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腐败:监管者需要权力_知情权论文

遏制腐败:监管者需要权力_知情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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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监督的缺乏,并不都表现为缺乏监督机构或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而是更多地表现为监督缺乏权力。缺乏权力的监督往往使监督形同虚设,笔者认为,这正是现实中腐败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的深层原因。

缺乏监督的权力源于缺乏权力的监督

回顾历史,早在中国封建社会,监督机构就相当庞大,在有的朝代堪称相当严密。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府,作为专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派驻监御史,以监理诸郡。这种监督机构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在历朝历代也得到承袭、发展和完善。但是,封建社会庞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真正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究其原因,就在于封建社会的监督机构貌似庞大,实则在封建皇权的控制之下,监督机构的监督权限实际是皇权的延伸,是依附于皇权的,其自身并没有任何独立的监督权力。这种没有权力的监督,不仅不能制约封建专制集权,反而是为其服务的;不仅不能遏制腐败的发生,反而助长了腐败的猖獗。由此可见,实现权利监督的关键,不在于监督机构多么庞大,而在于监督主体的权力如何,没有权力或者缺乏权力的监督,只能形成无效的监督。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保证人民享有真正的监督权利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先后建立了各种监督机构,制定了各种监督制度。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正在形成,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这样的监督体系对于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还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力的佐证就是,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生活中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现象相当严重,监督体系的设置并没有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如果循着“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一思路分析,那么,腐败高发期的出现,固然有多种原因,但一个突出的原因是权力不受监督或缺乏监督;而权力不受监督或缺乏监督的表现,不在于我国缺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而在于监督缺乏应有的权力。

为何会有缺乏监督的权力

如何造成缺乏权力的监督。这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分析:

首先,监督权严重失衡。应当承认,在监督体系中,不是任何监督都缺乏权力,最有权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却十分乏力,缺乏应有的监督权力,甚至对自上而下的监督具有一种权力依附关系,或者说监督权力的大小,在一这程度上取决于上级有关领导是否对监督感兴趣,是否对腐败的人或事“拍案而起”。这样,虽然已有的监督类型齐全完备,但不同类型的监督在监督系统内部所拥有的权力不同,造成头重脚轻的畸形状态,特别是职代会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经常处于“虚监”、“弱监”的地位,形成监督的盲点或空当。而监督,最本质和最主要的是人民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衡量监督权力大小的重要尺度。群众监督乏力,是缺乏权力监督的突出表现。

其次,监督权缺乏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监督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权利因缺乏明确、具体、有力的保障而常常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所以,它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十分有限。许多以权谋私的违法违纪现象就发生在群众的眼皮底下,违法违纪者依然我行我素,如用公款大吃大喝,违纪购买豪华轿车、公款旅游、超标占有住房、强行摊派等等腐败之风,大多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群众一目了然,却无法加以有效的监督。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除了群众自身的民主素质有待提高之外,更重要的是群众的监督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安全保障。群众监督之后被打击报复的事件屡见不鲜。某省总工会的一则调查令人深思:调查中有一题为“您发现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时怎么办?”被问者中回答“通过正常渠道批评检举”的占39.2%,表示“保持沉默”的占33.5%;表示“发牢骚或跟同志议论”的占25.4%;表示“消极怠工”的占1.5%。这些调查结果表明, 大多数职工对腐败现象有斗争的要求,也有行使监督权利的愿望,但缺乏行使监督权利的勇气和实际行动,主要原因是怕打击报复。一些群众在意欲监督的时候,必须反复掂量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甚至要考虑个人的前途命运、身家性命会不会因此断了“活路”。

第三,监督权无知情作基础。列宁说过:“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同样,没有公开性来谈监督权,也是极为荒唐的。道理很简单,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保证,要行使监督权利,起码要两大基础性条件必不可少:一是被监督者公开被监督的事情;二是监督者了解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内情。没有这样的条件,监督权就无法行使,亦即没有知情权的监督是荒唐可笑的。现实中很多事关监督的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果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条文规定看,人民群众被赋予充分的监督权利,但由于缺乏应有的知情权,所以,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就无法得到切实的行使。在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即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越是被牢牢地封闭。这样,群众即使有监督的决心、信心和勇气,也只能望洋兴叹。

如何改变缺乏权力的监督

以上分析表明,要防止出现不受监督的权力,仅有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监督机构、监督体系的设置,是远远不够的。监督权决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各种具体的权力组成的。现实中,监督之所以缺乏权力,就是因为监督权缺乏相应的具体组成部分。如果说,监督权是一个系统,那么这个系统包含着一系列子系统。没有完整、配套的子系统,任何系统都不复存在。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内容至关重要:

一是知情权。知情也是一种权利,承认人民群众享有监督权,实际上就意味者他们同时享有知情权。马克思曾结合巴黎公社的经验深刻指出:“公社可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决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因为只有这样,公众才可能鉴别出哪些国家官员是社会的真正公仆,哪些国家官员已经异化为社会的主人,从而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有效的监督。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前,就谈到苏维埃政权与旧政权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群众很容易接近它。”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列宁又进一步强调,党和政府机关公开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公开承认和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公开选拔国家公职人员,公开揭露和惩办官僚主义,等等。可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具有科学的依据。知情权包含丰富的内容,诸如:对有关财务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领导干部收入、财产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公共事务管理、审批、决策方面的知情权;等等。这些环节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藏污纳垢,因而也最迫切需要进行监督。

二是保护权。如前所述,群众监督最怕打击报复。因此,与监督权相配套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群众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有权获得可靠的保护,不致因为监督而遭受打击报复,包括公开的打击报复和隐形的打击报复。虽然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实体法把宪法保护监督的原则加以具体化,因而群众监督还缺乏有力、具体、可靠的法律保护。这就需要有法律和制度保障,并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做到:对群众的批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有关方面要及时处理,作出交代;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对打击报复者从重惩处;对检举揭发者的人身、家庭安全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机构公正地来依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

三是批评权。批评是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各种不良现象监督,常常表现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批评。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特别是搞好群众性的自下而上的批评,就要把批评作为一种拥有法律地位和制度保障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从这个意义上说,批评权是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督之所以有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腐败现象的公开报道和揭露。所以,真正有权力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真正有批评权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素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可以被视为有关公民批评权法律地位的一个原则规定,但仅有原则规定还过于笼统、抽象,还不能解决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的具体法律问题。因此,应当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人民群众及新闻界有权批评揭露各种不良现象,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及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被批评者对舆论批评有作出及时答复的义务,也有反批评的权利;批评和揭露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民依法行使批评权,任何机关、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监督权的组成部分还有许多方面,而上述四种,笔者认为是最为重要的,是维持监督体系权威性、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只有这些因素得到充实、保障,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缺乏权力监督的局面;同时,只有扭转这一局面,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缺乏监督的权力这一久治不愈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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