济的两大基本目标。如果强调“效率优先”,往往会忽视公平原则,也难以体现现代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并违背现代社会发展的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基本宗旨。因为经济因素仅是一种物质力量,不可能解决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定向问题。且“效率优先”原则颠倒了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公平)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效率)的关系。因为强调效率,过度地向效率倾斜,而对欹斜了的社会公平毫不自省,会使社会公平失去保障,因公平缺失而必然失序的社会极有可能戕害效率,会葬送掉已得的效率。

总之,由于对收入公平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的理解,所以在收入分配理论中有关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三、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公平应是包括起点、过程和结果三环节的对立统一关系,只要任何一个分配环节出现不公都会造成其它分配环节上的不公,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公平而忽视其他方面公正也不会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事实上,起点和结果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虽然在一个时点上起点与结果是分开的,但收入作为一个流量概念,即其起点的收入本身既是过去某时点的一种分配结果的产物,又是形成下期分配结果的原因或条件,而现在的结果会转化为下期的起点,反过来成为决定新结果的原因。所以起点公平与否直接关系结果的公平与否;同样,过程、机会或规则本身只是一种起点转化为一种结果的一个环节,如果过程、规则或机会是不公平的,则分配的起点公平也难以保证结果的公平。因此,如果割裂分配公平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三方面有机联系,不仅会陷入一种不能自拔的逻辑循环之中,而且也不会得出令人信服的公平含义。

前述中“优先说”和“并行说”的争论,实际上是把本来相互联系的公平收入的三重意义割裂开来,或者看重公平的起点、结果方面,或者看重公平的过程、规则方面。以此为出发点片面论证公平与效率之间先后排序,并进而想以市场取代效率、以社会取代公平,推导出市场重要还是社会重要的规范性判断。这样必然会陷入一种不能自拔的理论困境之中。事实上,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谁先谁后、孰轻孰重的争论很难讲得清楚。

如果从生产和再生产的统一过程来看,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与效率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古典经济学中,由于受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影响,社会再生产过程被分解为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4个相互联系的环节。但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消费者”,而是演变为一个宏观经济的调节者,它介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直接延长了社会再生产的活动过程。也即现代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已经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增加了再分配环节。显然,古典经济学关于社会再生产环节的四分法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经济社会。现代经济社会的再生产环节是由生产、交换、初次分配、再分配和消费5个环节共同组成。

如果从组成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五环节的统一性来看,初次分配是在微观主体之间进行的。从微观上讲,要素收入分配所遵循的原则是与市场运行效率相一致的原则。但微观层次分配过程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产品就进入消费过程,居民消费只有通过可支配收入才能实现。从宏观上讲,再分配成为校正微观分配的一个主要环节。政府作为再分配调节的主体,它介入分配领域的目的是保障基本的社会公平、公正。所以宏观领域的再分配所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原则。从微观与宏观的相统一的分配过程,从而从统一的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这两个环节共同构成居民全部分配收入的来源,微观效率原则与宏观公平原则是统一的。

如果从组成再生产过程的两个相对独立的分配环节来看,首先,初次分配是居民使用其要素所获得的收入,是居民要素利用效率的一个体现。所以,在初次分配环节上主要体现的是分配效率。但初次分配所贯彻的效率原则又与市场规则、市场机会的公平原则相一致。换句话说,在微观分配领域中虽以效率为主,但微观效率又体现规则、机会或过程公平的原则;其次,再分配是政府通过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对初次分配结果实施的收入调节,目的是体现人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公平和原则。虽然政府在再分配环节上进行调节的出发点是社会公平,但再分配收入调节的结果能有效预防社会竞争出现不利于市场效率和竞争的“逆选择”,所以再分配又兼顾了经济效率。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仅微观效率中体现规则公平、机会公平,而且宏观公平也影响着效率。

按照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关系的观点来看,“优先说”与“并行说”分别强调了统一的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两个分配环节的某一方面。尽管它们的逻辑结论迥然不同,但从根本上看,双方共同证明的恰恰是同一个道理,即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也正好应了效率与公平关系之争实质上是“概念之争”这样一种观点。

进一步来看,效率与公平的优先排序的合理逻辑应该是社会再生产环节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次序。而且,效率优先于公平的排序仅仅是理论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只是从一次再生产过程来看才存在的、微观分配先于宏观再分配的逻辑次序。如果从循环的再生产过程来看,所谓微观分配优先的排序也不存在了。毕竟居民可支配收入来源的两方面很难按照时间序列具体区分出先后来。

当然,我们更不能从一次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先获得效率收入尔后获得再分配收入(即公平收入)逻辑排序,进而就做出市场(实际指效率)重要还是社会(实际指公平)重要的规范性判断。事实上,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即使从循环的再生产过程来看,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逻辑关系,在重要性意义方面两者是同等重要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严重的收入差距,集中表现为居民之间分配结果上存在巨大的收入差距,并有继续拉大的趋势。这种差距的存在虽然有利于继续保持资本积累的不断增长,但如果不加大再分配调节,则由于分配不均可能导致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影响积累转化为现实投资的效率,进一步会演变成为抑制经济发展和引发社会动荡的因素。我们必须加大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使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回复到更有效率的合理范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基本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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